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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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

摘要:“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既是一个道德观念又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地球某些地方是属于全人类的,其资源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并从中受益,并且考虑到未来的世代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共同空间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实际上可能超出了这个传统的范围而适用。

关键字:海洋法革命、月球协定、共同利益

一、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提出的背景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首次提出时,饱受争议,并且至今仍在探讨之中。争议包括这一议题的范围、内容和地位以及该原则与其他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一些评论人员认为,由于缺乏实践应用,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例如,对于海底资源的开采,然而随后被现代环境条约拒之门外。相反的是,其他一些评论员认为作为一条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其仍然具有持久的意义。

即使被各个国家接受还存在困难,然而不断升级的全球性的生态退化和持续无法阻止的所谓的公地悲剧(哈丁1968年),将使得人们继续保持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这一概念的关注。1人们尽一系列努力将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应用到自然和文化遗产、海洋生物资源、南极洲以及全球的生态系统如大气或气候系统中去,这样的例证俯拾即是。

(一)阿尔维德·帕尔多提议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法律讨论肇始于马耳他大使阿尔维德·帕尔多(1914-1999)于1967年在联合国的演讲。在这次演讲中,阿尔维德·帕尔多提出,海床和大洋海底是超越国家管辖范围,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该演讲具有重大的意义,并直接触发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谈判以及其他的立法发展,阿尔维德·帕尔多因此赢得了“海洋法之

父”的称号。但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有着更长的历史,是帕尔多将其发展成为关于海洋的法律概念。其他的前人,包括作家和环境主义者伊丽莎白·曼·博尔热斯认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是关于新世界秩序的道德性的概念,建立于新的合作模式、生态理论和哲学的基础之上。2这一历史对于阐明人类共同遗产的道德核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为现在和未来的世代,人类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每个人生命的一部分。(二)联合国其他协议

1948年的世界宪法草案证明地球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的财富,并为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管理。关注核技术和资源的利用,为了军事和和

平的目的催生了早期的提议:核资源应当共同拥有和管理,不能为任何一个国家拥有。联合国中也可以找到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痕迹。如规范各国对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开发和利用的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然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突破。1967年世界法和平会议提出,公海为“人类共同遗产”,并指出,海底应该受到联合国的管辖和控制。

二、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渊源

(一)海洋法的革命

考虑到新科技对于海洋的影响,军事化及扩张对于拥有海洋的一部分提出的要求,例如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再加上不断增长的经济差距和与之相关的对人类安全的长期危害,促使阿尔维德·帕尔多发展出这样的理念:海洋的所有空间,包括海洋的表面,水容积,海床及其底土和生物资源,都应当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不考虑现有的国家管辖的要求。

这一理念的目的是取代已经过时“公海自由”对海洋区域提出的国际公地。(公认的主权国家管辖权以外,拥有重要的天然资源的区域被称为国际公地。)公海自由,经过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年至1645年)的发展,创建一个开放的准入制度,允许其放任使用。只存在极少的限制用以保护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对资源的免费利用。3

相反,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海洋空间极其资源应作为公地,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制而被国家私有。作为公地海洋空间向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开放,但是其利用应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受国际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海洋空间和资源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该国家应代表人类的利益规范和管理,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国家利益。

这种态度认识到,海洋是生态系统的统一体,不允许放任的自由和不受约束的国家主权的行使。包括通过在国家和国际海洋空间建立一条界限,使得海洋空间的管辖范围清晰(1971年海洋空间条约草案)和防止逐步的对国家管辖范围的扩张。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概念最初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海洋法适用于所有的海洋空间和资源而实现海洋法的革命。但是1967年阿尔维德·帕尔多认识到,这样的一个提议会遭到试图向更多的海洋空间和资源提出主权国家要求的强大国家的反对。超越国家管辖范围,通过关注有更多限制的实体“海床”的法律地位,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可以在联合国法律范围内获得重要的立足点。

1967年马耳他提议产生了很多重要的发展,包括1970年联合国超越

国家管辖范围限制,治理海床、大洋底和及其底土的原则的大会宣言。这一宣言设立了须被执行的法律原则,即海床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并且帮助创立了签订新的海洋法公约谈判的共识:联合国海洋公约。较之倡导者的预想,最终的结果是更加有限制的适用。联合国海洋公约限制了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一些矿石上的适用,例如,蕴藏于海床深处的锰结核这样的矿产资源。4

(二)1979年月球协定

尽管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一些方面出现在1967年外层空间协议上,但是知道1979年才在旨在管理月球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月球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第11条(1)生成月球及其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关于世界资源开发体系的具体细节,包括平等分享利益的条款的争论,通过顺延未来管理制度得到解决。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批准了月球协议;然而该协议以其创立的法律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反对对财产的要求,应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而不仅仅是批准协议的国家。5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是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指地球的组成部分和宇宙为人类共有。人类共有的遗产包括海床和底土以及外层空间。根据该原则,除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利用两极,海床以及其他空间外,任何某一国家或是某一群国家的不能为私利而独占。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核心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包含五个核心组成部分:

1. 共同遗产空间不为任何私人或公共所使用,没有任何个人合法拥有

共同遗产空间。

2. 各国的代表须代表各国领土或是地区的所有利益管理资源,因为共

同地区属于每一个人。

3.所有的国家须主动与其他的国家分享从共同遗产地区开发获得的资源。

4.在共同遗产地区不得设立武器或军事设施。

5.应为后代的利益保护共同遗产空间。

最近几年,这些核心使得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仍然是国际环境律师努力的核心。被公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

四、围绕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存在的争议

关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一直存在,想以为评论家所说的那样,该原则向适用于具有全球意义的资源的制度提出了质疑,且不论这种制度适用在何处。6因此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挑战可传统的国际法理念,例如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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