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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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基本常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危房鉴定基本常识??

一、危房概念:

危房,即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鉴定程序:

受理委托→调查勘测→分析验算→评级定论→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三、危房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四、房屋的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五、构件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Td:危险构件

Fd:非危险构件

六、房屋结构类型划分:

木结构

钢结构

砖木结构

砖石结构

砖混结构

钢混结构(含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等)

混合结构(含有上述两类以上的结构)

七、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八、构件危险性鉴定:

地基基础: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砌砖结构构件:重点检查砌砖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砖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

木结构构件: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结构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混凝土结构构件: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钢结构构件: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九、μ与鉴定结论:

μdf≥0.75,属D级

μds≥0.75,属D级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

十、Psdm与鉴定结论:

Psdm<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

5%≤Psdm<17.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

17.5%≤Psdm<65%,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

65%≤Psdm,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

十一、符号规定: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维护结构d级隶属度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十二、危房鉴定法规、规章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砌砖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十三、鉴定人员规定:

危房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

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有权另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十四、危房处理建议: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有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十五、鉴定费:

房屋所有人的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十六、危房治理: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房,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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