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债券发行条件比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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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上市公司发⾏可转债全⾯介绍及深度解析 导语 证监会于2017年2⽉17⽇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进⾏修订并发布《发⾏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再融资新规”),对传统主流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定向增发在融资规模、时间、定价等⽅⾯作出了诸多限制,对IPO、公开增发、配股等再融资品种也增加了18个⽉的融资频率限制,并对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额快速融资在政策上给予了强⼒⿎励和⽀持。

除去优先股受⾯较窄(⼀般只有银⾏发⾏)、创业板⼩额快速融资⾦额太⼩略显鸡肋外,可转债在政策的⽀持引导下呈现井喷态势,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热门品种。

鉴于上述情况,本⽂将对可转债的优势、相关监管政策、可转债品种类型、核⼼条款以及可转债发⾏流程进⾏全⽅位解析,为有意发⾏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以及同业⼈⼠提供有益参考。

⼀⼀ ⼀、关于可转债的基本介绍上市公司在⼀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公开发公开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CB),是指上市公司⾏的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债是混合型融资⼯具,是“普通债权(固定收益部分)+看涨期权”的结合体,兼具股权与债券的双重特性。

可转债的价值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如下图所⽰: 通常⽽⾔,固定收益部分(亦称为“债底”)约占可转债价值总额的75%-80%,⽽看涨期权价值占可转债总价值的20%-25%左右。

(⼀)可转债的发⾏情况统计 经Wind数据统计,最近3年上市公司可转债发⾏数量及规模的基本情况如下图所⽰: 由上图可知,2017年A股市场共有27家上市公司成功发⾏了可转债,相⽐2016年和2015年分别增长了125%和800%,可转债的市场追捧程度可见⼀斑。

根据wind数据,截⽌2018年1⽉30⽇,有102⽀可转债处于在审状态(流程上处于股东⼤会通过),148⽀可转债公布预案。

上市公司发⾏可转债的热情明显得到提升,可转债逐渐成为满⾜发⾏条件的上市公司的最优顺位融资产品。

2017储蓄国债发行时间表和利率

2017储蓄国债发行时间表和利率

2017储蓄国债发⾏时间表和利率 储蓄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主要⾯向个⼈投资者发⾏的储蓄类债券。

当前储蓄国债发⾏难度不断加⼤。

下⾯是店铺带来关于2017储蓄国债发⾏时间表和利率的内容,希望能让⼤家有所收获! 2017国债发⾏时间及利率 2017年的储蓄国债发⾏计划:从3⽉份开始,11⽉份结束。

2017年3⽉10⽇、5⽉10⽇、9⽉10⽇、11⽉10⽇起发⾏凭证式国债。

2017年4⽉10⽇、6⽉10⽇、7⽉10⽇、8⽉10⽇、10⽉10⽇起发⾏电⼦式国债。

国债利率⼀般要到发⾏前的公告中才会公布,时间⼀般在发⾏⽉的⽉初。

2017年国债发⾏时间及利息 2017年的储蓄国债发⾏计划:从3⽉份开始,11⽉份结束。

2017年3⽉10⽇、5⽉10⽇、9⽉10⽇、11⽉10⽇起发⾏凭证式国债。

2017年4⽉10⽇、6⽉10⽇、7⽉10⽇、8⽉10⽇、10⽉10⽇起发⾏电⼦式国债。

国债利率⼀般要到发⾏前的公告中才会公布,时间⼀般在发⾏⽉的⽉初。

2017年国债发⾏利息利息 1、2017年国债发⾏利息利息: 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年利率5.00%;5年期⾯年利率5.41%。

电⼦式国债:⼀般来说利率基本上和凭证式国债⼀样。

三年期5% 五年期5.41%。

电⼦式储蓄国债: 1年期的年利率为3.7%,3年期的年利率为5.43%,5年期的年利率为6.00%。

2、2017年3⽉10⽇将发⾏凭证式国债,分3年期和5年期,都是⼀次性还本付息。

根据今年的国债发⾏计划,3⽉和11⽉都会有国债发⾏,3⽉10⽇发⾏凭证式国债,4⽉10⽇发⾏电⼦式储蓄国债,5⽉10⽇发⾏凭证式国债,6⽉10⽇、7⽉10⽇、8⽉10⽇都发⾏电⼦式储蓄国债,9⽉10⽇发⾏凭证式国债,10⽉10⽇发⾏电⼦式储蓄国债,11⽉10⽇发⾏凭证式储蓄国债。

专项债是政府融资新风向吗?

专项债是政府融资新风向吗?

前言首先需要明确,本文中我们在谈论专项债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专项债有产业专项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前者属于企业债的一种,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曾发布《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主要推出过PPP项目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等等品种。

这类专项债并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本文分析的是后者,地方政府专项债,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规定,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的由来我国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发债禁令直到2009年才开始松动。

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2009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用于部分缓解4万亿投资计划中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压力。

2009年2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开始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改革,规定地方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此时地方政府债券为“代发代还”模式。

2011年10月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启动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规定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土地储备等专项债比较表【2017.8】

土地储备等专项债比较表【2017.8】

土地储备专项债 相关 发文 资金 用途 财预[2017]62 号文收费公路专项债 财预 97 号文项目收益专项债 财预[2017]89 号文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 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使用、 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 务 土地出让收入,包括: 偿还债务 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1. 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 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 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还款 来源 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入 出让收入 2.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 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 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 与 政 府 收 费 公 路 收 费 期 限 相 适 89 号文无明确规定。

应,原则上不超 5 年 期限 要求 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 15 年 但财库[2015]83 号《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专 项债券期限应为 1/2/3/5/7/10 年,但 7/10 年期合计规模不超 50% 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 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 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 额度 限制 项目 对应  项目 要求   债券 设计 命名 格式 特殊 条款 土地储备项目应有稳定的 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应能 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项债务限额内安排 债务限额内安排 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 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 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可以一(债券)对一(项目)、一对多   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有稳定  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预期偿债资金来源。

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 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  现金流收入应能完全覆盖专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能 金流收入 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 无明确限定 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 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 或×市、 县)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 或×市、县)×专项债券(×期) 券(×期)——×年×省、自治 期)——×年×省、自治区、直辖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区、 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 (×期) 市政府专项债券(×期) 条款 x 金 x x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 提前/延迟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 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 x x x 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非收 x 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 府专项债券(×期) 可以约定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 可约定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 -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 费公路项目建设 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 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 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 占/挪用债券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 / 交运部门不 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 不得为任何单位 / 个人的债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 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 x x x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x 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 挤 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禁止 事项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 x 务 x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 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供担保 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不得 用于抵质押 周转 偿还 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 无明确限定 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 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现就证券交易所发展绿色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

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主要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产业。

三、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外,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

重点支持下列主体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一)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二)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三)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四)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

2017国家债券利率一览表最新

2017国家债券利率一览表最新

2017国家债券利率一览表最新6月10日国债利率,下面由店铺为你分享2017国家债券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6月10日国债利率6月10日将发行新一轮电子式国债,这是2017年的第二期电子式国债,也是2017年第四期国债。

而5月10日发售的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4.32%。

国债市场依旧火爆!那么2017年6月10日国债利率是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2017年6月10日国债利率。

2017年6月10日国债利率2017年6月10日国债利率:待更新。

(国债利率一般要到发行前的公告中才会公布,时间一般在发行月的月初)今年4月、5月发行的两期国债都特别火爆,一般是开门半个多小时就卖完了。

一家银行的理财经理张经理介绍说,国债受宠的主要原因是连续降息使得国债优势逐渐凸显。

“去年经历了5次降息,现在一年期存款的基准利率是2.75%,一些股份制银行的年利率会在3%左右。

银行理财的收益也普遍跌破了4%,尤其是保本型理财往往是3.3%、3.4%。

相比之下,国债的收益就高多了,比如今年5月份发行的国债,都是3年期票面年利率4%,5年期票面年利率4.32%,远高于存款与银行理财,而且长期投资,基本无风险,当然受欢迎。

伴随着去年的5次连续降息,曾被冷落的国债在今年格外受宠,很多市民为抢不到国债而遗憾。

别急,今年还有7次机会,听专家告诉你国债怎么抢最靠谱。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7年国债发行计划表,今年3月至11月的每月10日都会有国债发行,发行期限有三年和五年两种,有4次为凭证式国债,5次为电子式储蓄国债。

因此算上6月,今年还有6次购买国债的机会。

具体的时间大概区分为:2017年3月10日、5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发行凭证式国债。

2017年4月10日、6月10日、7月10、8月10日、10月10日期发行电子式国债。

2017年6月国债发行时间:2017年6月10日开售发行利率:3年期、5年期计息方式:每年付息。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历程及政策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历程及政策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重新开始发行债券,随即也出现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这一新品种。

从2015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券以来,至今已经过去了六年的时间。

这六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品类逐渐变得越来越丰富,放债的额度越来越大,放债的期限也变得越来越长,使地方政府专项券的资金越来越丰富。

基于此,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出发点,首先回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演变历程,然后发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基础理论(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财库(2015)83号)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建设可以获取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而筹划发行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定偿还期限的,到期后必须以政府性专项基金和其他相应地专项债券收入方式进行利息偿还的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种类可以分别细分为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1]。

(二)普通专项债券2014年8月1日修订草案通过的新《预算法》从相关法律法规层面重新确定了普通专项债券就是地方政府依法举债的一种方式。

2014年9月国务院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04年国发(2014)43号),提出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且适度合规举债的权限,并且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融资管理机制,预算管理和规模控制也必须到位。

普通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在面临经费紧张和资金不足时发行的债券,一般以公共预算获取的收入来进行偿还。

(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有关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指本级地方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限度内,为了完成某项重大项目而发行的债券。

与普通专项债券最大的区别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且此收入能够完全与专项债券的本息和保持平衡。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标准一览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标准一览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标准一览不同类型公司的债券发行条件和标准都有差异。

今天会计网小编详细介绍一下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标准。

企业债筛选标准1、净资产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债65%,产业债75%)且AA+以下的、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企业从严审核;资产负债率80%至90%之间的需提供担保;超过90%不予发债。

2、净利润水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利息;(上市交易是1.5倍)3、收入水平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补贴收入不得超过30%。

4、募投项目总投资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70%。

允许不超过40%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5、应收款项不得超过净资产40%6、债项级别AA以上不受指标限制公司债筛选标准1、债项信用评级AA及以上;2、发行后,累计债项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40%(这是公募的要求,要扣除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和企业债规模,不扣除已发行中票、短融和PPN,私募没有净资产的限制);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公募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不受此限制);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公募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不受此限制)。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比较:公开发行:(1)净资产不低于25亿;(2)最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6亿;(3)主体评级不低于AA(达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非公开发行:(1)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的行业或情况;(2)净资产不低于10亿;(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拟发行额度不低于3亿;(5)主体评级不低于AA(达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中国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全解读

中国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全解读

中国企业境外发⾏债券全解读⽬录- - - - -1.境外债券发⾏简介2.境内机构境外发⾏债券的现状3.境内企业境外发债融资成本分析4.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券的⽅式5.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券的优点6.境外发⾏债券存在的问题7.完善境内企业境外发债的政策建议随着我国改⾰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励有实⼒的企业⾛出国门,国内企业全球配置资源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投融资“⾛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发⾏债券是企业⾛出去融资的重要途径,与境内发⾏债券、境内发⾏股票、境内贷款等融资⽅式相⽐,具有吸引外国投资、锁定汇率风险以及建⽴国际信誉等重要的作⽤。

2016年10⽉1⽇,⼈民币正式纳⼊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这是⼈民币国际化的重要⾥程碑。

随着⼈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及资本项⽬的开放,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国内的跨境政策在资⾦“扩流⼊”⽅⾯已作出了⼀系列的重⼤突破,其中尤其对于境内企业借⽤外债政策⽅⾯的放宽来的最为重磅:⾸先是2015年9⽉14⽇国家发展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松绑”企业海外发债的条件,⿎励境内企业发⾏外币债券,取消发⾏外债的额度审批,实⾏备案登记制管理。

其次是2016年5⽉⼈民银⾏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132号),统⼀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将原先在⾃贸区试点的全⼝径跨境融资推⼴到全国范围内执⾏,现在所有的国内企业(房地产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除外)都可以通过“全⼝径”模式从境外融资。

以下为现⾏的外债监管原则:再者是外管局的“统⼀资本项⽬结汇管理”放开了外债资⾦的意愿结汇,并⼤幅放宽了资本项⽬资⾦的使⽤条件,不再区分资本⾦及外债资⾦的使⽤,对资本项⽬收⼊的使⽤实施统⼀的负⾯清单管理模式。

多年来,企业境外发债融资是我国引进外资,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段之⼀,也是推动⼈民币国际化的重要经济⾏为,同时对于发债企业的⾃⾝发展意义重⼤。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希望考生们能在2017证券从业考试开始前,积极准备备考,争取通过这一关!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当时,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指导下,为利用国外资金,加快我国的建设步伐,我国开始利用国际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主要的债券品种有以下几种:(一)政府债券1987年10月,中国财政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发行了3亿德国马克的公募债券,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

1994年7月,我国政府在日本发行公债券;1995年11月又发行400亿日元债券,其中,20年期为1OO亿日元,7年期为300亿日元。

1996年我国政府成功地在美国发行4亿美元100年期扬基债券,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在国际资本市场确定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的较高地位和等级。

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利用国际债券融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两年共发行美元债券34.31亿、德国马克债券5亿、日元债券140亿。

2001年5月17日,中国政府在海外成功发行了总值达15亿美元的欧元和美元债券。

这是中国政府自1998年12月以来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

此次发行债券不仅保持了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经常发行人的地位,而且向国际金融社会展示了中国经济的活力,是一次具有战略眼光的融资行为。

(二)金融债券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资本市场上发行了IOO亿日元的债券,期限12年,利率8.7%,采用私募方式发行。

随后,福建投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等,也先后在日本东京、德国法兰克福、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伦敦发行国际债券;发行币种包括日元、港币、德国马克、美元等,期限均为中、长期,最短的5年,最长的12年,绝大多数采用公募方式发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_2017版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_2017版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第二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第三部分企业债券审核指标第四部分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申请联系人表模版第五部分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第六部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七部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第八部分信用承诺书模版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试行)一、审核总体框架1-1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

1-2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1-4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2-1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分析报告

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分析报告

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分析报告研发部王力柯乐一、2017年第三季度绿色债券相关政策及动态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和方案,进一步推动地方绿色金融实践落地。

2017年7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出台“1+4”配套政策体系,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发展。

2017年7月19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任务清单》,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等12大项任务。

2017年7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发布《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进湖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2017年9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绿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分层次、多样化绿色金融体系。

2017年9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

环保监管不断加强,环保执法不断趋严,环保督查持续深化。

2017年8月9日,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明确第三方治理责任,规范企业排放技术和管理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加强组织实施,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

2017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树立和贯彻落实,我国对环境的保护监管不断加强,督查力度不断加大,这将有益于绿色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发布。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概述20171103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概述20171103

银行间 一般
交易所/新三板/机构间 市场/券商柜台
一般
发行额度 受净资产的40%限制 受净资产的40%限制 受净资产的40%限制 不受净资产40%限制 不受净资产40%限制
限制条件
募投项目合规 需满足“六真”原则 非城投类企业 需满足“六真”原则 非负面清单企业
4
1.1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融资体系
从市场存量来看,截至2017年9月30日,交易商协会存量债务融资工具占比为48.23%,占比虽然有所 降低,仍然为企业债券融资市场占比最大的品种。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是3-5年。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不约定到期时间,不强制支 付利息,满足一定条件可计入权益的债务融资工具。 。
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 短期融资券。
3-4月
3-4月
2-3月
3-4月
3-4月
固定资产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 偿还银行贷款和
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较长,审批较快
降低资产负债率
不受规模限制,审批 快
融资成本较低
融资成本较低
受净资产的限制
成本一般较同等中 成本一般较同等中票
票高50-100BP
高50-100BP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 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十期)有关事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十期)有关事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
十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辽财债管[2017]49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十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债管〔2017〕496号)
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有关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7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十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债券品种。

本批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

(三)上市安排。

本批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四)其他事项。

详见下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中债字〔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8〕121号企业债券市场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主承销商相关业务行为,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相关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

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独立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61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24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

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见附件1.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附件2)。

(一)信用行为指标1.违约情况、处罚/处分情况。

包括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2017年度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处分情况等进行评价。

2017年国债发行表

2017年国债发行表

2017年国债发行表
2017年国债发行表主要反映了2017年我国政府债券发行的情况。

根据表中的数据,2017年共发行了3种类型的国债:中期票据、长期债券和金融债券。

1. 中期票据:2017年共发行了4300亿元的中期票据,其中包括了加强财政支出的“安全票据”和专门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经济票据”。

2. 长期债券:2017年共发行了9850亿元的长期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其他债券。

3. 金融债券:2017年,金融部共发行了2900亿元的金融债券,其中包括货币市场工具、政策性金融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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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表人:卢真杰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禁止擅自修改、复制等。
非公开发行 备案 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承销。
核准
1 年以上,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相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 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信用评级 发行方式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或公司存在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公开发行 (2)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 息的 1.5 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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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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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非公开发行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 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 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 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债券发行条件比较一览表 2017
公开发行 批准 承销 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债券期 限、面 值、价格 资金用途 转让系统 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 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约定募集资金用途 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 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 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 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 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RQFII) ;
非公开发行
3 制表人:卢真杰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禁止擅自修改、复制等。
应当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2 个月内首发+24 个月内发行完毕 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说明书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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