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资政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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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新篇》
学号:2012335810041 姓名:杨秋杰
摘要:《资政新篇》,洪仁玕撰,1859(咸丰九年)刊行。洪仁玕1859年4月被封为干王,总理全国政事。他向洪秀全提出了一个改革内政和建设国家的新方案——《资政新篇》,经洪秀全批准后,作为官方的文书正式颁行,是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文献。《资政新篇》具有鲜明的资本主义色彩,是近代中国的先进人士最早提出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近代化纲领,集中反映了当时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找真理和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迫切愿望。但由于农民阶级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没有付诸实施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对太平天国革命的发展未产生显著作用。
关键词:主要内容内外政策先进性和局限性
一、主要内容
孙占元说洪仁环在《资政新篇》中,对他的写作目的和“用人察失类”、“风风类”、“法法类”、“刑刑类”所包含的内容作了系统的阐述。
在“用人察失类”中,洪仁开认为须“禁朋党之弊”。他指出:“朝廷封官设将,乃以护国卫民、除奸保良者也。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外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为兵者行此,而为将之军法难行;为臣者行此,而为君之权谋下夺。良民虽欲深倚于君,无奈为所隔绝,是不可以不察也。……倘至兵强国富,俗厚风淳之日,又有朝发夕至之火船火车,又有新闻纸以泄奸谋,纵有一切诡弊,难逃太阳之照矣。”洪仁歼此言是针对太平天国存在着严重的朋党之弊而说的,他虽以巩固洪秀全的君权为前提,但对于维护太平天国领导集团的团结却有积极意义,特别是他想借助于近代化的火船、火车等交通工具和新闻纸作媒介来速传信息以防朋党之弊,实为可贵的设想。洪秀全在此策上眉批道:“钦定此策是也。”
在“风风类”中,洪仁歼首先对“风风”作了如此解释:“夫所谓`以风风之’者,谓革之而民不愿,兴之而民不从,其事多属人心蒙昧,习俗所蔽,难以急移者,不得已以风风之,自上化之也。如男子长指甲,女子喜缠脚,吉凶军宾,琐屑仪文,养鸟斗蟀,打鹤赛胜,戒箍手镯,金玉粉饰之类,皆小人骄奢之习。诸如此类,难以枚举。禁之不成广大之体,民亦未必凛遵,不禁又为败风之渐,惟在在上者以为可耻之行,见则鄙之忽之,遇则怒之挞之,民自厌而去之,是不刑而自化,不禁而自饵矣。倘民有美举,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院、四疾院等,主则亲临以隆其事,以奖其成,若无此举,则诏谕宣行,是厚风俗之法也。”接着,洪仁歼阐述了上宝、中宝与下宝三者的内容。他认为:“中地素以骄奢之习为宝,或诗画美艳,金玉精奇,非一无可取,第是宝之下者也。夫所谓上宝者,以天父上帝、天兄基督、圣神爷之风三位一体为宝。一敬信间,声色不形,肃然有律,诚以此能格其邪心,宝其灵魂,化其愚蒙,宝其才德也。中宝者,以有用之物为宝,如火船、火车、钟镖、电火表、寒暑表、风雨表、日暑表、千里镜、量天尺、连环枪、天球、地球等物,皆有探造化之巧,足以广闻见`之精,此正正堂堂之技,非妇儿掩饰之文,永古可行者也。”显然,洪仁歼一是强调摈弃社会中严重存在着的“骄奢之习”,主张敦厚风俗,倡导兴办医院、学馆等与民有利的新设施;二是将“宝其才德”视为上宝,把西方近代的科学技术看作中宝,列中国积年已成的“骄奢之习”为下宝,这样就把西学当作“正正堂堂之技”引入太平天国。值得注意的是,在“三宝”的关系方面,洪仁开把心理文化置于上宝的地位,把器物文化放在中宝的位置,这表明洪仁
开仍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体与用理论体系的影响,只不过这个体不是传统的儒学,而是中西合璧了的拜上帝教义。他的这一提法,同1861年冯桂芬在《校那庐抗议》中所说“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相较,尽管在表述的前提方面不同,但在形式上却有相通之处,这正反映了19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先进思想家对西学东渐的共识。
在“法法类”中,洪仁开提出了“立法”的概念。他指出:“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是下有所趋,庶不陷于僻矣。然其不陷于僻而登于道者,必又教法兼行。如设书信馆,以通各省郡县市镇公文;设新闻馆,以收民心公议,及各省郡县货价低昂,事势常变。上览之,得以资治术;士览之,得以识变通;商农览之,得以通有无。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皆借此以行其教也。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于以民相劝戒,才德日生,风俗日厚矣。此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持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天下永垂不朽矣。然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隙然于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这就是说,要用法来对社会进行法制教育,教与法相辅相成,以达到立法持久的目的。
除“立法”之外,洪仁牙还阐述了“柔远人之法”。为此,他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瑞典、丹麦、挪威、法国、土耳其、俄国、埃及、泰国、日本、马来西亚、秘鲁、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国的情况。其中他在论及英国时说:“英吉利,即俗称红毛邦,开邦一千年来未易他姓,于今称为最强之邦,由法善也。”他还列举了泰国、日本向西方学习的情况:“退罗邦近与英邦通商,亦能仿造火船大船,往各邦采买,今亦变为富智之邦矣。日本邦近与花旗邦通商,得有各项技艺以为法则,将来亦必出于巧焉。”他深为中国闭关锁国,“不能为东洋之冠冕,暂为失色”而感到“良可慨已!”于是,洪仁歼提出了改革的“法式”27条。洪仁环提出的这27条“法式”,多为在中国实现近代化的主张和改变中国传统旧习的建议。洪秀全除对其中第7条上眉批说:“此策现不可行,恐招妖魔乘机反间,侯杀绝残妖后,行未迟也”和对第16、17条未加批语外,对其他24条均分别批有“此策是也”或“是”的字样,表明洪秀全对洪仁环的建议和主张是基本赞同的。
在“刑刑类”中,洪仁开提出以刑来惩治犯罪的主张。他认为应“善待轻犯”,予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此思威并济之法也。”他强调“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建议以“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
二、对待内外政策的
黄绮文把资政新篇中的内外政策上归纳为:
(1)在对内政策方面:首先鼓励私人投资兴办矿业,如“有民探出者,准其察报,爵为总领,准其招民探取”,所获利润,“总领获十之二,国库获十之二,采者获十之六”;也允许私人投资银行,“或三四富民共请立,或一人请立,均无不可”。私人资本“察报入库”后,发行纸币,按规定“每两取息三厘”。至于书信馆、新闻馆等,同样准许私人投资开设。其次奖励创造发明,规定制造火车、轮船、技艺“首创至巧者”,准“自专其利”,并根据不同情况,“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在专利期限之内,“他人仿造,罪而罚之”,限满之后,“准他人仿做”。再则采用雇佣劳动,“准富者请人雇工,不得买奴”,“禁卖子为奴”,反对“惰民”游手好闲,使人人自食其力,“归于正业”。洪仁歼还提出“与番人并雄之法”,认为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科学技术,绝不能有事事不如人的自卑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