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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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问题在学术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学术研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其定义、重要性、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定义与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和艺术等领域内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学术研究中,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者的创新成果,激发研究者的创造力和投入,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为科研机构和学者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助于推动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二、常见问题1.知识产权归属不清:在学术研究中,研究者与机构、期刊、出版商等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往往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研究者对自身权益的担忧,影响其投入和积极性。

2.侵权风险:在学术研究中,有时会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导致学术声誉受损。

3.利益冲突:学术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

例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潜在的商业价值,但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4.知识产权滥用: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垄断学术研究成果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不仅损害了研究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三、应对策略1.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在学术研究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确保研究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2.遵守法律法规:研究者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遇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利益冲突机制:在学术研究中,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冲突机制,确保研究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公共利益。

研究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对研究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4.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研究者应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机制,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自己的研究项目争取资金支持,推动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借助知识产权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

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如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为,需对其行使必要的、合理的规制,因此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为规制借助知识产权滥用而实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适用反垄断法依据的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利于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也有可能产生严重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如不适用反垄断法,则违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次,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需要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该行为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与实际结论相悖。

在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首先是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使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应有的权能,造成了排除、限制了竞争的结果;然后才是适用反垄断法,认定是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不足以导致我们否定该规定作为对知识产权行使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依据以及立法者的良好的立法意图。

1.2具体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适用依据上模糊性之外,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TRIPs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从TRIPs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第27卷第9期河北法学Vol.27,N o .92009年9月H ebei Law S cie n c eS e p.,2009从TR I Ps 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姚立国,张炳生收稿日期:2009 05 18基金项目:张炳生教授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07SFB20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姚立国(1983 ,男,山东菏泽人,宁波大学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炳生(1961 ,男,浙江绍兴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TR I Ps 协议第40条授予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利。

主要西方国家根据各国的经济竞争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有力地解决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通过对TR I Ps 协议该条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分析,结合该条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价值,认为我国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规则,并尽力保持知识产权的政策性与灵活性,从而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领域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进行规制。

关键词:TR I T s 协议;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图分类号:DF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0909 0121 05Study on the R egulati 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use by Co mpetitionL a w in T er m s of the 40th A rticle i n TR IPsYAO L i guo ,Z HANG B ing sheng(Law Schoo,l N i ngbo Un i versit y ,N i ngbo 315211Ch i naA bs tra ct :On the basis of t h e 40t h A rticl e p rovided by TRIPs ,t h e m e mb er nati on s are e m pow ered to regu l ate t he anti co mp etiti vepractices i n i n t ell ectual property licens i ng contract .The m ai n w estern coun tri es lai d do w n t h e anti m onopoly l a w and an ti m onopol y guide of i ntellect u al p ropert y license accord i ng to their poli cy of econ o my co m petition ,w h ic h effecti vely sol ved the p rob l e m of the abu s e of i n t ell ectual property .In vi ew of the an al ysis of the regu lati on s on the abu s e ofi ntellect u al prop ert y i n 40t h and t h e rep resen t ati on of the la wmak i ng s p irit s and l egal va l ue of the articl e ,th i s paper hol d s that Ch i na s hou l d als o enact anti m onopoly ru l es and m ai n tai n t h e poli cy and the flexi b ili ty of i ntellect u alp ropert y i n order to regu late t h em onopol y of i ntellect ua lp roperty i n t he trade of i n ternati onal i n t ell ectualp ropert y ,es peci ally i n the fi el d of technol ogy trade .K eywor ds :TR I Ps agree m ent ;the abuse of i n tellect ual p ropert y ;anti m onopoly ;regu l ati on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权 法
2 0 笔者认 为 , 07o 集中图谋垄断 的过程根 本不存在知识产权的 “ 行使 ” 滥用的问题 , 、
即使 集中形成垄断 ,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 加剧经营者集 中之说 ,只能说是拥有相关 知识产权 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罢 了。
( )垄 断 没有 合 法理 由 三
了限 制竞争 、 除竞争 的效 果时 ,才构成 排 知识产权 滥用垄 断行为 。 二是垄断是 因权 利滥 用形 成的 。日本 2 0 0 5年修订 的 《 禁 止垄 断法 》第 2 1条规定 ,本 法的各项 规
决定了其滥 用往往与垄断联系在一起 ,所
内 容 摘 要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包括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不 正 当竞
知I 企● ■ _ _ ■ ■
或3 C专利联 盟许可 正是采取 “ 一揽 子许
可 ”的方式对我 国企业 收取高 额专利 费;
受 害 企 业 的 权 利 救 济 , 首 先 要 认 定 知
许可 、限制专利产 品的销售价格 、生产数 量等均属于此类 。另外 ,有学者认 为知识 产权滥用垄断行为还包括权利人滥用知识 产 权 加 剧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李 昌 麒 ,
识 产 权 滥 用 , 然后 辨 析 并 指 出 滥 用 形
是许 可人滥 用优势地 位 的搭售许 可 ,6 C
识 权 用 产滥 的
一 孙曼曼 ( 西安科技 大学人 文学院 西安 70 5 ) 10 4 ▲ 基金 项 目:西安科技 大学培 育基金项 目 ( O 9 5 成 果之 一 2 O O 8) ◆ 中图分类号 :D9 34 文献标识码 :A 2.
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允许 这种垄

白话知识产权-三个基本问题 2021-8-14

白话知识产权-三个基本问题 2021-8-14

白话知识产权:三个基本问题(重庆理工大学,何霁虹)这篇讲稿由三篇学术论文整理而来,这三篇论文分别是我在19、20、21年会上的投稿论文。

第一篇论文是以客体为起点,探讨了知识、信息、符号等概念。

后两篇文章我另起炉灶分别以权利理论和价值理论为起点,可视为对第一篇文章的自我批判。

在这篇讲稿中我将这三篇论文中的观点加以整合并以简明的方式表达。

1. 为什么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权或称禁止权。

可我们知道作为支配权的物权也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有何不同?过去的观点是区别仅仅在于客体的不同,前者客体是劳动产品,是物,后者客体是知识产品,是知识、信息、形式等等。

这样一来,排他权和支配权的区分就没有必要了,知识产权无非是对知识、信息进行独占和支配的权利。

但真的是这样吗?王迁老师曾在视频讲座《打开知产大门的钥匙就在民法典里》中举过一个经典例子,1984年我国作家莫言创作了小说《红高粱家族》,这时我国尚不存在著作权法,但莫言可以自己复制、传播、改编、翻译自己的作品,只要他的作品中不含有黄色反动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这些所谓“自用权”并不是著作权法赋予莫言的权利,而是莫言本来就享有的人身行为自由。

同时我们知道,在著作权法颁行之前,其他人也可以复制、传播、改编、翻译莫言的小说,而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一旦著作权法生效,莫言就获得了禁止他人复制、传播、改编、翻译他作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单纯地对他人的行为自由进行限制,而不含有对于客体占有和支配的内容,这是排他权区别于支配权的关键,也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关键,而绝不仅仅是客体的不同。

我个人觉得既然排他权的称谓也容易引起误读,干脆称知识产权为“禁止权”更加保险。

我曾在大一的课堂上问学生,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内容更加接近于物权——权利人对于有体物的行为自由不受他人干涉,还是更加接近于行政法甚至刑法等公法,比如未经许可不得制造销售药品,再如禁止制造销售毒品。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第14卷第1期2021年2月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4No.1Feb.2021收稿日期:2019-07-10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2018K20038)。

作者简介:张振锋(1995-),男,江西吉安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已于2019-11-0710∶21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91107.0952.032.html 【法律理论与实务】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1.01.12论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张振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与物相比,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因此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也有着更大危害。

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前提是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的属概念是权利滥用,系指与设权目的相悖的权利行使行为。

与滥用其他权利的行为相比,知识产权滥用的特殊性在于其发生概率更高,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边界模糊且对象可替代性较低的特点。

因此,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边界的高模糊性与对象的低可替代性,在智力成果权领域以阻碍创新的方式或在商业标记领域以导致混淆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界定还需区分知识产权滥用、无权(越权)行为、知识产权正常行使、知识产权垄断等概念,避免混淆。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禁止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界定;智力成果权;商业标记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1)01-0073-08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实践中常用于规制物权滥用行为。

与传统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对象———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滥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更为严重,这就要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涨。

而在环境保护中,知识产权的作用逐渐显现。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意义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它不仅鼓励创新,激励人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同时也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公正的回报。

二、1. 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学家和企业家进行技术创新。

环境保护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需要不断推动技术的革新和进步。

通过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他们可以获得切实的经济回报,进而激发更多人投入到环境技术研发中,从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2. 加强环境技术的传播与共享知识产权保护还能够加强环境技术的传播与共享。

环境保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享环境技术的信息能够帮助不同地区和国家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加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在国际间的流通,使环境技术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3. 鼓励企业社会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环境保护还起到了鼓励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

通过保护环境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企业不仅能够保证自身的创新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同时也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环境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帮助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

如果创新者在未来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将丧失继续创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不再继续投资于环境技术研发。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2. 促进环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环境保护需要不断推动环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而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确保科研机构和企业对环境技术研发的合理投入。

知识产权法的论述题

知识产权法的论述题

知识产权法的论述题第一篇:知识产权法的论述题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论述题:1、试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和内容。

答:2、试述知识产权的特征并阐述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答:答:1.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

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之所以必须根据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或授予的原因是:第一由于同样的智力成果可能由不同的人同时完成或先后完成,而智办成果要求具有独创性,因此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确认其中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的权利。

第二、第二、由于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决定的。

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没有形体的,不占有空间。

智力成果的完成人要推广应用其成果就必须公开其成果的内容,而一旦公开又容易被他人使用,因此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智力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期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他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没有法律许可,或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知识产权所有人可指控其侵权,并请求排除侵权B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3.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因为:第一,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确认或授予智办成果完成人享有知识产权,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派斥他人对期智力成果的非法侵犯、仿制、假或剽窃,而并不排斥他人经许可而使用其智力成果。

第二,许多国家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学艺术繁荣,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对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作适当限制。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17-02摘要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普遍,传统司法规制权利滥用的方式已明显不足。

因此,探索我国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问题,创设更为有效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权利滥用规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时,应注意采取并运用适当的法律对策,建立知识产权行使的约束机制,以应对西方国家跨国公司滥用其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般认为,构成权利滥用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的行为①。

因此,笔者认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的行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虽然它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它又不限于此,因为滥用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的,同时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由于反垄断法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容易造成对反垄断法的破坏,因此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也特别受到关注。

知识产权政治知识点总结

知识产权政治知识点总结

知识产权政治知识点总结知识产权是指由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各种无形财产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政治是指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的政治活动、政策制定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知识产权政治涉及到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创新能力、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因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

一、知识产权政治的重要性1. 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政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激励创新,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增长。

2. 国际竞争: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政治也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方面。

国家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同时也需要在国际上寻求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3. 文化传承:知识产权政治也与文化传承有着密切的关系。

著作权的保护能够鼓励作家、艺术家等创作更多的作品,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丰富国家的文化传统。

二、知识产权政治的主要内容1.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国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知识产权政策:各国都会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政策制定,包括专利政策、著作权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不同会对创新、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3.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也是知识产权政治的重要内容。

国际上有着许多知识产权组织和协定,国家需要通过这些渠道来促进自己的创新成果在国际上的保护和利用。

三、知识产权政治的挑战和问题1.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在一些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盗版、山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创新者的积极性。

2. 知识产权的滥用:一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知识产权来垄断市场,打击竞争,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3. 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很容易导致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争端。

这些争端不仅对于相关企业造成损失,也会对国际合作和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AI技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AI技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AI技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随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AI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AI技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AI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AI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

传统上,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到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方面。

然而,AI技术的应用范围涉及到了大数据、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多个领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和复杂。

其次,AI技术的创新速度极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AI技术的创新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速度,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无法及时跟进。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容易导致技术被滥用、盗窃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1. 数据保护难题AI技术的应用离不开大量的数据支持,而这些数据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在AI技术背景下,如何保护这些数据的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往往需要获得相关方的授权,而这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如何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滥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算法保护难题AI技术的核心是算法,而算法的保护往往比较困难。

一方面,算法的创新往往是基于前人的研究和成果,如何平衡前人的知识和自身的创新成为了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算法的保护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

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对算法的保护并不完善,导致算法的创新成果容易被侵权和盗用。

3. 作品权保护难题AI技术的应用涉及到很多创作性的作品,如音乐、文学作品等。

然而,AI技术生成的作品往往涉及到原创性和著作权的问题。

在AI技术背景下,如何界定AI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了一个难题。

同时,AI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得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加普遍和难以监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

《指南》起草工作按照《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从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指引性规则入手,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引导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cn附件:《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31日)序言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推动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作为直接目标,促进市场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有可能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包括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010年第7期(总第8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 fH e il o ng jiang Ad m i n istrati v e Cadre I nstitute o f Po litics And La wN o .7 2010(Sum N o .82)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郭永丰(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20)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存在。

但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便会导致滥用,甚至是垄断问题。

尽管我国 反垄断法 第55条也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禁止,但由于第55条规定得过于抽象、原则,不足以胜任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责。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做法,另行制订专门的、确定性比较高的行政指南或规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 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7-0082-03 收稿日期:2010-03-29作者简介:郭永丰(1984-),男,甘肃镇原人,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对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是现代企业谋取利润,争取市场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为反垄断法所豁免,从而为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来限制市场竞争提供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强者追捧的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之一。

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滥用知识产权案件的不断出现,使人们认识到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以鼓励知识创新的同时,也必须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运用法律来规制知识产权垄断权的滥用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作者:米娜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着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之法理简析

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之法理简析

作者: 寇博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人文学院 北京海淀 100088
出版物刊名: 决策与信息
页码: 235-23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23期
主题词: 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原则司法实践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权利人独占性权利,以期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乃至国家发展经济、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路径.然而,知识产权滥用将抑制创新和发展.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之法律含义分析,提出了确立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原则、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等理论和现实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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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

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

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

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

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

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

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这在中国尤其如此。

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

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

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

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

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

[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

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

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

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

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由此可见,从著作权保护中的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来看,任何一件作品都不具有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而也不存在作者滥用自己著作权的可能性。

再来看商标权。

商标的作用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应当具有市场上的显著性。

通常都是商标所有人在自己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关的商标,并由此而积累与之相关的商誉。

当然在必要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所关注的,主要是自己的商誉。

在有可能损及商誉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拒绝发放许可,或者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

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21条即规定,成员可以确定商标转让和许可的条件,但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的制度。

这表明,即使商标所有人拒绝许可,或者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也不会构成商标权的滥用。

商标权难以滥用,还与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

具体说来,商标的作用是把某一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这就意味着,就某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市场上往往会有许多个竞争者,或者不同的商标所有人。

他们在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各自的商标,并与其他市场主体形成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许可固然可以利用在先商标所有人已经积累起来的商誉,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

然而,即使不去寻求许可,或者不能获得许可,市场主体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商标进行竞争。

优势商标的存在,并不形成商标使用上的垄断地位,并不排斥在后的竞争者使用自己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制止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其中的假冒,包括对于商标、商号和其他商业标识的假冒,基本适用于前面有关商标的讨论。

其中的虚假宣传,是市场主体对于自己产品、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务或者营业活动的不实宣传,而商业诋毁则是对于他人产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的不实宣传。

应该说,制止他人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而非指向某种特定的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商标或发明。

与此相应,制止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的权利,不同于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能许可的权利。

无论市场主体是否针对他人的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行使诉权,都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提供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非赋予商业秘密以某种专有权利,而是赋予其所有人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按照这种保护方式,只有当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了自己商业秘密的时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制止他人的不正当行为。

在这里,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相关的技术秘密或营业秘密,并不享有类似于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获得等例外,都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相应,即使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拒绝发放许可,也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因为,他人可以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方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样或者同类的技术。

事实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往往会慎重考虑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秘密信息。

拒绝许可,并不违背商业秘密保护的宗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如果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在发放许可的时候,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仍然会构成滥用。

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属于技术许可合同的问题,而非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为,就商业秘密的保护而言,所有人仅享有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非类似于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权利。

(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是人们就某项技术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当然,发明人或者技术发明的所有人为了获得专利权,必须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

同时,有关的发明还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充分披露等法律要件。

显然,并非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方式,造成了权利滥用的可能性。

这是因为,专利权所覆盖的技术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

同时,专利权人对于该项技术发明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按照这种保护方式,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以后,他人即使独立开发了同样的技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也不得进行商业性的使用。

甚至是那些在先做出发明但没有申请专利的人,也会在使用该项技术时受到种种限制。

这样一来,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为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个产业所必须,其他的市场竞争者就不得不寻求专利权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许可。

同样,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发放许可的时候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就会形成对于专利权的滥用。

事实上,国际社会早已意识到专利权滥用的可能性,并且建立了一些防范性的制度,如强制许可和对于许可合同的限制。

无论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中,还是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之中,都可以看到这类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制度。

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仅以中国为例。

先来看防止拒绝许可的滥用。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除此之外,专利法第49条还规定了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第49条规定了前后依存的专利的强制许可。

再来看有关许可合同的限制。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包括: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限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须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应该说,无论是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都涉及了非常广泛的内容。

如果稍加比较就会发现,目前一些论著所列举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大多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制度和有关技术许可的规定而加以规范。

事实上,很多大谈知识产权滥用的人,对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尤其是《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专利权滥用的限制,了解并不很多。

此外,尽管专利权具有滥用的可能性,但并非很多人想象的那样大。

这是因为,专利局在审查有关的技术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时候,主要是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而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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