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论文(八稿0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内容提要】2013年“双11”促销活动,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和淘宝交易平台上销售额达到了350亿元,较去年(191亿元)增长了逾80%,相当于我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这一交易额是去年美国“网购星期一”121亿交易额的近三倍。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新兴的战略性产业,成为未来跨境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管理现状的梳理,分析现行监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征管建议。
【关键词】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相关建议
【作者简介】跨境电子商务课题组
一、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与此同时,也给海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
(一)国家层面及地方政府对跨境电商给予的政策扶持
为了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近年来,中央各部委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的规范健康发展。
2009年3月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政策,其中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将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和相关服务培育列为消费热点。①
此外,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意见》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研究解决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遇到的有关问题,推动电子商务跨境发展。②
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引领当地经济外贸发展的重点产业进行扶持。上海早在2004年就设立了“电子商务创业园”。杭州市政府也明确提出要打造“电子商务之都”,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落实电子商务战略。此外,深圳市印发了《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
(二)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管理依据
现阶段,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工作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个人物品比照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实施监管,执法操作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等。
其中,《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对邮递物品的限值做出了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成为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三)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三种通关试点模式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启动了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专项工作,联合海关总署共同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目前,海关总署已经初步研究并试点实施了以下三种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模式。
1.一般进口模式③是指对通过注册在国内的电商网站产生的个人交易物品,依照现行海关的规定进行物品税征缴,并给予具有已缴税标识的商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时效。主要以上海为代表,通过建设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形成对“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维信息的合一比对、实时监控,建立起一整套适应于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规范。
2.保税进口模式④是指允许已在保税区备案的企业将货物整批运进保税区内,通过在保税区内增加邮、快件运输方式,实现境内微小企业和消费者网购商品的便捷通关。主要以郑州和上海综保区为代表,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保税物流中心政策功能和物理封闭的优势,本着“先行先试”的态度,对现行保税物流中心通关监管模式进行优化和创新,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和监管严密化。
3.一般出口模式⑤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备货仓库,海关进驻保税区实施监管。在保税区内采用“申报清单放行、后续定期归并结关”的申报方式,实现快速通关。主要以杭州为代表,其以推动杭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为契机,以有效监管、快速通关为目标,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中心为平台,以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为路径,以实现电商ERP(企业经营管理系统)数据和海关全程联网监管为基础,以一般贸易为贸易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政策性试点工作。
二、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要对其立法规范,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能用于实际执法的依据比较欠缺,尤其是缺乏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有的法律法规则因为缺乏实施细则而难以实行。这就导致商务、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完全协调,各地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从对法律依据的理解和现场执法的实际操作上也缺乏统一性。
目前,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比照物品实施监管。但其仍面临法律法规不成体系,立法年代久远不合时宜,新兴监管领域立法缺失等问题,使海关对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力不从心。一是关于“合理自用”数量的规定过于笼统,验放尺度不明,在执法操作中易引发各类争议;二是邮递物品单次进口限值较低,现行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800元人民币)的标准系沿用1994年相关规定,较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物价飞涨的现状明显滞后,在实际执法操作中遇到了较大的阻力。
(二)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缺乏顶层设计
目前,此问题集中表现在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缺乏全国统一的系统和缺乏基础服务平台等三个方面。
1.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海关与检验检疫、国税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如某关区曾同意出境B2C电子商务包裹按照邮递物品申报、查验、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盖章的书面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结汇手续,但这一作业模式在外汇管理部门却得不到完全的认同。⑥
2.缺乏全国统一的系统。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系统由各试点城市自主开发,模式和开放接口都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这就给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