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判决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4号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

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On-demand bond):是独立保函的一种,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保函开立人(通常为银行)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GD758)约束。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声明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受到损失情况。

签发银行保函在国际销售或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普遍,很多业主或主承包商会要求其分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这在科威特工程承包领域也很常见。

见索即付保函经常被业主或主承包商用来代替扣留款(Retention)或保障预付款(Advance Payment)安全。

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银行保函主要受担保法律约束,见索即付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银行是否对所担保的债务具有第一偿还义务,中国担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应对独立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在中国实践中,特别是国际承包商业务中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规定了法院认定独立保函的几种情形。

二、见索即付保函之科威特案例见索即付保函为何会在国际商务中出现和流行起来?它是为了保护合作双方中哪一方的利益,又有什么风险?以下两个例子可以用来做简要分析。

A. 例子1科威特本国人对家政人员的需求非常旺盛,时常见到科威特家庭里有来自印度、菲律宾和非洲国家的家政人员,以女性为主。

这些背井离乡来科威特打工的外国女家政人员住在科威特雇主里,其人身安全和劳动权利如何保证?2014年,印度政府出台规定,每一个雇佣印度女性家政人员的科威特雇主必须向印度大使馆提供2500科威特第纳尔的银行保函(见索给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在我们的生活中,见索即付保函可真是一个有趣又重要的话题。

说到这个,大家可能会觉得有些陌生,或者听过但没搞懂。

其实它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保底”那样。

就想象一下,你去参加朋友的聚会,朋友提前说了,谁要是没带酒,就得请大家吃个大餐。

哎,保函就是这么个意思,给你一个保证,让你不必担心。

在民法典中,这种保函其实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想象一下,如果你借了朋友的钱,结果他消失得无影无踪,那可真是让人心急如焚。

保函就像是那把金钥匙,能帮你打开保护自己的大门。

你只要一声令下,银行或者第三方就得乖乖地把钱给你。

可别小看这个,尤其是在商界,很多时候,大公司和小企业之间的交易都是通过这种保函来保障的。

咱们再聊聊“见索即付”这几个字。

它的意思就是,只要你把索赔的请求拿出来,银行就得立刻付钱。

就像是你跟朋友借了书,他说:“要是你看完了还没还,赶紧来找我,我立马收回。

”这个过程简直不能再简单,快速又方便。

没有复杂的程序,也没有繁琐的手续,真的是省心省力。

可是,这里也有个问题,就是如何定义“索”的合理性。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朋友拿着一个破旧的书本,跟你说这是他买的限量版,你可能会一头雾水。

法律上也要搞清楚,索赔的理由是不是合理,才会让银行同意支付。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如果商家给你一个不合适的理由拒绝退款,你当然会感到不满意。

大家都希望公平公正嘛。

再说说这个保函的种类,哎呀,真是五花八门。

有些是针对特定项目的,有些则是为了履行合同的保证。

就像是我们上学时,老师会给那些表现突出的同学颁发奖状,表示他们的努力得到了认可。

在商界也是如此,保函就像是企业之间的信任凭证,让大家在合作中心里有底。

但是,保函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得经过严格的审查。

就好比你去借钱,银行会先看看你的信用记录,如果你信用卡欠债累累,那可就不好办了。

法律对于这种保函的要求也非常高,必须保证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才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在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了保函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天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张勇健出席发布会,由他来发布今天的内容。

下面请张庭长就相关内容向大家进行解读,讲一下大概的背景情况。

[张勇健]各位记者,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

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

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亦多次来函来访,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8日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

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商会•【条约领域】贸易,保险•【公布日期】1992.01.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版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A.规则的范围及其适用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担保人接受指示而开立的,叙明遵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任何见索即付保函及其修改,并对保函的各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在保函或其任何修改中作其他规定。

注释:1.本条对统一规则和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凡适用本规则的保函应具备下述条件:(1)应是见索即付保函或其修改;(2)由担保人应委托人的指示而开立的;(3)应表明遵守本规则。

2.见索即付保函主要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但本条未规定只能适用于国际经济交易,从而应理解为同样适用于国内交易。

3.本条虽未表明也适用于反担保函,但从以后的条文中可以看出,不仅它对反担保函下了定义,又规定了开立反担保函者的责任,可以推定本规则也适用于反担保函。

B.定义和总则第二条(a)就本规则而言,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称保函)意指凡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开立的;对提示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各种其他单据(例如,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证明,判决书或裁决书等)而付款的保函、担保书(Bond)或其他付款保证,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该项付款保证是开给第三者(以下称受益人),它(i)应某一当事人(以下称“委托人”)的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而开立的。

(ii)应某一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指示方”)因执行另一委托人的指示而作出要求或指示并由各该指示方承担责任而开立的。

注释:1.每一保函必须具备下述内容:(1)以书面为主;(2)规定为给付货币者;(3)应为跟单性质,即以提示书面请求和符合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者,为付款的惟一条件;(4)应受另一人的要求而开立。

2.凡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不管其名称如何,也不论其由何人开立,均可作为受本规则制约的保函。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2011年)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考点】国际航空法【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解析】选项A错误。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时间: 2008-03-31 12:53:4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网友评论 0 条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

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见索即付保函名词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名词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名词解释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工具。

该保函是在买卖双方达成合同后,买方委托银行向卖方出具的一份保证书,以确保在交货之前,买方能够按时支付货款。

在见索即付保函中,买方的银行(即开证行)承诺在收到卖方的符合条件的索赔要求之后,即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意味着卖方无需等待买方收货或履行其他条件,便可通过向银行出具符合要求的文件来获得付款。

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主要好处是保证了卖方在交货前能够及时获得货款,减少了交易风险。

对于买方来说,这也是一种向卖方展示诚意和支付能力的方式,有利于建立信任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信任度不高,或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

2. 买方需要获得特定货物的所有权,以便在遇到质量或其他问题时能够有效索赔。

3. 卖方要求买方在交货之前支付货款,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见索即付保函只是一种支付保证工具,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数量或其他事项的担保。

因此,在开立保函之前,买卖双方
需要明确约定保函的条件和要求,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符合要求,以免发生争议。

同时,买方在银行承诺支付款项之前,也应对卖方提供的文件进行仔细审查,以保证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之,见索即付保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支付保证方式。

它能够有效减少交易风险,建立信任关系,并为双方提供一种安全、便捷的贸易交易方式。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与其性质类似的备用信用证(在下文中统称“保函”)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不仅为提前支付款项/开出跟单信用证的业主/买方提供保障[1],也可直接用于为承包商/买方收取款项提供保障[2],比如在工程服务贸易领域通过投标保函、预付款/各期履约保函、保修金保函、留置金保函等保障业主利益。

可以说,在涉及大宗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中保函是担保交易的顺利开展的必备元素。

相对于附属性担保来说,保函是一种全新的担保方式。

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担保中的主流趋势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机制,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样被视为“国际商业中的生命血液”,以其快速的、确定能实现的特征,被视为受益人的“在手现金”。

然而,对保函申请方(通常是货物贸易中的买方/服务贸易中的服务商)而言其被视为自杀担保和断头备用信用证毫不夸张。

两则案例:案例一[3]、G船厂与C船东签订一化学品船舶建造合同,C按照建造进度分期支付进度款,G开具以C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担保建造合同项下的违约;合同适用英国法,由英国法院管辖。

此后C以交船日期延误为由中断造船合约,但按照G对延误日期的计算并未延期,走国际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会是旷日持久,拖上好几年,任何一方都明白,在这期间占有保函款项本身就是博弈的利器。

由于担保函的文字比较含糊,双方就担保函的是否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各执己见,最后上诉庭判该担保函属于见索即付担保函。

案例二、2008年,位于A国的B公司与国内C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合同(该项目系我国政府通过国内D银行提供优惠买方信贷的援建项目),约定由C公司承包工程全套服务,付款按照工程进度从援建贷款合同中直接拨付,C公司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担保工程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合同适用英国法,在新加坡进行仲裁。

后C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具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适用URDG458。

2012年,双方因工程合同履行发生争议,B 公司提出解约的同时向D银行申请支付保函款项。

浙江裁判文书

浙江裁判文书

浙江裁判文书篇一:浙江省第一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浙江省第一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浙江省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04-0421:35:27)转载▼标签:保函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单据相符独立性拒付基础合同基础交易财经分类:信用证/独立保函法院裁判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西班牙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年4月24日)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浙民三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班牙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牙巴塞罗那市考耐亚镇普拉特公路65号。

法定代表人wolfgangRuecker,JoseReina,BarbaraKerst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飞,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进龙,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班牙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公司)因见索即付保函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甬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瑞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飞,被上诉人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进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XX年4月30日,瑞克公司、宁波国际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汽车公司)三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一份,约定内容有:1.瑞克公司向奥克斯汽车公司提供aQ7200项目的技术开发服务,宁波国际公司作为奥克斯汽车公司的代理人进口《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2.合同总金额300万欧元,其中10%即30万欧元的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奥克斯汽车公司收到由巴塞罗那BancSabadell银行(以下简称“巴塞罗那银行”)开具的30万欧元的银行保函,奥克斯汽车公司在收到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以T/T方式预付30万欧元作为定金,保函有效期为8个月,但如瑞克公司如约交付项目成果后则自行失效,并约定了其余90%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3.按西班牙或中国现行税法,应由瑞克公司或奥克斯汽车公司支付的税费,分别由其各自承担;4.瑞克公司提交技术服务结果,如果不符合合同义务,瑞克公司将尽全力完成,使之在双方同意的时间表内达到奥克斯汽车公司接收要求;如果瑞克公司在执行交货计划或日期时遇到困难,瑞克公司将立即把执行或被推迟时间的情况、解决措施及相关信息通知奥克斯汽车公司;5.瑞克公司保证按约正确履行技术服务,对有缺陷的工作,在适当时间内,按奥克斯汽车公司要求免费进行修改;6.如一方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将有权在给30天的终止通知后终止合同,但如不能履约方在上述3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过失,则此通知无效,合同继续履行;7.有关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等。

朱宏生:最高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生效后案例分析回顾(二)

朱宏生:最高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生效后案例分析回顾(二)

朱宏⽣:最⾼院独⽴保函司法解释⽣效后案例分析回顾(⼆)连载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实施两年来案例回顾与分析(⼆)企业之家中国国际商会昨天⽂/ 朱宏⽣最⾼⼈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35辑,⼈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作者简介:朱宏⽣,国际商会(ICC)银⾏委员会保函⼯作组成员、国际商会银⾏委员会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起草组成员、国际商会DocDex专家、国际商会福费廷顾问⼯作组成员,中国国际商会ICC China银⾏委员会保函专家组组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保函司法解释”)于2016年7⽉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2016年12⽉1⽇起施⾏。

《独⽴保函司法解释》采取尊重国际银⾏实务和国际规则的开放兼容态度,既尊重当事⼈的意思⾃治和独⽴保函的特性,⼜体现各⽅当事⼈利益的平衡,保护中国企业和银⾏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简明扼要地回答了案件审理和保函实务中的焦点问题。

《独⽴保函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定都受到实务届的欢迎,例如《独⽴保函司法解释》将独⽴保函与传统担保做了明确区分,明确了独⽴保函独⽴性和单据性的根本特征,与国际规则保持兼容,有利于我国开展对外贸易和投资;采⽤⾮常严格的欺诈标准和证明标准,有助于减少司法对独⽴保函迅捷付款机制的不当⼲预,促进交易的达成;《独⽴保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间接保函结构主保函开⽴⼈善意付款的,对反担保保函,法院不得裁定⽌付,有助于增强我国银⾏开⽴反担保函的可接受度,促进交易,并减少反担保函开⽴⼈陷⼊平⾏诉讼的风险等。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个对独⽴保函有详细法律规范的国家,⾛在世界的前列。

两年时间过去了,我们需要对两年来《独⽴保函司法解释》的实施案例进⾏梳理分析,回顾《独⽴保函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分析其对实务产⽣的影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独⽴保函司法解释》实施案例总体回顾据笔者通过“北⼤法宝”检索,截⾄2018年10⽉17⽇,各级法院根据《独⽴保函司法解释》做出的司法裁判⽂书计78份,剔除检索结果中与《独⽴保函司法解释》⽆关的⽂书,与《独⽴保函司法解释》有关的司法裁判⽂书60份。

浙江省第一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宁波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第一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宁波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第⼀宗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宁波市中院的⼀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原告西班⽛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审民事判决书(2006年⽉⽇)关键词:中华⼈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民⼆初字第299号原告西班⽛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班⽛巴塞罗那市考耐亚镇普拉特公路65号。

法定代表⼈Wolfgang Ruecker,Jose Reina,Barbara Kersten,该公司执⾏董事。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周赟,北京市中伦⾦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段黎华,北京市中伦⾦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198号。

法定代表⼈郑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陈进龙,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唐皖蓉,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班⽛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班⽛公司”)为与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8⽉12⽇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22⽇组织当事⼈交换证据,并于2006年3⽉10⽇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西班⽛公司的委托代理⼈段黎华和被告宁波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陈进龙、唐皖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班⽛公司诉称:2004年4⽉27⽇其与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汽车公司”)、被告宁波国际公司共同签订了《AQ7200项⽬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西班⽛公司向奥克斯汽车公司提供AQ7200项⽬的技术开发服务,被告宁波国际公司作为奥克斯汽车公司的进⼝代理⼈进⼝《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合同总⾦额300万欧元,其中的10%即30万欧元,应在合同签署后的15个⼯作⽇内,由原告向西班⽛毕鄂堡⽐斯卡亚对外银⾏(以下简称“西班⽛银⾏”)申请出具⾦额为30万欧元的银⾏保函,奥克斯汽车公司在收到保函后的15个⼯作⽇内以T/T⽅式预付30万欧元的定⾦。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

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在本规则中: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

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word格式]见索即付保函如何有效索赔

[word格式]见索即付保函如何有效索赔

[word格式] 见索即付保函如何有效索赔见索即付保函如何有效索赔见索即付保函如何有效索赔?在银行隰函实务中,开往巾东地区的保函往往要求经当地银行转开,救国的银行通常处于委托行(反担保行)的地位.反担保条款往往也由转开行确定,委托行处于较为}启动的地位.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即保函申请人的利盐?在作为保幽受益人的交易中.企业叉该游意哪些问题?2005年3月召开的Icc春季佩会上.通过了在见索即什保函项下如何实现有效索赔的两份专家意见,为该保函项下如阿URDG.庄实务中实现有效的索赔提供了指l,也为银行和企业通过保函条款的设定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参考实务与规定相左在转_『1:保函巾,跺函和反担保均适用有的委托行(反担保行)在收到其反担保项下担保人的素赔时(该索赔以sWIFT方式发送捧已经证实). 往往还要求担保人提供最终受益人索暗的复印件(包括以传真方式发进的复E1]件), 并以此作为其在反担保项下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这娄要求看起来与URDG第2l条相抵触.因为第21条要求担保人应提交受益人索赔的正本,而在以上操作中,委托行倪要求提交有关素赔的复印件或传真.安务中这样的索赔操作毛少带来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如果在反担保中没有明确要求应提交受益人索赔的复印件,委手E行(反担保行,是否还有权要求提供受益人索赔的复印件或正本以胜任何随附单据,作为箕在反担保项下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其次,如果委托行(反担保行)没有上述权利,那幺担保人在收到反担保人的付款后,并没有向反担保人寄送受益人索赔的正本,往这种情况下,反担保人是否只能采取法律手臣来要求担保人提交索赔的正本或将已支付给担保人的款项索回? 条款间有楣矛盾URDG第20条B款规定.担保行在向反担保行索赔时,要提交…份书面声明,l『E明在担保项下已收到与保由条款及URDG第20条A款相符的索赔.除非在反担保中另有约定.反担保行能额外要求担保行提交爱益人在保嘲项下索赔的正本或复El】件,包括随附的相关单据+并以此怍为其在反担保项F忖教的前提条件. URDG第21条规定,担保行须不得延曝地将受益人的索赔及相关单据传递给申请凡t或传递给委托行(反担保行). 井由其交给申请人.在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商会专家意见(45’0/TA.454 Fev)中曾明确指出.根据第21条的规定, 担保行必须将受益人索暗的正本技随付单据,而不仅仅是复印件,传递结申请人或委托行(反担跟行).如果反担保行在反担保项下鞋行付款义务后.担保行未能将受益人的索赔段1?E何随付单据予以传递. 则委托行(反担保行)可以根据反担保适用的相关法律.采取任何可行的救济措施,促使担行传递索峙的奉这一规刚对保函申请凡电是适用的.因此,#家委会的意认为:除作厦担保中另有约定.委托行[I互担保行)在收到r与第20条B款杵的索赔后.应履行付款责任.而应将担保行传递(乜括以传真的矗式)机保项下受益人索赔的复印件作琦履行付款贵任的自提条件除非反担保或保幽巾另有约定申请在收到r与第20条相符的祟音后.电应履行付款责任,而不应将担保行或委托(应担保行)传递(也括以传真的方式J担保项F受益凡索赔的短印件作为情IH,J款责任的前提条件一份保函遵循URDG开{,扭『呆行在保函效期的晟后一天以来经证嚷的电讯方式收到了素赔.而随后(僳函敏捌已过)收到J经证灾的而确认.任这种情况,担保行是还要承担扣保责任?URDG翦20条规定索赔必须以书而的方式做出.第19条规定有奖索蜡必须符合保函的相荧规定{如果该保函遵循URDG,索赔还应符台URDG的相关桃定).并且要在保函到期前在像函的?具地提交给担保行.URDG第2条D款规定:”=‘j和书面等表述应包括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或与之相当的加押电子数据交换【EDI)信自.”综上,根据URDG只有经址蛮的电汛传递可以被认定为是以杠而方式做出的但电有例外的情况,即如果受益几提交的索赔是手写的,且担保行能啦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例如,受益人是担保行的一个客户,邢幺也可以认为这种手写的索赔符台URDG有关面方式的要求.因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根据URDG的规定.以未经证实的电m方式提m的索赔不能满足索赔要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要求因此,这样的索赔能构成有效的索赔自己的往来银行提交索蜡,从而避免担保}T无法证寅索赔的风睑同时+还要考I墓必要的信息,嘲电传递’fl’Bl,确保担保行侄保函到期H之前能够收到有敏的索赔_c翻译:肖前)美制造业数据疲弱最近一段时间发布的美国经济数据普遍疲软,市场大幅下调对美国经济强劲复苏的预期.人们开始讨论FED是否应该停止加息.具体而言,6月份美国非农就业人口增加了7.8万,远远小于市场预期的17.5万,特别是比上十月的27.4 万大幅下降了.同时每周公布一次的初始失业准备金领取人数也居高不下,一直维持在30万以上.在制造业生产方面, 6月份的IsM制造业指数为51.4,也低干预期(52)和上个月数据(53.3).非农生产率6月份为2.9%.也低于市场预期的3.o%.5月底公布的宾州FED指数仅为7.3.大太低于预期的17.3和上个月的25.3帝国制造业指数为一l1.1,远低于预期的lI.7和前个月的3.1,该数据出来后,一些交易员还误以为把数据的符号弄错了随后出来的工业生产率指标也是负值,为一0.2%,进一步说明了制造业数据很差,这些都给市场很大的震动.如果说就业没有较大改善,同时制造业数据在年初刚刚好转后,叉开始变坏,再加上最近美国上市大公司,如通用.福特等H1现信用危机,使得人们进一步加剧对美国制造业的担心,也就开始讨论是否停止加息,以给美国公司更加宽控的复苏融资环境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变平但我们知道.FED更为茭准通货膨胀的发展.从5月份的价格指数来看,每月核心CPI没有坐化,低于预期增艮0.2%,同年相比增长了2.2%,也低于预期的2.3‰核心消费者价格指数(PCE)和GDP平减指数的增速也都低千市场预期.显然美国消费市场的价格非来如先前格林斯潘所担心的那样严重.对此,最近一些重要的FED官员也纷纷发表见解,表示通货膨胀目前还不需要担心,但是还不准备立即停止加息步伐.同时近期美元升值.股市萎靡呻l嗣嗵骨理2.o5.7巧用利率封顶下调,这样的经济环境必然造成目前短期利率继续上扬,长期利率大幅下跌的局面, 利率市场的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变平.从图l 可以看出,美国l0年期国债收益率和2年期国债收益率的价羞已经缩小到近5年来的最低水平一个独特的风险管理产品假设客户有一笔浮动利率的贷款1000万,期限为10年,贷款利率为六个月Libor,而且客户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来偿还这笔贷款.所以对于客户而言.首先希望能控制货款的最大浮动利率风险,即通过另外一个金融工具米封顶目前迭笔贷款风险.其次,希望能庄每个付息期都可以按照固定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消除清算过程中的运营风险利用利率封顶可以控制客户的最大贷款风险,但是如果直接买人一个台适的利率封顶,一般价格比较昂贵,对于客户的财务是个较大的负摁,这就需要降低利率封顶的价格.如何将目前长捌利率下降趋势引入到对客户的债务风险管理中?这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客户希望以圊定现盘流的年金形式偿还贷款.为此,笔者设计一个较为独特的利率封顶产品,具体产品细节如下:期限:l0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意大利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购销合同不能交货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的独立性,附属性,管辖权,准据法URDG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意大利商业银行。

住所地:意大利米兰市斯卡拉广场6号。

法定代表人:贝内代托? 洛里托,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才,北京市周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虞军,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锡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

住所地:意大利卡帕纳托市切马艾维工业区卡塞拉16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 贝尔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意大利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购销合同不能交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雪峰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2年7月29日,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签订了一份《PP/PE/PP复合纺粘法非织布生产线购买合同》,约定由意大利公司供给莎菲特公司PP/PE/PP复合纺粘法非织布生产线一条,总价款为485万美元,装运时间为合同确认后8个月。

另外,合同对到达港、保险、装运单据、质量保证等作了约定。

该合同还包括付款合约、保函样本、验收和索赔、卖方供货范围等10个附件。

其中付款合约规定,莎菲特公司在收到银行保函及意大利公司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后,向意大利公司支付84.875万美元作为定金。

同年12月16日,意大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意大利银行)向莎菲特公司出具了“第5594号不可撤销之保函”,该保函约定,如意大利公司没有交货或莎菲特公司认为意大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莎菲特公司有权在1993年2月30日前,作出取消合同的书面通知,意大利银行将在收到该通知的3天内无条件地偿还848750美元,另外按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两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1993年4月6日,莎菲特公司电汇给意大利公司848750美元,同年12月18日,莎菲特公司开出受益人为意大利公司的信用证。

意大利公司在合同确认后8个月内未交货,双方分别于1993年9月25日、1994年3月27日、5月25日、10月22日订立延迟交货协议书。

但意大利公司在延迟交货的期限内仍未交货,双方当事人又于1994年5月25日订立协议约定意大利公司赔偿价值100万美元的全新、丙纶和锦纶6的三色BCF长丝设备给莎菲特公司,莎菲特公司不再追究合同迟交货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意大利公司仍不能按协议提供全套能投入正常生产的BCF设备,双方仍按原1993年9月25日和1994年3月27日合同向意大利公司追索赔偿。

另外,双方将保函有效期延迟至1994年12月25日。

1994年12月23日,莎菲特公司通过溧阳市农行国际业务部函告意大利银行,表明:意大利公司生产的设备的技术可行性,仍不能得到确认,要求退回预付款和利息。

意大利银行未履行保函义务。

1995年12月莎菲特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意大利公司和意大利银行退还履约保证金84.875万美元及利息;意大利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6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损失8万美元;意大利公司和意大利银行承担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贸易合同英文原本中卖方IRICO SPA与银行保函上的卖方名称FILTECO SPA不符,但合同号同为920729。

后莎菲特公司提供意大利米兰法院给该公司的传讯状证明,FILTECO SPA公司原为IRICOS SPA,证实意大利商业银行就是为贸易合同中的IRICO SPA公司担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公司所订立的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意大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货,在协议规定推迟的期限内仍未交货,意大利公司应承担不能交货的法律责任,由于意大利公司根据1994年5月25日双方订立协议的第2条之规定,已赔偿给莎菲特公司价值100万美元的BCF长丝设备,且双方确定不再追究意大利公司迟交货的法律责任,因此,莎菲特公司要求意大利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600万人民币及其他损失8万美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的银行保函属见索即付保函,该保函关系合法有效。

莎菲特公司在保函有效期内书面告知意大利银行意大利公司生产的设备技术可行性不能确认,莎菲特公司书面函已满足了该保函条件,根据国际惯例,意大利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原告莎特菲公司请求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4.875万美元及利息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第29条及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规定,判决:一、买卖合同终止履行。

二、意大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退回88.875万美元及约定之利息(从莎菲特公司付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意大利公司不能退回时,由意大利银行承担上述款项返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43元由意大利公司承担,莎菲特公司预交诉讼费不予退回,由意大利公司支付给莎菲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意大利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的保函纠纷无管辖权。

(二)在本案中,意大利银行严格依照银行业务规则和有关国际惯例行事并无任何过错,只是因为米兰法院的止付令才导致意大利银行不能履行5594号保函项下的义务。

(三)一审法院混淆了贸易合同法律关系和保函法律关系。

保函与作为其基础的贸易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一审法院将贸易合同纠纷和保函纠纷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是错误的。

(四)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缺陷。

意大利银行在提交一审答辩状时,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一审法院没有对该异议作出相应裁定,剥夺了意大利银行的诉权。

一审法院程序上的不公正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缺乏同一性。

本保函纠纷应全面适用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该出版物第28条明文规定: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关保函的争议,只能由担保人营业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本案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本保函纠纷适用第458号出版物,就不应有意排除其中有关管辖的条款,其作法有失公正。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中即“意大利公司不能退回时,由意大利银行承担上述款项返还责任”部分。

裁定意大利银行退出本案诉讼。

莎菲特公司答辩称:(一)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的保函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保函合约送达至莎菲特公司所在地确认后生效,所以保函的签订地在莎菲特公司住所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故本案保函履行地应在莎菲特公司住所地,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意大利银行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作了实体应诉后又提管辖权异议,依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应视为接受管辖。

3、本案程序上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对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只能适用实体部分。

(三)意大利银行与莎菲特公司之间保函是独立的,意大利银行在保函条件成就时,负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

莎菲特公司已经提交了与保函条款相一致的书面文件,意大利银行也明确表示收到,并未提出单证不符的意见。

意大利银行应当支付保函中的款项。

本院认为: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公司合同约定由莎菲特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无纺布生产线成套设备一套,该合同约定该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地在江苏溧阳,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该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对此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意大利银行出具的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一般来说,此类保函可以与购销合同相独立,债权人可凭保函对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但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将基础合同关系和保函合并审理的规定。

本案购销合同约定保函是购销合同的第十个附件,莎菲特公司在起诉意大利公司的同时起诉意大利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对此合并审理并无不妥。

且意大利银行未在一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保函有权管辖。

意大利银行上诉称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本案购销合同纠纷,意大利公司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项内容不再审理,维持原审判决该项内容。

对于意大利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首先确认该保函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作为国际惯例,应当在本案参照适用。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见索即付保函只要满足表面条件,保证人即应付款。

本案中莎菲特公司在有效期内向意大利银行提交了与保函书面条款一致的文件,意大利银行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原审中表示应当付款,所以意大利银行承担保函责任的条件已满足,意大利银行必须付款,意大利银行违反国际惯例拒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意大利银行本应首先无条件按保函规定的数额支付款项,但原审判决首先由意大利公司退回莎菲特公司付出的款项,意大利公司不能退回时,则由意大利银行承担该款项的返还的一般保证责任,与见索即付保函所应承担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不符,但莎菲特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应当视为接受,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68543元由意大利公司和意大利商业银行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玧代理审判员陈百灵代理审判员钱晓晨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任雪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