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同海损的范围

王琰*

【内容摘要】共同海损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是海商法中最早形成的法律制

度,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已变得异

常复杂,为搞好共同海损的理算就必须弄清共同海损的范围。本文就对共同海损

的范围进行讨论。

【关键词】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

【Abstract】General average is the oldest maritime regulations, the

earliest form of maritime law in the legal system,and has a long histo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general average adjusted work has become very complex, as well the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wa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verage. This article is on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verage.

【keywords】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

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当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 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

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类似民法

上的紧急避险制度,一般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受益人应当就因采取避险措

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规定:“为了同一

航程中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以使该财

产脱离危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共同海损行为”。①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很好地保护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促进了航运。虽然共

同海损的理算十分复杂繁琐,而且在理算过程中对各项依据时有争议,但是既然

共同受益,就应当共同分摊的理念已被大多数人认同,尤其在我国,这一理念是

我国明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弄清共同海损的范围对解决货船双

方的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海损的范围确定是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C

的规定,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用,方可作为共同海损。其

他间接的损失,如船舶或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

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范围按照性质分为两类,即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它们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船本

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牵涉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损失。

*王琰,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8级四班学生;学号:20080740412。

①赵德铭等编著:《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30页。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的牺牲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惯例中较为通用的一种,但是其《1994年规则》和《2004年规则》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讲,共同海损的牺牲有如下表现形式:

(一)船舶牺牲

船舶牺牲,指船舶或船用材料抢救船舶和货物的过程中,遭受的部分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扑灭船上火灾。扑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是指在船上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为了灭火而采取的诸如灌水、注入蒸汽,或将失火船舶搁浅、凿沉等措施而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因为此种灭火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因而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在制定“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时,为了理算工作的方便而规定,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烟熏和火烤,均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得到补偿。

2.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割弃残损物(cutting away wreck),是指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拆除因事故而被毁灭或虽未毁灭但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残留物体的行为。应该指出,由于残损物本身已无使用价值可言(有些即使还有些使用价值,但如果将其继续留在船上,也将会对船舶或货物造成进一步威胁),因此,将其割弃就不应作为共同海损来对待。但是,由于割弃残损物而造成的船舶或货物进一步损失例如因割弃残损的船桅而砸坏了船体),则应列入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damage done by voluntarystranding),是指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而有意将船舶驶往浅滩或将其凿沉在浅水地带的行为。只要此种搁浅行为是为了船货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则由于有意搁浅所致的船货或其他财产的损害,均可作为共同海损。此外,在搁浅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费以及事后雇佣他船脱浅的费用等,均可列入共同海损。

4.作为燃料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损失。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cargo,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是指在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耗尽时,将船上所载的部分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当作燃料而烧掉所导致的损失。当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消耗殆尽时,船长决定将船上所载的某些货物、船用材料或者物料作为燃料烧掉,此种损失一般应当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对待。

5.机器或者锅炉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damage to engines and boilers),是指对于搁浅并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为了使其重新浮起而采取非常措施,致使机器和锅炉超负荷而蒙受的损害。只要此类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如果在船舶漂浮的状态下因使用推进器或锅炉而遭受的损害,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6.卸货过程损失。在卸货过程中造成的损害(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e),是指在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在避难港为了检修船舶而对货物进行操作、卸载、存栈、重装和积载或移动货物或燃、物料时所造成的货物的进一步损失。②

(二)货物牺牲

货物牺牲,指由于共同海损采取所致船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它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抛弃货物(jettison of cargo),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

②傅延中的《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世界水运,第26卷第1期,2008年2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