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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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二: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胡某,女,33岁,无业。

刑法(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刑法(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二、分析案例(50分)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2003年6月20日,胡某(男,23岁,无业)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

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

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试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第三次)
分析案例(每小题 50 分)
第一题:
【案情】 任某,男,17 岁,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 任某特别喜欢玩电子游戏。2013 年暑假期间,任某将父母给他的 1000 多元学费拿来 玩游戏花了个精光。由于学费没了着落,又不敢再向父母要,任某于是便动起了盗窃的邪 念。8 月 21 日晚 11 时许,任某“全副武装”,带着手电筒、匕首、胶带纸、照相机等, 来到某学校宿舍区后,翻窗进入 302 室王某家中行窃,不料惊醒了王某,随后他用匕首威 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继而用事先准备好的照相机拍下了王某 的裸体照,警告其不得报案,否则将予以“曝光”。任某在王某家中共搜得现金人民币 3000 余元。 【问题】 任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第二题: 【案情】 赵某,男,17 岁,辍学在家。 赵某与张 XX 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 XX。2013 年 7 月 8 日晚,赵某经过与韩 XX 商议,赵某手持其前一天从某武装部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六四式”手枪、韩 XX 手持尖刀 闯入张 XX 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 XX 要求其拿 10 万元解决问题。张 XX 向公 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 XX、丁 XX 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 程中,崔 XX 被赵某开枪打死,丁 XX 被韩 XX 用刀杀害。韩 XX 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 抓获归案。 【问题】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刑法学(2)形成性ຫໍສະໝຸດ 核(第二次) 分析案例(每小题 50 分)
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 岁,无业。 2013 年 5 月 6 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 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 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 月 26 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 16000 余元的物品。 经查,胡某 2006 年 8 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2008 年 7 月刑满释放。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就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就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就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与人员的出现就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就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与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与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就是直接故意!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二: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胡某,女,33岁,无业。

新疆电大一体化刑法2形考1(1)

新疆电大一体化刑法2形考1(1)

2021年春季学期刑法学(2)第1次平时作业总分:100 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一、单选题(共10题,共30分)得分:30分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 :犯罪的直接客体B :犯罪对象C :犯罪的同类客体D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 C2、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 :宣告刑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 C3、侵害国家安全罪附加实施的刑罚是()。

A :死刑B :无期徒刑C :剥夺政治权利D :有期徒刑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 B4、危害国家安全罪从行为的表现方式来看只能有()构成。

A :作为B :不作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 A5、某人盗窃铁路专用钉,其行为构成()。

A :盗窃罪B :破坏交通设施罪C :破坏交通工具罪D :行窃罪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 A6、根据刑法规定,走私罪从罪名上看属于()。

A :具体罪名B :类罪名C :单罪名D :选择性罪名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7、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 :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 :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 :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8、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得分:3分本题分值:3分回答正确9、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XX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5篇范例][修改版]

20XX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7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

2017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辅导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间谍罪的认定1、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

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

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

只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就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

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因为,国家安全的危害,并不需要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时就一并存在。

2、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中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

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务、传达、庶务等人员。

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3、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又去实施所接受的任务,诸如,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如暗杀、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坏活动的行为(称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了是以间谍一罪论处,还是按间谍罪与其他所犯的罪数罪并罚?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构成间谍罪与其他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并罚。

新疆电大一体化刑法学(2)形考1答案

新疆电大一体化刑法学(2)形考1答案

新疆电大一体化刑法学(2)形考1答案2021年秋季学期刑法学(2)第1次平时作业-1
总分:100分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单选题(共5题,共20分)
得分:20分
1.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2.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
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3.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4.王某为报复上司刘某,趁刘某一人值班时在其所在店铺浇上汽油点着,致使刘某被烧成重伤,店铺被烧掉大半,损失巨大。

幸扑救及时,隔壁店铺未受损失。

王某的行为构成()。

电大考试《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电大考试《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刑法学(2)(专科)刑法学(2)(专科)作业1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

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

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刑法学(2)(专科)作业2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

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

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

2017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电大)

2017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电大)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作业1一、小论文间谍罪的认定一、间谍罪的客观界定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①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

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

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

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

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

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

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

①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己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5年电大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 分)第一题:【案情】王某, 男,44 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 而不就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 条规定, 应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 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就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就是固定的人,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与人员的出现就是不确定的, 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就是按一罪处罚, 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 本案的情节与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 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与国家受损害的程度, 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 另外要说明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就是直接故意!答案2: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二:分析案例(每小题50 分)第一题:【案情】胡某,女,33 岁, 无业。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因作业中的内容或数字与作业上有所不同,请同学们在抄时认真核对一下再抄写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盗窃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XX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3人被撞倒刮伤受伤。

电大专科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汇编

电大专科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汇编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输合同;(2)保管合同;(3)仓储合同;(4)委托合同;(5)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2017年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7年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刑法学(2)】形考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

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

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电大考试《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电大考试《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
【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刑法学(2)(专科)
作业2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2、答:
刑法学(2)(专科)
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第二题:【案Biblioteka 】赵某,男,15岁,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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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作业1一、小论文间谍罪的认定一、间谍罪的客观界定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①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

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

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

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

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

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

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

①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己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

如李某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国公民)长期侨居我国,1984年6月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机构策反,向该间谍组织提供了我国一些省市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接受和参加了派遣任务及训练。

同年12月李某回我国后,即多次用密写方法与外国某间谍组织联络,并按“一月报告一次”的密令,先后3次采取直接或者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空军歼击机机型、空军某培训地点等军事情报。

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指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团的谈话内容等情报。

所谓“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是指为敌人指明、显示其所轰炸的我方目标的方位、特征、时间、线路等。

指示轰击目标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打电话、发传真、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论所指示的目标是否有误,以及是否加入间谍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只要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均成立本罪。

所谓“敌人”,就是指与我方为敌的国家、地区、组织等,既包括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家、敌对地区、敌对势力、敌对组织,也包括非交战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上述国家、地区、势力或组织。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备,即构成本罪,即使是实施了上述数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间谍罪的罪过形式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5](P505)持此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间谍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目的。

[6](P274)另一种观点认为,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间谍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7](P552)对此,我们认为,主张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值得研究,而主张本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又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尽管结论正确,但将本罪的结果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显然没有把握住本罪的特殊性,同时,这种表述直接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作为认定本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的根据,而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存在着不甚协调的地方,并且不能涵盖所有的故意犯罪,仅仅适用于那些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如果某种犯罪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法律没有将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其犯罪成立要件,那么,这种希望或者放任就不能说是对结果的放任,而仅仅是对行为的希望或者放任。

而在我国刑法中又大量地存在着非结果犯,如举动犯、行为犯,而这些形态的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

对结果犯而言,我们可以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对于那些非结果犯如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则不能也无法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并且积极实施即可,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

也就是说,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在我们看来,要正确界定间谍罪的罪过形式,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是期待着这样的一种结果: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

既然有如此期待,当然无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仅仅是将任务接受下来,只要予以接受即构成本罪的故意,并不以行为人在实际上执行了具体的任务为必要。

接受任务与执行任务并不是一回事,接受任务是本行为方式的直接结果,而执行任务则是接受任务以后造成的间接结果,执行某一任务当然意味着期待和追求,而接受某一任务则并不排除被动接受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就第三种行为方式而言,只要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足以成立故意,在此,“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直接结果是“目标被敌人发现”,而不是“目标被敌人炸中”,不能将后者作为这种行为的结果。

显然。

这种故意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着希望目标被敌人发现,也包括着对“目标被敌人发现”这种结果的漠不关心,当然不可排除间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罪的故意内容既包括着直接故意,又包括着间接故意:就“参加间谍组织”行为而言,只能是直接故意;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间谍罪的罪数形态行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行为,则除了构成间谍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8](P55)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既触犯间谍罪又触犯其他罪,他们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9](P600)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数罪,应当实行并罚;[10](P72)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牵连犯,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11](P343)我们认为,在这几情况下,一概以一罪或者数罪论、或者均以牵连犯论处的观点值得研究。

就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间谍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间谍罪的牵连关系;在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刺探我方情报、破坏我方财产等,则属于间谍罪的当然内容,从而仅仅成立间谍罪;实施间谍行为又触犯背叛国家罪的,则成立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间谍行为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等,自然属于间谍的当然内容,也仅仅成立本罪。

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间谍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实施间谍行为以前杀害仇人、贪污公款的,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奸妇女、抢劫公私财物的,间谍行为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四、间谍罪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无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

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12](P350)以此而论,不管行为人是否完成间谍行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

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

就“参加间谍组织”而言,行为人为参加间谍组织而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行为的,构成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又往往表现为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参加行为的着手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手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所以,这种情况下存在间谍罪的未遂形态,即行为人已开始履行某种参加的手续,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加入间谍组织。

并且,由于这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着手到行为成立,可以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其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形态;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为接受间谍任务而做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务,应成立犯罪预备;接受表现为一定方式的同意、应允,接受行为一经着手便意味着成立,很难区分出已着手接受行为而行为尚未成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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