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西南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在此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动土作业的安全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和责任。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公司的动土作业活动,包括土地平整、基坑开挖、地基加固等与土壤有关的工作。
3. 安全要求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3.1 工作环境安全•动土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必须清晰可见,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动土作业区域必须确保无其他工作人员无故闯入,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进行围栏封闭,确保无人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3.2 设备安全•使用的动土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合格证明。
•所有设备必须安装完好,无损坏和故障,以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动土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
3.3 人员安全•动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所有动土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动土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保持警觉和注意周围的安全情况。
4. 安全措施为确保动土作业的安全性,应采取以下措施:4.1 动土前的准备工作•在动土作业前,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评估土壤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针对不同类型的动土作业,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确保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安全要求。
4.2 动土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动土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其稳定和安全性。
•定期对动土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安全性。
•动土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4.3 安全监控与应急措施•在动土作业区域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并确保现场人员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西南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公司所有动土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要求2.1 动土前的准备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1.编制动土作业方案;2.评估动土作业可能引发的安全危险,采取措施降低风险;3.保证动土现场的安全,并设置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区域的设施;4.确定动土现场的作业边界。
2.2 员工安全培训在进行动土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岗前培训和技术培训,并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执行,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3 作业现场安全在作业现场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严格执行动土作业方案,确保动土过程中的安全;2.检查和修复现场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3.检查和维护现场出入口设施,确保安全地进行进出场操作;4.配备适当的工具和装备,以便应对应急情况;5.严格按照作业现场的作业边界进行动土作业。
2.4 突发事件应对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常规应急预案演练,以处理可能发生的自然和人为灾害事件。
同时必须编写完备的应急预案,以便在需要时能快速响应。
2.5 安全检查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每天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确保检查记录的更新和保存。
2.6 上报安全情况在动土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上报安全情况,并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
如出现事故,必须进行记录、分类、统计和整理,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3. 安全违规处理在动土作业中,如果发现有人违反安全规定,会执行以下处理方式:1.提醒员工遵守规定并进行再次安全培训;2.罚款和扣除奖金,这是公司对违规员工的经济惩罚,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执行;3.冻结客户订货,对于特别重要的客户订货,因为公司需要严格维护班组的生产纪律,所以会冻结客户的订货。
4. 结束语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动土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安全风险,同时保护员工的安全。
在进行动土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中的要求,并由公司的经理进行审查,以确保安全规定得到严格落实。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制定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单位HSE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以单位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二)对本单位所属组织的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三)制定责任制大纲;(四)组织编制;(五)审查责任制草案;(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审核修订,当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安全职责、职能进行修订。
第三章责任制内容第九条分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土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动土作业包括施工、挖掘、爆破等在土地或者地下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动土作业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动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动土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禁止违章作业。
第六条公司设立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条员工参加动土作业前需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动土作业涉及到的设备、工具等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动土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条对于重大动土作业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现场设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四条严禁随意更改动土作业方案,遵守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如需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动土现场应保持整洁,做好防尘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停止作业等待处理。
第十八条动土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公司应及时报警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将对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章作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三章动土作业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动土作业安全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员工参加培训后需经过考核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新员工入职需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了解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章动土作业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动土作业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西南油气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动火作业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七条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气体检测要求(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作业许可安全浓度才能进行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培训合格的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净化装置;(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管理职责2.1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3.1作业危害识别(JSA)3.1.1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作业安全措施3.2.1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3.2.2.1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_2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动土作业管理制度1一、总则1.1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2.1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附则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规范》和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结合分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动土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凡进行动土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在铁路路基2米内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和关闭第五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动土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
3.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
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的工器具;——气候;——其他。
4.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油气管道动火规范》(Q/SY 64-201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或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进行动火作业,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工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第七条工业动火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
第八条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九条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气体检测要求(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高处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如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有操作规程或方案,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高处作业分级第五条高处作业分级1.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高度分为四级:高度在2~5m(含2m)为一级,5~15(含5m) 为二级,15~30m(含15m)为三级,高度在30m(含30m)为四级。
2.存在下述列举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级别上调一级: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2)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及以上的高温作业;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4)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5)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6)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8)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及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9)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10)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西南油气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挖掘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挖掘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挖掘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挖掘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挖掘作业培训,执行挖掘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挖掘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必要时制定作业方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工作前安全分析和作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一)交通状况;(二)附近的振动源;(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五)土质类型;(六)地表水和地下水;(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八)架空的公用设施;(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十一)使用的工器具;(十二)气候;(十三)其他。
第六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挖掘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点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规范》和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结合分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动土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凡进行动土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在铁路路基2米内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和关闭第五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动土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
3.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
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的工器具;——气候;——其他。
4.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关于发布实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文件
西南司质〔2009〕92号
关于发布实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按照集团公司HSE体系建设推进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集团公司发布实施了一系列HSE管理规范和制度。
根据集团公司已下发的规范和制度,分公司结合实际,制订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3项制度,对原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7项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这10项制度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传达贯彻,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
2.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9.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管理办法
10.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
环境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管理制度作业许可规定通知
抄送:分公司领导,助理,副总师,机关各处(部)室。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09年06月22日印发—2 —。
西南油气田公司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公司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吊装作业指挥人员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司索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起重机械司机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第九条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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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规范》和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结合分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动土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凡进行动土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在铁路路基2米内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和关闭第五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动土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
3.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
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的工器具;——气候;——其他。
4.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5.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基层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动土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条作业延期和关闭。
1. 动土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2. 作业完成后,申请负责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现场监督人员应立即取消动土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 动土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 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 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八条在动土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九条作业申请人:1.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 办理作业许可证;3.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5. 组织实施作业;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作业批准人: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 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人: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等情况时,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技术负责人:1. 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2. 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3. 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4. 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三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十四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人员要求。
1.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2.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3.人工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
4.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坑、井、沟槽开挖技术要求。
1. 挖掘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2.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3.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准采用挖坡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应急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七条开挖方式技术要求。
1. 根据土方工程开挖深度和工程量的大小,选择机械和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方案。
2. 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3. 动土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挖掘机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4.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机械挖掘,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5. 对于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八条保护系统技术要求。
1. 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2.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3. 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
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4. 在动土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5.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
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6.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
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7. 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8. 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九条邻近结构物技术要求。
1.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3.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第二十条进出口技术要求。
1. 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排水技术要求。
1.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2. 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不得进行挖掘作业。
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
第二十二条危险性气体环境技术要求。
1.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2.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3. 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