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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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共同海损是指在共同海运中,所发生的非单一货物损失或其他相关费用的分摊方式。

它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在海上运输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所采取的一种公平、公正的赔偿方式。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涉及许多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货物的毁损、丢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补偿费用。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海难、海盗袭击、自然灾害等),货物可能会发生毁损或丢失。

如果只由一个承运人或者某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将会给其造成不公平。

因此,共同海损的原则是将损失分摊给所有参与海运的各方,保障各方的利益。

其次,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还包括海上救助行动的费用。

在海上运输中,如果船只遇到危险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行动,比如救援被困人员、营救遇险船只等,这些费用也属于共同海损范围之内。

因为救助行动需要消耗人力物力,而且往往是为了保护共同利益,所以这些费用也应由所有参与海运的各方分摊。

此外,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还包括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比如可以包括船只维修费用、海员工资损失、港口停泊费等。

这些费用往往是由于海上运输中的意外情况所产生,而且是为了保障海运正常进行而需要付出的费用。

因此,这些费用也应纳入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之内,由所有参与海运的各方分摊。

总而言之,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涵盖了货物的毁损、丢失以及与此相关的赔偿和补偿费用,海上救助行动的费用以及其他海运相关费用。

通过共同海损的方式,可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使海运更加公平公正。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确保分摊过程公正合理,以达到共同海损的真正意义。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品质公差:是产品品质的公差。

因科技水平,生产加工能力所限,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

2.品质机动幅度:买方允许卖方所交商品品质指标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3.公定重量:指用科学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公定回潮率.4.数量的机动幅度:即双方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一般称为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5.唛头:是指运输标志。

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乎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以简单的文字组成。

6.指示性标志:针对一些易碎,易损,易变质商品的性质,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提醒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和储存时应注意的实现.7.中性包装: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家,地点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

8.班轮运输:指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9.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租船运输。

既无固定的船期表,又无固定的航线和停靠港口,有关船舶的航线和停靠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10.集装箱:指具有一定规格强度的专为周转使用的金属货箱.11.集装箱运输: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

装卸效率高,船舶周转快,货运成本低,手续简便等优点.12.国际多式联运: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际的连贯运输。

13.滞期费:未按规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延误了船期,则应向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14.速遣费:如果按照规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15.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16.海损:被保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灭失即为海上损失,简称海损.包括与海运项链的路上或内湖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海商法试题及案例..

六、案例分析题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

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

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

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

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

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

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

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六、案例分析题1、(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

名词解释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几艘船只同时遭受的海损。

它不同于普通的海损,普通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一艘船只所遭受的海损,其中包括船只的损坏、货物的损毁或货物受损以及因拖延而导致的损失等。

但共同海损不同,它指的是几艘船只(可能几艘船只上搭载的货物是同一个承运人的)在海上航行时,一次性同时遭受的海损,其中的损失将由所有的船东、承运人以及货物的拥有者均分。

共同海损的起因可能是因为船只与另一艘船只碰撞、因台风、暴风雨或飓风等自然灾害、大气压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海盗突袭、调度失误、遗失或操纵失误等原因造成的。

根据《海上运输国际公约》和《国际公约》,受共同海损影响的船东可以在海事法院向货主提起诉讼,以索取损失补偿,而货物的拥有者则可以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及其他国际公约,当遭受共同海损时,船东需向货主提出共同海损请求,要求货主支付损失补偿;当与其他船只同时受到海损影响时,其他船东不能提出共同海损请求,但受害船东可以把其他船东的损失包括在其索赔范围内,而不需要考虑对方的索赔。

如果受害船东提出的损失补偿申请不被货主接受,受害船东可以在法院向货主提起诉讼,以索取损失补偿。

同时,受害船东也可以向其他受害船东提出费用分摊请求,以补偿由其他受害船只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是在货主尚未支付损失补偿之前,由所有受害船东与拥有货物的受害人自行协商确定损失补偿费用。

此外,受害船东也可以通过船舶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索赔,以得到更多的损失补偿。

总之,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几艘船只同时遭受的海损,受害船东可以把其他船东的损失包括在其索赔范围内,要求货主支付损失补偿。

受害船东也可以通过船舶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索赔,以得到更多的损失补偿。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作 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但 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e.g.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有 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十大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本暂行规则,并设立海损理算处。

第一条共同海损的范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一、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二、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三、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四、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必须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费用,以及由于修理而卸载、重装和移动船上货物等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在当前情况下可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这些费用,除经船、货双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过被节省的费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损失和费用外其他一切问接损失,包括由于迟延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都不属于共同海损。

第二条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雄。

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有举证的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

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

第三条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

6.海商法:共同海损

6.海商法:共同海损

§6.第六章共同海损§6.1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概念☐海损(Average):在海上运输过程或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货物等遭受海上风险或事故(仅指部分损伤)而造成的损失,海上人员的伤亡等。

*就财产性质的海损,根据损失的原因分为: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在海上航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直接引起船舶、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则是在上述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时,为了摆脱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因而对船舶和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进一步损失或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救险措施造成的损害或产生的费用为共同海损,船长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共同海损措施或共同海损行为。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都是部分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有关☐ 1.某船在航行时因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驾驶台玻璃吹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驾驶员将船驶往附近的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共同海损,人所为的行为)【P. A. 和G.A的区别】:☐ 1.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同:P.A.:海上危险造成的直接损失;G.A.:海上危险发生后为共同安全,(人)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P.A.:根据“天灾自负原则”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对造成损失有相应责任人的,受害人可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G.A.:共同海损由共同海损行为的所有受益方按照各自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原则☐MC199:“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自己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1.狭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损失(牺牲sacrifice费用)2.广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负担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共同海损”如何分摊海损指因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货物、装卸设备等的损坏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当发生海损时,货主和船东之间通常会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来分摊这些损失。

其中,共同海损是指在保护船舶和货物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共同行动才能阻止、减轻或消除海损,而产生的费用所引起的共同损失。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分摊原则、分摊范围和分摊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并且结合国际公约和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海上运输通则》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为拯救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装卸设备采取合理行动并使之在安全中脱离危险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所引起的共同损失。

共同海损的主要特征是:1)共同行动的必要性,即需要船舶、货物和装卸设备的共同行动才能阻止、减轻或消除海损;2)费用的产生,即共同行动会导致一定的费用支出;3)损失的共同承担,即这些费用应由船舶的运输各方共同承担。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公平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必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

即根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程度来确定分摊比例,使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2)实质公平原则:对于共同行动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简单地按照费用的大小来分摊,而应注意实质公平,即考虑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分摊比例。

3)权益平衡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应依据各方的权益平衡原则。

各方应根据自身利益和风险承担的大小来确定分摊比例,以实现各方的平衡和共赢。

4)风险承担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应当基于各方所承担的风险。

运输各方对海难的发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因此在分摊共同海损时应考虑各方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合理的分配。

共同海损的分摊范围共同海损的分摊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力费用:即为拯救船舶和货物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如救援人员的工资、工作时间的补偿等。

2)物资费用:即为拯救船舶和货物所购买的各种物资费用,如救生艇、绳索、螺栓等。

2.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2.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海上风险的种类
(一)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其 含义如下: 1.恶劣气候:海上飓风、大浪引起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 2.雷电:雷电直接造成,或由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3.海啸: 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地方下陷上升,引起海洋剧列震 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货物和船舶受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货物或船舶的损失。 5.洪水: 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受 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 6.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浪击落海和海水、湖水、河水进 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及贮存处所等。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部分全损 partial
(一)实际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 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 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无法挽回标的,如 被海盗抢走、政府没收等。
第二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 损失和灭失,称为海上损失。最常见的是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 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
实际全损 actual 协议全损 arranged
例4: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 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 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 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 美元和880美元。赔偿金额计算: 赔偿金额 = 2000+3200 = 5200(美元) 注:4000元为每件货物的保险金额 即:400000÷100=4000(元)

损失类型.

损失类型.

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由船方、货方与运费收入方按比例分摊。
损失类型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 合理的; 3)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 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 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或目的港,从而避
损失类型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是指还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原因,又可分为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1、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雨淋、 串味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2、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 例如,由于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损失类型
3、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 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 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
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损失类型
2、部分损失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PA): 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特定利益方的部分 损失,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及船方。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共同海损是指因海上运输时船舶受损或载运货物受损而产生的损失。

一旦发生共同海损,损失将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船舶、货物、装卸设备和运输人员。

以下是对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的详细介绍:首先,共同海损可能会导致船舶的损坏或沉没。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海难、碰撞、火灾等。

这些事件可能会导致船舶丧失作业能力,甚至完全失去航行能力。

因此,共同海损可能导致船舶所有者遭受船舶价值的巨大损失。

其次,共同海损还涉及到运输的货物损失。

在海上运输中,货物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受到损坏,如水渍、霉菌、摔碎等。

此外,货物还可能因船只受损而遭受降价或报废的风险。

这意味着货主可能会损失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价值。

此外,共同海损还可能导致运输设备的损坏。

装卸设备如起重机、起重机、装载机等在海上运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如果这些设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受损,将会导致装卸作业的停工和延误,给船舶所有者和货主带来额外的损失。

另外,共同海损还可能对运输人员造成伤害。

船舶上的船员在海上航行中面临各种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等。

这将导致船舶所有者承担工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等额外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有一些指导性的措施可以帮助船舶所有者和货主降低损失。

首先,船舶所有者可以购买海上运输保险来减轻损失。

这种保险可以覆盖船舶损坏、货物损坏、人员伤害等多种风险。

其次,船舶所有者和货主应该选择可靠、经验丰富的运输公司,以减少共同海损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和设备,可以预防潜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非常广泛,涉及船舶、货物、装卸设备和运输人员。

船舶所有者和货主应该采取措施来减轻损失,如购买保险、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等。

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共同海损带来的损失,并保证航运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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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范围王琰*【内容摘要】共同海损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是海商法中最早形成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已变得异常复杂,为搞好共同海损的理算就必须弄清共同海损的范围。

本文就对共同海损的范围进行讨论。

【关键词】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Abstract】General average is the oldest maritime regulations, theearliest form of maritime law in the legal system,and has a long histo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general average adjusted work has become very complex, as well the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wa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verage. This article is on the scope of the general average.【keywords】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 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类似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一般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受益人应当就因采取避险措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规定:“为了同一航程中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以使该财产脱离危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存在共同海损行为”。

①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很好地保护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促进了航运。

虽然共同海损的理算十分复杂繁琐,而且在理算过程中对各项依据时有争议,但是既然共同受益,就应当共同分摊的理念已被大多数人认同,尤其在我国,这一理念是我国明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此,弄清共同海损的范围对解决货船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海损的范围确定是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规则C的规定,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损失或费用,方可作为共同海损。

其他间接的损失,如船舶或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范围按照性质分为两类,即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它们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船本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牵涉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损失。

*王琰,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8级四班学生;学号:20080740412。

①赵德铭等编著:《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30页。

一、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的牺牲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惯例中较为通用的一种,但是其《1994年规则》和《2004年规则》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讲,共同海损的牺牲有如下表现形式:(一)船舶牺牲船舶牺牲,指船舶或船用材料抢救船舶和货物的过程中,遭受的部分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几项:1.扑灭船上火灾。

扑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是指在船上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为了灭火而采取的诸如灌水、注入蒸汽,或将失火船舶搁浅、凿沉等措施而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

因为此种灭火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因而可以作为共同海损。

在制定“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时,为了理算工作的方便而规定,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烟熏和火烤,均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得到补偿。

2.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

割弃残损物(cutting away wreck),是指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拆除因事故而被毁灭或虽未毁灭但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残留物体的行为。

应该指出,由于残损物本身已无使用价值可言(有些即使还有些使用价值,但如果将其继续留在船上,也将会对船舶或货物造成进一步威胁),因此,将其割弃就不应作为共同海损来对待。

但是,由于割弃残损物而造成的船舶或货物进一步损失例如因割弃残损的船桅而砸坏了船体),则应列入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

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damage done by voluntarystranding),是指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而有意将船舶驶往浅滩或将其凿沉在浅水地带的行为。

只要此种搁浅行为是为了船货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则由于有意搁浅所致的船货或其他财产的损害,均可作为共同海损。

此外,在搁浅期间的船员工资、伙食费以及事后雇佣他船脱浅的费用等,均可列入共同海损。

4.作为燃料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损失。

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cargo,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是指在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耗尽时,将船上所载的部分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当作燃料而烧掉所导致的损失。

当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消耗殆尽时,船长决定将船上所载的某些货物、船用材料或者物料作为燃料烧掉,此种损失一般应当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对待。

5.机器或者锅炉损害。

机器和锅炉的损害(damage to engines and boilers),是指对于搁浅并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为了使其重新浮起而采取非常措施,致使机器和锅炉超负荷而蒙受的损害。

只要此类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但是,如果在船舶漂浮的状态下因使用推进器或锅炉而遭受的损害,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6.卸货过程损失。

在卸货过程中造成的损害(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e),是指在船舶遭遇海难事故后,在避难港为了检修船舶而对货物进行操作、卸载、存栈、重装和积载或移动货物或燃、物料时所造成的货物的进一步损失。

②(二)货物牺牲货物牺牲,指由于共同海损采取所致船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它包括:1.抛弃货物的损失。

抛弃货物(jettison of cargo),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②傅延中的《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世界水运,第26卷第1期,2008年2月。

中的财产遭遇危险时,为了解除危险而将船上所载的部分货物抛弃入海的行为。

随着海员技术和造船技术的改进,抛弃货物的损失在现代海运中已经不多见了。

但是,海上风云莫测,一般规则都仍然保留了抛弃货物的损失。

2.货物湿损。

船舶遭受意外事故后在抢救船舶和货物的过程中,货物被涌入或渗入货仓的海水浸湿,或在灭火的过程中被水喷湿或浸湿等,都属于共同海损。

但是烟熏或火烤造成货物的损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船舶在避难港地御载、储存、重装或搬移货物、燃料或物料。

③(三)运费牺牲。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以上是共同海损牺牲的基本形式,但随着国际航运的发展必会有新的共同海损牺牲出现。

二、共同海损费用除了以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形式出现的共同海损牺牲外,共同海损损失还以共同海损费用的方式出现。

依《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第194条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救助费用在船舶遇难而不能自救时,一般会请第三方进行救助,由此而发生的支付给第三方的救助救助报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损,此为最典型的共同海损费用之一。

另外,鉴于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艺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报酬,也是共同海损费用。

我国《海商法》对救助费用未作规定,但只要救助费用的支出符合《海商法》第193条,仍应作为共同海损。

(二)避难港费用我国《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未完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御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的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避难港费用是指载货船发生海损事故后,为了船货及其他财产共同安全或安全续航而驶入邻近港口避难、修理船舶所发生额外费用,其构成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项:1.进入港口及在港口停留的费用;2.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其他开支;3.在避难港进行御载、运输、储存等对货物有关操作费用。

(三)代理费用指为了节省或取代原应列入共同海损费用而替代产生的费用。

我国《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可以最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它包括:1.拖轮拖带费;2.雇佣驳船费;3.船舶临时修理费;4.修理船舶的工人加班费;5.转运货物的费用;6.船舶带货入坞附加费。

(四)垫款手续费指由船方或货方预先支付共同海损费用之后向各共损措施受益方收取的手续费。

(五)杂项费用③何丽新,饶玉琳著:《海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28~230页。

指处理与共同海损事项有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1.共同海损保险费;2.船舶、货物共同海损损失检修费;3.船主、货主或监修人费用;4.船舶避难港代理费、电报费;5.垫付共同海损的手续费和利息,我国《海商法》第201条作了规定;6.索赔费用;(六)理算费用(虽然《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未将其列入共同海损,但根据习惯,该项费用亦可列入共同海损。

)指理算人向申请理算的人收取的劳务费,主要包括书写海损报告和认证费用、损失金鉴定费、差旅费等。

④以上是共同海损费用的基本内容,而现在海盗活动日益猖獗,以高额赎金换回人质及船、货的案例发生率不断攀高,以往的海盗行为主要表现为海盗登上船舶,对船上财产进行掠夺以及损坏船舶或者货物,但现在索马里海盗的行为却不同于以往,他们劫持船舶后,并不对船舶或者货物进行破坏或者偷盗,而是将它们保存完好,接着向船东索要大笔赎金。

赎金能否列入共同海损,我国相关法律对海盗赎金问题并未提及,对此争议很大。

如将其认定为共同海损,主要问题有二:⑤1.共同海损分摊的困难:实践中,海盗要求的赎金总是以一口价的形式出现,不会按船舶赎金、人质赎金、货物赎金(更不可能分货物种类如茶叶赎金、大豆赎金、菜籽油赎金)来进行分别开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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