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合法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本文将探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可能涉及的争议。
一、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在遗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是直系亲属还是旁系亲属,他们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
2. 反对歧视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以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在遗产继承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
3. 持续经营原则:如果被继承遗产中包含有企业、房地产等经营性质的财产,收益分配应当考虑到继承后的持续经营情况,确保继承人能够合理分享经营所得。
二、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方法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等比例分配: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比例分配遗产收益。
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根据每个继承人获得的继承份额确定其在遗产收益中的比例份额。
2. 协商分配: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继承人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医疗等方面,可以通过协商灵活地确定收益分配。
3. 专项分配: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持续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财产,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部分收益专门分配给负责经营的继承人,以确保业务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三、可能涉及的争议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分配比例的争议: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将综合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2. 经营财产的争议: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经营性财产,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就如何分配经营权和收益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者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遗产继承中的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是指在个人去世后,通过法律程序将他的财产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一种制度。
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追溯原则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对遗产继承进行探讨。
一、追溯原则追溯原则是遗产继承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追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权益。
根据追溯原则,继承人的权益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的,无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是否已经出生或者取得法定继承权,他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益。
例如,被继承人在去世时有两个子女,子女A已经成年并且已经结婚,子女B则还未成年。
根据追溯原则,无论子女B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还是去世后出生,他都有权获得与子女A同等的继承份额。
这是因为追溯原则将继承权与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情况挂钩,不会因为子女B在死者去世后出生而剥夺其继承权。
二、法律规定除了追溯原则,遗产继承还受到法律的规定和约束。
各国的遗产继承法律不尽相同,但普遍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 法定继承顺序:法律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一般包括直系亲属、配偶和其他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子女、父母和祖父母;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或妻子;其他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姨叔舅侄、外祖父母等。
如果继承人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法律会规定其继承份额。
2.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表达其财产分配意愿。
遗嘱可以指定特定的继承人或分配一部分财产给慈善机构等。
但是,遗嘱继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无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要依靠法律规定来获得自己的继承权益。
4. 分配原则:在遗产继承中,法律通常规定合法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比如,法律可能规定配偶和子女平等分配继承财产,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遗产继承涉及到个人财产和家族利益,因此法律对于继承程序和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护继承人的权益,防止不当的分配和争议的发生。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种,就包括: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
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二、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继承⼈继承遗产的,就要对遗产进⾏分配。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有特殊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对尽了主要义务继承⼈,可以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关于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遗产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1、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
但遗产分配有以下特殊情形:(1)、对于⽣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可以适当多分;(2)、被继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
⼆、遗产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继承纠纷发⽣后,相关当事⼈可以在完全⾃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个各继承⼈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在发⽣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在⾃觉⾃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都应当⾃觉遵守和履⾏。
3、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也有权向⼈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因此,有关当事⼈之间因继承发⽣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传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有特殊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对尽了主要义务继承⼈,可以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1.第一顺位:配偶。
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继承的份额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有配偶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如果还有子女为继承人,则配偶继承一半,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子女。
2.第二顺位:父母。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或已故,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健在,那么该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如果父母双亡,或者只有一方健在,则遗产平均分配给父母。
3.第三顺位:子女。
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或者配偶和父母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子女是第三顺位的继承人。
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4.第四顺位:兄弟姐妹。
如果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放弃继承或已故,兄弟姐妹是第四顺位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指在确定继承人后,将遗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相等份额的遗产。
在存在不平等情况时,例如其中一方继承人曾经给予过继承人赠与或者抚养等财产,可能会根据法院裁定或者协议对遗产进行合理调整。
2.派生分配原则。
在继承人中,如果有继承人已经过世,而该继承人又有子女存活,则该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
3.分割分配原则。
遗产中的不可分割财产,例如房产、地产等,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由多个继承人共同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将其分割成可继承的份额进行分配。
4.指定分配原则。
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中,允许在继承人中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来继承遗产。
例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一些公益组织或者亲友来继承一部分或全部遗产。
论私人对天体的所有权——基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思考
关键 词 : 月球 协 定 ; 空条 约 ; 类 共 同 继承 遗 产 ; 外 人 不得 据 为 己有 中 图分 类 号 :939 D2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1X 20 ) 0 —0 1 —0 17 —94 (09 X 3 l0 4
20 0 5年 1 0月 , 京 曾 冒 出 了 一 家 “ 中 华 区 月 北 大 球 大 使 馆 ” 这 是 美 国丹 尼 斯 ・ 普 拥 有 的 一 家 “ 球 , 霍 月 使 馆 ” 司 在 中 国 的 总 代 理 , 营 太 空 旅 游 和 月 球 开 公 经 发 , 全 权 负 责 在 大 中华 区 出 售 月 球 土 地 。 2 0 并 0 5年 1 2月 2 1日 , 京 市 工 商 局 对 其 下 达 处 罚 决 定 书 , 北 此 后“ 球使 馆” E 月 C O李 捷 对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进 行起诉 也 以败诉 告终 , 后 导致公 司关 闭 。 最 月球 大使 馆 虽 然关 闭 了 , 仍遗 留下一 个 问题 但
襄 樊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
第 8卷
双 月刊
第3 期
2 0 年 5月 O9
论 私 人 对 天 体 的所 有 权
基 于 “ 类共 同继承 遗 产 ” 则 的 思考 人 原
曹 蕾
( 北京航 空航 天 大学 法学 系 ,北京 109 ) 0 11
摘
要 :人 类 共 同遗 产 ” 则 不仅 是 人 类 在 月球 和 其 他 天 体 上 活动 的 最 重 要 原 则 之 一 。 它 直 接 引 导 出“ 止 “ 原 禁
— —
《 空 条 约 》 , 是 人 类 第 一 次 尝 试 对 外 层 空 间 进 行 外 )这 规 范 , 为 对 外 层 空 问 进 行 探 索 建 立 广 泛 的 指 导 方 并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说到继承人的顺序,那么肯定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时我们除了要知道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外,还要知道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法定继承根据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关键。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讲解
继承制度的根本原那么讲解我国继承的根本原那么,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继承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在继承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其原那么、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二是藏于总那么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根本原那么。
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根本原那么: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民法通那么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在此根底上,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那么。
其根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一)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三)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承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五)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
分配继承遗产时的原则都有哪些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页眉可删)分配继承遗产时的原则都有哪些导读:1、份额均等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分配继承遗产时的原则都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
按《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1、份额均等原则。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4、适当照顾的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如何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
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
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般有四条原则。
这其中有一般原则,也有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将两者结合的方式。
下面,请您跟随我们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遗产分配原则有什么内容吧。
?▲一、均份额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
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
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
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应割裂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与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 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当一个人去世时,他或她的遗产将由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
但是,当一个人没有立遗嘱或遗嘱被视为无效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将适用。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套规则,来确定去世人的遗产将如何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2. 法定继承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2.1 平等继承平等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合法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平等的权利来继承去世人的财产。
这个原则反映了性别平等的社会观念,旨在防止对某一性别的歧视。
2.2 直系继承直系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只有一些特定的亲属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国继承法,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在法定继承中不享有继承权。
2.3 优先级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不同的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优先权。
配偶是继承优先级最高的亲属,他或她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如果去世人有子女,那么子女将共同分享剩余的遗产。
如果去世人没有子女,而是有父母,那么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有权继承遗产。
2.4 替代继承当合法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时,替代继承原则将适用。
例如,如果去世人的子女先于去世人去世,那么子女的子女(即去世人的孙子孙女)将作为替代继承人继承遗产。
3. 遗产分配顺序在法定继承遗产分配中,有一个明确的顺序来决定继承人的身份。
1.首先,配偶将继承1/4或1/3的遗产,具体比例由各地法规规定。
2.其次,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将平均分享剩余的遗产。
如果有多个子女,他们将平均分配。
3.如果去世人没有子女,但有父母,那么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的一半。
4.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将分享遗产。
5.当所有合法继承人都不可行时,国家将对遗产进行处理。
4. 法定继承的限制虽然法定继承是一种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来分配遗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分割与共有财产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分割与共有财产处理遗产分割与共有财产处理是在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在继承者之间进行遗产分割时,如何公正地处理共有财产,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分配:1. 平等原则:每个继承人应当平等地分享遗产。
这意味着继承人之间在享有遗产时应享有相同的权益。
2. 尊重遗愿原则:遗嘱是遗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尊重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以最大程度地满足遗者的意愿。
3. 合理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应通过合理协商解决争议。
当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寻求法律或仲裁机构的协助。
遗产分割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1. 等份分割:将遗产平均分配给每个继承人。
这是最简单且最常见的分割方式。
2. 排位分割: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例如,夫妻继承人优先于子女继承人。
3. 按份分割:根据每个继承人应享有的份额来划分遗产。
这种方式考虑了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和需要。
二、共有财产的处理在遗产继承中,有时会存在共有财产,即继承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处理共有财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共有财产价值的评估:首先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可以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公正和准确。
2. 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共有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分割。
协商分割是最常见的方式,继承人可以根据共有财产价值、个人需求和协商结果来划分份额。
3. 共有财产买断:在一些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买断的方式解决共有财产的问题。
其中一方可以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获得全权所有权。
4. 法律规定的共有财产处理方式:在一些情况下,根据适用的法律,共有财产可能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处理共有财产时,继承人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总之,在遗产继承中,遗产分割和共有财产处理是需要继承人认真考虑和妥善处理的重要问题。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核心内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法定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的方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同一顺序的基础上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遗产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继承遗产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在传统的社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财产的继承中,继承人经常面临继承遗产计算的问题。
正确计算继承遗产可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详细说明继承遗产计算的方法和步骤。
一、继承遗产计算方法的基本原则继承遗产的计算方法基于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依法平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该平等对待,不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多远。
2. 取固定份额:继承人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数量分配,可以根据继承法确定每个继承人应该继承的固定份额。
3. 不知悉原则:继承人通常不知道具体的财产情况,因此在计算遗产时,应该先确定财产总额,然后按照份额分配给继承人。
4. 有偿做继承:如果继承人在继承时给予了被继承人财产性补偿,这部分财产通常不计入继承遗产的范围。
二、继承遗产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为了更好地理解继承遗产计算方法,我们将通过以下两个例子详细说明其具体步骤。
例子一: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没有子女。
小明的父母已经去世,而小红的父母还在世。
小明在去世时留下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遗产。
步骤一:确定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根据继承法,小明的父母已去世,被继承人包括小红和小明的父母。
小明和小红没有子女,因此小明的父母应该平等分配小明的遗产。
小明的父母共同继承小明的100万元遗产。
步骤二:确定每个继承人的份额根据依法平等原则,小明的父母的继承份额应该是相等的。
因此,小明的父母每人应该继承50万元的遗产。
例子二: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总股份的40%。
他没有夫妻和子女,但有一个兄弟和一个姐姐。
他在去世时留下了公司总资产的价值为500万元的遗产。
步骤一:确定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根据继承法,小李的兄弟和姐姐是小李的合法继承人。
他们应该共同继承小李的公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
小李的兄弟和姐姐共同继承小李的500万元遗产。
步骤二:确定每个继承人的份额根据依法平等原则,小李的兄弟和姐姐应该平等分配小李的遗产。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是指对于去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分配财产,避免家族内部矛盾和纷争的产生。
本文将介绍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遗产分割的问题。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1. 平等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所有继承人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该因为某些人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或者其他原因而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2. 法定继承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如果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遗嘱,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分割。
3. 公开透明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即所有继承人都应当知晓财产的情况和分割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重公开透明,避免隐瞒或者私下协商。
4. 确权先分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遵循确权先分原则,即继承人应当先进行财产的清点和评估,然后再进行分割。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重确权先分,避免因为分割的顺序不当导致争议和矛盾。
5. 尊重意愿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尊重去世人的意愿,避免对其意愿进行干涉。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重尊重意愿,避免因为对去世人意愿的忽视导致争议和矛盾。
二、遗产分割的方法1. 财产清点。
遗产分割的第一步是进行财产清点,即对去世人的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和估价。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所有权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清点方案和评估标准。
2. 继承人确定。
遗产分割的第二步是确定继承人,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并进行公示和确认。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和权利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确定方案和确认标准。
3. 分割方案。
遗产分割的第三步是制定分割方案,即按照继承人的份额和权利制定分割方案,并进行公示和确认。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分割方案的公正、合理和可行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分割方案和确认标准。
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概述论文
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概述论文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概述论文预读: 摘要: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缘于人类为保护自然生态,解决各国在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的争端时,反思何为“共同利益”的收获之一,以及在维护世界和平的行动中取得的共识[2].这一理念体现出对全体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渐渐地成为国际社会保护自然和其他文化的支配原则之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月球协定》《南极条约》等国际法规,联合国提出的“人类共同遗产”理念涉及以下原则:第一,人类共同遗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国家,而属于全人类,任何私人或国家都不得独占,应实行国际管理.第二,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前提,确保人类共同遗产的非军事化.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政策,注意环保,坚持相关收益可以公平地分配给当代世界所有国家以及全人类的后代.1954年,吸取二战教训,为避免战争期间文物被毁,UNESCO在荷兰海牙通过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由这份国际法,“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在文物保护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产生了法律效力.1960年,UNESCO应埃及的请求,发起了努比亚遗址国际保护运动[3],不仅改变了公众对物质遗产保护合作的认识,还推动了“人类共同遗产”理念与文化政策的有力结合,在世界范围内调动起人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1962年,国际社会又发起了保护纪念文化遗产的行动,即保护威尼斯.1968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0年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66年,UNESCO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这份宣言是值得人们注意的,宣言第一条开明宗义地指出:每一文化有其尊重和价值,必须受到尊重和保存;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去发展自己的文化,这些丰富而多样,并互为影响的各类文化,是人类共同遗产的组成部分,属于全人类.严格地讲,《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并没有从法律角度使用文化遗产概念,但“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已成为UNESCO文化政策领域的关键要素②.1972年公约的保护目标与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宗旨具有一致性,这一公约的制定受到“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的很大影响,从1972年公约前言我们可以看出:7、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8、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前言这两段清晰地表明1972年公约下规定的文化遗产属于全体人类,享有文化遗产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代的全体人类.文化遗产学者阿特尔•奥姆兰德认为1972年公约的核心理念就是文化遗产属于公众,亦即1972年公约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出的,世界遗产的核心特质是普世性,即世界遗产地属于全世界所有人,不论它坐落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疆域内[4].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遗产来自过去,是当代送给未来的礼物.这句话就把文化遗产的过去、现在、将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融入了“代际平等”思想,视世界遗产为“全人类共同继承”,值得人类珍惜并好好保护下去,具有很强的伦理意义,日益成为共识,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但这一理念也与国家主权和利益发生了冲突,为此1972年公约在文化遗产归属权、所有权、《世界遗产名录》评选、文化遗产地国家和国际社会利益共享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寻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紧密结合,并与国家责任感联系起来,使文化遗产得到各国妥善的保护和管理.除1972年公约外,UNESCO1989年《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案》也沿用了“人类共同遗产”的提法:“考虑到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把文化多样性也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第1条“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简称“2005年公约”)延续了这一思想,前言中“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加以珍爱和维护.”2005年,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将文化遗产视为特定社会群体认同,并继承了来自过去的资源,体现、反映了他们持续的价值观、信仰、知识和传统的演进,包括人与时空的互动中形成的所有方面.在此基础上,界定出了促进欧洲稳定、凝聚欧洲文化共同感的“欧洲共同遗产”的内涵.这表明,“人类共同遗产”意味着全人类应该树立这种价值观,保护“共同遗产”是人类需要履行的道德责任.在国际法作用下,“人类共同遗产”在文化层面正不断获得承认和贯彻.在我国,从法学层面对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关系的研究也正不断深入,内容侧重于人权、自然生态、文物保护等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加入1972年公约、2005年公约,但还没有“人类共同遗产”的立法意图,而国内文化遗产法规和保护实践为此已经做出哪些调整,还需进行哪些调整,是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文化遗产“资源”观方李莉认为,在我国,文化遗产被理解为是前代人的遗留物,来自过去在当代不再发挥效用的,至少是不再完全发挥效用的传统文化,曾被视为阻碍社会发展遭到贬损与否定,冠以我们极为熟悉的“落后文化”、“旧的传统”、“保守”、“封建”、“迷信”等刻板符号,这源自中国近代受侮辱与殖民的历史语境.在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之后,人们把这些遗留物“China”(谐音“拆呐”)完之后,怀旧成为人们保护传统文化的原因.她认为非遗始于UNESCO的提倡,保护理论体系来自国外,很多人不知道文化遗产保护是怎么一回事,惯常的反应是发展旅游.所以,我国也许只有文物保护体系,而没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5].著者的上述观点指出了因历史原因,我们没有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更谈不上文化遗产在知识层面的传播,使得我国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普遍缺失.在此基础上,方李莉沿用费孝通先生“人文资源”①的思路,着重从“资源”角度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她认为文化遗产不仅是来自过去的文化表现形式,更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宝贵文化资源,能不断提供给人们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强调文化遗产的资源意义和价值.目前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并不能充分体现当代赋予“文化”的多重意义,因此视文化遗产为资源时,就是要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生活.而“创新”一词在现下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断遭到滥用时,方李莉指出“民众有时比我们更知道,他们应该如何生活,如何创造新的文化.……创新也是一种保护方式”[6].这一观点,贯穿于她西部人文资源的一系列研究著作中②.在法规层面,响应2003年公约,我国官方正式法规文件把非遗与文化资源联系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③”结合方李莉的讨论,笔者认为,视文化遗产为“资源”,重点在于“利用”和“受益”于当代人,其背后蕴含着人类学关于“文化再创造”的理论视角,侧重于那些被我们视为非遗的文化形式在当代的重新发现和创新,但把发现和利用的主体转向了“民众”,但民众是哪些人,在理论层面又如何对非遗“创新”做出内涵上的诠释.上述文化遗产的“资源化”观点如何在理论层面得到发展,这都是十分值得观察的,沿着这个思考下去,或许将形成基于我国国情的文化遗产理论.在我国当下人的发展主要用于为经济服务的社会语境中,把“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遗联系在一起有其必然性的一面.当我们使用“文化遗产”时,表明它是与特定群体相联系的,较之这一内涵,文化资源则包容了当代文化产业盛行背景下“利用”的内涵,追求更多人来共享、消费它们,这点也是为我国公众所津津乐道的.如起用云南草根舞蹈演员但在商业票房上获得极大成功的《云南印象》,被视为非遗在当代传承的典型样本.再有河南的少林武术产业,1982年电影《少林寺》公映后,此后逐渐带动起旅游、教育、电子游戏、表演等文化产业.1984年260万人到河南登封县旅游,2004年到少林寺的游客按每人消费200元计算,登封的经济收益为2.2亿元;少林寺周围的武校有5万学生,按每人每年消费1万元计算,是5个亿.2005年,经少林寺授权,由台湾开发的大型网络《少林传奇》游戏举行公测;2005年,舞剧《风中少林》在北京保利剧院上演[7].。
如何保护人类文化遗产
如何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人类文化遗产是我们宝贵的财富。
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了我们的共同责任,而且是我们向后代留下更丰富文化遗产的必要条件。
那么,如何保护和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呢?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认识文化遗产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我们需要首先认识什么是人类文化遗产。
人类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从古代传承下来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存,包括文物、建筑、文学、音乐、绘画、雕塑、手工艺品、习俗、节日等等。
这些遗产是我们人类所继承的独特的文化宝藏,对于我们认识历史、了解文明、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必要性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因为文化遗产不仅关乎一个国家,同时也关乎全人类。
文化遗产能够帮助我们懂得和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文明,更好地了解我们自己。
文化遗产能够反映历史、社会、政治、宗教等重要因素,对于研究人类历史和社会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文化遗产能够实现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和反映人类的文化传承。
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我们向后代留下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三、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方法1.加强文化遗产意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第一步,就是培养人们对文化遗产的意识。
我们需要认识到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树立尊重、珍视、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
我们可以通过举办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如博物馆的展览、讲座、比赛、文化节等,鼓励人们关注文化遗产。
2.加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法律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各个国家应该开展立法工作,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
同时,对于侵犯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以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
3.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维护除了法律保护外,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也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
目前,一些古建筑、古文物等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外力破坏,需要进行修复和保护。
我们可以采用尽可能最新的文化遗产保护技术进行保护维修,如动态监控、数字化管理等,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及不断传承。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人们对于遗产继承权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权的新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权的新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一、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遗产继承权平等的原则,即无论男女、年龄、身份地位、职业等因素,继承人在享受遗产继承权上应当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的确立将有效避免传统封建观念对于遗产继承权的不公平待遇,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追求。
2. 自由原则最新民法典在遗产继承权方面强调自由原则,即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遗产进行继承或放弃继承,具备了更多的自主权。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个人意愿,减少了法律干预的干涉,进一步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遗产继承顺序的调整根据最新民法典的新规定,遗产继承顺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配偶优先继承在以往的民法规定中,配偶在遗产继承中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但是最新民法典对此进行了重要调整,将配偶的地位提升至重要的位置。
即使有子女或父母等亲属存在,在继承时配偶依然具有优先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2.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最新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过去,亲属之间可以无条件继承遗产,而现在新的规定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继承人要遵守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尊重遗产人的愿望,才能享有继承权。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避免亲属继承中的不公平现象,保护遗产人的意愿。
三、遗产继承权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遗产继承权的实施,最新民法典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 继承人的知情权继承人在享受遗产继承权的同时,也具备了获得相关遗产信息的权利。
遗产人的遗嘱或财产情况应当及时向继承人进行披露,确保继承人的知情权。
2. 继承人的维权渠道最新民法典为继承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如果继承权受到侵害或者遭遇不公平对待,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
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实践和发展
收稿日期:2019-03-18基金项目: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GQ17091);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立项规划课题(JG18DB0066);辽宁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辽教函【2018】471)号;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农林学科工作委员会立项课题(2019-NLZX-YB52)第一作者:王炎(1995-),男,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通讯作者:裴兆斌(1968-),男,大连海洋大学教授,博士,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海洋法与渔业法研究。
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实践和发展王炎,刘笑晨,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摘要: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就已提出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但其争议一直从未停止。
近年来,面对国际社会变化的新形势,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新的适用和发展情形。
从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理论基础入手,总结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和发展经验,剖析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适用和发展困境的主要成因,介绍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上的努力和阻碍。
以期在突破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缺乏事实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开发制度操作性和可行性较低的发展困境的基础上,推动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适用和新发展。
因此,厘清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的内涵及性质,完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和发展的法律制度,通过坚持成本与效益并重、明确管理工作重点与核心和加强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措施加快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建设,推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国际领域的适用和创新发展。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财产;继承原则;国际海底管理局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13(2019)03-0289-06伴随科技的日益发展和人类对地球探索的不断深入,蕴藏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公共领域的自然资源吸引着世界的目光,其中,国际海底区域最为引人关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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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摘要:“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既是一个道德观念又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地球某些地方是属于全人类的,其资源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并从中受益,并且考虑到未来的世代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共同空间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实际上可能超出了这个传统的范围而适用。
关键字:海洋法革命、月球协定、共同利益一、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提出的背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首次提出时,饱受争议,并且至今仍在探讨之中。
争议包括这一议题的范围、内容和地位以及该原则与其他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些评论人员认为,由于缺乏实践应用,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例如,对于海底资源的开采,然而随后被现代环境条约拒之门外。
相反的是,其他一些评论员认为作为一条普遍的国际法原则其仍然具有持久的意义。
即使被各个国家接受还存在困难,然而不断升级的全球性的生态退化和持续无法阻止的所谓的公地悲剧(哈丁1968年),将使得人们继续保持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这一概念的关注。
1人们尽一系列努力将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应用到自然和文化遗产、海洋生物资源、南极洲以及全球的生态系统如大气或气候系统中去,这样的例证俯拾即是。
(一)阿尔维德·帕尔多提议“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法律讨论肇始于马耳他大使阿尔维德·帕尔多(1914-1999)于1967年在联合国的演讲。
在这次演讲中,阿尔维德·帕尔多提出,海床和大洋海底是超越国家管辖范围,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该演讲具有重大的意义,并直接触发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谈判以及其他的立法发展,阿尔维德·帕尔多因此赢得了“海洋法之父”的称号。
但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有着更长的历史,是帕尔多将其发展成为关于海洋的法律概念。
其他的前人,包括作家和环境主义者伊丽莎白·曼·博尔热斯认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是关于新世界秩序的道德性的概念,建立于新的合作模式、生态理论和哲学的基础之上。
2这一历史对于阐明人类共同遗产的道德核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为现在和未来的世代,人类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每个人生命的一部分。
(二)联合国其他协议1948年的世界宪法草案证明地球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的财富,并为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管理。
关注核技术和资源的利用,为了军事和和平的目的催生了早期的提议:核资源应当共同拥有和管理,不能为任何一个国家拥有。
联合国中也可以找到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痕迹。
如规范各国对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开发和利用的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
然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突破。
1967年世界法和平会议提出,公海为“人类共同遗产”,并指出,海底应该受到联合国的管辖和控制。
二、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渊源(一)海洋法的革命考虑到新科技对于海洋的影响,军事化及扩张对于拥有海洋的一部分提出的要求,例如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再加上不断增长的经济差距和与之相关的对人类安全的长期危害,促使阿尔维德·帕尔多发展出这样的理念:海洋的所有空间,包括海洋的表面,水容积,海床及其底土和生物资源,都应当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不考虑现有的国家管辖的要求。
这一理念的目的是取代已经过时“公海自由”对海洋区域提出的国际公地。
(公认的主权国家管辖权以外,拥有重要的天然资源的区域被称为国际公地。
)公海自由,经过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年至1645年)的发展,创建一个开放的准入制度,允许其放任使用。
只存在极少的限制用以保护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对资源的免费利用。
3相反,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海洋空间极其资源应作为公地,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制而被国家私有。
作为公地海洋空间向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开放,但是其利用应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而受国际社会的控制和管理。
海洋空间和资源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该国家应代表人类的利益规范和管理,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国家利益。
这种态度认识到,海洋是生态系统的统一体,不允许放任的自由和不受约束的国家主权的行使。
包括通过在国家和国际海洋空间建立一条界限,使得海洋空间的管辖范围清晰(1971年海洋空间条约草案)和防止逐步的对国家管辖范围的扩张。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概念最初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海洋法适用于所有的海洋空间和资源而实现海洋法的革命。
但是1967年阿尔维德·帕尔多认识到,这样的一个提议会遭到试图向更多的海洋空间和资源提出主权国家要求的强大国家的反对。
超越国家管辖范围,通过关注有更多限制的实体“海床”的法律地位,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可以在联合国法律范围内获得重要的立足点。
1967年马耳他提议产生了很多重要的发展,包括1970年联合国超越国家管辖范围限制,治理海床、大洋底和及其底土的原则的大会宣言。
这一宣言设立了须被执行的法律原则,即海床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并且帮助创立了签订新的海洋法公约谈判的共识:联合国海洋公约。
较之倡导者的预想,最终的结果是更加有限制的适用。
联合国海洋公约限制了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一些矿石上的适用,例如,蕴藏于海床深处的锰结核这样的矿产资源。
4(二)1979年月球协定尽管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一些方面出现在1967年外层空间协议上,但是知道1979年才在旨在管理月球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月球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第11条(1)生成月球及其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关于世界资源开发体系的具体细节,包括平等分享利益的条款的争论,通过顺延未来管理制度得到解决。
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批准了月球协议;然而该协议以其创立的法律普遍原则的基础上,反对对财产的要求,应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而不仅仅是批准协议的国家。
5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是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指地球的组成部分和宇宙为人类共有。
人类共有的遗产包括海床和底土以及外层空间。
根据该原则,除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利用两极,海床以及其他空间外,任何某一国家或是某一群国家的不能为私利而独占。
三、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核心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包含五个核心组成部分:1. 共同遗产空间不为任何私人或公共所使用,没有任何个人合法拥有共同遗产空间。
2. 各国的代表须代表各国领土或是地区的所有利益管理资源,因为共同地区属于每一个人。
3.所有的国家须主动与其他的国家分享从共同遗产地区开发获得的资源。
4.在共同遗产地区不得设立武器或军事设施。
5.应为后代的利益保护共同遗产空间。
最近几年,这些核心使得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仍然是国际环境律师努力的核心。
被公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
四、围绕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存在的争议关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一直存在,想以为评论家所说的那样,该原则向适用于具有全球意义的资源的制度提出了质疑,且不论这种制度适用在何处。
6因此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挑战可传统的国际法理念,例如领土、主权、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格,还有全球资源的分配以及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国际法(Baslar 1997)。
7此外,人们很早就已经认识到,现在建立起来的海洋管理具有潜力形成未来不断增强的相互依存的世界的形成。
备受关注的问题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防止公地的进一步分解和私有化以及以以更多的社群主义价值观和法律保护共有财富。
此还在非拨款这一核心元素是否会妨碍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应用于位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全球具有重要意义的空间和资源上,例如,雨林以及其动物和植物种群。
公平利用需要资金技术的分享,利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科学收益也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企业集团之间产生了特殊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往往将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看作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关键要素。
五、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在其他领域的拓展应用经过几年的发展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已经应用于一些列的资源和空间:渔业、南极、北极景观、地球同步轨道、遗传资源(植物,动物和生命形式的遗传物质)和基本的食物资源。
最近几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开展广泛的活动大力支持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如声明、公约、协议,这些均承认自然和文化遗产属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尽管很难定义,“自然和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元素、从考古遗址到历史古迹在到文化现象(例如文学、语言和习惯做法),自然体系包括岛屿、生物圈保护区、荒漠。
一个新的具有潜力的应用领域是人类基因组。
这样就可以组织因企业利益而将人类基因组专利化。
在生态和世代的背景下,地球本身就是各异被各个世代共享的公地,不论其地理位置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也应当被扩展到具有国际重要性的面向未来世代福祉的自然和文化资源——这些问题都可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
六、运用前景展望在短时间内,从国家实践和条约谈判的角度看,未来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应用将会受到限制。
超越联合国海洋公约和月球协议,国际律师倾向于将该原则看做是政治性的和期望性的。
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地位的议题、对两极融化冰川下的海床的主张,深海石油资源的地位等这些争议问题将在短期内检验各个国家对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承诺。
在海洋的背景下,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仅仅提供了现行了两种方式,要不所有的国家自由使用或是国家取得并行使主权。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也认识到了生态系统的相互依存并承认人类的使用。
因此,这一原则与生态管理方法有着共同之处,即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制度。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也同一个关于国家角色转换的讨论相关,国家应从仅仅是关注本国的利益到承担保护生态系统的义务,不论这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如何,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行动。
各国可能会沉默地接受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适用的可能性,但是国际法不再是各国唯一的准绳和国际律师。
全球民主社会在发展中起着不断增强的作用,接受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的概念。
世界主义利益的更新、全球宪政主义、全球生态市民身份和公正以及分享道德原则的研究使全人类想着更和平和稳定的未来迈进。
参考文献:1. 欧斌: 《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载《外交学院学报》2003 年第4 期。
2. 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Celestial Bodies, 有学者将其译为《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见贺其治著:《外层空间法》, 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第117页。
3. 李燕妙:《试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与基本内涵》,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4年第2期。
4. 金永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性质研究》,社会科学, 2005年第3期。
5. 欧斌, 余丽萍, 毛晓磊.:《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外交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
6. 王红艳:《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评》,工会论坛,2007年第1期。
7. 戚道孟:《国际环境法概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 0 0 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