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市科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章申请与认定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支持政策第七章附则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省、我市“三个经济”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产出,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管理,具有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实现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引入,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输出我国科学理念和技术标准,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实体平台。
第二章基地类别第三条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两个类型:I型(Independent Type):指依托自身强大的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独立开展各类国际科技和人才合作,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国合基地。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指凭借广阔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帮助我市各类有研发需求的市场主体对接国际科研资源,引进各类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我市各类科研主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输出我国技术成果和理念;帮助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知识、技术、产品转移等国际业务,组织人才双向培训交流的国合基地。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要求第四条为突出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合基地的共性申请条件为:(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主体;(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人员、设备、资金及场地。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建设,规范国合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合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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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基[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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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
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22]3号)5.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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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外〔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我们对《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3〕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5月28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浙科发外[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08〕4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八年三月三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 第N 版签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学研战略合作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充分利用国际优势科技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特指公司以合同方式与国(境)外研究机构开展联合研究(包括资金提供型及无资金提供型)或委托研究,并按项目机制进行运作的R&D活动,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的补充。
3.2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各单位。
3.3项目承担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直属生产厂部下属部室、分厂、车间;研究院下属研究所、中心;分公司和事业部下属厂部等。
4 国际科技合作原则4.1国内无能力开展或国外具有明显优势的基础和机理研究等。
4.2公司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供应商及重要用户的战略合作。
4.3公司国际化人才培养需要由科研任务合作带动人才培养。
4.4落实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的有关合作。
5 管理职责5.1科技发展部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负2019年10月29日发布2020年11月03日实施责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负责计划及预算的执行管理;负责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库的建立及动态维护;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实施过程管理、合同验收及后评估等。
5.2各单位负责提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合作单位的推荐等;负责按公司下达的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落实相应保密工作。
5.3财务部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及非贸税务审核。
5.4财务服务中心负责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费用的支付及相关会计核算。
5.5 法务部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6 管理流程图见附件7 流程要求7.1 合作资质审查7.1.1资质要求7.1.1.1科技发展部根据公司技术创新规划和国际合作实际需要,对国际合作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评估。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开展科技合作项目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进这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为题,探讨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操作指导。
二、项目策划与组织1. 项目确定在制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前,需明确项目目标、可行性、资源需求等,并与相关组织或国家进行沟通确认。
2. 项目团队组建成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翻译人员等,保证项目所有方面能得到专业管理并协调运作。
3. 项目计划制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作分解结构、进度计划、资源安排等,为项目的全程管理提供指导。
三、项目实施与监控1. 项目实施根据项目计划,各成员单位按照履约要求执行各自任务,确保项目进展按时、按质完成。
2. 项目沟通与协调建立项目联络机制,及时解决跨单位、跨国家的沟通问题,确保信息畅通,意见协调。
3. 进度监控与风险控制建立项目监控机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项目整体运作。
四、项目总结与评估1.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取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报告,用于项目效果评估和进一步的项目改进。
2. 项目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项目目标和成果进行客观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措施,提高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水平。
五、知识管理与学习1. 知识沉淀与共享对项目中获得的知识进行整理、归档,并通过内部网络或平台进行共享,以便于其他科技项目的借鉴和学习。
2. 项目经验总结对项目中获得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形成详尽的管理手册,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重要参考。
六、结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将对推动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化运作,可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降低项目风险,并为科技合作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1—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
对外科技合作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合作部对外技术交流,规范对外合作流程,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的管理。
3管理职责3.1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合作事项,开展对外技术和科技人才的引进与联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家团队,参与公司高科技人才的引进,配合人才引进的技术把关工作。
3.2技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交流以及技术保密工作,总结和分享交流成果。
3.3XXX负责公司博士、海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
3.4总裁办负责审查技术合同条款,纠纷处理、诉讼等工作,协助高级专家接待工作。
XXX负责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3.6财务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职能范围内对外科技合作经费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4.1科技合作技术交流4.1.1技术研讨的审批4.1.1.1内部单位自动申请技术研讨时,在获取对方需求后,接待部门确认好相关职员,报请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卖力人确认。
涉及新产物、新材料、新工艺、非凡材料、关键配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的,应经公司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核准。
4.1.1.2公司内部约请技术研讨时,需求部门、车间应向职能部门备案,由职能部门确定是不是需其部门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做好技术研讨的根蒂根基资料收集筹办等,取得核准后方可对外联系,涉及公司重要原材料、重要设备、贵重分析仪器仪表应由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核准。
4.1.1.3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技术研讨时需提前向总部对口职能部门备案,由总部职能部门确定是否需其他子公司共同参与技术研讨。
4.1.2技术研讨的组织和筹办4.1.2.1根据审批意见,职能管理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员联系技术研讨单位,明确时间、地点和内容范围。
必要时先行组织内部会议,统一与对方的交流程序和意见,明确交流主持人员、主谈人员、记录人员等。
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架构1. 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管理组织由项目发起方、执行方、相关利益相关者组成。
项目发起方是指发起国际合作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执行方是指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个人,利益相关者是指与项目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
2.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是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委员会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发起方和执行方共同组成,负责项目的决策和监督,项目管理办公室是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事务。
3. 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是由执行方组织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团队。
项目团队由项目经理领导,包括项目执行人员、专家顾问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指项目发起方和执行方就项目的目标、范围、预算、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项目合同的过程。
项目立项过程中,需要明确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资源需求、风险预警等。
2. 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指根据项目目标和需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范围、时间进度、质量标准、风险控制等内容。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是指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的各项工作。
项目实施包括资源调配、组织管理、信息传递、风险应对等方面。
4. 项目监控项目监控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等。
项目监控包括制定监控指标、收集监控数据、分析监控结果等内容。
5. 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项目评估包括效果评估、成本效益评估、风险评估等。
6. 项目总结项目总结是指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归档。
项目总结包括项目经验总结、成果总结、数据归档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制度1. 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管理规定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约束和规范。
项目发起方和执行方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规定,明确项目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决策程序、资金管理等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页脚内容14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页脚内容14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流程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流程一、引言国际科技合作是促进各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科学技术部作为我国科技合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筛选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首先要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合作方向,进行项目筛选和确定合作对象。
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合作意向。
2. 方案制定在确定合作意向后,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与合作方一起制定合作方案。
合作方案包括项目的目标、任务、资源需求、时间计划、合作方式等内容。
3. 合作协议签署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合作协议应包括项目的执行机构、项目组织结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内容。
三、项目执行1. 项目组建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根据合作协议的要求,组建项目团队。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国际合作经验,并分工明确,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
2. 资金拨付与监管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资金拨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给合作方。
同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核实,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3. 项目进展监控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与合作方保持沟通和协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项目进展的评估和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四、项目验收与结题1. 项目验收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要根据合作协议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的研究成果、技术转移和推广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2. 项目结题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与合作方一起进行项目结题工作,总结项目的成果和经验,并提交相关结题报告和材料。
五、项目评估与总结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项目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供借鉴。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国发[ ]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中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经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中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鄂教科研[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规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加强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湖北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湖北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开放创新中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制定省国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发展政策,指导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三)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省直相关厅局等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省国合基地的管理协调单位,协助省科技厅实施国合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推进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申报省国合基地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等机构,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来源,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对地区、领域或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三)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条件、实力和经验,与境外科研院所、知名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已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科研人员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累积已达到10人次以上,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学校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成为促进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项目,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项目准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四个方面来讨论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项目准备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之前,学校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首先,学校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确定项目的参与方,并制定明确的项目计划。
其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包括项目费用、招聘外籍人员的费用、交通费用等等。
最后,学校需要制定项目实施的时间表,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项目。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申报渠道,如申请国家教育部门的资助、向外方教育机构申请合作等。
学校还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书、项目预算表、项目计划书等。
在撰写申报材料时,学校应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同时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
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在项目实施前,学校需要确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学校应与外方教育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学校还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控,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与外方教育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项目的实施效果、教育质量、师资培训效果等。
通过项目评估,学校可以了解项目的成效,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项目评估,总结经验,为今后的项目实施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涉及到项目准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四个方面。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科技创新平台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平台创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和全球经济的竞争日益激烈,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各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驱动力。
为了有效推动科技创新,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科技创新平台,以促进科技研发、技术转移和产业升级。
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办法对于平台的顺利运营和成果的有效转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基本原则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科技创新平台的资源分配、项目评审以及成果评估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开放共享原则:科技创新平台应当以开放的态度面向全社会,与各类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知识交流。
3. 风险共担原则: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的共担,各参与方应依据其投入的资源和责任进行分配。
4. 激励约束原则: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也应对各方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和监督。
三、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基本内容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平台组织架构:明确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架构,包括平台的设立机构、管理层、工作部门等。
2. 平台运作规程:制定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规则,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
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决策程序。
3. 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权益。
4. 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科技创新平台应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和奖励在平台上取得创新成果的人员和单位。
5. 风险防控机制: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的风险和挑战进行预测和应对,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
四、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实施策略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办法应采取以下实施策略:1. 创新管理理念: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加强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整体规划和运营管理。
2. 强化协同创新:鼓励各方加强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平台与产业界、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协同创新。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5篇]》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2x[5篇]》第一篇: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2x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x-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
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
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组建培育第六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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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建设具有本省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 一 )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二 )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
( 三 )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服务。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申请建设合作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我省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
( 二 )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
( 三 )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 四 )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 五 )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八条申请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二)承担过3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
(三)与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对申请单位拥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同意建设。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合作平台,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本省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或《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设的国际合作平台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正式下文批复。
第十二条经省科技厅正式批准成立的国际合作平台授予“本省省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或“本省省国
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与港、澳、台合作的名称为“本省省鲁**(地区)**(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
第四章服务与支撑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对国际合作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自国际合作平台批准建设之日起,省科技厅每年对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辐射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和绩效组织考评或评估。
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际合作平台给予滚动支持;对管理不善、绩效不佳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国际合作平台资格。
第十五条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国际合作平台,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争取科技部相关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附件:1、《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2、《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
建设申请书
申请中心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省省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制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五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未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