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
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五篇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五篇篇一: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面积确定,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六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背景介绍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负责对小区内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的机构。
为了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选举程序、候选人资格及选举结果公示等方面,探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选举程序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以下是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程序:1.确定选举机构:业主大会应提前确定选举机构,由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管委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
选举机构应由业主亲自监督,确保选举活动的公平性。
2.选举程序公告:选举程序应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程序和相关要求等信息。
3.候选人提名:任何符合要求的业主都有资格成为候选人,候选人须向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相关材料。
4.选民登记:选民名单应提前确定,并在选举活动中进行公示,以确保选民资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选举投票:选民应对候选人进行投票,票数将直接影响候选人的当选结果。
为了方便选民投票,选举活动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平台进行。
6.选举结果确定:选举机构应当在票数统计完毕后,公开宣布当选候选人的名单,并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候选人资格为了保证委员会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对候选人的资格有一定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候选人资格要求:1.业主身份:候选人必须是小区的合法业主,并能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
2.品德行为:候选人应遵纪守法,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3.专业素质:候选人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有效地推动小区内的事务。
4.业主承诺:候选人应对自己的当选有明确的计划和负责的承诺,并在选举过程中向选民进行相应的宣传。
四、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果的公示对于确保选举的公开透明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选举结果公示方式:1.公示时间:选举结果应在选举活动结束后的短期内进行公示,确保业主及时了解选举结果。
2.公示地点:选举结果应在小区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业主随时查询。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太原市小店区浦东雅典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要在本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职数及任期(一)委员职数本届业主委员会设正式委员(5-11)名,应为单数。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二)任期本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大会召开形式、时间、地点(一)召开形式:本次业主委员会大会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召开时间:暂定年月日点——年月日,为期天。
具体时间以最后通知为准。
(三)召开地点:小区投票点设于。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任职;(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九)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公职人员优先;(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的其他条件)。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一)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产生。
(二)三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荐)。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被推荐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业委会筹备组,经筹备组审核后将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
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重要环节,选举出的委员会将代表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和决策,对小区的管理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选举流程:一、选举程序。
1.提名阶段,业主委员会选举通常在小区内部进行,业主委员会会提前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设立提名阶段。
在提名阶段,业主可以提名自己或其他业主作为委员会候选人,提名需得到被提名人的同意,并提交提名表格和相关资料。
2.候选人确认,在提名截止后,业主委员会将公布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候选人需符合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相关条件和资格,如业主身份、无不良记录等。
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将成为正式候选人。
3.竞选阶段,正式候选人将进入竞选阶段,他们可以向业主群体进行宣传和演讲,介绍自己的理念和计划,争取业主的支持和选票。
竞选期间,业主委员会将组织候选人座谈会、候选人面对面交流等活动,以便业主更好地了解候选人。
4.投票选举,竞选期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将组织选举投票。
业主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投票,选出心目中认可的委员会候选人。
选举结果将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布,并进行产生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二、选举管理。
1.选举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需要设立选举监督组织或人员,对选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选举监督组织将负责监督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竞选活动、投票选举等环节,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2.投票安排,业主委员会选举将提供便捷的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以方便业主参与投票。
投票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投票、邮寄投票、居民大会投票等形式,确保每位业主都能够方便地参与到选举中来。
3.选举结果公布,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将公布选举结果,并产生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举结果公布将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三、选举后工作。
1.新一届委员会成立,选举结果公布后,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将正式成立。
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公告(第号)现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照《xx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就拟定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现向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公布:第一条召开业主大会前的准备工作(一)筹备组起草业主大会管理文件,拟定大会议事日程,制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实施方案。
(二)筹备组委托会议工作者进行拉票,为发动各楼和各片区的业主代表参加投票选举,做好组织安排。
(三)会议如采用拉票、传票方式的,按照要求制作签名登记表和记票样式,包括会议投票、记票样式制作等,及打印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完成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经费的筹措。
(五)筹备组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就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要求在本小区公示栏(业主微信群、电子在线系统)发布,公示期10天。
第二条召开业主大会的准备工作就绪后,筹备组发布《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征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公告期10天。
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代表自荐、推荐,向筹备组提交。
候选人需提供个人资料:产权证明书或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影印件),近期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缴费证明或缴费发票等。
第三条筹备组委托会议工作者,全权负责办理拉票、组织业主代表参与选举投票工作,并负责计票登记,选举投票结果的统计由筹备组汇总。
具体组织程序及办法由筹备组予以约定。
第四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由筹备组推荐委员候选人参与推选,提请业主代表参与投票,选举产生正式业主委员会委员7名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5名。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可以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由筹备组根据需要约定。
第五条委员人选自荐的填写提交《自荐表》;业主代表推荐的,可由5名以上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推荐。
委员人选须经充分的酝酿和考核,可以采取召见面谈等方式进行考查。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投票权数第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名。
根据本小区地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和副主任由业委会在业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业委会罢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发起,并请社区配合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物业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按每幢楼每个单元依据楼层、户数多少推荐产生2-3个业主代表。
推荐的业主代表应在小区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 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筹备组在小区业主中推荐。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
第八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条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长沙市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委会筹备组主行,在辖区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每1套1票,拥有一套房屋以上的为业主也只拥有1票,但专有面积可以累计计算。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超过一次的投票行业无效。
第五条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被选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有公益心,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共有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产权人也可以自荐作为业委会候选人。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方式产生,实行差额选举,选票样式按长沙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样式印制。
与选举相关的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等由筹备组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第九条超过半数业主参加和过半建筑面积的投票同意方能有效,否则须重新组织选举。
第十条由楼栋长具体负责每一楼栋的选票发放工作,投票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好的选票投入设置在小区进出口显著位置的封闭式投票箱内;没有参加楼栋投票的业主可以从筹备组处或楼栋长处领取选票,并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放置在小区进出口投票箱内。
第十一条外地工作的业主无法参加投票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选票方式参与投票,由业主本人投票签名确认,寄回筹备组;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首届业主委员会有10名公开候选人,所有投票人可以从中选定7名,选票必须是业主本人签名或指定代人签名。
第十三条所有投票活动结束后开始计票前,任何人不得打开投票箱,否则作废重新组织选举。
第十四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的无效,须重新组织选举。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
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小区首届(换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业主大会:由各楼栋的全体业参加业主大会,进行实名制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集体讨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于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3、按期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乱搭建等行为的业主;4、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组织能力,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5、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的;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7、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8、遵守法律、法规,未参加过违法组织;二、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1、业主委员候选人产生方式:(1)自荐或推荐报名;(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提名推荐;;(3)也可由三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
2、候选人报名时应提供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单位、简历等在内的个人材料及有关证明(身份证、产权证)提交筹备组。
3、由筹备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推荐和自愿报名人员中筛选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150%。
三、候选人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前到筹备组报名登记(在大会筹备组领取报名表格),报名表格请于月日交大会筹备组。
报名地点:第三章投票和选举1、投票权总数:实行一户(按产权证计算)一票,计户数为户。
总面积为平方米。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选委会的组成为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选委会由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组成。
具体组成如下:•业主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专题小组组长;•具备民主会议主持经验和能力的业主担任议长;•具备秘书工作经验和能力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秘书;•具备公正、客观、处事稳慎的末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经过上述组织的选委会是比较正规、公正、公开的。
选举项目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项目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发布公告:选举委员会将选举活动的信息、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小区公示、发布会等手段公布;2.投票资格:业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税清楚,没有违法规定;3.代理投票:当业主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选举时,需要委托他人进行投票;4.第一轮选举:第一轮选举的总人数要在1000人以上,投票率要达到以上50%。
得票数前3名将获得候选人资格;5.候选人名单:得到候选人资格的业主,将按照总人数的1%选出;6.再投票:在得到候选人名单后,再进行一次投票;7.成员名额:选举出6名委员,其中3名长期委员、3名短期委员。
选举程序为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选委会应该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选举:1.业主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专题小组组长;2.选委会成员在选举的前1个月进行学习和培训,掌握选举的各项规定;3.选举委员会应当制定选举方案,并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公示;4.选举方案的内容应该包括:选举时间、地点及流程、选民名单、选民资格、候选人推举、候选人评估、候选人公示、选票颁发及收回、选票移交、投票监督、投票计票、成员产生等;5.选举方案应当征求业主代表会议的意见,经业主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6.选举人员应当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选举结果的公示与处理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开与透明,待选举结束之后,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
选举公示在其它公示开始之前进行,时间一般为14天,具体时间在选举方案中规定。
七: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六名。
第三条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
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
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四条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七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长期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五)具备开展工作必要的身体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业委会选举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选举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条件第四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良好;(二)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三)具备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六条选举前,业主委员会应成立筹备组,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筹备组应在选举前十五日,通过公告栏、小区网站等形式,公布选举通知、候选人资格、选举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名业主只能投一票。
第九条选举时,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站在指定位置,接受业主投票。
第十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进行计票,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
第十一条选举结果应于当日公布,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选举结果第十二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得票数达到应投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得票数相同的,按得票顺序当选。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选举监督第十六条选举过程中,业主有权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选举结果,并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选举制度旨在保障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业主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方兴花园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方兴花园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委会的选举在深州市住建局房管部门和开发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由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条件选举办法采取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的产生由业主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原则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当。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以单元楼为单位,以推荐、自荐方式选出各栋楼的楼代表一名或多名(建议各单元也选出单元代表)。
全体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并直接参与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的工作。
成员名单小区内公示。
第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材料,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7天。
由业主代表大会推荐、自荐选出5—11名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7天。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公示期满后开始正式选举。
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发放选票,选选票采取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派发,选票应发放给业主,如收到选票的是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业主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第七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投票结束后,在房管部门或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
选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现场公布结果。
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选举及其他决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依法生效。
第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备案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及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20 年月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第一条本次选举大会召开形式由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业主代表和候选人第二条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一)、控制代表人数: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均以楼层为单位,每层楼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一个楼层只有一个产权所有人的,由产权所有人指定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制作推荐表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7日,由业主进行推荐。
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他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在规定的7日时间内,各楼层业主未推荐业主代表及/或出现推荐的业主代表得票数最多的人数超过1人等因素而无法确定业主代表的,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综合分析各楼层的业主情况进行商定后,在公示栏中公示7日确定业主代表。
(三)、对业主代表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房号、联系电话(只对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代表公示办公电话,对住宅物业的代表不公示电话号码)等。
(四)、业主代表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本次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候选人,按201 年月日晚上业主在本小区一楼自荐、推荐的15名业主组成,具体名单已于2014年5月10日在小区电梯口进行公示。
在《关于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通知》已再次公示。
第三章投票和选举第四条本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实行每位业主代表具有一票投票权。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物业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第五条本次选举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人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代表的楼层(物业)、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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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
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
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P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
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
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
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 已不是业主的;
(2) 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 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 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
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P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