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报税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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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报税的税种
农民合作社在成立过程中与公司有很多相似点但是有更多的不同之处,现在国家大力的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建设,因此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政策才能发展好,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一个问题:建账
有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软件,包括财务管理、会员管理、进销存管理等功能,可以根据需求选购。另外:(1)还有农村三资管理软件、农村财务管理软件、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软件等(版本:单机版/网络版)(2)可以搭建县、乡、村三级农经信息网络平台和办公自动化平台(3)提供各种农村信息化解决方案
第二个问题:报税
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但对于合作社有部分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