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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京科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2006年03月22日)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北京市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和支持,鼓励企业投入科技研发领域,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补贴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北京市政府每年都会设立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项目。

这些资金主要通过竞争方式资助,面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研发需求和能力,选择合适的科研项目进行申请,经过评审后成功获得资助。

这种形式的补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北京市政府还为科技研发机构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技术创新。

政府还会通过各类科技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多投入、多创新,提高整体研发水平。

除了政府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外,北京市还会定期组织各类科技展览和交流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和合作的机会。

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企业可以了解最新的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拓展合作伙伴,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补贴情况是比较积极和有利的。

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支持和鼓励,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科技研发环境和条件。

企业只有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未来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补贴政策能够更加完善和灵活,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长度不足,无法达到2000字要求,需要再加内容以补充】第二篇示例: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由北京市政庰或其他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为宗旨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过资助企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

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京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国际科技合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6日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5号),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融资支持,优化北京市科技金融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性及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知名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龙头产业集团、在京科研机构设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前孵化阶段的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内外具有领先优势和产业化发展潜力的项目。

第四条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

第五条支持海外资本在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推动外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

推动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便利海外风险投资机构以结汇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

第三章完善科技贷款和融资担保服务第六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为科研机构及其项目团队利用知识产权、股权、科技企业及个人信用、科研设备、科研用地融资提供多样化贷款产品。

第七条落实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奖励政策,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科技担保规模,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新服务。

第八条推进组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与担保、融资租赁、保险、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运用认股权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贷款保证保险、信托计划、集合票据、企业债券以及股权投资等融资方式,推出组合融资产品。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摘要)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摘要)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一、申请条件(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资产总额500万元以(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点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如果是软件类研发机构同时要求技术转让收入占技术性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或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以上。

软件企业也需要提供专利证书,如果没有授权证书,受理通知书也可以。

二、享受的政策如下: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可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直接到所在区县科委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本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经市人事局批准,研发机构可接收符合进京条件的国内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

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为研发机构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京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研发机构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内地人员,凭所在研发机构出具的证明,可在研发机构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

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账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品环节增值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本市集聚发展,推动实现外资研发中心数量、能级双跃升,进一步畅通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渠道,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快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撑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外费研发中心提级扩容(一)吸引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落地集聚。

充分发挥北京教育、科技、人才优势,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在京首次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或开放创新平台。

引导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在有基础、有条件的国际合作重点区域集聚发展,推动打造国际研发集聚区,根据其在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扩大开放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级。

支持在京外资研发中心由区域级研发中心提升为大区级或全球级研发中心,依据其在提升本地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

对外资研发中/阴E京落地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高精尖产业重大优质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促进专班机制给予专项调度。

二、支持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加快实施外资研发激励计划,探索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对外资研发中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支持。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

(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深度融入本地创新体系。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独立或牵头承担北京市科技研发、国际合作、应用场景示范等政府科技彳壬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前沿技术协同创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国资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机构较少、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缓慢、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科技北京”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形成重要产业支撑、骨干企业引领、重点项目示范、名牌产品带动的自主创新格局。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建设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北京的主力军,为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

(四)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工作三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0〕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经委关于调整市经委系统所属30所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3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20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10.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6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0〕27号)1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0〕31号)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政发〔2000〕34号)1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0〕40号)15.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0〕41号)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号)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5号)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1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刘淇市长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报告的通知(京政发〔2001〕10号)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01〕11号)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2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2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 01〕21号)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6号)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2001〕31号)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京政发〔2001〕33号)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35号)2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30.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3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32.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42号)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2〕3号)3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35.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2〕20号)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23号)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2〕26号)3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3〕1号)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3〕2号)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3〕4号)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3〕24号)47.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27号)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3〕28号)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和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03〕32号)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4〕1号)5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京政发〔200 4〕2号)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4〕8号)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4〕20号)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4〕21号)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4〕33号)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4〕35号)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5〕2号)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5〕7号)6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5〕20号)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5〕23号)6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6〕6号)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 006〕18号)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12届北京市运动会开幕式和第11届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开幕式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6〕21号)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22号)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 6〕25号)7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8号)7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9号)7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32号)7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3号)7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5号)7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7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1号)7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42号)7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6〕43号)7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8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8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7号)8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8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7〕6号)8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13号)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8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7〕18号)8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3号)8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京政发〔2007〕25号)8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号)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8〕7号)9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9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9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马属动物实施阶段性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13号)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8〕14号)9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3号)9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5号)9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9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7号)9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8号)10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的通告(京政发〔2008〕31号)10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 08〕32号)10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鲜活农产品运输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3号)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彩排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8〕34号)10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08〕35号)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8〕36号)1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10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0号)10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10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号)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9〕3号)1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8年)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09〕19号)1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9〕21号)1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安门广场和其他指定烟花燃放区域及周边火灾预防特殊管控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9〕24号)1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1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联欢晚会举办当日及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9〕26号)1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9〕27号)1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11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表彰参加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民兵预备役先进个人的决定(京政发〔2009〕32号)1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都市型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3号)1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 09〕34号)1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5号)12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40号)1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9〕41号)1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科委市卫生局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京政发〔2010〕1号)1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号)1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0〕6号)1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0〕7号)12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1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18号)1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1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0〕33号)13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5号)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1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1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5号)1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1〕13号)13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16号)1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1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1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1号)1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1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43号)1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4号)1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6号)14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州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7号)1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9号)1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1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11〕52号)15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现代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4号)1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6号)1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京政发〔20 11〕57号)1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1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1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1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70号)1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74号)1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76号)1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2〕11号)1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27号)16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1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京政发〔2 012〕34号)16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41号)1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1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3〕10号)1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北京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 13〕16号)1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 13〕34号)1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17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 0〕1号)17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17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首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7号)17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号)17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号)17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17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号)17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4号)17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6号)17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0〕18号)18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2号)18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4号)18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7号)18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8号)18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9号)18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18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18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18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5号)18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19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7号)19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9号)19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1号)19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19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3号)19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4号)19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全面整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延伸整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6号)19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7号)19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8号)19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9号)20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20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20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3号)20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4号)20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7号)。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培育和发展研发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服务首都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条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第八条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九条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北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做好在京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京研究开发机构由市科委负责认定,经认定合格后,由市各部委颁发《驻京研发机构证书》,凭证书可享受《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第三条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范围:凡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或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机构,包括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以及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独立企业法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四条驻京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驻京研发机构应当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上述领域的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1、驻京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地区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2、驻京研发机构的总人数应在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驻京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应不低于50%。

驻京研发机构为独立企业法人的,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重应在2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0%以上。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9.11•【文号】国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11日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坚持和强化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地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和核心支撑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要载体,以构建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为强大支撑,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全球原始创新策源地;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着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撑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形成全球开放创新核心区;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持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第一步,到2017年,科技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质量实现新跨越,开放创新、创新创业生态引领全国,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初具规模。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政府)第一条为发挥北京科技人才聚集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首都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经认定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驻京研发机构)。

第三条驻京研发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认定,并每年复核一次。

其认定、发证、复核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设立驻京研发机构,可以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也可以按非独立法人设立。

第五条中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企业及个人按企业法人设立驻京研发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设立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驻京研发机构,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企业、个人设立驻京研发机构,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驻京研发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接收国内应届大学生、研究生。

从外地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驻京研发机构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发给其《北京市工作寄住证》。

被聘人员凭《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在个人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北京市科技研发机构政策宣讲(可编辑)

北京市科技研发机构政策宣讲(可编辑)

支持方向整合资源能力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集聚人才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研项目为载体重点支持一批能够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研发机构,面上引导一批具有较大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研发机构。

谢谢!“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工作组联系人联系人:王璐:6289 6868-837/1XXXXXXXXXX 冯昊:6289 6868-812/1XXXXXXXXXX 刘芸:6635 3406/1XXXXXXXXXX 李萍:6615 3406/1XXXXXXXXXX * * * * * * * * * * * * 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二零一一年九月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及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为目标,围绕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重点,以内生动力为主导,发挥专项引导作用,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链条,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工作思路围绕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点、线、面相结合突破行业核心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链条资源整合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凝聚能力成果转化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工作重点工作方式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工作思路实施内容在未来三年,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着力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遴选一批有人才、有团队、有资源、有效率、有活力的科技创新基地,重点支持:一是加强行业基础技术数据积累和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二是创新科研运行机制,开展前沿技术的自主选题、预研课题和开放式课题的研究;三是构建以优秀中青年人才为主、梯队合理的科研团队。

一是培育一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力争到2013年北京地区新增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20家,深入推动国家创新中心建设。

二是建设一批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力争到2013年北京地区新增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100家,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

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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