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概念比较(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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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2)
四、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动规章 (2)
五、比较个别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2)
六、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3)
七、赔偿金与补偿金 (3)
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3)
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4)
十、雇佣伤害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4)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共同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
(2)联系: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体现形式,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3)区别:
A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属性不同
B 是否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程度不同
C 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的效果不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共同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A、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劳动关系中,劳动的提供者只能是自然人。
B、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方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
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与用人单位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C、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方通常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
自担风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
程中的风险。
D、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通常按次支付。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持续或者定期支付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不约定终止期限
2)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四、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动规章
相同点: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
1)单方和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的单方制定,劳动者只有参与权,并无最终决定权;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订立,系双方法律行为。
2)规范效力范围的区别。有效的劳动规章对全体劳动者发生约束力;劳动合同特别是个别劳动合同,只对签署该合同的劳动者发生约束力。
3)规范内容上的区别。劳动规章侧重于内部组织和管理,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中双方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
五、比较个别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书面集体协议
1)目的不同。集体合同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共同发展。个别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一方为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个别合同为单个劳动者。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多为劳动关系各方面具有一般性、原则性、整体性和广泛性的内容;个别合同则注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效力高于个别合同,体现在个别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个别合同仅对单个劳动者有约束力。
六、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保密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是指根据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联系:都是劳动的可备条款,只有当事人约定才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3)区别
七、赔偿金与补偿金
1、性质上有区别
2、数额上重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是指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特殊用工形式。
1)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
2)主体要求不同。劳务外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设立的法人。
3)管理责任不同。接受外包单位对外包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管理,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派遣劳动者应按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劳动。
4)价款依据不同。劳务外包价根据工作量提前约定,买卖的是“劳务”服务;劳务派遣中,
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适用性。
5)法律责任不同。对劳动者的责任:劳务外包单位与接受外包单位按合同承担义务,外包接受单位对劳动者基本上不承担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外侵权,适用第34条第1款还是第2款。
如何识别“假外包、真派遣”
1)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2)外包单位是否具有劳务派遣的资质。
3)外包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直接行使劳动管理权,具体包括:公示规章、考核考勤、日常管理等。
4)劳动报酬是否由外包单位发放,是否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
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十、雇佣伤害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1)责任性质不同。雇工受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按照标准给予赔偿。
2)适用上关系不同。一般情形下,两者不能并用,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