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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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建立温州TRANBBS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适应温州建设的消防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TRANBBS规划法》的规定,特编制《温州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8年12月)
4、《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4号)
5、《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2004年8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6、《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装备标准(试行)》(2004年4月,省消防总队)
7、《浙江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施意见》(2002年7月,省消防总队)
8、《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报批稿)
9、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3条规划期限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4条规划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行政管辖范围以及瓯北片与七里片,规划总面积1423.6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目标
1、近期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TRANBBS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保障有力、适应温州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2、远期建成适应温州城市特点,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并为建立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条件。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使之成为温州市防火、灭火和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及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第6条规划原则
1、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全面安排、有利生产、保障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做好城市防火和灭火的各项规划建设。
2、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城市现状特点和消防现实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逐步形成高标准、现代化的城市消防体系。
3、消防的规划建设与防火灭火应加强公众参与,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4、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节约用地与留有余地相结合,充分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第7条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消防规划所涉及的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按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8条工业区、仓储区
1、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相对集中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改造旧城区,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将消防安全与经济、环境要求相结合,进行合理的工业布局规划,按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尽量避免工业、商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工业区与居住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
3、对于危险品工业企业,尤其是化工、鞋革、打火机等企业应服从工业布局体系,进行分类重组,按消防布局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对于严重威胁城市消防安全的,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关、停、迁。
4、根据仓储类型、火灾危险性,对各类仓储区进行规划布局,设立相对集中的危险凡执
⑶⒃ち舴⒄褂玫兀范ò踩刂品段В欢贤晟撇执⑶南腊踩枋O掌凡执⑶ε浔赶嘤Φ钠笠底ㄖ跋蓝樱杂谙钟写嬖谝嫉目馇Σ扇」亍⑼!⑶ǖ燃苹?/DIV> 第9条燃气工程、加油(气)站
1、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加气站、储存站、供应站的瓶库及汽车加油站等易燃易爆设施的位置,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防措施,以确保安全。
2、合理布局汽车加油站,其油罐必须采用地下卧式直埋,其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地下燃气管道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有关TRANBBS设计规范要求;现有及拟建的气化站、储配站等必须保证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四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供水采用双水源;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应坚持“一户一气”的原则,以减少群体火灾危险源。
第10条对外TRANBBS交通设施
1、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带,以确保其消防安全。
2、对于保留的港口码头,应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管理;对于改造新建的港口码头,应明确其功能分区,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3、配合温州永强机场的改扩建,严格控制机场辖区内建筑,强化机场油库管理,完善各种消防设施,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
4、铁路线路穿越市区段必须保留足够的绿化防护带,对于主要客运站应重点规范该地区的交通管理,对于规划的潘桥铁路枢纽站,应重点控制用地,以满足交通要求,并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
5、应合理布置较大型的各类汽车停车场(库),与城市主要道路联系便捷,车辆宜分组停放,并留足间距,配备一定的消防设施。
第11条居住区
1、城市居住区规划布局宜相对集中,力求形成有相当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区,其总平布置、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等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2、规划区中原有的耐火等级低,砖木、泥木结构,相互毗连的居住密集区必须统一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并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其耐火性能,开辟消防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3、对于城中村宜进行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整顿城中村和旧城区内“多合一”现象,消除工厂、商铺、出租房的消防隐患,加大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第12条商业、娱乐、高层建筑区
1、商业区应加强绿地、停车场建设(可作为防火隔离带和紧急避难场所),杜绝占道停车,保证消防通道通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严格消防建审,确保满足规范要求。
2、加强对各类市场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完善消防设施,严禁占道经营及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3、对于设施陈旧落后、交通不畅、存在火灾隐患的文化娱乐场所,应予以改造或外迁;对于新建的文化娱乐设施,尤其是人流集中、消防要求较高的应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