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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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1 规划层次近年来,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正逐步被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已成为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层次总体规划层次根据深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

前者一般对确定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后者一般覆盖某个行政区或者针对特定地区,对地下空间的性质、功能、规模、总体布局和建设方针等作出合理安排。

详细规划层次详细规划层次的地下空间规划主要针对某个特定的重要节点地区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设计。

与城市规划相对应,也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考虑到不同地区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目前可采用“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编制。

2 规划编制内容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规划相同,一般为二十年。

同时应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规划内容包括:通过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掌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情况和发展条件,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可开发性和适建性评价,从而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阶段重点解决:地下空间的需求预测;地下空间的功能与规模;地下空间的形态布局;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安排等问题。

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人防工程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等专项规划衔接的同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及城市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进行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的需求预测,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与城市总体规划形成一个整体,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重要节点地区提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建设的控制要求。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目录1.总则 (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3.地下街 (4)3.1地下街的定义 (4)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4.地下交通设施 (8)4.1地下轨道交通 (8)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4.3人行地道 (9)4.4地下停车场(库) (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5.1适用范围 (12)5.2一般规定 (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6.1一般原则 (14)6.2规划要求 (14)7.地下空间防灾 (15)7.1防火 (15)7.2防水 (15)7.3防震 (17)7.4防战争灾害 (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10.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7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7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7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解读

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解读

导则核心内容
1、总体要求
广播电 视
供水 管线
排水 管线
工业
城市地下管
燃气
线功能分8
管线
大类
管线
通信 管线
电力 管线
热力 管线
1.4、 规划对象
重点为市政公用管线,主要包括城市给 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 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含地下 综合管廊设施)。
兼顾其他特殊管线,主要包括长输管道、 国防光缆和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工业管道、垃 圾气力输送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整合规划、综合协调
全面整合、协调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及其相互关系, 结合不同城市和行业实际,科学确定各类城市地下管 线的空间布局,加强与城市用地、城市交通、城市景 观、综合防灾、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以及人防工程等规 划相协调。
现状:满足行业建设与发展,编制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年限、编制范围、编制 深度差异较大)
《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导则》 ——解读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杨帆 副总工程师 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2015年11月27日
交流主要内容
导则核心内容
总体要求 规划成果 技术指引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导则核心内容
1、总体要求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
导则核心内容
1、总体要求
1.3、 规划定位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专项规划,是编制详细规划和进行
地下管线建设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完成各 专业管线专项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密切关联 的附属设施进行综合协调,明确各类地下管线之间平面和竖向的空间布局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推动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有序开展,加快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的融合发展,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指导AA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AA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AA省内的城市及县城《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编制《综合利用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国家、AA省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规划地位与作用《综合利用规划》是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到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内容应当依据《综合利用规划》补充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综合利用规划》应涵盖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全部内容,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1)先规划、后建设,增强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

《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规模、时序和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以《综合利用规划》为前提和依据,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2)统筹开发,合理利用,提高地下空间的系统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方针,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3)生态优先,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当基于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同时,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地下交通、人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第五章附则 (13)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目录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管综规划导则讲解

管综规划导则讲解

2、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 第二节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的生活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网络体系 • 统筹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燃气等地下管网建设,推行城市综 合管廊,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应实行城市地下管 网综合管廊模式。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27 号 •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 、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 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 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 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 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 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 (三)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 科学编制规划,发挥调控引领作用
• 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镇化和城乡 发展客观规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防止各类开发活动无序蔓延。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合 理开发利用。
• 民生优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加强供水、供气、 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 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 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 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目录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0.19
•【字号】苏建规〔2017〕499号
•【施行日期】201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2017〕499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赵雷
联系电话:025-51868853,51868542(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第五章附则 (13)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等15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8]7号)的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项目背景及标准编制意义、原则(一)项目背景近二十年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新月异,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工程建设领域。

我国地下空间工程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地下空间开发的领域由传统的民防工程向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多种设施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多,综合性越来越强。

1997年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随后,各个地方也相应提出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暂行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发布了《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2008年),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2013年),绵阳市发布了《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2020年1月深圳市开始对《深圳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拟立法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二)标准编制意义本次申请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功能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跨行业学科领域提供统一分类体系的国家标准,不但规避不同分类体系相互矛盾的现状,更进一步为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奠定基础。

国标《城市地下空间功能与地下工程分类标准》是一本基础性的标准,编制该标准基于以下几点必要性和迫切性:1、该标准是政府加强地下空间工程领域监管的急需,是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发布

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发布

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
划编制导则》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规划师》
【年(卷),期】2016(32)3
【摘要】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该导则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148-148)
【关键词】综合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导则》;人防工程;地方标准;安徽省;编制;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1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内容体系研究 [J], 王岚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防〔2020〕2号) [J],
3.安徽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下空间开发与人防工程落实的相关思考 [J], 吴艮
4.城市地下空间与人防工程融合发展基于城市规划体系的综合利用 [J], 田野[1];王海丰[1];张智峰[1]
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住宅设计标准》等3项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宣贯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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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制组二零零七年三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性、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08《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08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目录1、总则2、编制与审批3、总体规划4、详细规划5、附则6、附件第一部分名词解释第二部分条文说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大、中城市,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使用者的需求和心理感受,创造人性化和舒适性的地下空间环境,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全面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应当与人防、交通、市政、防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加强城市综合防灾与安全防护设计,满足城市防御战争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双重需求;应当坚持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其中,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分“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两个层次同步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规划单独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的中心、副中心、CBD、交通枢纽等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

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条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在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包括:(一)基本任务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统筹安排近、远期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主要内容: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2、地下空间资源的评估与适建性分析;3、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4、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分析;5、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6、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与各项设施的竖向整合设计;7、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性技术经济评价,规划实施的步骤、方法与建议;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近期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建设目标、内容、实施计划与措施等。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三部分。

其中:(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1、总则2、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建设的基本目标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划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规划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竖向分层规划7、地下空间功能系统专项规划8、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规划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0、附则与附表(二)主要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2、地下空间资源的适建性分布图3、地下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图4、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布局图5、地下空间功能布局规划图6、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图7、地下空间设施系统规划图8、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图(三)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四章详细规划第十五条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对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作为规划编制的重点,详细规定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对规划范围内开发地块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提出强制性和指导性规划控制要求,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项目设计以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各项功能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2、针对各项功能设施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公共地下空间以及开发地块内必须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

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以指导性为主,仅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与公共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进行详细控制;3、结合各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一)规划文本1、总则。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结构。

4、地下空间设施系统专项规划。

5、对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6、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7、地下防空与防灾设施系统规划。

8、近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规划。

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0、附则与附表。

(二)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规划区位分析图2、地下空间功能结构规划图3、地下空间设施系统规划图4、地下空间分层平面规划图5、地下空间重要节点剖面图6、地下空间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图(三)控制图则将规划对公共地下空间以及各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反映在分幅规划设计图上。

(四)附件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以落实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依据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对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空间整合、公共活动、交通系统与主要出入(连通)口、景观环境、安全防灾等进行深入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与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市政、民防等设施之间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确定规划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2、结合地区公共活动特点,合理组织规划区的公共性活动空间,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3、根据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征,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4、根据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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