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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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蜗牛找到的原始资料,是针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做的风险提示,从中可以一窥商业银行对平台贷款政策的理解和对自身风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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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函

〔2010〕第4期

关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监管政策的变化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全面规范,并要求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7月30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对国务院通知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上述两个通知对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具有重要意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尊重现实。上述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区别对待。上述通知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和还款来源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区分为三类,按照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及还款机制将融资平台公司区分为四类,并分别提出不同的清理、规范措施。具体如表1、表2所示:

表1: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分类及清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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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用语解释:

1、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

2、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项目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3、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项目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自身收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也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4、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公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表2:融资平台公司分类及规范措施

——风险隔离。自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贷款,政府仅以其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银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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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担保函;

(2)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

(3)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

(4)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审慎放贷。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资金必须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对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贷款。新发

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规范发展。2010年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公益性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综上,上述通知对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健康发展,改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

一是及时调整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贷政策。要结合通知的要求,明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清理、规范的应对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承贷主体、注册资本、项目合规性、项目资本金、贷款用途、融资平台公司还款机制等,对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二是继续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管理。对已发放贷款,按照通知要求的“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原则,继续深入做好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业务的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尚未发放的贷款,要按照通知对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相应的清理措施及实际清理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分别采取停止发放、重新审核、追加担保等措施,防范新发贷款风险。

三是高度关注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的清理、规范。四部委通知下发后,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的清理工作将陆续展开,对属于处置范围内的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要积极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相关部门协商,灵活运用合同权利,有效落实债务主体和还款来源,防范逃废债或者债务悬空,维护银行权益。

四是积极优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担保结构。通知再次重申禁止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财政担保,要更加关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第一还款来源,争取设定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确实防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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