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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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摘要】: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这并不只是马歇尔大法官天才政治手笔的结晶,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权力失衡的历史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特质都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得以建立、发展的内在原因。

而司法审查权倍受争议的现状更是体现了宪政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多数人民主的矛盾。

文章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关键词】:司法审查;三权分立;宪政;民主违宪审查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初。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在1610年博纳姆案(Bonham’scase)[1]的判决意见中有过这样一段论述:“……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对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

这个在当时的英伦半岛并没有受到多少重视的思想火花却随着英国的清教徒来到了北美大陆的英国殖民地。

两个世纪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中,运用高超的政治手腕将违宪审查制度固定下来并牢牢地将权力掌握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手里。

时值今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然成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缘何美国会选择司法审查这一模式?相对于其他实行同类制度的国家它又为什么能够显得成绩斐然?本文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一、三权分立——均衡而非分立首先,三权分立的政府分权体制似乎是不可不谈的一个因素。

三权分立的思想始于洛克,完善于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将权力发挥到极致,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理论基础上,1788年,美洲邦联十三州的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3]在各州的原始主权之上建立了属于全民的合众国政府,并在这个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它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该案始于1951年,最终在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布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以下是该案的历史背景。

二、种族隔离政策的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南部地区开始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即“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

这些法律将黑人和白人严格分开,包括在教育、交通、住房、娱乐等方面。

在20世纪上半叶,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尤为严重。

三、种族隔离政策的挑战尽管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广泛实行,但一些黑人家长开始对这种不平等现象提出挑战。

1951年,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Bruce Brown)的黑人家长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诉讼过程布朗案最初在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法院支持了当地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

随后,布朗案被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然而,布朗案的律师们并未放弃。

他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推翻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五、最高法院的裁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布朗案。

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指出,种族隔离政策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最高法院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在“合理的时间”内废除种族隔离。

六、布朗案的深远影响布朗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它不仅推翻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还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

以下是布朗案的一些深远影响:1. 民权意识的觉醒:布朗案使美国民众意识到种族隔离政策的严重性,促使更多人加入到民权运动中来。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不仅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第一个成文宪法的典型,而且还创制了一个目前已经成为当代许多国家宪法体系基本特征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但在美国宪法本文及修正案中均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它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创造的,是美国司法实践的结果。

这项制度的直接渊源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这个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诞生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1801 年3月3日,联邦党人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夕,任命联邦党人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但因匆忙未向马伯里发出任命状。

第二天,新任总统的共和党人杰弗逊上台,立即指示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此项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对麦迪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执行令,强制麦迪逊发给任命状,并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联邦党人马歇尔写成此案判决,指出原告有权得到委任状,被告扣发委任状无理。

但是,法院不能向被告发出执行令,因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宪法第三条关丁•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马歇尔首席法官在判决中宣布:宪法取缔一切与之札抵触的法律。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接到这一诉讼后感到很难办,他知道即使最高法院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迪逊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

事实上,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可能弹勃他。

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马歇尔巧妙地运用司法审查手段摆脱了困境,作出了具有划时代影响的判决。

马歇尔认为首先应弄清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在他起草的判决书中,首先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他有权得到委任状。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略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略 论 美 国 的违 宪 审 查 权


十九世 纪三 十 年代
,
法 国 政 治 家 杜 克 维 尔 访 问 美 国时 对 掌 操 于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之
:
手 的 违 宪 审查 权 发 表 观 感 说
若 无 此 物 联 邦 宪 法 必 将 成 为死 的 文字 二 十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马 歇 尔 在审 理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一 案 时 ①

,
并 未 事 先 意 识 到 他 所 拟 定 的 判 词 会产 生 一 项新 的 权
.
因 为 他 当时 正 陷 于 进 退 两 难 的 困境
,Hale Waihona Puke 宪审 — 想 方 设 法 是 为 了 求 得 一 个 最 佳 的解 难 方 式 作
.
影 响 世 界 的 司 法 权力

由法 院 考 查
,
汉 密 尔 顿 等 人 则 在著
.
联 邦 主 义 文 献 》 中反 复 宣 传 法 院 应 享 有 宪 法 解 释 权 和 法 律 合 宪 与 否 的 审 查 权
:
`

们认 为
解 释 法律 是 法 院 适 宜 的 和 特 有 的 职 权
,
.
宪 法实 际 上 是 根本 法
,
法 官也 必 须 承
,
隶 属 于 英 国 的 美 洲 殖 民 地 就有 了 对 法 律 加 以 司 法 审 查 的 作


.
英 国 枢 密 院 司 法 委 员 会 对 美 洲 各 殖 民 地 议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就 享 有 当 然 的 司 法 审查 权

凡 是 被认 为 有 违 英 国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法 律都 会 被 宣 布 无 效 而 加 以 撤 销 英 国 枢 密 院共 宣 布 4 6 9 件立 法 无 效 性 的例 子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

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

主题研讨: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朱仁华 内容提要: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柯克爵士,柯克的著作将违宪审查的种子撒播于北美之后,新大陆独特的环境哺育了它。

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美国独立后,联邦宪法的颁布、批准宪法的论战以及马伯里案之前的违宪审查实践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制度和先例方面的坚实基础。

尽管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确立离不开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案中的创造性发挥,但马歇尔只是催生了它,历史女神克利奥对违宪审查的孕育才是违宪审查制度得以产生的关键。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 历史探渊 柯克朱仁华,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盖棺定论”是评价历史人物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在一个人寿终正寝之前,是不可能写出一本关于他的权威传记的,因为我们不能全面把握其一生的重要意义,更何况“盖棺”也未必能“定论”。

对一项制度的评价,我想大概也是如此吧。

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作出的判决是“形塑美国历史进程的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1〕之一,它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政。

自此,人们对违宪审查也就有了无尽的评议,或褒或贬,但无一可以做到全面而客观,因为它还“活”在美国当代,在其“有生之年”是不可能有定论的,任何评价都违背了“盖棺定论”的最低要求。

本文也无意于此种无谓的努力,相反,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它是因何而“生”的,更确切地说,在于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虽然这也是一个非常难缠的问题,但本人还是试图进行一次思想的冒险。

一从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来看,我们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柯克爵士〔2〕。

毫无疑问,柯克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英国法律史专家威廉・霍茨沃斯曾经给予柯克高度评价:“莎士比亚对于英国文学、培根对于英国哲学、官方版本圣经的译者对于英国宗教有何贡献,柯克对于英国公法和私法就有什么样的贡献。

”〔3〕柯克的法律思想甚为庞杂、晦涩,甚至前后矛盾,但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柯克对〔1〕〔2〕[美]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

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

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原因【摘要】: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这并不只是马歇尔大法官天才政治手笔的结晶,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权力失衡的历史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特质都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得以建立、发展的内在原因。

而司法审查权倍受争议的现状更是体现了宪政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多数人民主的矛盾。

文章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关键词】:司法审查;三权分立;宪政;民主违宪审查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初。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在1610年博纳姆案(Bonham’s Case)[1]的判决意见中有过这样一段论述:“……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对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

这个在当时的英伦半岛并没有受到多少重视的思想火花却随着英国的清教徒来到了北美大陆的英国殖民地。

两个世纪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中,运用高超的政治手腕将违宪审查制度固定下来并牢牢地将权力掌握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手里。

时值今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已然成为世界上最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缘何美国会选择司法审查这一模式?相对于其他实行同类制度的国家它又为什么能够显得成绩斐然?本文试从权力失衡与重塑的角度出发,对美国在十九世纪初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原因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理清些许思路。

一、三权分立——均衡而非分立首先,三权分立的政府分权体制似乎是不可不谈的一个因素。

三权分立的思想始于洛克,完善于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将权力发挥到极致,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理论基础上,1788年,美洲邦联十三州的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3]在各州的原始主权之上建立了属于全民的合众国政府,并在这个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2010—2011学年《比较宪法》论文)年级2009级专业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课程名称比较宪法学生姓名李彬学号200902303002指导老师王加卫2010年6月20日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摘要]: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绝非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

它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背景的基础上,比较得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不可行性。

关键词:违宪审查;渊源;政体[正文]所谓违宪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这些背景或者说原因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条件。

很多人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该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作用被众人不自觉的夸大了。

固然,‘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一案。

然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思想渊源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英国的爱德华·柯克。

在他看来,普通法就是理性 ,任何与理性或普通法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国王和议会也受此限制 ,正是这种出于对普通法和理性的极度崇拜才萌生了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

当时,国王詹姆士一世企图将其专断权扩展到司法领域 ,遭到了以柯克为首的法官们的极力反对。

詹姆士说到“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而他和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备理性”,因而他认为自己能拥有司法权。

柯克则针锋相对地辩驳到:“的确如此,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与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并不精通英格兰的法律,而关于陛下臣民之生命、继承、财产或财富的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评判予以判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够认识它。

”詹姆士一世大为震怒,并以谋逆罪相威胁,柯克则回敬以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下面就把此案及其判决做一介绍:一、案情简介: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亚当斯总统,任命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同年3月2日,又任命了42名郡治安法官。

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

这就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

任命状在当晚大部分被及时送达,但另有部分任命状,由于当时的交通及通讯条件,在仓促之间未能发出。

1801年3月4日,总统换届交接,新总统杰弗逊上任,且新老总统分属不同党派。

因新总统对此种做法早已深感气愤,此时又恰有17份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滞留的任命状,并把任命状如同废纸一样的处理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收到法官任命但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

1803年他与其他3人一起以1789年的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13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具状要求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而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

(当时的政治、历史背景略)二、法官判决摘要:对于此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写下了著名的长篇判词:“法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考虑和决定了以下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法院认为,任命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做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任命状即为完成。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基础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基础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基础作者:杜仪方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2年第04期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效力的最好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说,如果没有违宪审查,那么宪法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所制压专制和肆意都将成为空中楼阁。

所以,违宪审查不仅是宪政的终结,更应该是宪政的开端。

本文旨在梳理美国产生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从而试图在根源上对于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违宪审查产生基础注:本文系浙江工业大学2011年人文社科校基金“风险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研究——以食品药品监管为例证”的阶段性成果。

一定保留基金项目。

一、历史基础——宪政思想的开端所谓一切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之下的,脱离背景而谈制度无疑是极为空乏和无意义的。

因此,在涉及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时,首先要介绍的当然是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历史。

美洲东北部的移民者大多是在其母国——英国受迫害的新教徒。

这些新教徒们由于其宗教信仰不被社会所接受,饱受英国政府的专制逼迫。

他们原来属于社会受压迫的“弱势者”,然而一旦踏上美洲的土地,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社会统治的强势者,建立属于他们的“专制王国”。

但是从上述公约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重蹈其他开创者或是征服者的覆辙。

相反,建立一个民主得以实现,权利得以保障的非“人治”国家成为他们的首要追求目标。

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上所承载的,不仅是一群逃难的人的契约,更是一种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理念。

在这份文件里,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

从这以后,“五月花”号上的人们开始在这片土地上安居乐业,后来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到达这里,他们遵循先行者订立的公约,在这里开始新生活,以后就有了美国。

《五月花号公约》中短短几句内容中所辐射出的关于“依法而治的自治团体”的理念构成了美国民主与宪政的基石。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是其法治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对政府、机构和个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制约的制度安排。

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通常被认为由宪法、联邦法律和司法判例等构成。

在这个制度中,联邦最高法院拥有最终解释权,司法审查也成为保障美国民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变革。

各种公共问题和利益的复杂性、社会和组织角色的变化、数字时代法律技术的发展等都对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因此,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其未来发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通过开展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旨在掌握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演变和基本特征,深入了解该制度的运作机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探究其应对挑战的措施和未来发展方向。

此次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如下:1.系统认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成、演变和基本特点,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2.分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机制、优点和不足之处,为提高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力提供借鉴和启示;3.探究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对挑战的措施,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构成、运作机制、优点与不足、应对挑战等方面展开深入分析,尝试回答以下问题:1.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演变的?2.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成和基本特点是什么?3.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机制是怎样的?4.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是什么?5.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对挑战的措施和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系统性和深入性相统一,旨在揭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真正面貌,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提供科学与实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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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2010—2011学年《比较宪法》论文)
年级2009级
专业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课程名称比较宪法
学生姓名李彬
学号200902303002
指导老师王加卫
2010年6月20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摘要]: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绝非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

它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背景的基础上,比较得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不可行性。

关键词:违宪审查;渊源;政体
[正文]所谓违宪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这些背景或者说原因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条件。

很多人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该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作用被众人不自觉的夸大了。

固然,‘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一案。

然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思想渊源
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英国的爱德华·柯克。

在他看来,普通法就是理性 ,任何与理性或普通法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国王和议会也受此限制 ,正是这种出于对普通法和理性的极度崇拜才萌生了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

当时,国王詹姆士一世企图将其专断权扩展到司法领域 ,遭到了以柯克为首的法官们的极力反对。

詹姆士说到“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而他和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备理性”,因而他认为自己能拥有司法权。

柯克则针锋相对地辩驳到:“的确如此,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与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并不精通英格兰的法律,而关于陛下臣民之生命、继承、财产或财富的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评判予以判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够认识它。

”詹姆士一世大为震怒,并以谋逆罪相威胁,柯克则回敬以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①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柯克所推崇的理性不但包括自然理性,而且也包括人为理性,正是出于这种对理性的信仰,才推动了他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现实渊源
1.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对立法权的敌视和恐惧。

当时,英国陷入同葡萄牙和西班①[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 42页。

牙的“七年战争”。

为应付战争的种种困境,英国议会通过立法,通过了《印花税法》,《茶叶税法》等征税的法律。

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盘剥和控制,这使得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的自治传统受到挑战。

因此,殖民地人们对没有控制的立法权有一种畏惧感,他们希望有一种制度能够控制议会的立法权,使得议会不能随便立法,随意剥夺人们的权利。

2.英国在北美殖民地早期的管理体制,也启示了殖民地人民的违宪审查的思想。

美国早期的历史中,英国皇室的管理是表面的。

英属北美殖民地表面上承认的是英国的统治,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却是自治的方式。

早期,英国比较重视对殖民地商业的控制,而不是对殖民地的严格监管,这就使得美国能在英国一定程度的控制之下同时形成自己的政府。

但有一点,就是在殖民地地区实施的法律必须不得同英国的法律相违背,否则就无效。

实际上在殖民地地区施行的法律都是在英国权力机关的严格审查之下才实施的。

这一点,也对殖民地人民建立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思想有所启发。

(三)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实践渊源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前,在美国就出现了好多违宪审查的案例,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各州都颁布了自己的宪法。

被人们所珍视的基本权利也被写入了宪法。

在将这些“纸面保护”转化为现实保护的时候,他们通常会借助于违宪审查制度。

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接受了这一看法,即:法律可能“严重违反宪法,因而法官拒绝实施它们是正当的”。

②新泽西州1780年的霍姆斯诉沃尔顿案是联邦宪法通过之前的第一起违宪审查案件。

1778年新泽西州的一项法律为了惩罚通敌罪,允许 6人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并且规定了没收财产的惩罚。

该法律遭到抨击的理由是“违反了新泽西州的宪法”,法院维持了这一主张。

当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时,人们普遍认为该案确立了违宪审查的先例。

1782年弗吉尼亚州的州诉卡顿案中,乔治·韦思法官也说到:“只要那些手持金钱和利剑的人 ,对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实施的权力争执不已,那么手中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法庭,就可以受理并宣告他们之间的公正法律。

如果立法机关试图超越人民为其设置的界限,我,作为这个国家公正正义的掌管人,就将在这个法庭上,在我的法官席上直面立法机构,并指着宪法对 (立法机构)说,这里是你的权力边界;在那里你可以行动,但不要
②Max Farrand ed. ,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 V ol. 2, p. 73.
走得太远。

”③另外,1784年,纽约州的拉特斯格诉沃顿案,1786年,罗德岛州的特瑞维德诉文登案,也都或多或少的蕴含着违宪审查的思想。

据统计,在马伯里案之前,各州法院至少已经在20个案件中肯定或者行使了违宪审查权。


在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宪会议上,制宪者们曾对违宪审查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尽管他们对谁拥有这一权力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应该有一个国家机关拥有这一权力,并对法律进行审查的思想是一致的。

最终,因为在谁拥有这项权力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联邦宪法》对违宪审查的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随后,国会于1789年颁布了《司法法》,创建了最高法院,当这一切都准备完毕之后,终于,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通过高超的政治智慧把这一权力争取到最高法院手中。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马歇尔的动机是不纯正的,该案的判决和当时美国两党的斗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纯正的动机往往造就伟大的结果,历史不止一次的验证了这样的结论。

(四)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可行性
当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均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无论是法国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模式,还是美国的司法机关的审查模式均是如此。

无论哪个机构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这一思想都来自于西方国家。

无论美国﹑法国﹑抑或是德国他们建立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政治﹑经济等一系列背景。

他们的违宪审查制度都是与自己的国情相适应的,这就是为什么美﹑法﹑德等国虽然有违宪审查制度,但他们在违宪审查的模式或主题,违宪审查的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同样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却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是英国的移民国家,很多制度都与英国有很大的渊源,但却建立了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就是说,不同国家有不同国家的国情,对于一套制度的考察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细致入微的探究,当然做到这一点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总的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分权制衡”的权力分配模式,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英国,这主要和英国没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有关,无法进行违宪审查)。

国外的违宪审查往往渗进了很大程度的政治因素,这种政治因素主要是党派之间的政治斗争。

对美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起了关键性作
③[美]西尔维亚·斯诺维斯:《违宪审查与宪法》,第17页。

④[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第23页。

用的‘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就是由于两党之间的斗争才产生了后来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最终,才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中共的领导下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更不存在执政地位上角逐。

中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这就把带有很大政治因素的违宪审查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即使有非正常情况的出现,中共也会充分发挥它的协调全局的作用,从而使这种非正常情况在内部自己解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就表明了全国人大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从属于全国人大。

我国的这种政体使国家权力之间不具有制衡性和对抗性。

立法权是由权力机关行使的,无论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均没有对立法权进行审查的权力。

我国权力分配的这种格局亦杜绝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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