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制劳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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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劳动禁止

强制劳动禁止

强制劳动禁止在当代社会,劳动权被公认为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仍然有一些地区存在强制劳动的现象,这种严重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违反了人权和劳动法规的规定。

因此,禁止强制劳动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强制劳动的定义非常明确,即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迫使从事某项工作或服务。

这种形式的劳动被视为一种剥削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和尊严。

强制劳动往往被运用于对弱势群体的压榨,例如儿童劳工、弱势妇女和移民工人等。

因此,禁止强制劳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措施。

一方面,禁止强制劳动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强制劳动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迫使他们从事不符合他们意愿的工作。

这种非自愿的劳动状态容易导致身心健康问题,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通过禁止强制劳动,可以让劳动者有机会选择适合自己技能和兴趣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另一方面,禁止强制劳动对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强制劳动违背了人权和劳动法规的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禁止强制劳动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剥削,推动劳动关系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让劳动者在公平的环境中工作,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禁止强制劳动,必须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明确规定强制劳动的禁止,并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应包括对强迫劳动的定义和处罚措施的明确规定,以及对劳动者举报和维权的保护机制。

其次,政府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加强对雇主和劳工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劳动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此外,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与,发挥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推动禁止强制劳动的实施。

可以预见,禁止强制劳动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劳工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支持,才能为每个劳动者创造公正、健康和尊严的工作环境。

同时,劳动者本身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权,积极参与社会行动,共同为禁止强制劳动而努力。

A01禁止强迫,囚工,奴隶和贩卖劳动控制程序

A01禁止强迫,囚工,奴隶和贩卖劳动控制程序
4.6.2本厂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为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该厂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供应商。许多国家认识到对囚犯进行劳教是
中山市****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EX/CSR-A01
版 本
A.0
禁止强迫、囚工、奴隶和贩卖劳动控制程序
页 码
第6页共6页
制订日期
2021-09-01
4.5.2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任何保安措施仅限于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4.5.3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及宿舍,工人可以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深夜零时至凌晨6时,員工出入工厂时必须自觉在保安处登记。
4.6禁止使用囚工及奴役、贩卖劳工
4.6.4工厂不得以为员工办理签证、住房、为员工提供债务、借贷为员工提供培训为由换取员工为工厂非自愿的工作。
4.7意见和投诉:
4.7.1若员工感到有受到强迫劳动和非人道待遇时,可将事情反映给部门主管、工人代表或者书面形式投至“意见箱”中,体系部定期收集员工意见和投诉,报告主管领导认真追查处理。
4.7.2体系部负责向员工公示《意见箱管理规定》。对重大员工投诉发生时,应召开工人代表会议进行沟通和协商。员工投诉处理的情况应登录在《意见受理表》上,并向工人代表通报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执行《沟通、参与和协商控制程序》。
4.6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囚工,奴隶劳工,禁止贩卖劳工,禁止使用被贩卖的劳工。
4.6.1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工厂在招聘外籍劳工时应检查共是否持有法律许可的证件(例如劳动签证等)。

第9个问题点-禁止使用强迫工囚工

第9个问题点-禁止使用强迫工囚工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囚工一、禁止强迫劳工1公司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抵债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2公司招工时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确保工人是自愿受聘的。

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

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

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它理由收取费用。

2.4人事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2.5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不使用任何形式的抵债劳工(如因家庭债务而被迫签定不合理合同,或因受财务牵连,以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

4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4.1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4.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期的加班工作,应提前告知部门管理人员。

4.3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着EHS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4.4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5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6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7员工在提出合理的离职/终止合同的通知期(试用期内:3 天,试用期满合同期内:1个月)后,应可离职/终止合同。

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挽留欲辞职员工。

8保安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应威迫、吓唬工人。

保安人员的职责是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事件,而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Sedex基本准则

Sedex基本准则

SEDEX基本法规1. 禁止强迫劳动1.1 禁止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 结社自由和工人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2.1 所有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进而不是防碍建立独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3. 健康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3.1 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

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

尽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因素。

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改换工种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3 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3.4 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安全并且满足雇员的基本需求。

3.5 采用本法规的公司,应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对健康和安全负责。

4. 禁止使用儿童作工4.1 不能再新招收儿童作工4.2 所有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任何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直至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

儿童和儿童作工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

4.3 不可雇用儿童和18 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4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ILO 标准条款一致。

5. 维持生活的工资5.1 每个标准工资周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以高者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所付工资总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强制劳动以及人口贩卖政策范围

强制劳动以及人口贩卖政策范围

强制劳动是指迫使人们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劳动。

这种劳动通常发生在非法或非道德的环境中,包括奴役、强迫劳动营、被迫劳动等。

国际上普遍认为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许多国家都立法禁止和惩罚强制劳动。

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手段招募、运送、转移、收容或收留人员,以获取他们的劳动力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剥削。

这种现象通常涉及非法贩卖人员的活动,例如性剥削、劳工剥削、迫害、奴役等。

国际上对人口贩卖也有严格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公约,旨在打击和预防这一现象,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措施来禁止和打击强制劳动和人口贩卖。

这些政策的范围通常包括:
1.制定法律禁止强制劳动和人口贩卖,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成立执法机构,负责打击和调查强制劳动和人口贩卖活
动。

3.提供保护和救助措施,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帮助和支
持。

4.教育公众和警察等执法人员,以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和意识。

5.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性的强制劳
动和人口贩卖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但在某些地
区仍然存在着这些问题,并且打击这些现象需要持续的全球合作和努力。

rba劳动准则七大标准

rba劳动准则七大标准

RBA劳动准则七大标准一、引言劳动准则是一套规范和指导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管理劳动力的原则和标准。

RBA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负责任商业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准则,旨在推动企业采取可持续的劳工管理措施,保护员工权益,提高劳动条件,促进社会公正。

本文将深入探讨RBA劳动准则的七大标准。

二、标准一:自由选择劳动1. 禁止强迫劳动•企业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奴役、劳动教养和强制劳动。

•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工作,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或恶劣条件的限制。

2. 取消债务奴役•企业不得参与或支持任何形式的债务奴役,包括剥夺员工的自由和权益。

三、标准二:禁止童工1. 最低工作年龄•企业必须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标准。

•员工必须达到法定工作年龄,才能被雇佣。

2. 保护未成年人•企业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在工作场所得到特殊保护和关注。

四、标准三:工资和福利1. 工资支付•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扣留或克扣工资。

•工资应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福利待遇•企业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和退休金等。

五、标准四:工时1. 合法工时•企业必须遵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限制。

2. 加班工时•企业应确保员工加班工时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并支付加班工资。

3. 休假权利•员工有权享受合理的休假,企业应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

六、标准五:工作环境1. 安全与健康•企业必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 职业安全培训•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规范。

3. 应急准备•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灾害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4. 宿舍条件•如果企业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条件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

七、标准六:管理系统1. 政策和程序•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劳工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遵守劳动准则。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强制劳动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强制劳动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强制劳动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强制劳动。

首先,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人类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任何形式的奴役和奴隶贸易应当被禁止。

”强制劳动正是一种现代奴役制度,剥夺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其次,强制劳动也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不公平。

强制劳动往往发生在贫困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工人被迫接受低薪甚至无薪劳动,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加剧。

而且,强制劳动也会破坏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影响正常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全面禁止强制劳动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趋势。

联合国《禁止强迫劳动公约》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都应被禁止。

”各国应该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没有强制劳动的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强制劳动。

首先,强制劳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

例如,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或战争时,政府可能需要动员一部分人口参与强制劳动以保障国家的生产和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禁止强制劳动可能会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实行强制劳动。

例如,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实行劳动教育和劳动服役。

”这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强制劳动是合法的,全面禁止可能会违反当地法律。

最后,全面禁止强制劳动可能会导致一些行业的生产和运作受到影响。

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矿业领域,强制劳动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如果全面禁止可能会导致相关行业的生产和运作受到影响,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全面禁止强制劳动可能会对一些特定情况和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限制和规范,而不是全面禁止。

禁止劳动强迫

禁止劳动强迫

禁止劳动强迫概述劳动强迫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禁止劳动强迫是国际社会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本文将探讨禁止劳动强迫的重要性、国际和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以及实施禁止劳动强迫的挑战和对策。

一、禁止劳动强迫的重要性禁止劳动强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劳动强迫侵犯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

禁止劳动强迫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劳动强迫导致劳动者被迫从事某种工作或服务,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强迫还涉及到虐待、剥削和负有强制性的工作条件,给劳动者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二、禁止劳动强迫的法律框架1. 国际法律框架禁止劳动强迫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禁止和立即消除最严重形式的劳动强迫公约》明确规定了对劳动强迫的定义和禁止措施。

此外,联合国《人权法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书都明确强调了禁止劳动强迫的原则。

2. 国内法律框架我国《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劳动强迫行为做出了规定和禁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还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加强对劳动强迫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三、实施禁止劳动强迫的挑战和对策禁止劳动强迫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1. 挑战劳动强迫行为多样化,难以监控和检测。

由于劳动强迫往往发生在非法和非正规领域,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揭露。

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劳动者缺乏相关知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义务,无法及时寻求帮助和维权。

2. 对策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劳动强迫行为的打击和惩治,通过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和检测效力。

促进劳动者权益意识。

加强劳动者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合法权益的认知和维权能力,使其能够主动寻求帮助和维权。

建立多方合作机制。

政府、工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促进禁止劳动强迫的实施,形成合力。

结论禁止劳动强迫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是否应该废除强迫劳动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强迫劳动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强迫劳动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强迫劳动法。

首先,强迫劳动法限制了个人自由,违反了人权。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规定,任何形式的奴役和奴役贩卖都是禁止的,而强迫劳动法实质上就是一种奴役。

因此,废除强迫劳动法是符合人权精神的。

其次,强迫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强迫劳动法使得雇主在雇佣劳动力时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和成本,从而降低了他们的雇佣意愿。

这就导致了劳动市场的僵化和就业机会的减少。

废除强迫劳动法可以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再者,强迫劳动法的执行成本较高,容易引发纠纷和法律诉讼。

雇主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遵守各种劳动法规定,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还需要面对高昂的赔偿费用。

废除强迫劳动法可以减少这些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强迫劳动法。

首先,强迫劳动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工权益,防止雇主对劳工进行剥削。

废除强迫劳动法可能会导致劳工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出现类似于工时过长、工资低廉等现象。

这与现代社会对劳工权益的关注背道而驰。

其次,强迫劳动法的存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废除强迫劳动法可能会导致劳资纠纷增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保留强迫劳动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强迫劳动法的废除可能会给雇主带来短期的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最终对整个经济造成损害。

因此,保留强迫劳动法是符合整体社会利益的选择。

综上所述,尽管废除强迫劳动法可能会给雇主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从整体社会利益和劳工权益的角度考虑,保留强迫劳动法是更为合理和必要的选择。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没有劳动,一切都是虚无。

”这句话表达了劳动的重要性,但并不意味着要忽视劳工的权益。

经典案例:近年来,一些企业因为违反强迫劳动法而被曝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表明强迫劳动法的存在是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性。

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一、引言二、中国劳动法的背景与意义三、对强制劳动的定义与界定四、中国劳动法关于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1. 劳动合同与自愿原则2. 年龄和性别歧视的禁止3. 工作时间和休假的保障4. 加班工作的限制与补偿五、强制劳动监测与惩罚机制六、结论---二、中国劳动法的背景与意义中国劳动法是国家为保障员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颁布实施的重要立法。

随着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企业数量和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保护员工权益成为了当务之急。

因此,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雇主行为进行管控,并确立了一系列对强制劳动进行禁止的规定。

三、对强制劳动的定义与界定在理解中国劳动法对强制劳动禁止规定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什么被认定为“强制”劳动。

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强制劳动”定义为违背员工本意,通过威胁、恐吓、争议解决不当等手段强迫员工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劳动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严重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四、中国劳动法关于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1. 劳动合同与自愿原则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必须建立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正常手段使职工接受特定岗位或任务。

招收新员工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并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雇主利用准确答应虚假福利等方式进行欺骗。

2. 年龄和性别歧视的禁止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年龄或性别而歧视职工。

正是基于对个体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在就业过程中完全禁止使用强制劳务等形式剥夺女性、未成年人或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

3. 工作时间和休假的保障中国劳动法规定,一般工时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

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休息和休假安排。

任何对职工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正常延长工作时间或压缩休息时间的行为都属于强制劳动,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4. 加班工作的限制与补偿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并进行相应补偿。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一、目的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3.1 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

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

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 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区。

3.8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

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打印版)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打印版)
5.2.2.2借款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或有相关证明;
5.2.2.3借款不能超过其1个月工资的50%;
5.2.2.4借款由员工根据借款时的约定进行偿还。
5.2.3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的生产厂家的任何产品。
5.3所有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劳动关系。
5.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5.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可自愿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如与公司另签定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培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5.3.3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三日提出离职,人力资源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财务部在员工全部办理好离职手续当天发放工资。
5.3.4人力资源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5.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申分正、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力资源部以原始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5.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5.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5.2.1员工的劳动所得报酬,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或转账方式支付。
5.2.2借款给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5.2.2.1进厂必须满1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上;
6.参考文件:

7.相关表单:

8.附件:

3.2各部门确保在用工过程中无强制性劳动,并协助强迫劳动事件的调查;
3.3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供应商/分包商和下级供应商无强迫劳动;
3.4管理者代表负责协调处理强迫事件。
4.名词定义:

5.作业内容:
5.1工作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威胁、克扣工资、扣押申分正明等强制性劳动、监禁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剖析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剖析

1. 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

符合标准要求。

2. 范围
涉畴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 程序
3.1.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公司工作。

3.2. 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
定证明文件。

3.3. 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公司。

3.4. 员工生病出具医生证明公司需予请假休息。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

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

加班
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实因生产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但加班加点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6 加班时间以年平均时间计算,即全年加班不超过36小时×12月=432小
时/年。

3.7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
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
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性行为。

3.8本公司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和家庭劳工。

4. 相关文件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记录
5.1 无。

防止强迫性劳动政策指引

防止强迫性劳动政策指引

防止强迫性劳动政策及指引版次A1页次 1 OF 3修订履历修改日期修改依据修改条款/内容版次编制人页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版本/版次页码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版本/版次分发部门分发部门批准审核编制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不准复印不准外传防止强迫性劳动政策及指引版次A1页次 2 OF 31.0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内发生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强制性劳工。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护。

3.0定义强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将要实行暴力或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强迫劳动的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他人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4.0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投诉。

4.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强迫性劳动之监督。

5.0程序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包括保安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十戒”。

5.3 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况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自由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严禁上锁。

a)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而迫使员工劳动。

b)不得将产品或半产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监狱囚工及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强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实体。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 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效劳。

3.2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效劳。

3.3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 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预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 24 小时上锁。

5.5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 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 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其他规定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行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 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行政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于两日内发放工资。

注: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4行政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行政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行政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员工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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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2.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
动,可通过公司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箱或主任信箱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投
诉、申诉,以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
4.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员工可直接向当地劳编号:
版本/次:
主管部门:
文件种类
规章制度
生效日期:
题目
禁止强制劳动管理制度
页 数:2
1、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从员工招聘开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定义:
强迫劳动: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
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 用劳工。
4、内容:
4.1.1 公司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
愿的员工。
4.1.2 公司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
工身份证明、证件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 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4.1.5工作时间内各车间、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
行加班工作,不许管理人员和保安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
超时工作。
4.1.6 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后,可自由出入厂区及员工宿舍。工作时间外,
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下,员工亦可自由进出宿舍。
4.1.7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自由申请提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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