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律师职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律师职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作为一名律师,担负着维护正义、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律师职业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本文将就律师职业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进行探讨。
一、律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义务: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守客户的秘密。
这是律师职业的基本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律师泄露客户秘密将面临法律制裁,并可能受到行业道德约束。
2. 忠诚义务:律师必须对客户忠诚,全力维护客户的权益。
律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以私利牺牲客户利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专业义务: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果律师在职业实践中出现失职、疏忽或错误,可能导致客户权益受损,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二、律师职业的风险在律师职业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风险:律师在代理客户进行诉讼时,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辩护中,律师必须充分了解案情、法律法规,并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如果律师未能有效应对诉讼风险,可能导致客户败诉或受到不利判决。
2. 职业道德风险:律师职业要求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能受到行业组织的纪律处分,甚至被取消执业资格。
3. 责任风险: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失职、疏忽或错误,可能导致客户权益受损,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面临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三、如何应对为了应对律师职业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持续学习:律师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并降低出现失误的风险。
2.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等,以减少失误和疏忽的发生。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十大法律风险提示(有些风险,不得不防)一、递交手续问题:新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给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象。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
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三、如何咨询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客观实际,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讲到对方完全明白为止。
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
风险提示: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因律师指导反遭从重处罚,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怎样解答问题:当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我可不可以这样讲”时,律师是直接给答案呢,还是有其他更好的做法?操作建议: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1.缺乏民主环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兴旺的民主意识和浓重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
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____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
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立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兴旺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确实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延续至今。
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存着职权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才能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预,甚至根本不理睬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
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阻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或被告人未被觉察到的犯罪行为进展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犯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1. 引言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成为被告人或涉案人的强力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向您说明,委托律师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介绍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并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2.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在理解风险之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委托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您争取尽可能有利的结果。
他们将代表您与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建议和策略,以便您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3.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尽管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也需要提醒您存在以下风险和限制:3.1 证据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和多样的。
尽管委托律师将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的案件。
最后的结果可能受到证据不确定性的影响。
3.2 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官或陪审团的意见等。
虽然委托律师将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最终结果仍受到法律程序的影响。
3.3 证词的真实性在涉及不同证人的案件中,证词的真实性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误导、虚构或不准确的证词,这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委托律师将努力进行证人调查和交叉审问,以确保尽可能揭示证词的真实性。
3.4 持续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繁琐的,您需要与委托律师保持持续的沟通和协作。
委托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变化,并与您讨论可能的策略和决策。
您需要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
4. 建议与总结在委托律师的风险告知书中,我们提供了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限制。
尽管委托律师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据、法律程序和案件的特定情况。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刑事辩护实务是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进行辩护的实际操作过程。
以下将介绍几个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并用易于理解的术语解释它们。
1. 刑事案件分析能力刑事案件分析能力是指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律师需要仔细研读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理解控辩双方的主要论点,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以制定出合适的辩护策略。
2. 证据收集与调查能力证据收集与调查能力是指律师能够有效搜集和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如调查取证、询问、勘验等方法,获取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同时,律师还需要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将其整理成为有力的辩护材料。
3. 辩论和辩护技巧辩论和辩护技巧是指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运用的技巧和策略。
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有条理地陈述观点,并能够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如反驳、质询、辩证等,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4. 法律知识和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理论水平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必备的基本能力。
律师需要熟悉刑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判例,清楚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以便能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辩护。
执业风险防范执业风险防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能力。
以下将介绍几个执业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技巧。
1. 合规管理律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自己的执业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尽量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律师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合规培训等,以确保自己的执业活动合法合规。
2. 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进行应对。
律师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关注行业动态和案例研究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
3.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是保证执业风险防范的重要因素。
律师应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坚守职业操守,遵守保密义务,严守诚信原则,确保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并承担起应有的职业责任。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策划辩护战略,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法律职责。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对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较高。
以下是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的介绍。
一、刑事辩护的技巧1.深入调查研究:律师应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搜集证据、还原事实,找出可能存在的证据不完整、程序违法等问题,为后续辩护提供依据。
2.合理把握辩护立场:律师在辩护时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合理把握辩护立场。
通过对证据的解释和论证,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辩护观点。
3.善于利用法律知识:律师应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理论和案例来加强辩护观点的可信度。
通过法律逻辑的运用,使辩护观点更有说服力。
4.灵活用证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应善于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通过证据的引用和解读,有效地辩护。
5.善于应对问题:律师在辩护时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质疑。
律师应准备充分,通过自信、清晰的表达,应对法官、检察官或其他辩护方的质疑和批驳。
二、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1.法律风险:刑事辩护涉及法律规定与程序,律师应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如提前阅读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法律漏洞。
2.证据风险:律师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谨慎,避免非法或证据不全面的证据,以免给辩护造成不利影响。
3.证人风险:刑事辩护中常常需要证人作证。
律师应对证人进行严格的筛选,准备充分的提问和反问,防范证人作伪证或受外界压力影响。
4.舆论风险:刑事案件涉及到的重大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律师应注意舆论动态,及时应对,避免舆论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5.无辜推说风险:为了辩护的需要,律师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包括无辜推说策略。
律师应权衡利弊,避免无辜被牵连或造成不良后果。
6.职业道德风险:刑事辩护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身份尊严等重大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
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11月2013年又该怎样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识法》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问题:新法规定,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递交给办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在接受委托后,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如果不到办案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因此,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象。
地提出咨询。
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什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问题:要求都可以答应?客观实际,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刑辩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首先 , 社 会公众 以及 司法 工作 人员 要树立 人权 保护观 念 。 即
我 国实行 公、 检、 法 既相互 配合又相 互制 约的制度 , 然而 实践 便 是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 在其 可能 的犯罪行 为之外 , 仍然享 有应
统观 念认 为被 司法机 关抓 捕审 判 的人 都是 坏人 , 由此 , 为 其辩护 师 的权利 增加 了 , 如律 师在侦 查阶 段就 拥有 了辩护 律师 的身份 , 特 别是在 侦 查阶段 会见 犯罪 嫌疑人 时 , 除 了特殊 的几类 案件外 , 的律师就 是 为坏人 说话 。 在 加上律 师 的服务 是收 费的 , 因此使 得
中, 三者 之 间的配合 远远 要 多于相 互之 间的制 约 。 特 别是 检 察机 有的合法权益 , 对于其犯罪行为也只能依法追究。因此, 律师为 关, 其一方 面 是对刑 事案件 进行 审查控 诉 的司法 机 关, 同时 又是 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辩护 , 并 非要掩 盖其 已有 的罪行 , 而是依 法保 本 不应 该受 到侵 害 的权 益 , 从 而避 免其受 到不 公 正 法 律监 督机 关 , 审判机 关很难 对其 进行有 效 的司法 规制 。 因而对 护 其合 法 的、 于 律师 的错误 追诉 , 律师 自己从 法院 寻求救 济 的可 能性 很 小 , 因 裁 判 。社会 公众 ,特 别 是司法 工作 人 员只有 树立 这种 正确 的理 为审判 环节 几 乎就 是法 院对 检 察机 关指控 对律 师所 谓 “ 犯罪 行 念 , 才 能客观 公正地 认识 律师 的工 作 , 才不 会潜 意识地 将律 师 工 为” 的简单确 认 。 就控 、 辩双 方的地 位设 置来 说 , 法庭 辩论 时律 师 作 看做 是对侦 查 、 检察 工作 的对抗 。 其次, 创 建控 辩平 等的 司法制 度 。我 国现 行 司法 体制 下 , 辩 和 公诉 人看 似 “ 平等 ” , 但 检察机 关可 以随时转 变身 份 , 对 律 师执 行 逮捕 。 在 这种 控辩 实质上 严重 失衡 的制度框 架 下, 律 师执 业中 方 与检 控 方还不 可 能做 到诉讼 地 位平 等 。法 律对 辩护 律师 的会 见权 、 调 查取 证权等 都 有着 相对严 格地 限制 ,同时如 上文 所述 , 的风 险 自然 防不胜 防 。 《 刑法》 、 《 刑事 诉讼 法》 中还 规定 了专 门针对 辩护律 师 的“ 辩 护 人 妨害作证 罪” , 而 且对辩 护律 师的追诉 权交 由 我 国《 刑 法》 第3 0 6条规定 了所谓 的“ 律 师伪证罪 ” , 从刑 事辩 毁 灭证据 伪造 证据 、 护 的制度 设置角 度而 言 , 法律 的天平 一 开始就 已经 倾斜 了, 因为 侦 控 方行 使 。因此 , 必 须重 新配 置我 国刑事 诉讼 的结 构体系 , 真
刑事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刑事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刑事律师是专门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被告人的代理人,也是法庭中的辩护者。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他们有着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
刑事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刑事律师都有责任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判刑、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的风险,因此律师需要尽力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遵循法律程序,并提供合理的辩护。
刑事律师还有义务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通常对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款了解有限,因此律师需要向被告人解释案件的法律性质、可能的结果以及辩护策略等。
律师应当与被告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协助他们理解案件的重要细节,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刑事律师还有责任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准备辩护材料。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分析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并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他们应当与调查人员、法医、证人等相关人员合作,确保案件的真相得到完整、准确地呈现在法庭上。
刑事律师还需要准备并进行辩护词的陈述。
他们需要通过清晰、有说服力的陈述,为被告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
律师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和判例,并能够运用其知识和技巧,有效地驳斥控方的指控,为被告人争取辩护的空间和机会。
刑事律师还有义务保守客户的秘密。
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应当是保密的,律师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这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隐私权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刑事律师还有责任遵守法律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庭程序,并在辩护过程中坚守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保持诚信、公正、独立和专业的态度,不得从事违法、不道德或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
刑事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一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
他们需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调查案件事实,准备辩护材料,并进行有力的辩护。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
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辩护人。
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律师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律师应当熟知并运用好新律师法规定的辩护权利,履行好在刑事案件各阶段中的辩护职责。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被告人会见、对案卷的阅卷、对被告人的再会见、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等活动,向公诉机关出具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公诉机关最大可能地采纳律师意见,及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 律师的会见工作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工作就是去看守所人会见被告人。
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供述和辩解。
使律师简单掌握案件框架,为律师辩护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参考。
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专有辩护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办案机关有时会对律师会见设置障碍,即“会见难”。
特别是在会见时间的安排以及会见涉及的内容方面,办案机关会对律师做一定的限制。
因此,律师应当在会见前温习与会见有关的法律及部门规定,以便在会见受阻时及时与办案机关交涉依法维权,使之达到正常会见的效果。
律师通过会见,能够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了解案情。
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涉嫌玩忽职守、共同盗窃案件中,我依法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使会见权得到充分落实。
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任某铁路公安处某站派出所所长期间,严重疏于职守,多次依职权令下属放弃对相关盗窃违法刑嫌人员的严查,导致某区域内站车盗窃犯罪猖獗,给铁路站车管理秩序和乘车旅客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严重破坏了铁路警察的执法形象,酿成了犯罪案件群发的严重后果,致使本派出所有近1/3的干警涉足违法犯罪,有3人受到刑事追诉、有7人被辞退,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请您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之前,特向您递交本告知书。
一、任何案件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不得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
二、律师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人是最终承受有利或不利结果的风险承担者。
三、律师的办案进程受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制约,我们无法左右办案进程。
四、证据风险。
您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要承担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费用风险。
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双方可分别签订或一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不缴或迟缴,有可能导致您的主张得不到支持,该法律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六、委托人不得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要求律师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谋求案件的成功,否则我们可以拒绝辩护,且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作者:王磊来源:宁夏律师协会刑辩业务在律师业务中历史最悠久,亦最辉煌。
无论古罗马的辩护士还是中国古代的讼师,都是通过刑事诉讼明事理,辩曲直,成为现代律师的奠基人,可以说,刑辩业务是律师业务的开山鼻祖。
帕拉图甚至将将刑法与哲学相提并论,他在《斐多篇》中提到:只有通过刑法问题,才能进入哲学。
近现代,世界进入宪政法治时代,由于涉及人们的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最基本的权利,刑事辩护成为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刑辩律师的作用日益重要。
西方有一条法律谚语:最好的律师,做刑辩。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的制度亦逐步完善,使得中国刑辩律师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成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只重要力量。
一、刑辩律师应具备的几个理念(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我国律师的属性虽然“去公职化”,但其本质属性没有变。
法律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本质上是社会法律秩序和社会制度的维护者,决定了律师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特定律师制度内的从业人员,它必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的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是什么?我的理解是,中国现行体制是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合作,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政治体制。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
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作为这一制度的实践者,必须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和基本立场并且不动摇、不改变。
否则,我们就会迷失方向,轻者,沦为唯利是图的“讼棍”;重者,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或西方反华势力的代言人。
律师,是天堂之门,也是地狱之门。
这一点,请年轻律师切记!(二)律师是一种职业,但更是一项事业毋庸置疑,律师是一种职业,并且是一个门槛很高的职业。
初始,我们把它作为谋生的手段无可厚非。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被告的代表,还扮演着维护公正和保障被告权益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从律师参与调查和辩护、法律知识的提供、保护被告的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律师参与调查和辩护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他们可以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帮助被告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律师还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为被告辩护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以保障被告的正当权益。
二、法律知识的提供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仅能够为被告提供法律知识,告诉他们关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还能够为被告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并为被告提供合适的法律策略。
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被告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依靠。
三、保护被告的权益律师有责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在司法过程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律师应该积极维护被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辩护权、交叉审讯权、证据收集权等。
律师还应该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律师应该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律师应该独立行使职务,不受外界干预和压力,并且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和监督,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总结起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存在和参与,不仅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也为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律师的职责就是代表被告,维护被告的权益,并且在法律与正义的均衡中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正因为如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与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论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防范
0前言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李庄刚刚入狱,广西北海市将南宁市的四名律师全部抓了起来。
在我们的脑海中会浮现那么一串串律师的名字:麻广军、郑恩宠、林炳昌、太志斌、朱久虎等等。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五六百名律师深陷刑事辩护的囹圄。
我国辩护律师职业道路艰难险阻,胡乔木的诗歌很形容地概括出来:“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走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走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据统计,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巨大风险,使得刑事案件的律师出庭率呈每年递减趋势。
1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秩序。
在权力需要透明化、阳光化的前提下,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就是要在合法的范围内监督公权力的适当行使。
辩护律师是刑事司法制度行使的“守护者”,辩护律师是“保民官”。
我们不是替所谓的“坏人辩护”,而是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维护法律的正义。
辩护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其有着决定现行法生死存亡的核心点。
2律师执业的主要风险2.1律师最大的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形成的。
所谓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他们的近亲属。
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和服务,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心态与常人不同,他们希望经过律师的辩护减轻罪行甚至做无罪辩护。
因为委托人对律师的不理解,认为律师是拿了我们的钱以后就是跑关系、“捞人”,更以诉讼结果的好坏来评价律师水平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拿了钱就要尽一切手段把案子办好。
但是,律师只能依法办事,律师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所以,不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或达不到委托的目标,律师很可能遭遇执业风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之“达摩克斯利剑”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作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据、作伪证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四、防范执业风险要从以下两方面 着手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练好基本功,提高个人业务素质。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 何防范职业风险
一、目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现状
1、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护律师; 2、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给律师刑 、刑法第306 306条 律师伪证罪” 辩业务带来的影响; 3、一批冤假错案被曝光,反映律师辩护在 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二、律师在办理刑案中发生违法、 违纪的情况和原因
1、受个人利益驱动,唆使当事人翻供和证 人作伪证; 2、一味迎合当事人要求,不顾律师执业纪 律和有关规定; 3、业务不熟,找人谈话地点、人数不当, 在法庭上用词不当。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 几个方面
1、来自当事人; 2、来自证人; 3、来自与公检法的执业冲突; 4、来自律师自己。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第二章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综合风险提示执业中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九、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十、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十一、律师不得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十二、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十三、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十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原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辩护或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五、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这在刑事代理中尤其值得注意;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十六、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七、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第三章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十八、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十九、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要求;二十、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案件之前及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二十一、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二十二、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授予辩护权、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辩护权、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二十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根据律师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严禁律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二十四、律师在与委托人洽谈收费时应当合理、客观,既不得恶性竞争、压价收费,也不得漫天要价;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签订风险服务合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或“风险收费”;办理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采用拆分案件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抬高律师收费标准;第四章阅卷过程前后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伪造、变造,也不得断章取义;二十六、对于律师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开庭前应予以保密;开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予以拒绝①;开庭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律师及所在事务所应制作记录单,以备查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仍应严格保密,不得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查阅、摘抄、复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员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一律拒绝;第五章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七、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或者安排或者派员在场、陪同,而是可以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不衔接、不协调和其他原因,部分侦查部门或羁押场所仍然要求侦查部门安排、派员在场方予以律师会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受委托的律师注意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但不宜直接与侦查机关或羁押单位冲突、对抗,更不宜做出一些不利于律师自身安全的过激言行;二十八、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两位律师,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两位律师,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应该事先了解、掌握,必要时尤其是到外地办案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最好有两位律师前往会见;同时,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提交委托手续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给其备案;对此,尽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此要求,但为了履行律师职责顺利进行会见,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到外地办案时事先了解、掌握情况,注意备好委托手续;二十九、受委托律师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会见时也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向受委托律师提出一起前往会见的要求时,律师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讲清理由;三十、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羁押场所的管理规定和执业规范,为他们转递信件,捎带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先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如果羁押场所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应事先取得羁押场所的允许;三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主要应该询问、了解罪名和案情,而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时,宜正面了解,正面解答,不能做出一些不当的暗示或承诺;律师在会见时,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或者故意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的供述;三十二、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其本次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与侦查人员讯问时的陈述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应当详细记录不一致的原因;三十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卷宗口供笔录回答不一致时,应当问明其前后作了几次口供,为什么与本次陈述不一致的原因并详细记录;三十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与卷宗所记载的其他同案被告人或证人的证言不一致时,应当问明不一致的原因并记录在案,但不宜将同案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出示给会见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宜向其说明其他人是如何供述的;会见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同案人的到案情况;三十五、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敏感”或者争议很大的案件,建议最好两位律师同时会见,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变化太大的案件中,会见时以两人为宜;这类案件的会见过程中,建议每次会见时都制作会见笔录并妥善保管;会见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充或改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手印;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是否每次会见时都制作会见笔录,按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三十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三十七、会见后,当被告人家属、亲友询问会见情况时,可以适当告之以会见的大致情况及主要案情,但不得将尚未公开的有关案情告知委托人;也可以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生活需要,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去“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行贿;第六章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提示三十八、实践中,对于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困惑或争议;我们的意见是,目前法律上对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既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授权性规定,但是居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内容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非“辩护”,因而建议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不宜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不宜向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确有调查取证必要,也应在有限度的范围内进行,比如被动接收委托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向有关部门调取档案文书等书证;三十九、律师接受委托后,是否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对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和显现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研判;如果确有调查必要的,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无调查必要的,不能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于无关紧要、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最好不调取,对于已经客观存在的书证、物证可以适当调查取证,对于主观性较大的证人证言或者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词的调查务必十分慎重,不能轻率或盲目进行;四十、从证据效力、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经验及大量可以汲取的反面教训出发,下列情形的证人,不得进行调查取证:一受贿案的行贿人或者纪委查办的“双规”案件的有关证人;二证言不明确、反复、不稳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三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四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四十一、认为证人确有调查取证必要的,除了选择自行调查取证这种方式外,还应该尽量考虑:1最好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2最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不直接向其本人调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建议一般不再重新自行调查取证,如果对其证言有异议而且认为其证言事关重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以便质证;在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律师当面调查取证之前,律师不宜事先接触证人;四十二、律师自行向证人调查取证的,必须做到合法、客观、全面,而且要注意方式方法;具体来说:一在调查取证时,只要条件许可,尽量有两个律师进行;对于重大、复杂或敏感或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两个律师进行;这是因为,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律师调查取证必须两人进行,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第49条规定:“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同时,从实践经验出发,一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既不方便尤其难以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也潜在万一证人出事后律师一人的行为无他人证明的风险;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而询问证人时,应当提醒其他人员回避该回避应注意做到他人与证人之间相互视觉、听觉隔离的程度,拒绝证人以外的无关人员尤其是其家属、亲友在场,更不得由被告人家属、亲友陪同一起取证;因为,询问证人时,如果有其他人员在场,会影响到取证的客观、真实性;更重要的是,如果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利害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他人在场,一旦证人“翻证”改变证言,证人可能以此为由将所谓受到他人在场的心理压力而不能如实回答的责任推到律师头上;三调查证人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向未成年人取证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四调查证人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询问切忌粗糙、简单而应该尽可能详细、具体,提问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更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提问;五询问证人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六为了自我保护和防止调查证人出现不必要的纰漏、麻烦,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敏感、争议较大的案件向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建议尽量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或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证人同时亲笔书写证词等多种形式的配合及相互补充,并一并提交给法庭;四十三、在调查证据时,不得威胁、引诱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如收买唆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第七章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风险防范提示四十四、律师在办理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四十五、律师应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律师应尽量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四十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四十七、办理刑事代理业务时,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所签订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往往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的情形,如果律师未及时交接,或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不能按时出庭,超过上诉时效等,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予以充分注意;四十八、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十九、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五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五十一、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五十二、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五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五十四、律师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资料、证据应当妥当保管,若有遗失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审判环节的风险防范提示五十五、受委托律师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一律师收到两个案件的开庭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五十六、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定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五十七、辩护律师若需要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鉴定人出庭的,应当注意到法庭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4项的理解,及时在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证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和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同理,辩护律师若有自行调查取证的证据需要提交法庭以便在庭审中质证的,宜在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五十八、庭审中,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辩护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五十九、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六十、法庭辩论中,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六十一、律师发现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不得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六十二、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有权及时获得判决书;律师收到判决书后,要注意上诉期限,在上诉期间内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和提出建议;对一审判决有意见的,辩护律师不得强行主张上诉或者一味鼓动被告人上诉或替被告人做主进行上诉;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分析上诉的利弊,是否上诉由被告人决定;六十三、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立即进行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提供新的证据;六十四、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开庭事由的,应当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但是,在二审法庭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开庭审理之前,辩护律师宜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新的证据,不宜被动地等候法庭的通知;第九章其他方面的风险防范提示六十五、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同理,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协助其直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也不得为其提供财产担保;六十六、律师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取证,申请鉴定;代理律师应当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六十七、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按下列方式提交给办案机关:②1、一般情况下应避免由律师直接去核实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时的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时的风险防范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
2、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要求。
3、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案件之前及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
4、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
5、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授予辩护权、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辩护权、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
6、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严禁律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
7、律师在与委托人洽谈收费时应当合理、客观,既不得恶性竞争、压价收费,也不得漫天要价。
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签订风险服务合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或“风险收费”。
办理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采用拆分案件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抬高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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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作者:崔岩内容提要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
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
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
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
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不得强词夺理、颠倒黑白。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威胁、恐吓、利诱证人。
第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人身、财产和其他各项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
如果这些权利受到非法剥夺或侵犯,辩护律师就依法要求给予制止和纠正,直至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最基本的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用的实现等等。
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
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
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职责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①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也不够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
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②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件之所以成为米兰达规则,就是因为对程序性刑事辩护的重视而成为举世闻名的规则。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
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以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此非法言词证据有效。
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
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
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风险是来自多方面的。
有来自法院方面的,如因发表不同意见而被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殴打致伤者有之;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有之;③还有来自自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例如2004年,在河南省原阳县发生的辩护律师被错误逮捕,就是因为这位律师忠于律师职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没有按照当事人家属要求为被告人串供遭到陷害,而招来的牢狱之灾。
这里本人重点谈的是来自警、检方面的风险。
他们运用《刑法》第306条这种职业歧视性规定,作为“向辩护律师横空刺出的一柄达摩克里斯利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随时准备落下。
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意味着一种可怕的威胁: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却反而成为了被告人,以致于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辩护律师往往被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为理由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世界各国的司法活动中极为少见。
本来辩护律师的产生是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抗衡国家公权的,是被告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维护者,是实现控辨式诉讼制度的基础,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
律师故意妨害证据的行为固然应当予以禁止和强烈地谴责,但是,目前的状况是,作为律师各种应有的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还很容易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这样一来,律师不仅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连自身的人身自由、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从律师伪证罪产生以来,律师无辜被抓的例子不止一个、两个。
这无疑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使律师本来具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地发挥。
有不少律师深受其害,无辜地受到刑事羁押,即便最后被无罪释放,自己也被折磨的身心俱疲,名誉遭到严重破坏,业务的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律师们已经历了从兴奋、观望、困惑、愤怒到无奈的一个难堪历程。
从表面上看,是律师的业务活动受到了限制或损失,但从深层分析,其危害的结果却是非常之严重。
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失去了可靠有力的保障,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很难通过司法活动自身得以纠正遏制。
其二,损害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作为业务活动标志的律师刑事辩护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将使律师工作的方向出现迷茫,使律师的发展缺乏推动力。
其三,损害民主与法制建设,将会使法律失去权威和尊严,并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
④三、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及对策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够健全的国家,律师社会地位卑微得有些无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似乎也不太光明。
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
⑤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往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跟司法机关过不去、造成混乱。
究其原因,主要受传统“有罪推定”及国家主义司法观念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包括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观念上对犯罪嫌疑人是推定有罪的,认为其根本没有任何辩护权可言。
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普遍存在误解、不满、指责、干涉,甚至进行打击和迫害也就不足为奇了。
修改后的《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其本身所明显带有的对律师行为特别规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极易被一些公安、检察机关人为地曲解,成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
该法实施以来,因公安、检察机关错抓、错拘辩护律师,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普遍的恐慌心理,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急剧下降,一些律师直接宣称不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规定,使得原本就非常幼稚的刑事辩护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著名律师田文昌曾感慨,“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