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复习进程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具体参见道哥1月24日文章《建储藏窖,国家最少补贴1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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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出 台的最新 有 关涉农 税 收优 惠政 策梳 理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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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农 业 产 品 , 同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业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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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 施 细 则 》 定 , 农 业 增 及 实 规 对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所 称 农 业 , 指 种 是 植 业 、 殖 业 、 业 、 业 、 产 业 ; 业 生 产 者 , 括 从 事 养 林 牧 水 农 包 农业 生产 的单 位 和个人 。 称农 产 品 , 指 初 级农 产品 , 所 是 具
记账实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记账实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方面: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一些特定的农产品,如符合条件的鲜活肉蛋和蔬菜,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蔬菜需是免税清单上的产品,鲜活肉蛋主要是指常见猪牛羊和鸡鸭鹅的肉蛋。
2. 企业所得税方面:初加工项目免税: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对新鲜农产品进行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
农林牧渔业所得减免:企业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深加工取得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减免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3. 其他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如果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可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负率5%),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在上述账务处理实例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 销售果汁产品时,销售收入为100000 瓶×10 元/瓶= 1000000 元。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以便帮助农业从业者和相关部门理解并正确执行相关政策。
第二章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概述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等。
2.1 目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减轻农业从业者的税负,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适用范围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各类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农民。
2.3 基本原则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简便、透明、可操作性等原则。
2.4 政策框架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详解本章内容将详细介绍各项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1 增值税优惠政策3.1.1 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政策详细说明农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包括适用税率、免税项目、免税额度和纳税申报等。
3.1.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开具、销售额的计算和税款的缴纳等。
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2.1 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细说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率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2.2 农产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农产品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率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3.3.1 农民个体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详细说明农民个体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税率和纳税申报等方面的规定。
3.3.2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免税额度、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4 关税优惠政策详细说明进口农产品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关税减免、关税配额和关税退税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附带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费率 4%,以每亩550元保额为例,总保费22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2其他种植业,如钢结构大棚、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竹木结构大棚以及棚内作物,苹果、桃、梨、露地葡萄、林木火灾、露地西瓜、旱生蔬菜、水生蔬菜、茶叶等保险保费一般县区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4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6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费率为4%,每头育肥猪总保费24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分为6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档次;一个县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奶牛费率为6%;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 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20%;6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一般县级财政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投保人增加保费补贴;7池塘淡水鱼、池塘淡水小龙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肉牛、仔猪、鸽、苗鸡价格指数、苗木、食用菌、有机水稻产量、条斑紫菜等险种,可以开办农业保险,但中央、省及市财政均无补贴;。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与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与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与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税务实务】一、基本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a.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我国政府将于2023年实施一系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减税对象、减免项目、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对该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减税对象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和农业企业。
其中,农民指的是种植、养殖、渔业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经营者;农业企业指的是农产品种植、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主体。
二、减免项目1. 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根据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起,农产品的增值税将逐步减免。
对于首次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其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
2. 农产品所得税优惠农产品所得税的税率将逐步降低。
2023年起,农民种植、养殖等生产所得依法应纳税额在万元以下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在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对于农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将逐年下降,以减轻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3. 农业资金贷款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政府将加大对农业资金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
农民和农业企业在获得农业贷款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减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提升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4. 农业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府对于农业科技投入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购买农业科技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返还和所得税减免。
三、政策措施1. 完善农产品收购与流通市场政府将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与流通市场的监管机制,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和价格操纵行为,保障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业产业链的农业税收问题与税收优惠政策 (3)
农业产业链的农业税收问题与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产业链的农业税收问题随着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农业产业链逐渐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
但在农业产业链的运行过程中,农业税收问题备受关注。
本篇文章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与分析农业产业链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1. 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税负在农产品从生产到最终销售的过程中,涉及到多个环节,并伴随着不同形式的税收。
其中,最为直接影响生产者利益的就是销售环节的税负。
当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存在着高额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其他附加费用等问题,使得农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购买力下降,进而影响到了整个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改进现有税制体系,在政策上更加关注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减少对原始生产环节征收过多税负。
其次需要加强对市场各个环节监管和规范,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降低不必要的市场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农产品价格合理化。
2. 农业产业链中企业税收负担农产品加工环节是农业产业链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与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产业链在加工环节增加了新型产业,包括冷链物流、通信网络等。
这些企业承担着将生鲜农产品转化为终端消费品的任务,但由于我国现行企业税收体系对冷链物流、通信网络等新兴行业缺乏针对性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并且难以有效提高供给体系的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针对性地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营改增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现代化设备和技术研发上。
同时,在政府层面也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和融资渠道,降低它们运营过程中的融资成本。
二、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存在的问题外,在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健康发展,通过减轻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负和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1. 农产品采购税收优惠适时减少或免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采购现代化生产设备所支付的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鼓励提高供应能力。
农产品涉税问题归纳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增值税税收优惠(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三)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四)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③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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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财税[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 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
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8 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0年第2 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总结:涉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不仅免征增值税,而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而且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业;免税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