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赔偿⼀般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如说定⾦合同中的双倍返还就属于惩罚性赔偿,这是⼀种对违约⽅的惩罚措施,在社会⽣活中也是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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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1、惩罚性赔偿⼜称⽰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约束合同履约⽅⽽设置的⾏为,如果违反了这个⾏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其结果就是多付出来弥补守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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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王真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普通法系国家创制,大陆法系国家多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均未在制度层面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
我国倾向大陆法系,但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均不同程度对惩罚性赔偿加以列明。
对此,学者们从经济学、民法学、理论法学等视角多有论及,本文以经济法为逻辑起点,结合经济法实质正义、实质公平的法理念,从经济法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违法成本作者简介:王真平,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宏观调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51-02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排斥惩罚性赔偿的主因是其一直坚持传统的公私法职能划分,认为惩罚性赔偿保护的法益应属公法范围,私法的功能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强调补偿性,不具惩罚性,只是对受害一方的权利给予相应补偿和救济。
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化,公私法的划分界限渐趋模糊,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公私交融的现象逐渐被承认和接受,特别是经济法、社会法等新兴法律部门的诞生,公私界限进一步模糊,因此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开始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本国法律,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
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一直采用只赔偿因原因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实际赔偿原则,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释放的商品市场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外部性、法律体制本身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商品市场充斥着大量违法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影响了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率,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赔偿,极具研究价值而又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
它是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将其关进笼子里,审慎的使用。
惩罚性赔偿这把双刃剑,如果用的好,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起到适度惩戒侵害人的作用,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
用的不好,则极易使侵害人破产或起不到惩戒侵害人的作用,以致使市场混乱。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经济学;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在古代法中也能够寻得其踪迹。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英美法系中确立并流行开来的。
1763年的Wilkes.v.Wood案使得被英国普通法承认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得确认则是得益于之后在美国对于1784年Genay.v.Norris一案的审理。
但是,反观同时期倾向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抵制惩罚性赔偿。
因为较之于补偿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更重于惩罚或报复。
[1]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长期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是司空见惯的。
但形势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2005年由于明显故意和重大过错时的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被《法国民法典》法典修改建议稿中提及。
我国台湾地区在诸多法律中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如:公平交易法、证券交易法、著作权法等。
纵观全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的执行大多会以其破坏了本国的公共政策为由被许多国家拒绝。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不少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文,其首次出现在1993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构建有着里程碑一般的意义。
此后1999年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有关恶意违约与欺诈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针对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外界普遍呼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当事人,除要承担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处罚性赔款的制度。
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方式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其目的是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还比较有限,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一些误区,如定罪时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赔偿金额过于高昂或过于微薄等。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选题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本论文主要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并分析其与其他赔偿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2.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的法律条款、适用范围、赔偿额度等。
3.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问题和对策。
4.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为今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
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2.法律分析法: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弄清有关的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条件等。
3.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分析,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和归纳,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拟定研究大纲: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3 研究方法和内容1.4 论文结构和安排第二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2.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2.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2.3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赔偿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第三章: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3.1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的法律条款3.2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3.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额度及计算方法第四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与问题4.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和案例分析4.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第五章: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途径和方法5.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5.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判决标准5.3 增加司法救济手段,保障受害人权益第六章:结论6.1 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作用6.2 分析现存问题,提出未来发展建议6.3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参考文献五、论文的预期成果及意义:本论文拟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和实际作用,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提供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建议,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健康发展。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来源:市院研究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看经济法独立存在的价值
要 求支付价 款十倍 的赔偿 金。而此后 《 权责任 法》 4 条 则进 ” 侵 第 7
损 害 赔偿 的 目的是使 受损害 的权利 恢复 到被侵 害 以前 的状 态 。
允 许惩 罚性措 施 的适 用 。究其 原 因,在于 民事主 体各具 独立 人
受损失 的赔偿 , 是国家对 公 民个人 抵制违 法行为 的奖励 , 而 因此 ,
损 害赔偿 不论 在侵权 还是 契约领 域, 只能 以补偿性 为其特 征 , 不 惩罚性赔 偿只 具有 公法性质 。 三 、 偿性 原则与 惩罚性 赔偿 原则之 比较 补
中图分类 号: 9 22 D 1. 9 民法 的补 偿性 原则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0 -0 ・ 1 1 0 ・ 5 22 1)9 160
一
、Hale Waihona Puke 就 是消 费者身 上承担 的行 政成 本可 能 高于 违法行 为给 其带来 的
传统 民法认 为: 损害赔 偿之 最高指导 原则在 于赔偿 被害 人 损 失。 “ 出于 以上 因素 的考虑 , 经济法 赋予 公 民个 人在抵制 违法行 所受 之损害 , 于赔偿 之结 果 , 如损 害事故 未曾发 生者然 ” 即 为时 , 俾 有 , 可以获得 惩 罚性 赔偿 , 种惩 罚性赔 偿并 非是对 消费者所 这
我 国 《 同法》 13条第 1 合 第 1 款规定 : 当事人一 方不履 行合 损 害赔偿 制度逻辑 体系 的基 础 , “ 同时也导致 民法追求 的结果只能
同义务或 者 履行合 同义务 不符合 约定 ,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 失 是 一种 形式正 义 “ 损 形式 正义 的法追求 法 的普 遍性调 整 , 断在 不 赔偿 额应 当相 当于 因违 约所 造成 的损失 。 虽 然该法 第 l4条第 法律 规则及 其实施标准 中寻求 平衡 点, ” 】 社会 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 3 款规 定 : 当事人 就迟延 履行约 定违约金 的 , 约方支付 违约金 形成 种种特 例 。 “ 违 这种矛 盾扎根 于形 式主 义的正 义观 中。 ” 经济法 后, 还应 当履行 债务 。 有 些学者 据此认 为 , 延履行 违约金 的设 则追求 的是一种 实质正义 , 图在 经济强势 主体与经 济弱势主体 ” 迟 力 定体现 了对 民法 补偿性 原则的突破 , 然而此处 的违约金应 当推定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刘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很少采用。
虽然中国继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但对于正处在初级阶段的中国市场经济,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首先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角度进行系统深入分析,提出将其作为经济法责任制度对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大意义。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经济法;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一种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很不完备且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出现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在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该制度再次面临大的变革和进步。
1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1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中属于损害赔偿(Damages)的一种类型。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定义是不同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①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儆效尤的制度。
”②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所受的损害,而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
因此,可以把惩罚性赔偿定义为: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法院判决给原告的超过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
12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视为具有民事性质。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3【内容提要】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
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
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消费者保护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注:Note,"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 70 Harv. L. Rev, 517,517 (1957), and Huckle v. Money, 95 Eng. Rep. 768(K. B. 1763).),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注:Malzof V. United States, 112 S.Ct. 711, 715 (1992).),不过,它的发展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响(注:ErnetC. Stiefel: "U. S. Punitive Damage Awards in Germany", 39 Th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p.784.)。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概述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面,只有惩罚和赔偿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一般惩罚是对身体(中国古代)或者自由的限制、拘束,赔偿则是在可调节的民事纠纷当中常采用的解决方式。
将赔偿的数额扩大至不光填补了损失,还使受罚者加以惩戒的惩罚性赔偿则是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阻止、补偿、威慑的功能,正是由于这些其他法律机制所难以实现的功能,惩罚性功能在争议中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更是在世界普遍范围内扩张①。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来看,其目的是为了惩罚被告的不法侵害行为以及阻止被告及其他人在将来实施类似的行为。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得以扩展,涵盖了另外一些其他功能:如促进受害人指责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正和秩序,补偿受害人的诉讼费用等②。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附加赔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它时常用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人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之否定判断。
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在于补偿,但是由于诉讼成本、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等证据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政策等原因,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完全赔偿。
从根本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惩罚威慑,相比补偿性的价值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出发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出发点在于违法人的所得。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唯一一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③。
二、经济法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补偿性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项基本方法。
浅析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经济法属性
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 而不是其他 的原因造成的, 此前提下可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五) 惩罚性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的过分夸大容易导致制度失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功能, 但仅仅是依附于 一般损害赔偿存在, 不是损害赔偿的关键。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最 后不法行为人起到威慑的作用, 一方面达到惩戒的目的, 另一方 面又起到监督的作用。我们在看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功能 的同时, 也应当考虑, 当不法行为人被判定巨额赔偿的时候, 为了 把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 降低生产成本, 商家通常通过提高商品 价格、 服务费用等手段将风险进行转嫁, 把风险转嫁到用户和消 费者身上, 如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失去了其该有的作用。因此, 我 们不能一味适用惩罚性赔偿追求其惩罚和遏制的功能。 2.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当惩罚 性损害赔偿数额过高, 企业经济负担的加重 (特别是中小企业) 可 能会导致公司破产。 对于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企业, 高额的赔偿金 额, 时间久了同样会给企业带来严重负担, 最后导致企业破产。 企业的破产, 企业内部的经济失衡导致企业破产, 不仅是对企业 自身的巨大影响, 同时也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影响。 金融危机的出 现, 企业破产便是其中的导火线。 3.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制度被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实践中会被滥用, 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有一类人, 明知是假商品还要购买假商品, 伪装成受害者进行索赔, 利用不 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获取自身利益,并以此作为获取利益的手 段。尽管明知是假商品还要购买并进行上诉索赔的所谓 “打假”
补偿, 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 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杨锟, 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 中图分类号: D920.4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人除了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者的经济处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能够使其犯罪成本昂贵化,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
仅仅要求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而加上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能够让侵权者真切感受到违法行为的代价,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
通过以高昂的赔偿金惩罚违法行为,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将违法者非法获得的利益收回,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包括严重侵犯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的情形等。
此外,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规定了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人身伤害、生活环境破坏等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然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相对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这导致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对侵权者经济状况的评估不够全面,使得惩罚性赔偿难以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于证据的确立、赔偿数额的评估等都需要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以经济法理念考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经济法理念考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洪鋆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4年第03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念的阐发,来考察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从而试图在探讨消费者保护法本质的过程中,明确消费者保护法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进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消保法》修订后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所尚存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推动经济法理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价值彰显。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法惩罚性赔偿一、经济法理念概述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灵魂,是一个包含经济法本质、经济法精神、经济法价值目标在内的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它是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是统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
“经济法理念所指的是理想的经济法,它既根植于实在的经济法、又着眼于未来的经济法,它既产生于经济法的…事实‟、又连接着经济法的…价值‟。
”1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组成的。
其中,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然性的权威性宣言。
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所保护的首要利益目标。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对于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平衡,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从而使个体的市场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不仅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的,而且还划清了它与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
”2经济法通过其制度构建,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和经济体制的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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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
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威慑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和本质的最直接体现对加害人的惩罚是威慑的司法手段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威慑的直接客观结果因此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惩罚其次补偿居后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人出于鲁莽、恶意或欺诈等而为行为时法院判予的除实际损害外的赔偿金我国从199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均有明文规定本文将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对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经济法;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该制度在我国仍有一定缺陷设立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的功能和效应有必要对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对于现代惩罚性损害赔偿《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为:“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人出于鲁莽、恶意或欺诈等而为行为时法院判予的除实际损害外的赔偿金”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乃是以惩罚被告之不法行为以及威吓不法行为再犯为主要目的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从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以及立法者针对特定社会现象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归纳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要功能是惩罚和遏制惩罚性赔偿着眼于惩罚恶劣的违法行为人进而威慑社会潜在的行为人防止类似的行为将来再发生二是有限的适用范围针对违法行为人主观恶劣、滥用权利、故意、轻率或有意识地不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为三是惩罚性赔偿金额不确定性金额要高于补偿性惩罚金以实现其惩罚和威慑的目的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对加害人进行惩罚也不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在于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威慑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和本质的最直接体现对加害人的惩罚是威慑的司法手段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威慑的直接客观结果因此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惩罚其次补偿居后
二、我国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49条关于经营这欺诈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此为开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成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条款形式确立XX年出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包括欺诈供货的惩罚性赔偿和欺诈服务的惩罚性赔偿
XX年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十倍赔偿”xx年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以及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使该制度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实施中适用条件和惩罚数额更加具体 2.产品责任领域xx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但是适用条件仅限于“明知”惩罚金额尚未明确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在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在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责任领域其他领域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使得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和作用大打折扣
2.适用条件不合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限制较多主要表现在:主观要件缺少明确标准;重大过失没有引入主观要件;以受害人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条件
3.惩罚性赔偿金额设置有待改进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三种类型:固定金额模式、弹性金额模式、无数额限制模式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说固定金额模式操作简单裁判统一但过于机械僵化不能针对个案确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无数额限制模式能根据个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以达到惩罚遏制效果但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惩罚过重或过轻造成司法不统一的混乱结果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本文主要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惩罚金的确定三个方面对我国完善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一)适用范围
1.不局限于现有消费者保护保和产品责任领域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显得过于狭小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与快速发展期间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領域的各种严重违法侵权行为从惩罚性赔偿设立的目的来看就是为了惩罚和预防具有严重过错的不法行为当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具有重大恶意、社会负面影响时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2.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大规模侵权对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尤其是企业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损害后果的案件需要通过惩治该侵害行为遏制相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严重人身伤害为惩罚性赔偿金额参考因素而非客观要件将严重的人身损害作为其适用的必要条件则会放任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削减了其对类似不法行为的威慑和预防
2.主观要件引入重大过失惩罚性赔偿制度关注是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法律对“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有强烈的遏制要求一旦发生就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带有强烈的可谴责性所以重大过失倾向于故意
3.明确“明知”的界定提高司法务实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主观上要求是“明知”、“欺诈”在实际操作中主观上的“明知”很难通过客观要素来证明对“明知”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导致“明知”在司法实务中难以衡量不具有可操作性原告往往无法举证致害人的主观心态而得不到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
1.原则——适度威慑原则惩罚性赔偿通过惩罚实现威慑滥用惩罚会导致威慑过渡创新行为、行业进步风险增加阻遏社会进步;惩罚太弱会导致威慑不足无法实现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所以威慑不能矫枉过正威慑必须要有度
2.弹性标准——以补偿性赔偿为基准设定上下限惩罚性赔偿金以补偿性赔偿为基准来确定数额通常满足一定的比例关系弹性金额模式既避免了固定金额模式和无数额限制模式的缺点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二种模式的优点值得采纳
3.允许例外——确保威慑力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进行限制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其威慑功能的实现美国在遵循合理比例原则的同时允许例外情况达到实质公平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国外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可以不受弹性标准的约束以此释放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实现其终极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