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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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劳动风险: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所遭遇的风险事故,包括自然的身体或生理变化,职业上的灾害事故及工作机会的丧失。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它们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指除法定条款以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的其他补充条款,常见约定条款有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期等其他事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到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就业援助的对象: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去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资格证书:指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知识技能证明。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
竟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时期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服务期条款: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期满,期限内部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发为了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意愿而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工民主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有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知情权。
劳动安全卫生认真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过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劳动卫生规程: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罚。
劳动安全法: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劳动监察员: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情况下,在法定期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国家和社会对因遭到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者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生效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日期。工作时间: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施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定节假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年休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
退职: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职业道德:就是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职业分类: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