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2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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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浅谈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浅谈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一、政策性搬迁的概念强调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需与以下几种行为进行区分:1、企业自行搬迁;2、商业性搬迁;3、政府回购;4、国有公司回购;为了表述方便,下面将1-4等行为归纳为非政策搬迁。

尤其是3-4,许多单位认为只要是政府主导的,必然是政策性拆迁,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二、怎么证明是政策性搬迁要当地拆迁办等政府部门出具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文件,并且尽量在签定拆迁协议时取得。

木渎金枫路在修建中环高架时,某一公司由于在签定拆迁协议时,未取得政策性拆迁的证明,后来拆迁负责人调离岗位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明,被当地税务局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3000多万余元,由于修建中环高架是典型的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木渎政府等多部门协调后,才得以解决。

因此,一定要在拆迁协议时取得证明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文件。

三、增值税(一)、政策性拆迁1、土地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免征;2、房屋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文件没有明确免征;实务中,如果房屋被政府收回后拆除了,一般不予征收;未拆除的需要过户给政府的,应该缴纳;3、机器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应该征收;实务中,如果机器设备作为废品处理了,一般不予征收;能正常使用需要转移所有权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的,应该征收;4、其他如搬迁奖励等,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应项项目,因此不征。

(二)、非政策性拆迁1、不动产、机器设备,视同销售;2、其他如搬迁奖励等,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应项项目,因此不征。

四、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性搬迁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则可以在搬迁完成年度确认所得。

(二)、非政策性搬迁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确认所得。

五、土地增值税(一)、政策性搬迁免征;(二)、非政策性搬迁视同销售;六、常见错误1、将政府回购、国资公司回购等理解为政策性搬迁;2、未取得政策性搬迁证明;3、未办理搬迁备案手续,也没有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年度申报纳税;4、认为只要是政策性搬迁,什么税收就不用缴;5、未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丧失分期确认所得的机会;6、搬迁开始年度应不晚于取的第一笔补偿款的年度,不一定是签定拆迁协议年度。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的说明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大地税公告【2013】2号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

1、以上法规规范的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以上法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2、法规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不能按照以上法规执行。

3、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大地税公告【2013】2号规定执行。

(1)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3】第11号规定。

(3)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2】第40号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与各项规定之间的差异见附表1。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注意的问题(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③拆迁补偿协议;④资产处置计划;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09-28 15:34搜房网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2012-09-28/8680666.htm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定义,即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可见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之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之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收入。

那么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搬迁即商业性搬迁税收政策是怎么的呢?一、营业税(一)政策性搬迁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收回府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作者:张美令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6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废止。

新的文件对搬迁收入、支出、税务处理以及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等进行了明晰的梳理,方便对政策的理解,但与原文件相比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发生变化的几大方面(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原文件:没有直接的表述,但是从政策性搬迁收入来看,原文件的界定应该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

新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文件所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注:新文件采用列举法列明六种需要,使政策性搬迁范围更为明确,相当于缩小了政策性搬迁的口径。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原文件:包含三項收入,分别为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新文件:包括两项收入,分别为搬迁过程中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注: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含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但在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章节加入了土地置换的内容;对于搬迁补偿收入原文件强调从政府取得,而新文件则明确是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搬迁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口径。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原文件:对于有搬迁规划的企业,其发生的购置或建造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新文件:明确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2.08.10【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治理方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治理方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称“118号文”),从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费用的范围、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

笔者对40号公告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定义并列举范围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相对118号文更加明确,易于纳税人掌握。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定义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能证明搬迁行为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并对属于政策性搬迁进行列举。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2012.9.5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2012.9.5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告。

函)一、40号公告与118号函的内容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对比表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二、“118号函”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列为永久性不征税收入“118号函”对政策性搬迁是非常鼓励和支持的。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该公告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由此可见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是关键。

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即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

上述第一项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在政策性搬迁领域中,哪些行为才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具体对此规定了六项具体事项,允许企业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政策解读
制度解读 I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 总局税务 干部进修 学院 朱长胜
近E t ,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 2 0 1 3年第 1 1 号公告 , 旨在对前 两个 搬迁 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会增加 有学 者认 为 , 国税 函[ 2 0 0 9 ] 1 1 8号文件考 虑到 了企 业重 置 固 定资产时遇到的物价上涨因素,并且 以允许重置 固定资产等支 出 重复税前扣除 的方式支持和鼓 励企业政策性搬迁 ,因而可 以视 为
税负 的激烈辩论和不同争议也到 了画上句号的时候 。

种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 2 0 1 2年第 4 0号公告取消 了该项税收优
[ 2 0 0 9 ] 1 1 8号文件允许重置 固定资产等支 出从搬 迁收入 中直接扣
惠, 这对企业今后政策性搬迁有不利影响。也有学者认 为 , 国税 函

误 读 引发 的 辩 论 和 争 议
提供 的货物运输等相关服务 , 为了抵扣进项税额 , 可以要求小 规模 纳税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向当地 的主管税到降低税负 的效果。此次税 改之后 , 交通运 输业 获取进项税额的压力要 明显大 于其 他行业 , 这在“ 营改增 ” 政
因有如下两点 : 第一 , 2 0 1 2 年第 4 0 号公告终止 了之前 的政策性搬
迁政策规定 。国税 函[ 2 0 0 9 ] l 1 8号文件关 于允许 政策性搬迁的企 业将重置 固定资产等支出从搬迁 收入 中扣除 的作法并非 “ 原创 ” , 而是源 自2 0 0 7年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政 策性搬迁收 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财税[ 2 0 0 7 ] 6 1 号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01 前言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同时废止。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2011年度前各地对118号文的理解不同,有的省市出台了一些关于118号文的解读或操作流程、指南。

比如无锡国税就出台了《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

本案例就在政策变化过渡时期发生,并影响延续至今。

02 案例2011年某生产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因大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被异地搬迁重建,政府对其原厂址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停工损失进行补偿。

协议计划补偿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停工损失共计5050万元,于2012年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根据118号文的规定,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经事务所审核确认搬迁完成年度为2012年度,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全额确认。

甲公司2012年度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搬迁补偿收入对应的搬迁支出为6,498,179.88 元。

2012动迁政策详解

2012动迁政策详解

动迁政策详解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新旧政策对比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新旧政策对比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新旧政策对比
侯江玲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围绕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以期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便于税收征管,减少税企争议.本文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以供参考.
【总页数】2页(P76-77)
【作者】侯江玲
【作者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大连116023【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探讨 [J], 陈章明
2.新准则下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核算 [J], 许文锦
3.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J], 陈建红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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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告。

函)
一、40号公告与118号函的内容
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对比表
二、“118号函”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列为永久性不征税收入
“118号函”对政策性搬迁是非常鼓励和支持的。

只要企业在搬迁规划次年起5年完成搬迁,并将搬迁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从搬迁处置收入中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第六年搬迁企业取得的收入大于上述支出的结余计税)。

“118号函”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重置固定资产,甚至在重置过程中扩大投
资规模均可以扣除收入,从积极性方面看,无疑是鼓励政府进行城市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搬迁和技术改造,并扩大再生产。

但“118号函”从税法原理来看,存在违反法理的问题。

由于重置资产已经进行了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以后资产使用期间,仍可以进行折旧摊销,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40号公告”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列为时间性不征税收入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2、搬迁收入按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暂不征税(企业得到的是五年的财务费用);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四、“40号公告”的特点
1、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
“118号函”中政策性搬迁的定义比较笼统,“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属非政策搬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收入
“118号函”……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40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指企业搬迁收入,包括:
(1)企业搬迁补偿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
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⑤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3、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支出
“118号函”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
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40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包括: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进一步明确了搬迁资产、新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是对搬迁的老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投产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二是对搬迁需要大修后使用的资产,应加上大修支出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三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5、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搬迁开始进行税务申报,完成进行所得税清算
“118号函”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搬迁完成年度),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注意: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6、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经营亏损的弥补期限
“40号公告”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五、“40号公告”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异地重建是需要重置成本的,如企业需要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建造与原来规模相当的厂房也需要建设资金,作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应该至少允许企业与原来规模相当的投资支出扣除,因为原有建设规模的重置,理论上是不会给企业带来增值的,因此,企业用于重置原生产规模的搬迁收入征税,无疑是增加企业税收负担,挫伤企业响应政府要求企业搬迁的积极性。

对地方政府而言,一定程度上制约地块的收储、房屋征收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有效推进,加大企业和单位土地收购、房屋征收的成本。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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