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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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 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卫妇字[2009]第 1号。 (7)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上线运行“河北省妇 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冀卫妇[2009]第8号。
4.《出生医学证明》印制

《管理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 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 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1.管理机构的职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印制、管理 与监督;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 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并制定实施细则;县(区)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 理与监督;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 ,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教等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与使用
2010年6月
介绍内容



一、概述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 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 四、印章管理 五、签发 六、废证管理 七、档案管理
介绍内容



八、真伪鉴定 九、保密管理 十、信息统计 十一、宣传工作 十二、人员培训 十三、监督检查 十四、处罚

4.1《出生医学证明》的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的图案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纹版线设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示意图案,其上方有一多层环形空洞,空洞中央印有暗记 “五角星”;版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徽暗记, 标徽中央为“MCH”,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的英文 缩写,勾画出一幅“母婴亲昵图”;多层环形空洞表示时 间隧道,以该标徽和环形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直线与 曲线共同形成网状。整体设计寓意是:一个新的生命通过 时间隧道,诞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幼卫 生依法为其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

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追加申领计划表
上报单位(盖章):
证件种类 (2) 上一年底 库存数 (1) 当年9月 30日前 已申领数 当年出生 的当年首 次签发数 (3) 换发数 ( 4) 当年使用情况 截至9月 30日的 库存数 (9) 合计(8) 预计追加 申领数 (10) 1-9月活 产数 (11)
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写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 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办法。”
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一、概述

1.《管理办法》简介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首 次签发,第四章换发与补发,第五章印章, 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共计三十九条。
1.《管理办法》简介

本办法是在1998年《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但做了较大的改动, 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对首次签发 和换发、补发也作了详细解释,对《出生医学证 明》的发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

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 1.1计划与审核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 原则逐级上报年度申领计划表。(各级签发 机构→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 构→省级管理机构)。
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

每年10月底前,省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 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至国家级管理机构。 (年内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下一年度 可继续使用,上报计划时应考虑库存数。)
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

⑶《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

⑷《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 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
3.2卫生部文件

卫生部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与使用的具体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⑴《关于〈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 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56号)
4.2《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 统一编号,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 号,后七位每省均由0000001号起始编制流水码。 省级行政编号前为年度识别英文字母,自2000年 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一个英文 字母,如2000年加“A”,2001加“B”,依次类推。
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
(4)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卫 基妇字[2003]第6号。 (5)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基妇字[2004]第53号。
(6)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 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第4号
⑶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卫妇社发〔2004〕 319号);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⑷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 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卫妇发(1995) 第10号、卫妇社发〔2004〕319号); ⑸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卫妇 发(1995)第10号); ⑹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 项提供依据。
补发数 (5)
当年为以 废证数 (7) 往年度出 生的新生 儿首次签 发数(6)
出生医学 证明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 证
母婴保健 技术考核 合格证书
2.《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
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 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 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入库。填 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 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
(1)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 [1996]第18号。 (2)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 法”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4号。 (3)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 卫妇字[2001]第5号。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 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 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 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 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
上报单位(盖章):
证件种类 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执业许可 证 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 合计 年度计划 (套)) 第一季度计 划(套) 第二季度计 划(套) 第三季度计 划(套) 第四季度计 划(套
负责人:
填表人:
wenku.baidu.com填表日期:



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说明


4.《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



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 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4个文件,对《出 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 等相关情况提出了明确规定。 ⑴《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卫妇发(1995)第10号) ⑵《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

4 .管理人员逐级备案制度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主管领导并设 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出生医学证明 》日常管理监督,将负责证件管理的人员 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管理人员逐级备案制度

2、对于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 医学证明》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的,应以书 面形式委托,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将委 托函及负责管理证件的人员名单及时在上一 级证件管理部门备案 。 3、各市、县签发机构主管人员和签发人员名 单也应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申领计划

各级管理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申领计划,省级 管理机构依据市级管理机构申领计划按季度发 运,并于发运前通知发运时间和数量。 现国家发运只发到省,省接到国家发运的《出 生医学证明》后立即通知各市管理机构。

1.2追加申领

各市制订年度计划时要全面、细致、准确,原 则上不予追加。
经市内调剂后确需追加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实际使用情况,充 分说明追加原因,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本年度 的追加申领计划表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核后上报 卫生部审批。
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
(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 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 函”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第19号。 (5)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母婴保健 法律证件管理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冀 卫妇字[2007]第16号。
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

4.2卫生部文件

⑸《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管理的补充 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41号)

⑹《关于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等 问题复函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16号)
4.2卫生部文件

⑺《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 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 ⑻《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卫生部和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规 定,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 起开始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 明》。
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⑴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 态; ⑵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卫妇社发〔2004〕319 号);
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
(1)关于《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申报及收费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妇字[1997]第2号。
(2)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知。冀卫妇字[1998]第2号。 (3)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进行《母婴保健 法》相关法律证件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1]第31号。

签发机构包括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机构。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 各项制度(人员管理、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 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保密、 信息统计等),规范签发流程,开展宣传告知工作, 及时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 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 查。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计划需经上一级管理 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活产数 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审核 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申领计 划。如图示: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上报、审核申 领计划流程
国家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省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地(市)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 审核 上报 各级签发机构
2、委托机构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 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 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 的委托履行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3.签发机构的职责
⑵《关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卫妇幼妇发 (1996)第51号)

4.2卫生部文件

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 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7) 第62号) ⑷《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收费归口管 理的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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