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2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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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告。函)

一、40号公告与118号函的内容

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对比表

二、“118号函”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列为永久性不征税收入

“118号函”对政策性搬迁是非常鼓励和支持的。只要企业在搬迁规划次年起5年完成搬迁,并将搬迁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从搬迁处置收入中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第六年搬迁企业取得的收入大于上述支出的结余计税)。

“118号函”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重置固定资产,甚至在重置过程中扩大投

资规模均可以扣除收入,从积极性方面看,无疑是鼓励政府进行城市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搬迁和技术改造,并扩大再生产。

但“118号函”从税法原理来看,存在违反法理的问题。由于重置资产已经进行了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以后资产使用期间,仍可以进行折旧摊销,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40号公告”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列为时间性不征税收入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2、搬迁收入按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暂不征税(企业得到的是五年的财务费用);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四、“40号公告”的特点

1、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

“118号函”中政策性搬迁的定义比较笼统,“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属非政策搬迁。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收入

“118号函”……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40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指企业搬迁收入,包括:

(1)企业搬迁补偿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⑤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3、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支出

“118号函”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

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40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包括: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进一步明确了搬迁资产、新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是对搬迁的老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投产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二是对搬迁需要大修后使用的资产,应加上大修支出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三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5、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搬迁开始进行税务申报,完成进行所得税清算

“118号函”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搬迁完成年度),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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