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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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参加。
座谈会应当围绕行政决策的主题 展开讨论,鼓励参与者积极发表
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的结果应当进行总结和分 析,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公示和公告
公示和公告是行政决策过程中向公众公 开相关信息的方式,以便公众了解行政 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公示和公告应当在政府官方网站、媒体、公 共场所等渠道进行,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 相关信息。
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公众参与行 政决策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 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司 法解释要求。
实践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践,如听证会、公示制度 、公民投票等。这些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感和获得 感。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城市规划项目公示制度
案例二
某重大建设项目听证会
案例三
某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投票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改进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要求。
司法解释依据
要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 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

浅谈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浅谈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章公 众参 与部分规定 了重大行政决 策可采取公示 、调 查、 座谈 、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公众提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E B / O L ] ( 2 0 1 4 — 1 O 一 2 8 ) [ 2 O 1 6 - 5 — 1 9 ] .h t t p : / / w w w . g o v . c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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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足 以代表民意,因而具有正 当性 。而行政机关并非 民选 机关 ,因此,当其作出对公众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的行政决 策时 ,缺乏一定 的正当性 , 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通过公 众参与将 民意输入行政决策过程 中,有利于赋予行政决策
正 当性。 3 . 效益性需求
能得到很好 的实施。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
( 一) 公 众参与行政决策 的理论基 础 公 众参与行政 决策不仅是公 众参与政治生活 的需要 , 更是 由 行政决策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的 : 1 . 行政决策本身性质 的影响 所谓行政 决策 , 是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或有合法权限的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行政 目 标 ,依据既定的 政策和法律 , 对面临要解决 的问题 , 拟定并选择活动方案 , 作出决策 的行为② 。行政决策具有以下特点 : ( 1 ) 高度 的利益衡量性 。首先 ,行政决策的主体 是进 行公共管理的行政 机关 , 其 主要 内容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调
【 关 键 词 】行政 决策 ; 公众参 与 ; 听证 制度
【 中图分 类号 】C9 3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 章编号 】1 0 0 9 - - -9 3 5 2( 2 0 1 6)0 6 —O 0 5 6 一O 4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还可以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的建立。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主动邀请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参与和广泛辩论,形成公众共识并最终决策的一种机制。

这个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自上而下决策容易产生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公正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对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是宝贵的资源。

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还可以从各个角度思考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建议,从而避免片面和盲目的决策。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

在决策过程中,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能会对一些群体产生不利影响,而这些群体的声音又往往很容易被忽视。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让被影响的群体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政府是公民的代表和服务者,公众参与可以打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和疏离,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认同,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从而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公众参与也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他们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和负责任的态度,从而促进社会的民主、和谐和稳定发展。

然而,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可能存在不平衡。

一方面,一些群体或个人参与的机会和渠道可能相对有限,导致参与不公平。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作者:吴聪聪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我国目前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存在许多问题,如参与意识不足、参与形式化、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本文从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问题出发,提出改善这些问题的措施,包括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完善代表机制的产生构建交涉性参与过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相关机制三个方面。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意见回应机制;代表机制中图分类号:D630;D6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1-01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参与意识不足一方面,封建社会长期历史积淀所形成的道德伦理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命令——服从”的思维模式,导致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参与行政决策持一种冷漠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另一方面,部分公民对公众参与持一种怀疑态度,认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只是走走过场,走走形式,政府根本不会采纳自己的建议,所以参不参与其实根本无关紧要。

(二)参与形式化1.参与主体形式化。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根据利益相关性原则将公众界定为“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包括那些人,范围有多大,全凭决策者掌握,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往往以“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比如,听证代表、座谈会代表等,现实结果往往是“代表”什么也不代表。

①2.参与过程形式化。

参与的过程应当是一个不断沟通、辩论的过程,否则就沦为形式。

但是这在我国是很难实现的。

由于我国的听证会的会期通常很短,时间有限,因此在听证会上,主要以单方陈述为主,缺乏沟通与辩驳。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们难以充分论述自己的意见来主张自己的利益,而且难以形成统一有针对性的意见,最终导致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形成的意见不予考虑,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三)参与机制不健全1.欠缺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

我国现有法律未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因此,对听取的公众意见采纳与否,不采纳的是否应说明理由、如何说明理由等均缺乏必要的约束性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管理制度

公众参与管理制度

公众参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向县(市、区)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五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市、区)政府审议。

论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

论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
个 国 家 的 公 民参 与 政 治 的 程 度 . 接 反 映 这 个 国 家 的 民 出决 策 前 , 过 听 证会 等 , 直 通 广泛 听 取 社会 公 众 的意 见 . 立 顺 畅 的 建 主 发 展 水 平 2 0世 纪 以来 . 众 参 与作 为 一 种 新兴 的现 代 民 主 形 民意 沟 通 机 制 及 民 意 调 查 制 度 .从 而 形 成 能 够 全 面 表 达 社 会 利 公 式. 已然 成 为 世 界各 国探 索 推 进 民 主发 展 的生 动实 践 。随 着 我 国 益 、 为群 众 理 解 与 支持 的政 策 。这 样 有 利 于 行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作
o u ou r e o rtz fo , r es fo rc nty Sd m c aia n p oc s. i
K yw rsAd iirted cin m kn ; ul atiao D mo r y e dd : m nsav eio - a ig P b c rc t e ca ti s i p ip i c
发挥作用。因此, 有必要 通过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 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 , 完善相关机制 , 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 。 从 提高 政
府 的 穗 策 水 乎 促 进 裟 目 的 晟 i 化 发 展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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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

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

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

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

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

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

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公共参与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主动邀请和鼓励公众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的一种机制。

它旨在增进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协商和合作,使行政管理更加民主、透明和负责。

公共参与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减少决策的错误和不公正。

当政府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避免片面和主观的决策。

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决策的过程来体验到民主的实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最后,公共参与还能够改善政府的执行效果。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的方式,推动政府更加负责地实施政策,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在行政管理中,公共参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这些活动可以使政府更加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意见,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和规划。

政府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公众参与。

通过在线问卷调查、意见征集等方式,可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提高参与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政府还可以设立公众参与委员会或专门的咨询机构,以便更好地听取公众的声音和建议。

然而,公共参与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不同群体的意见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无法准确代表所有人的观点,可能导致决策结果不公平。

公众参与过程还需要政府提供透明的信息和完善的沟通渠道。

只有当公众具备足够的信息和知识,才能做出有理性的决策和参与。

最后,公众的参与程度也可能受到时间和资源限制的影响。

公众参与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些特定人群而言可能存在参与障碍。

为了促进行政管理中的公共参与,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公众参与,通过各种方式邀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政府应该提供充足的信息和透明的决策过程,确保公众具备足够的知情权。

同时,政府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案例,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机制。

政府还应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而制定的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涉及全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权衡,为了制定政策而制定政策,造成政策执行中效率较低甚至无法实施的状况。

因此,一项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不应该是孤立存在的,应追求理性、可持续以及配合整体目标的实现。

!"政策执行不力。

不同的单位和人员可能依据自己的价值或者利益解释、理解、执行公共政策,不同的理解方式常造成对政策的歪曲,甚至使政策变成“纸上谈兵”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公共政策的制定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不仅涉及到管理的内容和形态,而且是整个社会层面的政府职能定位、角色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和社会关系的变革。

这对于建立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体制以及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正是这一过程的深刻体现。

(三)职能转变中,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的对策分析#"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由于政府不是某一行业的专家,在政策的制定中,要广开言路,请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对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估,集中力量于大型的和亟待开发的项目、工程。

通过对若干决策方案的评估,得出某一时期的工作重点以及对于某一项目最有效率的实施方案。

$"提高政府决策效率。

我们一贯采用的集中式处理方法,既不利于下属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时滞性的缺陷。

所以,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适当授权授责,给予下级政府制定适当级别政策的权力。

同时,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加强系统之间的沟通,使上下级部门纵向沟通顺畅;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区行政部门的横向沟通,使政策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会相互冲抵。

!"加强对公众的回应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已经从资源的垄断者,变成了公共资源分配的协调者、公众服务的提供者。

这就要求政府对公众的要求有更好的回应性。

公众应首先拥有政策的知晓权。

%"对政策本身的要求。

政府的行政环境如此复杂多变,在政策本身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允许适当灵活地加以调整。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多元化社会逐步形成,公众的利益主体意识觉醒,利益表达需求强烈,如何畅通群众利益表达诉求,实现和平、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是构建社会和谐、平安的关键。

《决定》提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对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畅通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新要求。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保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得到初步运用,也取得较好成效。

目前,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畅通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提条件是决策信息公开,不清楚决策内容,也就无从参与。

决策者在征求意见时不仅要公开决策内容、出台决策背景、决策拟解决的问题,还要分析政策可能对部分群体利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减少或消除这些影响拟采取的措施。

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大多数公众对政策制定的背景材料并没有充分掌握,而且在参与决策的公众与决策者之间拥有的信息量出现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双方事实上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达不到协商对话条件,影响达成政策共识的基础。

第二,健全利益代表机制。

公众参与又称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众参与是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它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指参与者基于其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而参与行政决策过程,防御决策权的滥用。

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对谁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怎样被代表的、最适合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形式是什么等问题并不是非常清晰。

公众参与并不仅仅是增强决策的民意性质,更重要的是分析决策对相关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相关利益诉求。

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将公众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2020·14随着依法行政改革进程的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得以深入发展。

目前,面临着公众参与率低、形式单一陈旧、公众与行政机关的交流渠道不通畅等困境。

突破这种困境,开创出一条有序的、法治化的制度出路,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在此背景下,2020年5月18日通过的《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在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发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多元化的发展路径,就要提供足够多的渠道途径将公众参与模式充分合理地引入决策过程,《办法》第三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形式、程序作了详尽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公众参与的十种方式,大大丰富了传统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形式,下面即是较为常用的三种公众参与方式。

听证会。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最常见的参与行为方式是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一个公众意见表达场所,代表不同利益公众的意见经过交流博弈之后,最后产生整体平衡性的利益诉求集合。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都涉及公共利益和重要事项,听证会应当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做法被充分应用在重大行政决策之中。

而且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各方利益往往非常复杂,如何让听证会给予各方利益群体平等的表达机会,以及如何把听证过程中收集的意见体现在最终的决策上,不仅需要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后评价等阶段都引进听证会制度,还需要在相关规章制度上对听证会的方式与程序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比如细化决策听证主持人、代表人的规定,保障公民充分表达意见的各种渠道的畅通,明确规定听证会案卷排他原则等。

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公开征集意见的主要手段包括问卷调查,又称公民调查,是指决策机关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或访谈,向公众了解他们对有关重大决策的意见与建议。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

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问题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或决策时主动征求并接纳公众的意见、建议,以促进民意的表达与民众利益的充分保障。

在当代社会,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促进政策的科学合理性,还能够增强政府的合法性,缓解社会冲突,提升决策的可持续性。

然而,在我国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与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其影响,以及如何提升决策的合法性。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1.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较为单一,公众参与的途径有限。

我国政府仍然集权,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力有限,很多政策的制定与公众参与权利存在较大的隔阂。

2.信息不对称。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通常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而公众对于政府的决策信息了解有限。

这导致公众参与的不平等性,使得公众的意见很难得到充分考虑,决策结果可能不符合公众的预期。

3.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公众在行政决策中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些公众参与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很难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4.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难题。

公众参与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与政府的积极配合,但是现实中存在着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与政府对参与的抵制态度。

同时,公众参与的过程往往复杂而漫长,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与专业知识,公众参与的难度较大。

二、公众参与与合法性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权利与手段,而决策的合法性是行政决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属性。

公众参与与决策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公众参与可以提升决策的合法性,而决策的合法性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1.公众参与的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公众参与能够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引言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提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目标,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①。

公众参与制度已然成为影响行政决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由此可见,公众已经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元。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公众参与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逐步提升,现有的公众参与制度不足以支撑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在实践活动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着眼于对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中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注重公众参与问题[1],国内早期对公众参与研究较多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在环境法学界开始较为注重公众参与的研究则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

环境公众参与在产生之初,无论是理论还是法律制度均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法治实践的丰富,在21世纪初,2002年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最先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正式得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和具体规范,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②。

随后在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对其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配套制度等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③。

有关环境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在21世纪初达到高潮,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积累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有学者认为环境法领域的公众参与是行政公众参与的延伸与拓展[2],另有学者认为环境公众参与的特殊性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于晶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 要】行政正当程序理论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园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关系全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主要包括:1.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规划;2.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3. 重大民生工程;4. 重大政策制定;5. 重大体制改革;6. 涉及大量人民群众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公众参与方式在决策草案形成后,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以下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1. 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以及公众代表参加,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和论证;2. 听证会:公开举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就决策草案发表意见和建议;3. 咨询协商:征求相关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意见;4. 民意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5. 其他形式: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三、公众参与程序1. 公布决策草案: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 征求意见期限: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3. 意见收集和处理: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4. 意见反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反馈,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四、公众参与保障1.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便捷、有效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2. 政府工作人员应主动解答公众疑问,协助公众了解决策背景和必要性。

3. 提供多种参与渠道,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4. 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

五、决策实施和监督1.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园区政府应加强对公众意见的跟踪调查和反馈,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

2. 公众有权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园区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公众参与义务的园区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比较研究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比较研究
现 国 家权 力 的 正 确 健 康 行 使 。
关键词 : 政决策 ; 行 公权力 ; 听证 制度; 公众参与
中图 分 类 号 :92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19 (0 1O ~ 0 7 4 10 80 2 1) 1 0 3 —0


行政决策的含义及行政决策公众参 与机制
城市房 屋拆迁 、 村 土 地 征用 的补 偿安 置方 式 和 农 标 准 、 能对 生态 环境 、 可 城市 功能 造成重 大影响 的
参与机 制 的重视 , 也为 新 时期 行 政 决 策公众 参 与 机制 在我 国进一 步完 善和发 展提供 可靠 的动力 和 支持 。
三 、 政决 策公 众 参 与 机 制 的域 外发 展及 对 行
发展
行政决 策 中引入公 众参 与机 制是现代 民主政 治的产物 , 明 安教授认 为 , 姜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 以后 , 国行政 法 与 公 众参 与制 民主 的发 展 经历 中
了三个 阶 段 : 文 革 ” (99年一 16 “ 前 14 96年 ) “ 、 文
革” (9 6年一 17 中 16 9 6年 ) “ 和 文革 ” (9 8年一 后 17 现在 ) 特别是 在 最 后 一个 阶段 , 政决 策 中公 众 , 行 参 与机 制在我 国得 到 了较 快 发 展 , 真正 的参 与制 民主在 中国开 始产 生 、 展 , 成 国家公权 力运作 发 形
行 政 决 策公 众 参 与机 制 比较 研 究
林 兴 乐
( 东政法 大学 , 华 上海 2 06 ) 00 3

要 : 政决策是行政机 关行使 国家权 力的主要过程之一 , 行 其对公 民权利与社会公 共利益具有 潜

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比较研究

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比较研究

策、 行政 管理 的作用 ; 次是本 质性 、 其 价值 性 和宪政 层面 的 , 也就是对 行政 权力 的约束 、 控制 及 对 整个 宪 政权 力 的再 分 配 。公众参 与有着各 种 表现 形式 : 听证 、 共 评论 、 议 、 公 建 批 评、 游说等都是传 统 的公众 参 与形式 。在广 义上 , 众参 与 公 甚至包 括教育 、 资讯 、 复审 、 反馈 、 互动 、 话等 方式 。公众 参 对 与机制运 用的领域极 为广 泛 , 例如 立法 领域 的法 律 制定 、 法 律试行 和法 律修改 中的公众参 与 ; 司法 领域 中 的“ 人检 察 私


行政决策的含义及行政 决策公 众参与机制
现代 的 “ 决策 ” 词源 自英 文 dci —m k g意 思是 一 eio s n ai , n 作出决定或作 出选择 。美 国学者 亨利 ・ 伯斯 认 为 : ‘ 艾 “ 决 策’ 有狭义 和广 义之分 。狭 义地 说 , 进行 决策 时在几 种行 为 方法 中作 出抉择 ; 广义 地说 , 策还 包括 在作 出最 后抉择 之 决 前必 须进行 的一切活 动。 具体而 言 , ” 行政决策是指 国家行 政机关为 了实现行 政 目标 , 依据 既定 政策 和法 律 , 面 临要 对
解决 的问题 , 拟定 并选择活动方案 的行为过程 。 在 我 国, 行政决策在 以往 通常 属于行 政 学 的研究 范 畴 , 但从行 政决策本质上看 , 行政决策是行 使公权 力 的行 为。其 特点表 现在主体 、 目标 、 对象 以及 责任 承担上 。行政 决策 的 主体是行 政机关 , 主体而言 , 具有公权 力的性 质 ; 政决 从 其 行
行政决策过程 中的公众参与 机制比较研究
林 兴 乐

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问题

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问题

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问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备受关注。

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它有助于确保政府行事透明、公正和合法,并增强公众对决策的信任感。

然而,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没有实质性地将公众纳入其中。

本文将探讨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是指决策过程中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取性。

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解决问题,政府应该向公众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包括决策依据、数据和专家的意见等。

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有助于避免腐败和权力滥用,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政府对决策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封锁或者故意隐藏,导致公众对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为了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政府应该建立信息公开的机制。

这包括确保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并提供易于理解和获取的形式。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所需的决策信息。

政府还应该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表现,并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以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机会发表意见、提供建议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可行性,因为公众能够提供不同的视角和专业知识。

然而,现实中,公众参与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真正的参与机会。

为了增加公众参与,政府应该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及早将决策问题向公众公开,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政府应该开设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

政府还应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通过定期举办公众会议、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意见。

政府应该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并在决策中给予充分的权重。

这样能够有效增加公众的参与感,并增强决策的合法性。

除了政府的努力,公众自身也应该积极参与行政决策。

公众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和政策议题,并利用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根据区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7、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四、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确定。

五、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如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六、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行政决策体制简答题

行政决策体制简答题

行政决策体制简答题
行政决策体制是指在行政机构中形成的一套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用于保障行政工作的高效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作用是为行政机构提供明确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在行政决策体制中,重要的决策权通常被集中在少数人或特定机构手中,以避免决策的分散和混乱。

行政决策体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和冲突,以及确保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决策权的划分:行政决策体制明确了各级行政机构和部门的职责
和权限,划分了决策权的范围和层次,保证了决策的专业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一个政府机构中,高层领导通常负责重大决策,而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2. 决策程序的规定:行政决策体制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流程,包括
信息收集、问题分析、利益平衡和评估等环节。

通过规范决策流程,可以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个人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参与决策的机制:行政决策体制应该提供广泛的参与机制,包括
内部和外部的专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参与。

通过多方参与,可以确保决策的多元化和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4. 决策的监督和评估:行政决策体制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评估机制,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行政决策体制是行政机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行政工作的高效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它需要在法律、制度和文化等方面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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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陈军平 马英娟[摘 要]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和参与强度等多维度的问题。

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评论、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三种。

其中,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这两种参与方式都会涉及“谁有权参与”的问题。

一般来讲,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均衡性”的要求。

按照“审慎性民主”的要求,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大多仅起到咨询、参考的作用,行政机关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最终决策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但决定权仍属于行政机关。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参与强度[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1-0031-04 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已被广泛接受,尤其在理论层面上,主张吸收公众参与各种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已不成问题。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与约束。

其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和受到的质疑,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者的选择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中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美国学者谢莉・R・安斯汀在1969年发表的《市民参与的阶梯》一文中,按公众权力(即公众意见的效力)由小到大的顺序,把公众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级:(1)操纵(Mani pula2 ti 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意见相同的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2)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3)通知(I nf or m ing):通报信息,但没有回馈渠道;(4)咨询(Consultati on):民意调查、公共咨询等;(5)安抚(Placati on):设市民委员会,但是只有参议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6)伙伴(Partnershi p):市民与市政府分享权力和职责;(7)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市民可代政府行使批准权;(8)市民控制(Citizen Contr ol):市民直接处理计划、决策和执行工作,没有中间环节。

[1]根据同一标准,台湾地区学者许宗力则把公众参与分为陈述意见、听证、参与决定、公民投票。

[2]基于代议民主制度和责任层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安斯汀分类中的市民控制层级和许宗力分类中的公民投票方式应严格适用宪法保留原则,一般只有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政治问题时才适用这种公众具有决定权的参与方式。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决策问题,一般不可能由缺乏专业知识、行政能力的公众主动形成。

因此,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书面评论书面评论,是一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即使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或组织也可根据宪法导出书面评论的参与权利。

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将决策的具体程序、计划、拟议决策的草案或主要内容公之于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

书面评论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最小,最具经济性,同时能容纳最大量的公共参与。

尤其在网络时代,通告和书面评论都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和接收,无需将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专门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行政政策进行讨论。

其缺陷在于:有可能造成“过度参与”,使行政机关淹没在“意见”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书面评论多在规章草案形成之后,不具有形成性;更重要的是,书面评论的结果只起参考作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往往不受公众意见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说明理由机制,这种方式非常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为既定决定辩护的幌子,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理性决策和约束行政机关的目的。

(二)听证会以是否遵循“听证记录排他性原则”为标准,听证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

非正式的听证也称为“公听会”,由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程序广泛地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技术专家或其他人的各种意见,但是听证意见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其决策时参考。

正式的听证会类似审判,由独立的行政法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口头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可以互相盘问、32 2009年第1期 总第283期质证,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进行决策。

相对于书面评论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方式较能激励利害关系人充分展开事实和政策辩论,揭示各种主张的缺陷和错误,能够为行政机关提供各方面的充分信息;同时,行政机关要根据听证记录做出决定,应说明最终决定的根据以及不采纳相关意见的理由,这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但是,行政机关仍然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以及衡量权力的优势,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有既定决定,仍会有“未参先决”的现象,因此仍然不利于形成进一步的共识;而且,听证会的对抗式程序容易造成耗资、拖沓等问题。

因此,这种美国式的正式听证会在其本国都极少应用,在其他国家也基本未被采用。

(三)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指对政府问题进行审议并为政府机关或官员提供见解或结论的若干个人的组合。

[3]咨询委员会的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指定的议题进行讨论,并将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

根据委员会成立的动机,可以将咨询委员会分为基于利益权衡的咨询委员会和基于技术考量的咨询委员会。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分类,不甚严格。

实践中,有些情况下,行政决策既涉及各方利益的权衡,又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导致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和活动范围涵盖两方面的因素。

1.基于利益权衡的咨询委员会基于利益权衡的委员会是指基于各方利益协调的目的建立起来的咨询委员会。

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规章制定协商委员会。

根据《协商制定规章法》(Negotiated Rule making Act,1990)的规定,该委员会由可能受拟议规章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和行政机关代表组成;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提出的拟议规章的主题、范围和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努力就这些问题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与规章有关的其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经协商达成合意,则行政机关以该合意为规章草案,然后进入通告评论程序。

相对于书面评论和对抗式的听证会,协商委员会一方面能够将公众意见相对集中,又能形成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各方之间的意见和信息交流,起到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和促进理性决策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能创造性地解决行政问题,避免对抗式听证带来的耗资、拖沓等问题。

当然,协商委员会也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轻诺寡信”问题,即经过评论程序,如果行政机关采纳公众的否定性评论意见,则会导致协商委员会机制的失效;更严重的是,协商结果往往是透过利益交换机制达成的,除了可能不符合公益外,也可能产生短视近利、忽略下一代利益的问题。

[4]为避免这些弊端,美国《协商制定规章法》对协商委员会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2.基于技术考量的咨询委员会基于技术考量的咨询委员会,简称技术咨询委员会,是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行政机关官员组成的,其职能是就行政机关提出的某些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报告,供行政机关决策时参考。

与基于利益权衡的协商委员会不同,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首要的应以他们在相关科学领域的专长”而非他们与特定团体的制度性关联为基础。

[5]也就是说,技术咨询委员会是科学定位的,一般排除非专家的公众参与。

这种做法的理由是:非专家的公众对技术性问题不能提供或很少能提供帮助,而且委员会的科学定位也可能因利益团体代表的加入而受到破坏。

基于技术专家超然独立的地位和对科学负责的态度,技术咨询委员会能够克服协商委员会可能出现的“派系斗争”或“联合出卖公共利益”的问题,利用科学依据抑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当然,技术咨询委员会也有可能给出有偏见的乃至无知的建议。

另外,实践中,通过向委员会“选派”那些从过去的行为看一般会遵从行政官员政策偏好来处理科学、政策问题的科学家,或者通过隐匿不利于行政官员所支持结果的委员会资料,行政官员也有可能运用咨询委员会来支持自己预设的政策偏好,利用咨询委员会躲避对政策选择的批评。

[6]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公正的委员遴选机制、适当均衡的成员配置以及透明、公开的运作机制,加强对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增强咨询委员会的公共责任。

总之,相对于书面评论和听证方式,咨询委员会的优势在于:意见相对集中,不会造成“参与爆炸”;参与阶段较早(一般在决策草拟阶段),形成性较强;行政机关原则上应考虑咨询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在最终决策时应说明决策的根据,并对不采纳的理由做出解释,影响力较强;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抗式程序耗资、拖沓等问题。

咨询委员会运作中遭遇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其产生和运作机制得到解决。

二、参与者的选择除书面评论外,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方式都会涉及参与者的选择问题,即“谁有权参与”。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参与者的选择不仅因行政决策的性质和目标的不同而有差异,而且还会受到本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一般来讲,“均衡性”是选择参与者的基本要求,是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如果听证会和协商委员会没有将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进去,其结果对于没有参加的人就是不公正的,就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咨询委员会仅仅由背景和阅历类似的人组成,委员会的建议就可能有所偏颇。

参与者的选择体现均衡性,一方面可以减少行政机关被“特殊利益集团”捕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那么,如何实现“均衡性”呢?一般来讲,“适当均衡”的参与者应该包含三类人:第一,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人,简称“利害关系人”;第二,能够为行政决策带来重要信息和知识的人,即专家;第三,有权影响行政决定或行政计划制定和实施的人,即行政官员。

[7](一)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即利益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拟议决策影响的人。

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决策的动机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原则上,可能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所有的人或组织都应该参与或选派代表参与决策。

如果忽视了某方面的利害关系人,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力量不均衡,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被特殊利益集团捕获,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人”就成为参与者选择过程中遭遇的难题之一。

国外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确认利害关系人:(1)谁是潜在的受益者?(2)谁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3)是否考虑到弱势群体?(4)是否将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考虑在内?(5)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8]通过回答这几个问题促使决策者广泛地考虑谁应该参与决策过程。

在确定利害关系人之后,接下来的难题是利益代表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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