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目的,综合运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案情被告X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主要从事精装商品房的开发、预售活动。
2009年,被告与原告何志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被告延期交楼,构成违约。
何志刚收房入住后发现,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而非城市生活用电,认为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交付前通过竣工验收,且原告也认可已通电,应视为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为涉案房屋接通的是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不符合交易目的,应视为违约,遂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的“通电”如何理解,被告在约定期限前为原告的房屋接通临时用电是否违约。
1.预售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兼顾合同正义。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整个私法的基石,而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私法的中心。
通常,在当事人交易行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且交易能力相当时,他们的合同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外力不宜介入。
但是,现代市场复杂,尤其是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双方的交易能力往往明显不对称,一方滥用交易优势而导致交易结果不正义的情形时有发生,适当的外部干预平衡合同自由和正义实属必要。
本案属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交易的是期房而非现房。
首先,被告作为全国知名的大型地产企业,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和信息量是作为相对方的原告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预售合同的整个缔约、履约过程中,被告一直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掌控更多的关键信息,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相反的,原告等购房者多处于被动地位,信息基本来源于对方,没有更多与对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包括五个方面,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主要有四个。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格式条款的概念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3、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方订立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2、相对方对承诺的无奈性;3、格式合同缔约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确定性;5、格式合同缔约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客观解释原则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协商。
2、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3、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4、合法性解释原则当合同的条款可以作有效、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解释解释时,应采用使其有效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拟定的,⽽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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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条款⾸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解释,具体规则包括: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不是个别⼈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常的、⼀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解释。
同时,条款制定⼈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以后,订约⼈⼈对其中某些⽤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的理解为标准时⾏解释。
⼆、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规定有其合理性。
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制订的⽽不是由双⽅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基于⾃⼰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可能会故意使⽤或插⼊意义不明确的⽂字以损害订约⼈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解释时所适⽤的。
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当事⼈存在争议,并且按照⼀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致时应当采⽤⾮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约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部分且想到不⼀致时,⾮格式条款优先。
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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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一)提示规则(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如果是格式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格式条款有歧义的,需要解释,那么,解释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具体来说: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一般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应把各个具体的订约的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据此探求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第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
同时,如果某个条款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为相对人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订人不能主张该条文具有特殊含义。
当然,如果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为其所理解,则应就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作出解释。
第三,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其适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团体的可能订约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
各个地域和团体内的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应以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同地域和团体的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术语不能为个别消费者所理解,也应根据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法解释附则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7年合同法分则司
法解释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法施行时间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自通过到施行间隔6个半月,在这段时间里,对过去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合同的规定,要进行清理。
凡是与合同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有些要予以废除。
因此,合同法自通过后,需要有一个过渡期,以便做好衔接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合同法,也需要一段宣传、普及合同法的时间。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格式化条款及司法解释
摘要:
一、格式化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二、格式化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格式化条款的司法解释
四、格式化条款的实际应用案例
五、格式化条款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格式化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格式化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格式化条款被广泛应用,因为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二、格式化条款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化条款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格式化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化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如果格式化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格式化条款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化条款的解释,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如果格式化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有
争议的情况,法院会倾向于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格式化条款的实际应用案例
例如,在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商家往往会使用格式化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因为它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格式化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格式化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确保条款内容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对于重要的事项,应当与对方进行协商,不宜使用格式化条款。
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
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1.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在合同中规定财务、法律和操作上的规则和要求的一部分。
这些条款确定了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 格式条款的作用格式条款在合同中起到以下作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防止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提供清晰的指南和操作指引3. 格式条款的常见内容3.1 合同的有效期限格式条款通常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限。
在合同期限内,各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来界定。
3.2 付款方式和条件格式条款还规定了付款方式和条件。
这些条款规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可能的罚款金额和逾期利息。
3.3 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格式条款还规定了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
这包括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责任、交货日期和验收标准等内容。
3.4 合同终止条件格式条款还规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
这些条款规定了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况,如合同期满、违约行为等,以及终止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3.5 争议解决方式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诉讼管辖区、仲裁程序等,以帮助各方解决争议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6 不可抗力条款格式条款还常常包括不可抗力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
4. 格式条款编写的要求4.1 简明扼要格式条款应尽可能简明扼要地表达,避免使用复杂的术语和句子结构。
这样可以使条款更易于理解和执行。
4.2 明确具体格式条款应明确具体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表述。
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争议和纠纷。
4.3 公平合理格式条款应公平合理地设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能偏袒一方或对一方不利。
合同各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4.4 可执行性格式条款应保证其可执行性。
简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简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是合同文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性,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协商,明确格式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达成一致意见为基础。
2. 按照字面意思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应按照其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以避免误解和歧义。
3. 理解为双方共同意思的原则。
格式条款应理解为合同双方共同意思的体现,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优先遵循合同性质和目的的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结合合同的性质和目的,遵循合同的总体精神和目标,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履行。
5. 优先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应优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合法、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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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指的是商业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一部分,通常在文件的末尾或底部。
格式条款包括各种条款和条件,如隐私政策、免责声明、使用条款、退款政策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合作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格式条款的一些内容经常被忽视,或者是难以理解。
因此,了解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几条有指导意义的解释规则:
首先,格式条款应该被视为整个合同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中的任何规定都应该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无论它们是在文件的哪个地方出现的。
因此,当你签署一个合同的时候,你必须仔细审查其所有格式条款。
其次,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那么合同条款应该优先适用。
这意味着,当合同中的某个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规定相矛盾时,合同条款应该被视为更加优先。
第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基于其普遍意义。
这意味着,如果格式条款的规定很明显,那么它们应该按照其普遍意义来解释,而不是按照书面条款的字面意思来解释。
第四,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应该符合商业实践和常识,并且应该避免出现不合理或不公平的结果。
最后,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个规定不合法或无效,那么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中的规定是相互独立的,即使其中某个规定被认为是无效的,其他规定仍然可以起作用。
总之,格式条款是商业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
了解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含义和约束力,并且能够避免商业上的纠纷和冲突。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合同的其他条款提供了解释和补充,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原则。
这意味着,在解释格式条款时要考虑到合同的整体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解释出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相悖的解释结果。
二、遵循合同自身语境和结构的原则格式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其解释应与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协调一致。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首先要考虑合同的语境,即该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前后条款的关系等。
其次,要考虑合同的结构和逻辑,即合同中各个条款之间的关系和衔接,保证解释结果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三、依法合理解释的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合理的商业习惯。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依法解释合同。
同时,还应考虑商业习惯和行业惯例,以确定合同相关术语和解释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四、约定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格式条款通常是由强势一方(如企业)事先拟定并对弱势一方(如消费者)提供的,因此,格式条款解释时应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关格式条款的解释,要按照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
五、解释方式简明扼要的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力求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歧义模糊的措辞。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尽量用普通人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避免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解释困难和争执,保证解释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六、充分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共同意图。
如果格式条款的表述不足以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解释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达成一致后,要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解释结果。
七、兼顾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兼顾公平和诚信原则。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避免单方面损害一方的利益。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解释合同应遵循⼀些基本思想,以达到合同⽬的,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等条款的规定及解释,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合同⽂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的内容。
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
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的看法、意图和理解⼒。
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合同的个案情事。
在格式条款场合,存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
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个别商议条款是可以作主观解释的。
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
我们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个统⼀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有争议的合同⽤语的含义。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的规定,可看作是肯定了体系解释原则。
关于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原则的理由,⾸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当事⼈协商议定,⾃然需平等对待,视同⼀体。
其次,表达和传递当事⼈合同意图所使⽤的语⾔⽂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不是毫⽆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
因⽽,如果不把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所使⽤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是孤⽴地探究它的⼀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的实际意图,相反,还会产⽣不该有的误解。
第三,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是由诸多的其他⾏为和书⾯材料所组成,诸如双⽅的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特殊信⽤要求等。
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
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
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
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
另外: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一、引言在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过去或将来的合同中预先确定的、对一系列合同具有共同适用性的条款。
它们通常由一方拟定,并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合同中。
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和通用性,其含义和适用范围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1. 约定优于法律原则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优先考虑双方之间的约定。
“约定优于法律”的原则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应被认为是双方真正意愿的体现,法律应当尊重并保护这些约定关系。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首先查找双方的约定,并根据约定内容进行解释。
只有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转向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2. 静态解释原则根据静态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基于条款的文字本身,即仅根据文字的表述确定其含义。
在这种解释原则下,应忽略合同背景、立法目的等外部因素的考虑,仅根据条款的明确措辞来确定意思。
这种解释方法强调合同文本的权威性,避免主观理解和推测,从而保证了合同解释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3. 动态解释原则与静态解释原则相反,动态解释原则认为,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考虑合同背景和目的,以及当事人的商业常识和经济利益。
这种解释方法强调合同解释的目的是实现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考虑到合同签订背后的考虑因素。
在使用动态解释原则时,合同解释的焦点不仅仅是文字本身,而是要更全面地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的背景。
4.最有利当事人原则根据最有利当事人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对合同不利的一方。
这是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起草的,其目的往往是保护起草方的利益。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设法避免使非起草方受到不公平的限制和损失。
最有利当事人原则的目的是平衡双方权益,确保合同解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针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我认为应综合运用动态解释原则和最有利当事人原则。
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1. 通常要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呀!就像“买一送一”,那就是真的买一个送一个,可不能歪曲成其他奇奇怪怪的意思哟!
2. 如果有两种解释,要选对消费者有利的那种呢!比如说某条款说送“精美礼物”,那咱肯定得理解成是让咱消费者开心的那种礼物呀,而不是随便啥小玩意儿都行对吧!
3. 特殊术语得按照行业通常理解来!像“高清屏幕”,在电子产品行业肯定有它特定的标准,不能任由一方乱说呀!就像咱说“手机信号强”,那大家心里都有个差不多的标准不是吗?
4. 手写的条款比打印的更有优先权哟!比如说合同里打印的是某价格,但旁边手写了个修改后的价格,那当然得以手写的为准啦!就好比在一幅画上,后来添加的那几笔显然更重要呀!
5. 格式合同中的歧义不利于提供方呀!要是条款模棱两可,那可不能让提供方随便解释呀!比如“尽快处理”,多久算尽快呀,这可不能让他们说了算!
6. 整体解释很重要嘞!不能只盯着一个条款,得结合整个合同看。
就像拼图,得把所有碎片放在一起才能看清全貌呀!
7. 诚信原则要遵守哦!不能故意歪曲或隐瞒呀!要是对方故意弄些让人误解的条款,那可不行嘞!好比走路得走正道,不能走歪路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就是要保证公平合理,保护各方的权益,不能乱来!这样大家在交易中才能心里有底,平平安安呀!。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什么?
如果当事⼈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更为⼀般性的或包罗万象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是排除了未列明的项⽬,尽管未列明的项⽬与列明的项⽬类似。
这就是所谓“明⽰其⼀就排斥其他”。
如果当事⼈列明了特定的项⽬,随后⼜使⽤了更为⼀般性、包容性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包含与特定项⽬类似的项⽬。
据此即可概括出“问样种类规则”。
如果合同的每⼀部分都表⽰着当事⼈的某种意图,尽管各独⽴部分并⾮必然有法律约束⼒,那么,对整个合同的解释将会不利于在合同某些部分写⼊了不必要事由的⼀⽅。
然⽽,在两项条款有明显冲突以⾄于都不能充分赋予法律效⼒时,法院就会假定: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的真实意图。
因此,特定性条款优先于⼀般性条款。
法院经常采⽤的另⼀个假定是,当事⼈越致⼒于通过谈判达成并⽤书⾯表⽰的术语,越有可能反映当事⼈的真实意思。
因此,通过单独谈判⽽确定的合同术语的份量重于格式条款⽤语。
同时,⼿写的术语,⼀般都优先于印刷的或打印的术语,⽽打印的术语⼜优先于印刷的术语。
上述规则为有⽬的地获取合同⽤语的合理含义的解释规则。
此外尚有独⽴于当事⼈的意思之外⽽帮助判定合同⽤语的含义的解释规则,被称之为“推释规则”。
例如,假定买卖过程导致了⼀项公平的交易,作为⼀个理性⼈都会⽀持这样的交易,那么在解释它时,是⽀持还是否定这项交易呢?应选择前者。
在⼀⽅举证该交易的某部分⽋缺公正性时,法院将更坚定地⽀持这⼀假定,这意味着法院所考虑的不仅仅是当事⼈所⽤术语的含义。
在不依当事⼈本意作出裁判更为公正时,法院就常⽤此⽅法来避免赋予协议中固有的不公平条款的法律效⼒。
⼀个极具共性的例⼦揭⽰出这样⼀条规则:如果⼀⽅提供的⽤语可合理地得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语提供⼈的解释。
在格式条款中,不利于条款草拟⼈的解释尤为适当。
另⼀项规则是,如果合同⽤语可合理地得出两种解释,且只有⼀种解释有利于公共利益,那么该解释将被优先考虑。
该规则常⽤于⽀持对限制性合同所作的严格解释,它与违反公益的合同及其条款⽆效的规则有关联。
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定则
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定则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定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
这些定则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首先,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定则包括合同一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文件中的文字作为首要依据,即所谓“以文本为准”。
这意味着在合同解释时应当尽可能避免对合同文字进行篡改或增删,以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定则还包括合同平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利用其地位压迫对方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如果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法律有可能会予以无效或变更。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合同解释定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即信守承诺,言出必行。
若有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故意隐瞒事实或欺骗的情况,法律可能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合同有效期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条款。
若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合同,可能会触犯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解释定则中,还有合同约定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享有约定范围的自由,可以自主约定合同的内容、标的、价格等条款。
但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定则包括以上几个方面,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合同解释定则,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只有遵循合同解释定则,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释和执行,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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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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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
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
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
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
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
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
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
故意使用具有多义性的用语,以致在履行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如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者的位置,则不宜机械地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而应取不利于强势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