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建筑工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3)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4)协调处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部各部门职责:(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建立建筑工人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筑工人信息采集与录入1. 信息采集内容(1)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信息,包括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等;(3)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4)建筑工人的考勤信息,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2. 信息采集方式(1)建筑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项目部进行信息采集;(2)项目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信息采集;(3)通过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采集。
3. 信息录入与更新(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建筑工人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筑工人信息;(2)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工人本人应及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背景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流程3.1 工人实名登记3.2 身份验证程序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3.4 实名制管理的协同工作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4.2 工人责任4.3 政府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1 法律法规5.2 政策文件6. 实施情况监督和效果评估6.1 监督机制6.2 评估方法6.3 改进措施7. 附件7.1 实名登记表格7.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附件:1.《建设工程法》2.《劳动法》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建筑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
2. 实名登记:工人必须提交真实姓名、联系号码等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3. 身份验证:通过工人的联系或其他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真实性。
4. 信息管理和保护:对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5. 违规处理:对工人实名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6.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7. 工人责任:工人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相关程序。
8. 政府监督与支持:政府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1.1 目的和重要性1.2 应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与处罚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步骤3.1 工人实名登记流程3.2 身份验证程序和方法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3.4 实名制管理各方的协作与配合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4.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4.3 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5.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5.2 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6. 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6.2 实名制管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6.3 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附件:1. 实名登记表格样例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样例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指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施工工人身份真实的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1 附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加强建筑用工管理,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第一条《中华、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国办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19〕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第二条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第三条人适用本办法。
并在全国建筑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第四条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完善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对本行政及时和联通,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第七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并接受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工程总承包、(包括: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下同)包企业,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管理制度,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势在必行。
为此,特制定并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将相关通知如下: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筑工人是建筑行业的主力军,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建筑行业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建筑工人身份不清、工资拖欠、劳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实名制管理,可以准确掌握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从业经历、技能水平等情况,为企业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提高施工效率。
同时,实名制管理有助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实名制管理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实名登记建筑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技能等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培训记录、从业经历等。
2、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人进行考勤管理,记录工人的出勤情况。
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人工资支付和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3、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中,实现工资支付的实名制管理。
严禁通过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工资,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4、培训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通过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5、诚信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诚信档案,对建筑工人的违规行为、劳动纠纷等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一、前言建筑工人是建设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工人信息和提高工作安全性,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旨在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工人信息登记1. 姓名:建筑工人的真实姓名。
2. 性别:建筑工人的性别。
3. 身.分.挣耗.吗:建筑工人的身.分.挣耗.吗。
4. 户籍地址:建筑工人的户籍地址。
5. 工种:建筑工人的从事工作的具体职位。
6. 从业经历:建筑工人的工作经历和技能特长。
7. 健康状况: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人上岗管理1. 培训与考核:建筑工人在上岗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2. 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上岗记录:对建筑工人的上岗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等。
四、工人安全保障1. 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2. 安全装备:建筑工人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3. 健康监测: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人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五、工人评价与展示1. 评价制度:建立建筑工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2. 荣誉展示:对表现优秀的建筑工人进行荣誉展示,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六、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2、健康检查:指对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人适宜从事相关工作。
二:一、引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施工工作的安全性与效率。
本详细介绍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
二、建筑工人信息登记1. 个人信息: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分.挣耗.吗等。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
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解读【1】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修改进行详细解读。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1. 第一章1.1 范围:明确适用范围,并指出适用此办法的建筑工人包括在岗、离岗和退休的建筑工人。
1.2 注册与登记:强调建筑工人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与登记,并明确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1.3 实名信息保护:添加关于保护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责任主体和保护措施。
2. 第二章2.1 考勤管理:提出严格落实建筑工人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记录的内容和管理要求。
2.2 考试认证:明确建筑工人必须通过考试认证,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建筑工作,并规定认证的细化流程。
3. 第三章3.1 奖惩制度:明确定义建筑工人的奖惩制度,并规定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奖惩措施。
3.2 违规处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不同违规行为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三、附件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管理:指在特定领域,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管理与使用的制度或措施。
2. 考勤管理:通过记录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及工作内容,以评估员工工作表现的管理方式。
3. 考试认证:指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资质证书,以证明在某个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认证。
【2】一、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进一步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版本。
本文将对此次修改的具体解读进行详细说明。
二、修改内容及解读1. 第一章1.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此办法的建筑工人包括在岗、离岗和退休的建筑工人,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实名制管理的覆盖面。
1.2 注册与登记: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注册与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登记所需的必要信息和登记程序。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通过登记现场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人员安全培训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所承建施工项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劳务分公司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内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集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实施本分公司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他们还应购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设备,完善分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并维护,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真实、及时和与各数据中心的XXX。
同时,他们需要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劳务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分公司在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落实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分别为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硬件设施的购置、管理、维护及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执行单位。
他们必须按要求配置专职劳务专管员,具体负责劳务工人进场实名登记、退场手续办理,劳务工人每日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工作,督促劳务队组及时与项目部结算劳务费和劳务工人每月工资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目劳务工人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劳务工人打卡的监控,并核对劳务工人的身份。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工人的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必要性及实施方法。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必要性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实施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需求。
首先,通过实名制可以有效解决虚报工龄、冒名顶替等现象,确保用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其次,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管理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只有真实、合格的建筑工人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实名制还有利于建立建筑工人信用体系,鼓励工人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具体管理办法1. 实名登记建筑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技能特长等。
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建筑企业应与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 建立黑名单制度针对虚报工龄、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建筑企业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工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
3. 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工人是建设行业中的重要一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建筑质量和安全。
为了提高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同时,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建筑工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措施,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
4. 建立投诉机制建筑工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有渠道进行反映和解决。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提供可以接受工人投诉的渠道,并保护工人投诉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人的合理诉求。
5. 完善监管机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实施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其落实执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经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___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工程部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配备专(兼)职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财务管理部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
___负责记录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培训信息、及劳保统筹结算的管理细则。
二级公司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各项目部劳资专员对劳务信息要做到每月更新,相关合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要及时完善,同时各项信息须上传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各项目经理要做到每月检查相关劳务工
作的落实情况,对不健全的资料要立即要求整改;集团公司生产副总按季度逐个项目进行巡检。
采用三级监管、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集团公司生产副总牵头,各项目经理配合,劳资专员负责落实的三级体制。
各项目部须配备专职劳资人员,具体负责劳务人员信息维护、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等相关工作。
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工资,确保建筑工人工资依照合同按月、足额发放。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名制信息内容1.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三、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负责协调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劳动纠纷。
2.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负责采集、核实、录入和更新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并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建筑工人本人。
3. 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进行采集和报送。
四、实名制管理流程1. 实名登记建筑工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登记其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2. 日常管理施工企业应通过考勤设备对建筑工人进行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和劳动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及时更新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和诚信信息。
3. 退场管理建筑工人退场时,施工企业应及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办理退场登记。
五、监督管理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市〔 2019〕1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实名制定义第四条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工人必须登记真实身份信息,并与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技能等级、健康状况、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活动。
第七条所有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人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章信息管理与平台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档案,确保工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工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工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查询。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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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
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
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
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
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
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
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