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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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说明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说明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汽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

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2.1.2 车辆类型乘用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LZZ5CLSB89A389815 ZZ4257S3241VLZZ5BBMF98A350095 ZZ1167M4611W2.1第一部分(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如下:LZZ—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LZK—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a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

具体规定见表3。

表3 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

具体规定见表5。

表5挂车轴数及总质量代码2.2.5 VDS第五位字码表示车辆轴距和制动系统。

对二轴和三轴汽车,指一、二轴中心线距离(双转向前轴的6×2车,指二、三轴中心线距离);对四轴汽车,指二、三轴中心线距离;四轴以上汽车,指间距最长的相邻两轴中心线距离;对半挂车,指牵引销中心线到第一轴中心线距离。

轴距(分米)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

具体规定见表7。

表7 车辆轴距和制动系统代码2.3第三部分(VIS)——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2.3.1 VI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生产年份,见表11。

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第1 页共8 页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对Q/RJL35093-2005《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本企业生产出厂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伟本标准批准人:王小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第 2 页共8 页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以及VIN代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同时还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位置与固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两、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各类休闲车和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 neq ISO 3833: 1977)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3 定义本标准的定义引用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为方便起见,本标准中重复有关定义。

摩托车强制性检验标准培训考试试(四)

摩托车强制性检验标准培训考试试(四)

摩托车强制性检验标准培训考试卷(四)部门: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36分)1、根据GB 16735-2004要求,车辆识别代号(VIN)共位,车辆识别代号(VIN)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时,其字高应不小于 mm,字深度应不小于 mm。

2、GB 16169-2005要求两轮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型式核准试验限值:发动机排量>80~175mL的为 dB(A),其相应的一致性检查试验要求限值 dB(A)。

3、GB 11564-2008以及GB 18100.1-2010要求,摩托车转向信号灯、侧回复反射器的色度为色,后位灯、制动灯、后回复反射器的色度为色,前照灯、前位灯、后牌照灯为色。

4、GB 17353-1998要求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中,各车型的锁止系统的钥匙每一种组合的互开率≤。

5、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静态条件下绕方向柱两个方向上的 N²m 扭矩而不至引起可能危及安全的转向机构的损坏。

6、根据GB 15742-2001耐久性要求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次。

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 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次。

二、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空格内)(每空 4分,共 32分)1、摩托车喇叭装在整车上的声压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GB 15742-2001要求:发动机功率小于或等于7kW为 dB(A),发动机功率大于7kW为 dB(A),测量距离为距车辆在前端7m,高度为0.5~1.5m处测得;另外,GB 15742-2001要求未安装在整车上的喇叭部件的声压级值:发动机功率小于或等于7kW为 dB(A),发动机功率大于7kW为 dB(A)。

A.80~112;B.83~112;C.90~115;D.93~112;E.95~115;F.105~118;G.2.;H.7;I.10。

2、GB 17353-1998要求,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的设计应保证转向机构与车辆直线方向向左或向右的转角至少为。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

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2.1.2 车辆类型乘用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3C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GB 7258-2004/XG1-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2、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4、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5、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6、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7、GB 16897-1997制动软管8、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9、GB 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10、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1、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2、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3、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14、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15、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16、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17、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18、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19、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20、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21、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22、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23、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4、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25、GB 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6、GB 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27、GB 11550-1994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8、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29、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30、CNCA-04C-028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31、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32、GB 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33、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34、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35、GB 11567.1-2002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36、GB 11567.2-200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37、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38、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39、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0、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41、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42、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43、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44、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45、GB/T 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46、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47、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48、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49、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50、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51、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52、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53、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54、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55、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56、GB/T 18384.2-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57、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58、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59、GB/T 18332.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铅蓄电池60、GB/T 18332.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61、GB/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锂离子铅蓄电池62、GB/Z 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63、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64、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65、GB 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66、JT 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67、GB 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68、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69、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70、GB/T 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71、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72、GB/T 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基础通用标准

基础通用标准
QC/T 408—1999(2009)
弯颈式滑脂嘴
ZB T33 001.2—1988*
QC/T 410—1999(2009)
通气塞
ZB T34 001—1987*
QC/T 411—1999(2009)
保险阀
ZB T34 002—1987*
QC/T 412—1999(2009)
钢球式通气塞
ZB T34 003—1988*
B型卡扣
QC/T 605—1999(2009)
C型卡扣
QC/T 606—1999(2009)
H型卡扣
QC/T 607—1999(2009)
六角螺母和锥形弹性垫圈组合件
QC/T 608—2011
B型板簧螺母
QC/T 608—1999
QC/T 609—1999(2009)
板式焊接螺母
QC/T 610—1999(2009)
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QC/T 1—1992 (2009)
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QC/T 2—1992 (2009)
汽车产品图样格式
QC/T 3—1992(2009)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完整性
QC/T 4—1992(2009)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采用与更改办法
QC/T 5—1992(2009)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
QC/T 326—1999 (2009)
汽车标准件产品编号规则
ZB T30 001—1987
QC/T 327—1999(2009)
汽车用球头接头
ZB T31 001—1987*
QC/T 328—1999(2009)
汽车用螺杆式球销
ZB T31 002—1987*

电摩标准

电摩标准

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1、检验依据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5365-1994 摩托车操纵件、批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14023-2006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T 1574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检测项目及要求一、轻便摩托车1.车辆识别代号 (VIN): VIN应符合GB 16735-2004及 GB 16737-2004 的规定。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宣讲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宣讲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 VIN编制规则的制定和备案
• 车辆生产企业按照GB 16735的要求制定各自的编制规则 • 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 企业VIN编制规则标准 • 车型照片 • 电子格式备案文件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 VIN编制规则的变更要求
• 车辆生产企业不得对已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结构框架、 描述项目和代码定义进行任意更改;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指示部分(VIS)
• 年份
• 如果采用车型年份,应在VIN编制规则中对车型年份的跨度加以说明。
• 装配厂
• 不能用来对装配线分配情况加以说明,可选择指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 车辆顺序号
• 不应出现对生产月份的描述 。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
• 标示位置
•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架(或结构件)上; • M1、N1类车辆——车架(或结构件)上、产品标牌上、仪表
板上靠近风窗立柱; • 其它车辆——车架(或结构件)上、产品标牌上。 • 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字符要求
• 基本原则
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 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
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型式等); •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
轴距、座位数等)。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车型特征
乘用车
车身类型、发动机特征1)
载货车(含牵引车)
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发动机特征1)
车辆的规定抄写原车VIN。

车辆唯一性技术参数

车辆唯一性技术参数

后悬:是指汽车后轮中心到汽车外形最后端的距离,是长度单 位,它决定了汽车的配载中心和离去角(通过性能的参数)的 大小。
所有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m。
轴荷及质量参数
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 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 参数。 目的是检查核对车辆有无私自改装,货车有 无大吨小标。具体测量限值按GB1589及 GB7258有关条款执行。

测算比功率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 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 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 GB7258-2004第4.6条规定:三轮汽车、低速 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 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 小于 5.0 kW/t 。
车辆唯一性认定 技术参数
车辆识别代码
GB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 (VIN)》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共17字码,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 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 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

完整车辆/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
完整车辆/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
外廓尺寸及后悬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 量限值》的规定。 GB7258-2004的第4.3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客车及封闭式 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 距的 6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 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 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 轴距的 5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说明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说明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说明一、综述车辆识别代号由于能够保证30年之内,在全球范围内唯一识别每一辆车,因此成为了标识车辆的重要手段。

我国汽车行业已经于1997年开始在车辆上标记VIN,现今生产的每一辆车都具有VIN,国家汽车管理部门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VIN的强制使用,并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检验工作纳入了车辆强制性标准检验体系之中。

本标准对车辆识别代号(VIN)做了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重新修订。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CFR 49 §567《认证》,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二、标准的编制过程1.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修订计划的下达。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自实施以来,VIN已经成为车辆身份识别、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技术内容,规范VIN的应用,完善VIN 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下达的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批准对标准进行修订,项目计划号为:20120081-Q-339。

2. 组建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2012年基础分标委组建了车辆识别代号标准修订工作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等35个成员及观察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开始了对GB 16735及GB 16737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3. GB 167375主要修订过程3.1 相关国外标准的资料搜集、整理和翻译工作标准修订工作组搜集并翻译了本标准的参考标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Content and structure)、CFR 49 §565《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requirements)、CFR 49 §567《认证》(Certification)并完成标准的精译工作。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GB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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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体系。

本标准同时还给出了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位置与固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T 3730.1-2001和GB/T 5359.1-1996所规定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其它需要标示VIN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ISO 3833:1999,MOD)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neq ISO3833:1977)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GB/T 18410-2001 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车辆识别代号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WMI)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车辆说明部分 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 (VDS)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车辆指示部分 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VIS)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

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完整车辆 completed vehicle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6非完整车辆 incomplete vehicle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车辆。

车辆装配到这种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7车辆制造厂 manufacturer负责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个人、厂商或公司。

3.8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incomplete vehicle manufacturer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车辆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3.9最后阶段制造厂 final-stage manufacturer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之成为完整车辆,或在完整车辆上继续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

3.10中间阶段制造厂 intermediate manufacturer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3.11年份 year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3.12车型年份 model year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可以不考虑车辆实际制造的历法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3.13分隔符 divider一种用以分隔车辆识别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车辆识别代号的界线(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和实际界线。

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4 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蟾蜍4.1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三、四、五位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

4.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WMI应符合GB 16737-2004的规定。

4.3 车辆说明部分(VDS)4.3.1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四~九位)。

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4.3.2 VDS第一~五位(即VIN的第四~八位)应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其代码及顺序由车辆制造厂决定。

4.3.2.1 VDS可从以下方面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具体描述方法参见附录B)。

——车辆类型;——车辆结构特征(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型式等);——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轴距、座位数等)。

4.3.2.2 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型特征应包括表1中规定的内容。

表 14.3.3 VDS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用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计算。

4.4 车辆指示部分(VIS)4.4.1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十~十七位)。

4.4.2 VIS的第一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位)应代表年份。

年份代码按表2规定使用(30年循环一次)。

表 24.4.3 VIS的第二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一位)应代表装配厂。

4.4.4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二~十七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二~十四位)应与第一部份的三位字码一同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第六、七、八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五~十七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4.5 字码在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字母I、O及Q不能使用)4.6 分隔符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见4.5),或可能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例如:☆、★。

5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与标示位置5.1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为了固定VIN,车辆制造厂可以在以下两种固定方式中进行选择。

5.1.1 车辆识别代号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于无车架车身而言,可以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5.1.2 车辆识别代号还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5.1.1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

5.2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5.2.1 每一辆车辆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5.2.2 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它位置。

5.2.3 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

5.2.4 M1、N1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2.5 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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