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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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健康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问题

浅谈健康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问题

档苑论坛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建立并日臻完善,但在健康档案利用中暴露出居民健康隐私被泄露等问题,要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利用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就必须从健全法律法规、做好网络信息保护、提高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好社会宣传教育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健康档案;隐私;保护在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全民健康档案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健康档案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年龄、籍贯、学历、经济状况、家族疾病史、婚姻史、生育史、生活习惯、嗜好、各种检查结果等。

以上信息涉及的个人隐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记录居民身体健康状况的病历信息;二是反映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信息;三是不愿意让外人知道或知道后对个人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疾病病史信息,如肝炎、肺结核、艾滋病、肿瘤等;四是居民日常活动状况信息,如职业活动、宗教信仰等;五是声像健康档案,如照片、各类检查单(片)等。

以上信息的泄露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影响,也会对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及政府公信力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各种极端行为的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何有效地采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规范档案信息管理,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利用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使得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既要方便共享,又要保证个人隐私的私密性不受侵犯,成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者、保管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既是对人权、法律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1当前我国居民健康档案隐私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1.1我国居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

1.1.1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和隐私权是一个人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入的属于个人信息控制部分的领域,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生活、精神独处的享有。

[1]隐私权就是对上述领域享有他人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

浅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浅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 2期
杨 玉 国 : 谈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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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宪 法对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 四十条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 秘 密受法 律保 护 。除 因 国家 安 第 全或 者 追查刑 事犯 罪 的需要 , 由公安 机关或 检察 机关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程序对 通信 进行 检查 外 , 何 组织或 者 任

定 的危害 。
二 是某 些商 家把 留存 登记 的公 民个人 信息 , 集 、 收 泄漏 、 卖 、 取 个人 利益 。2 1 买 牟 0 2年“ 1 ” 费 者权 3・ 5 消
益 日期 间被 中央 电视 台曝 光 的电信 企业 、 业企 业 、 商 中介 咨询 中心均 存在 大量 收集 、 存 、 意 利 用 、 改公 储 恶 篡 民个人 信息行 为 。这 些单 位 中的工作 人员 通过 企业 内 收集 、 存 的大量公 民个 人信 息进 行各 种 不 法活 动 , 储 严
3 公 民个 人 信 息权 的法 律 保 护 情 况
目前 , 国公 民个 人信 息权 保护 的立法 集 中体现 在宪法 和 民事立 法 、 我 刑法 中 。
收 稿 日期 : 0 2 0 — 5 2 1—32
作 者 简 介 : 玉 国 (9 2 )男 , 杨 1 6一 , பைடு நூலகம்北 沧县 人 , 州 师 范 学 院 图书 馆 馆 员 , 要从 事 法 律 研 究 工 作 。 沧 主
21 2 6 0 2年期 月 第
技 NE I 校 OL E 学 J UR 北 工H 程E NGI ER NG AND E 学 CALC 报 GE O 河 NAL OF EB IE 术 高 等 专 科 C T HNI L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越来越容易,因为个人信息极易受到恶意使用和篡改,从而引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

文章旨在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价值,我国个人信息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一、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是对本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体、家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

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间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

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

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

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

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

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数量比较少,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小。

在法律条规上没有普遍的针对性,重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忽视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这样往往导致个人信息的主体财产及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很多法律条款只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却没有提出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浅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

浅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

浅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高科技的数据化信息社会,信息的录入与传播在互联网中不断扩散。

互联网作为当前社会传播信息的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其互联网的安全性就是互联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今年11月1号起就已经开始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

所以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互联网数据化体系完善正文:近年来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依托于科技的发展,5G时代的到来为互联网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提供了渠道。

对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来说,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既是机遇,但是与此同时又充满了挑战。

一方面,它们加快了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速了城市建设,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

其中最为严重的则是影响了我们的个人安全,尤其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所以现在解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成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存在的问题:1.网民的安全意识较弱现如今是大数据的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可以不用“面对面聊天“,以微信、QQ、抖音、快手这样类似的应用程序来说,很多的网民都用朋友圈、空间以及微博、抖音这些平台来展现自己的日常生活。

不过在分享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暴露我们的个人隐私,例如在分享照片时,暴露了自己的所在位置或者其他的和自己有关的身份信息。

而且还有很多网民在浏览网站时,不重视自己的隐私,直接扫描网站上面的二维码来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些行为都会影响我们的个人安全,特别是隐私安全。

2.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现在这个阶段,许多的企业和厂商在用户注册账号时,都会要求用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等个人信息。

而这些信息几乎都保存在互联网服务器中,其管理者则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取得非法收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意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从而随意兜售用户的个人信息,这种违法行为也会给用户带来不小的危害。

浅谈现有条件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策

浅谈现有条件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策

QIC羅建壬IJOr)01n.'i摘 要:通过阐明个人信息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和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立足现有法律规范尚待健全的客观条件,探索总结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为 基础的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方法,为企业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关弼:个人信息引言《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 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曰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是网络数据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包含在网络数据范围之内。

因个人信息非常重要,不同于一般的数据,国家在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专门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 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强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中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具有极端重要性,在存储位置上进行专门规定,即应存储在境内。

个人信息安全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密不可分,公安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网安[2020] 1960号)在建立 并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时,要求加强重要12廳匿3 2021年第1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失**、数据安全雄■■珠安全人f,;息的人敦*半白或致务系统图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个人信息关系图—、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突出随着近年来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网络信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律为主导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 美 国这种模式 的产 生也是 以政 府 传到 了互联 网信息 中, 这样就形成 了个人信息的信息化时代 。 当人们在互联 网中留下个人的资料时 . 通过这些资料就可 以确 定 为主要主导产生的 . 其中规范了各行业应 当遵守 的个人信息保 护的相 以达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 目的 而即使美 国没有像 欧盟那 样 个人 的基本信 息 . 包括个人 的一些 日常行为和心理 活动等 内容 . 个 人 关制度 , 也依然能够在行业 自律为 主导 的保护模 信息 的信息来 源方式是不确定 的 , 但是在经 过分析后 . 可能会被识别 的立法 规制的信息保 护模式 .

种不 良的产业链 。我 国针对这种现象 的发生也给予 了很 大的重视 , 严格规定 合法 的征信机构 对信用数据 的采集等行为使之真 正用于客
避免 出现个人 信息大面 积的泄露 . 从而损 害消费者 的 相应 的采取 了各种信息保护措施 . 出台了相关 的法律法规来 限制这种 户信用 的 目的 .
◇ 科学管理◇
科技 墨向导
2 0 1 4 年0 5 期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 黑龙江技师学院
【 摘
王 海 涛 黑龙江 鸡西
1 5 8 1 0 0 )
要】 现如今 , 信 息化 时代 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 中的各个部分 , - - F A4  ̄ - 息的使 用与处理也 已经走 向信 息化 , 从而 出现 了一些个人信息的
现象 的发 生 在未来 . 对 于非法泄漏个人信息 的一些行为 . 一经发现也 隐私权
泄 漏, 这种现 象的 出现使个人信息从而遭到而 已的使用和篡改 , 严重影响 了人 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 法律保护模式的 实施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将有 着非 常重要 的意义。本 文介绍 了个人信息的相关意义 以及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 息法律保护模 式以及 法律制度等 内容。

浅谈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保护

浅谈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保护

个人信息 的内容 掌握 大量公 民个 人信息 的部 门,如 电信公司 、 网络 时代的个人信 息,主要是指存 储于个 网站 、银行 、保 险公司 、房 屋 中介 、某些政府 人计算机 、手机或 网络上一 切与个人利 益有关 部 门、教育部 门、房地产 公司等 ,信 息安全意 的数字信 息 ,主要 包括姓名 、年龄、性 别、生 识 淡薄,管理技 术措施 不力,信 息管理制度不 日、身份 证号码等 个人基本 资料 ,手机 号码、 健全 ,造成个人信 息有 意或无意被泄露。
的存取 和审计功能 ,确 保系统 中的用 户个人信 息得到 更加 稳妥 的安全 技术防护 。对 于在互联 3 . 个人信 息泄 露导致 自身安全 受到威胁 。 2 . 被 动窃 取 。被 动 窃取 是 指个 人信 息被 网上邀游 的个人而 言,可 以使用技术 加强个人 涉及 到个人家庭 、住址与 收入等敏 感信息 的泄 别 有用心 的人采取各种 手段收集 盗卖 。比如通 信息保护 。 比如对个人 敏感数据进 行加密 ,即 露 ,有 可能导致 损害个人 安全的犯 罪事件 。有 过 利用互联 网搜索 引擎 搜索个人信 息,汇集成 使这些数据 不小心被盗 ,也将是看不 懂而无用 些小偷 获得 了他 人的信 息后 ,先拨 打电话 ,确 册 ,出售 给 需 要购 买 的人 , 通过 建 立挂 马 网 的 。 定家 中是否有人 ,然后再 进行盗窃 。个人信息 站 、发送垃 圾 电子 邮件 或者 电话 查询等方 式, 参考文献 的泄露 也沦为 一些不法分 子打击报 复、绑架 、 以各种 “ 诱饵 ” ,诱使 受害人透 露个人信 息, 1 】 李振汕. 基 于互联 网的个 人信 息保 护的探讨 Ⅱ J . 网络 安 敲诈 、勒索 、抢 劫甚至故 意伤害 、故意杀人等 通 过病毒 、木马和黑客 攻击个人 电脑或者 网络 【 全技术与应用, 2 0 0 9 ( 3 ) . 严 重 犯 罪 作 案 的工 具 。 服务器盗 取个人 电子账号、密码等等 。 【 2 】 彭默馨 等. 浅析个人信 息安全 问题及对 策U 】 . 保 密工 4 . 个 人信息 的泄露甚或威胁 到国家安全 。 五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2 0 0 9 ( 3 ) . 许多人 认为个人 信息泄露 ,没什么值得 大惊小 个人信息安全 的保护应 当从完善法规和管 作, 3 ] 刘帅等. 欧美网络个人信 息保 护的启 示Ⅱ 】 . 淮北师 范大 怪的 。但 是对于 军人或者 国家重要部 门公务人 理 制度、提 高个 人意识 和采 取技术 措施三方面 【 学学报, 2 0 1 2 ( 6 ) . 员来说 ,一旦个 人信息被别 有用心 的情报 机构 着 力 。 获得 ,有 可能从这 些看似保密 程度不 高的信息 1 . 健 全个 人信 息保 护 的法 规 与制 度 。首 中提 取 出重 要 的情 报 。据有 关 军情 报 专家 说 先 ,国家应为保 护公 民个 人信息安全 创建 良好 作 者简介 :李 勇,男,学士 ,蚌埠 汽车士官学校基础 “ 一张士 兵的工作 照片 ,有 可能从 中看 出一些 的法律 环境 。2 0 1 2 年1 2 月2 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部讲师 ,主要研 究方向 :计算机应用 ,网络及信息安

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料 中所 反 应 的 各 种 信 息 ,加 上 人 们 的 判 断 就 可 以确 定 这 些 资 料 是 否 有 关 某 个 人 的 ,或 者 说 通 过 资 料 中 的信 息 可 以确认 特 定个 人 的身 份 。
归为名誉权保护范围。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中再 次 强 调 指 出: 未 经 他 人 同 意擅 “ 对
向: 境刑法。 环

6 ・ 2
马粤
第 2期
知悉 公 民 的个 人 信 息 , 当予 以保 密 。” 1 第 5 规 应 第 9条 款 定 :泄 露 居 民 个 人 信 息 , 害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的 , 法 给 予 “ 侵 依 行政 处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这 一 条文 是 直 接 对 公 安 机 关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作 出 法 律 规 定 ,规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对 个 人 信 息 赋 有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代 , 乎 有关 个 人 的一 切 消息 、 料 或 者 情 况 都 可 以 被 加 几 资
工成个人信息 。 个人 信息不 但包括个 人可 以被识 别 的所有 资料 , 而 且包括其家庭的相关 资料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个 人信 息 为 本 人所 有 .
1 . 宪法 的相关规定 我国《 宪法》 3 第 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民的人 “ 格尊严不受 侵犯 。” 4 第 0条规定 :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 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是《 法》 这 宪 从基本法的角度 对隐私 权所作 出的原则性 保护 ,为个人信 息在其他法律部 门中 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自公 布 他 人 的隐 私 材 料 或 以书 面 、 口头 形 式 宣 扬 他 人 隐

浅谈高校教学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浅谈高校教学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经成为获取财富的手段之一。当前个人信息的泄露现象 E渐 l 普遍 , 加强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 , 势在
二是来馆利用档案的公务单 位完全没有个 人信 息保 护意 识。 公务单位一般都是学生的用人单位 , 来调查学生在校成绩 和一些表现情况 , 对于这项工作本身无可厚非 , 但有些单 位不
上 已经默示 同意学校管理部 门对其个人信息可 以进行合理 的 察知。由于大学生主体地位与生活环境 的特殊性 , 保护学生 的 个人信息显得尤 为迫切和重要 。涉及学生个人信息最多 的是
教学档案 , 教学档案是 高等 学校档案 的主体 、 核心和重点 , 它 在整个学校档案中占有重要位置。
个人信息
保护
本没有考虑 到如果档案馆不需 要任何手续 , 凭来 人 口头叙 单 述是谁 的同学就可查到 自己相 关个人信 息资料的话 , 个人信
息 的泄 露 情 况 将 会 很 严 重 。
在信息社会 , 信息渗透到各个领域 , 成为一种基础性 的支 柱资源 , 信息 意味着机会和财富 , 能够掌握和利用 个人 信息 已
教学档 案是在教学 活动 和教学管理 过程 中直接形 成的, 是教学活动 的历史记录, 是教学人员 、 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 人
第三是某些档 案管理人员 的信息保护 意识 也 比较 薄弱 ,
对维护个人信息 主体 的权 益不够重 视。档案 工作 者在 档案信 息服务 中注重开放利 用而忽视个人 信息安全保 护的现象较 为 普遍 , 在档案提供利用过程 中, 违反操作 规范和管理规定的情 况也时有发生。当前 , 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例 中, 档案机构为过
划 、 科 与 实 验 室 建 设 、 生 与 学 籍 管 理 、 堂 教 学 与 教 学 实 学 招 课

浅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个 人 信息 的覆 盖 范 围大于 个 人 隐私 。个 人信 息
中. 与公 众 利 益无 关 , 不便 于 他 人 知 道 的 私人 信 息 、 私 人 活动 、 私人 空 间等 一切个 人 资 料 和资 讯 , 才能 成 为 隐私 。 而个 人信 息除 了包 含这 部 分 隐私 以外 , 包 还 括 琐碎 的个 人信 息 以及可 以公 开 的个人 信息 。 信 息指 经 过处理 后 得 到的 数据 。个 人 数据 是 可
12 个 人 信 息 的 界 定 .
中央 电视 台《 日说 法》 目曾经报 道 , 今 栏 江苏南 京 的一位 先生在 求 职时交给聘用 单位 身份 证复 印件 , 被 别 有 用心 的人用 于在某 移动 通信 公 司 申领 一个 手 机 号码 。 果 使用 者一个 月恶 意欠 费 3O o多元 。尽 管 结 o 这 位先 生一再 申明 , 移动运 营商仍 坚持 由他 支付 话 但 费, 双方 对簿公 堂仍未 有结果 。 现实生 活 中 , 民个 人 公 信息 被公 布或 被不 良用心者所 掌握 , 个人 财产 甚至 人 身安 全受 到不 法侵 害的案例层 出不穷 。 友 邦 顾 问公 司 曾就公 众对 《 人 信 息保 护法 》 个 启
以 通 过 人递 的个 人 信
息 。 物化 的个人 信息 的载体 。 人 信息 中没有物 化 是 个 成个 人 数据 的信息也 大 量存 在 , 因此 , 人 信息 的定 个
摘 要 阐述 了 与个 人 信 息 相 关 的 一 些概 念 , 析 了我 国个 人信 息遭 受侵 害 的 现 状 及 保 护 的 必要 性 , 讨 了我 国个 人 信 息 分 探
中 图分 类 号 : 9 38 D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论文(1)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论文(1)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论文(1)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数据技术的成熟和数据量的爆炸式增长,大数据的时代已经到来。

大数据的到来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益,然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却成为人类在数据时代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就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大数据时代的基本情况大数据时代以数据的规模、速度、种类和价值的四个特征为显著标志。

数据规模的快速增长是大数据时代的首要特征,全世界每天产生的数据量已经达到了万亿级别;数据的处理能力被提高至毫秒计算级别,实现了大数据的高速处理;多样化的数据种类,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数据的价值不断的提高,成为商业、政治和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源。

大数据也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的生产要素和智慧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个人隐私问题的出现大数据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被不加保护地收集并被利用。

在社交网络、智能家居、支付系统以及各种数据采集技术的应用下,人们的行为轨迹、消费习惯、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的个人信息都被提取出来并进行了分析。

这无疑加剧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例如在购物平台购买某些商品之后,接下来会有推荐类似商品的广告,这让一些消费者感到被跟踪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这间接证明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出现。

三、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面对个人隐私的问题,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强化国家立法、建立行业规范、提高信息安全防护等。

同时推广使用技术手段,如匿名技术、数据脱敏等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达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政府应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监管,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个人隐私信息有效受保护。

同时个人应保持对自己的信息保护意识,对数据隐私泄露保持关注和警惕。

企业应当规范其数据使用过程,明确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其服务的赋予合理、透明的价值。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公众的个人信息。

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平台的使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这种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也可能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甚至给个人带来身心健康上的困扰。

对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成为了当务之急的问题。

一、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在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台收集个人信息不规范:很多平台在注册账号时都会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手机、身份证号等。

有些平台在收集这些信息时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等,导致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暴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2. 平台数据泄露事件:一些平台由于技术安全问题或内部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个人信息外泄,比如用户的个人资料、支付信息、通讯录等都可能因此被盗取。

3. 平台滥用个人信息:一些平台为了谋取利益,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这给用户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以上种种情况都表明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必须加强法律规制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大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销毁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等。

该法规对个人信息泄露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如果发生泄露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被泄露的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是针对平台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防止网络数据泄露。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银行账户、信用卡信息、支付宝账户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将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因此,探讨个人金融信息的现状与对策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目前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尚存不少问题。

一方面,许多人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和知识,随意透露个人金融信息,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源头复杂,包括电信诈骗、恶意软件、网络黑客等多种形式,防范措施缺乏完善。

此外,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后的监管与追责机制不健全,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往往难以维权。

为了应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的培养,通过宣传教育、社会媒体等途径提高公众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其次,加强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预防,建立起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体系,包括强化网络安全防护、建立安全的支付系统、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等。

再次,加强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后的监管与追责机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个人对金融信息保护也需采取主动措施。

首先,保持个人金融信息的机密性,不要随意透露个人的银行账号、信用卡信息等重要信息。

其次,定期检查个人金融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警。

再次,增强个人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尽量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避免使用公共无线网络进行敏感操作。

最后,定期更换密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组合,提高密码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密切关注个人金融账户的安全,加强对金融信息泄露及滥用行为的监管与追责,才能有效应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保护个人金融安全。

浅谈网络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乔于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桂林541004摘要:我们处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网络普及程度很高,在日常生活中,网民获取网络信息常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按照提示要求完善个人信息,网民个人信息便随之流入网络,形成网络信息资源。

个别服务商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网民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非法交易,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环境令人担忧。

我国对于网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处在探索阶段,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虽然对个人信息权、取得方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但仍存在较大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信息泄露;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10-02作者简介:乔于珊(1997-),女,汉族,山东菏泽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大三)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王利明教授指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由此可知,个人信息与我们每个自然人息息相关。

个人信息常涉及个人隐私,公民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被我国民法所明确保护。

在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我国首次从民事权利层面提出了个人信息权,并且在私法领域明确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然而,近年来个人信息已广泛流通于互联网中,网络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侵犯的情形多有发生。

网络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个人信息数据,还包括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理。

在个人信息数据范围界定方面,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相关规定,不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主张相应诉求;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由于公民无法介入,若网络服务商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很难及时有效地知晓相关情况并作出自我保护。

因此,为更全面有效地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笔者认为应由专门法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范。

一、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一)网民知情度较低大数据时代,对于一些网络应用,网民必须授权系统可以访问其个人资料才能实现操作,然而,系统并未明示个人资料的可访问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常存在过量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而网民对此却知之甚少。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除了通过互联网获取、交流各种信息外,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工具也成为人们日常生中获取、交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公民个人的信息被非法泄漏的事情屡见不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宣传与教育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诚信观,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大惩处非法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单位的监管制度,对防止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途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们屡见有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家庭情况,公务员考试中存在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报名的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利用的现象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关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途径,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的途径公民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秘密、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储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储蓄及其他财产等情况。

个人信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相关,另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而我国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后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

①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泄漏的现象仍然是存在,其泄漏途径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通过非法买卖信息途径泄漏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为了达到自己某种目的通过给予私家侦探社、私家侦探或者知悉该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钱财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

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像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印证。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浅谈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个人信息遭到恶意使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亟待建立,本文从立法理念、信息主体的权利、立法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s759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披露了两则关于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一是银行员工泄露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二是罗维邓白氏低价贩卖1.5亿个人信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热议。

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情况令人堪忧,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却存在失控状态, 2005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初稿已制定完成,但至今未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2012年初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报批国家标准,但即使得到批准,它仍然只是“技术指导文件”,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虽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也只限于“情节严重”,对日益泛滥的并未达到刑法保护高度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并不适用。

目前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切实有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教育及工作经历、医疗记录、照片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

二、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一)关于立法理念。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要兼顾个人信息的静态保护与合理流通。

在静态保护上应将个人信息权利确认为具体人格权并设计适当的权利实现途径,在动态流通上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以及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的交换程序问题。

(二)关于信息主体的权利。

信息主体应当享有信息控制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信息收益权及获得救济权。

(三)关于立法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原则应当包括:(1)直接收集原则。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读《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第二版)》有感

浅谈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读《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第二版)》有感

82《中国信用卡》2022.10的个人信息,如人口普查数据和一些包括电话和银行往来记录的商业
文件,来追捕犹太人和抵抗运动成员等。

读到书中所叙述的这段历史,笔者深受触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不仅关系着个人的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财产是否安全,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时期甚至还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危。

2010年,笔者将阅读此
书的心得体会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业务实践结合起来,广泛收集文献资
料,撰写并发表了“冲突与平衡: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一文,
指出征信权和隐私权是征信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

一个有效的征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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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22.10《中国信用卡》系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好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利益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当个人征信与隐私权保护发生不可调和应根据人权保护原则,使个人征信让位于隐私权保护。

金融信息因其独特的价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各类违法采集、非法倒卖个人金融信息以及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和财产损失,部分违规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也为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要解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生活、工作之余应多读金融书籍,提高金融素养,切实增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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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浅谈

邮政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浅谈
持 久 的 司 法 控 诉 令 这
信息包 括个人 身份信 息和非 身份 信息 。个人 身份信 息包 括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址 、 住 电话 号码 、 电子 邮箱 、 电子指 纹 、 因数据 等 , 基 特 指可 以单独识 别具 体 自然人 的信息 。 个人身 份信息是 指人 口 非 统 计信 息 , 括年 龄 、 别 、 包 性 职业 、 育 和/ 收入 、 人爱 好 和兴 教 或 个 趣等。 对于 个人身 份信息 . 绝大 多数 人都不 愿意 向不相 关 的他人透 露 . 作 为不愿 为 他人公 开 或知悉 的秘 密 . 其 相对 于他 人 来讲 应属 于个人 隐 私范 畴 , 具体 自然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支 配 , 依 法享 有被 并 保 护权 。而在一 定场合 , 具体 自然 人 自愿 公开 的非个 人身 份信 息 和私 密性 不高 的个 人身 份信 息如 个人 电子 邮箱 等则 不 属 于个 人
中不 断 探 索和 完 善 更 为 有 效 的 C A 方 式 , S
合 适 的 C A 推 动者是 C A 成功 的 重要 因 S S 素 , A 推 动 者 决 非 简 单 地 将 大 家 召 集 起 CS
发 挥 C A对 内部 控制 的持续 改进 作用 。 S
21 0 1年 2月 1 我 国工业 和信息 化部 发布《 息安 全技术 01 3, 信
的 内 审部 门提 出 了更 高 的 工 作 要 求 。选 择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C A 参 与者 队 伍 . 有 效 S 为 发 挥 C A 的作 用 提 供 智 力 支 撑 。 S 3、S 成 果 的 利 用 问 题 。C A 成 果 是 CA S 其 价 值 的 体 现 . 层 人 民 银 行 应 提 高 员 工 基 对 C A 的 认 知 度 , 质 要 重 于 形 式 . 实 S 实 切 起 到 为 领 导 决 策 或 被 审 计 单 位 改 进 工 作

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

浅谈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包括购物、社交、上网等等。

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广阔性也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了风险。

平台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给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平台泄露个人信息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的泄露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人们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平台泄露个人信息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规制。

在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两部法律分别对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网络安全法》在第42条中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16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些法律规定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我国还加强了对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监管。

设立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

监管部门还要求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这些监管措施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执行。

尽管有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平台泄露个人信息问题依然存在。

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制裁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彰。

有些违法行为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绕过监管,而法律对这些新型违法行为的规定相对滞后。

一些平台为了经济利益,故意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出售信息给他人,而这些行为往往很难被发现和追责。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和责任追究非常重要。

平台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监管。

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作者:代云韬来源:《科学与财富》2021年第03期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高速传输的社会,人们离开网络已经寸步难行。

个人信息作为互联网信息非常小的一部分,却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财产安全,一旦被泄露,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可收拾的后果。

因此,如何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客户信息泄露问题,如何的更好保护好客户的信息,是本文的研究方向,通过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最后找出保护好个人信息的最好方法。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一、引言当今时代是一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从电子科技的应用到电子支付的应用,我国始终处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尤其是在电子支付行业,更是世界各国无法匹敌的。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已经在各界中的呼声越来越多。

无论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之欲出,还是到各个条例的规定,再到公民自我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强,都已经说明了,在这个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多么重要。

大数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方面和快捷,使我国在科技、贸易、办公等等一系列领域中都处于不败之地,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使得我们有些捉襟见肘。

这些年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很好的保护?在信息行业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约束?只有做好这些问题,才能使信息行业走的更远、更稳。

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建议2.1个人信息的保护监管是重中之重任何行业都需要有监管,监管是对用户的权益的很好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数据的接受者都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管。

从数据的产生到传输,再到接收。

都应该有相应的监管机制。

而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监管就进行相应的变化,随时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我们要从各个角度去探索管理的方法,监管的力度。

为了使我国的互联网平台做得更强,而进行全面的有效的多途径的监管。

搭建好各个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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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

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

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

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

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

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

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

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

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

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
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即使对被侵害主体进行了经济赔偿,但是往往赔偿相对于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于社会中的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成本较低,但是却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这种现状不仅是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纵容,同时也对这种行为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确认个人信息属于信息主体享有的财产权范围,信息主体享有个人信息的支配权。

三、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归责原则
在民法学上把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归责原则。

归则原则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举证责任的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些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方面相对完善的国家将侵害个人信息的归责原则分为公务机关侵权以及非公务机关侵权两类,一方面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则适用于过失责任原则。

如在德国,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些立法对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归责原则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如果对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主体为公务机关,不仅公务机关本身的公信力会受到损害,同时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社会影响也造成了危害,所以对于公务机关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适当从重。

同时,个人信息的被侵害主体相对处于弱势一方,因此该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为了更好的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与需求并且对信息控制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适用过错原则为宜。

(二)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从民法角度来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可以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来认定。

违法行为指的是信息主体自身的个人信息权以及与个人信息权相关的其它利益被侵害的行为,违法行为又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

作为手段指利用不正当方式与手段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和处理以及非法公开和披露等。

不作为手段指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履行自身职责,导致个人信息无法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来做出更改或删除等。

主观过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形态。

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如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完全履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等。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①明知。

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

②欲求。

即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
损害后果的发生。

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并基于这种放任的态度而选择有害于他人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

如利用、存储、转让他人信息。

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应当承担因为个人信息被侵害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

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标准。

但在共同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等例外情形,则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其他判断标准。

若能通过两个步骤的检验,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

②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相当性。

通常就是,没有该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有该加害行为,往往都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则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之,没有该加害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此种损害,但是,有此加害行为,通常也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总之,从民法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出完善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中,要在民法中明确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属性,通过明确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来预防和减少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刁胜先,周璐,谢文彦.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规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2]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05).
[3]金荣标,叶高,叶家红.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基础[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7).
[4]陈树艳.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及立法价值取向的民法解析[J].理论月刊,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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