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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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习思维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习思维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习思维随着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束,新的考生朋友陆陆续续投入到新一轮法考的复习。

在学习之初,往往会比较吃力,需掌握一定的要领,而不可盲目而为。

一、掌握民法构架体系,统观全局民法体系性极强,如果没有体系性思维的指导,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无论在学习概念和制度,还是在分析案例时,都会遇到莫名其妙的困惑。

全面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做到系统化、完整化。

其实,民事法律理论经过历史的积累,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提纲挈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可以把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在考生头脑中形象化。

然后对每一个典型民事法律关系再细化,形成知识束,能够把所有民事法律制度都“提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到“疏而不漏”。

用“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复习,也有利于提高应试能力。

二、充分理解民法概念、制度和理论概念是了解和认识事物的“说明书”,掌握民法中的概念有助于你学习相应的制度。

民法拥有异常丰富的概念,被称作“概念法学”,可以说,民法的全部制度都是由特定概念组合而成的。

如果前期没有对民法知识充分理解,到后面只会越来越茫然。

所以,在备考法考民法时,应从基本概念入手,务必做到准确认知每一个基本概念。

这样才能把相关的制度学习号,比如常见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如果你连“物”、“善意”、“占有”、“无权处分”、“盗赃物”等都不清楚,那就很难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连善意取得都判断不出来,那就更别说所有权是否转移了。

三、运用方法,把握重点对比历年考试所体现的知识点进行分析,以下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监护职责、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合伙人资格的认定与合伙人债务承担、法人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共有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包括:合同法适用范围、要约、承诺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三大抗辩权”、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违约责任,在分论中一定要重点掌握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练习)【答案】题目总分:100分2021年1月1日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清末我国才将民法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市民社会追求每个参与主体地位平等领导人物不够重视民法典制定后,仍然不能排除法规、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罗马市民法法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律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甲遗失重要文件,悬赏一万元寻物,乙拾得返还要求支付悬赏金,甲认为乙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公平是自愿的补充,如果民事主体自愿赠送,则不违反公平原则始于出生征得父母同意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皆有不同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未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5月28日集成电路技术科普(选修)(练习)查尔斯.巴比奇艾达.洛夫莱斯电子管1947电流间断信号传输速度快信号分解电路数字芯片工艺架构销售提供软件工具运营成本较高,资金压力大。

不承担由于市场调研不准、产品设计缺陷等问题造成的决策风险。

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模式。

设计是集成电路生产流程的起点基于形式逻辑的设计方法综合与时序验证功能存在冗余是基于IP核复用设计方法的主要缺陷,这一说法是()的。

A、正确1955硅平面型晶体管万里一寒武纪。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逻辑思维修炼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逻辑思维修炼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逻辑思维修炼对于每年的政法干警类考试,民法不仅是独立考查的科目,而且比重也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之多,所以经常有人说到“得民法者得天下”,的确,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民法内容较多,所以很多学员反映自己已经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记忆。

我个人认为,对于法律,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其他的实体法律,并不是纯粹靠记忆的学科,法律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逻辑知识,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如果能更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民法整体来说,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先介绍了民法的概念(这是学习任何一部法律首先要了解的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后续具体学习民法规则的一个指导),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中最重要的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这三部分都是在讲解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行为(重点在于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代理(代理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时效;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对于民法来说,对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对于民法原则的把握,对于理解分则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通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复习中如何体现逻辑思维的。

例题1.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扩展】本题考查民法中代理权行使的禁止事项。

民法中禁止代理权滥用,而滥用代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代理乙和甲本人签订合同;第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来从事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诉讼的;第三,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强化民法思维的措施

强化民法思维的措施

强化民法思维的措施引言民法思维是指一种解决与民事关系、民事纠纷有关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权益的日益突出,强化民法思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强化民法思维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以期增强人们在面对民事问题时的法律意识和思维能力。

必要性1. 维护个人权益作为一种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民法思维的强化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认识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维护这些权益。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具有强化的民法思维,人们会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侵害。

2. 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民法思维可以使人们更加关注公平、公正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只有当每个人都具有民法思维,才能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减少矛盾纠纷,使社会更加稳定有序。

3. 提升法治水平强化民法思维具有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作用。

当人们具备了民法思维,就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能更好地参与到法治实践中,促进法治观念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深入。

措施1. 教育宣传为了强化民法思维,一方面需要加大民法教育的力度。

可以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让学生从小培养起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开展针对公众的民法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民法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2. 增强实践机会除了理论教育外,实践机会也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组织法律援助等方式,提供给人们更多的实践机会,让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和应用民法知识,增强民法思维的能力。

3. 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为了更好地强化民法思维,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法的监督和管理,改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人们获得法律帮助的便利性和质量。

同时,还应当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渠道和途径,使人们能够更加便利地寻求法律救助。

结论强化民法思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步骤。

通过教育宣传、增强实践机会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可以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思维能力,有效地应对民事问题,维护个人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答:(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①民法是私法;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③民法是权利保障法;④民法是人法;(3)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1)关系:①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法,在法律原则和理念上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联系密切。

②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在商事领域中,优先适用商法,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来处理商事纠纷。

③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价值目标和调整对象也不同。

(2)民商分立制度和民商合一制度。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体制。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答:需要不断构建:①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格制度;⑤知识产权制度;⑥侵权责任制度;⑦财产继承制度。

4、案例分析: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

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

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

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答:两人属于道义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是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2、试述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含义: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读《民法思维》有感:如何进行民法思维的建构

读《民法思维》有感:如何进行民法思维的建构

读《民法思维》有感:如何进行民法思维的建构编者按:《民法思维》一书适合初学民法的人阅读,下面我们来看看作者看完之后的感受吧!民法的世界浩如烟海,对于初学民法的人来说,会有一种雾里看花无从入门的感觉,似乎自己摸摸索索碰触到的永远只是冰山的一角。

一本书,必须是一把凿开我们心中冰海的利斧,卡夫卡如是说道。

一直以来都从各种渠道耳闻王泽鉴老先生是“黄种人里民法学得最好的”,但是并没有仔细认真地去研读过王泽鉴老先生的“天龙八部”,前不久终于得闲看完了王泽鉴老先生的《民法思维》,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囫囵吞枣,但是与此同时自己心中的冰海慢慢地融化,展现给自己一片民法世界的大汪洋,也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建构了自己的民法思维。

之前在微博上刷到关于法律的段子大概是这样说的:我判断一个民事案件,凭的不是相关的法律,而是心中朴素的自然正义。

段子或许让法律人不屑一顾,但是这个问题也让自己心中不禁一问:“你判断一个民事案件或者说一个案例依据的是什么?出发点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民法思维》一书中得到了解答。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任何一个案件或者案例都离不开这句话,而这也认为是请求权基础的最好的诠释。

王泽鉴老先生在他的书中也讲道:“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细细品来,王泽鉴老先生在其书中围绕着请求权而展开,抽丝剥茧般将民法世界里错综复杂的关系理清楚,形成不同的请求权类型,最终构建了一个请求权的基础体系。

而在这个过程中,看书的人会感觉自己顺着这其中的一根根细细的线摸索到民法的内核,最终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案件或者案例。

在《民法思维》中,王泽鉴老先生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学习民法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因此其在书中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并且将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进行了比较,认为请求权方法更加适合实务,更加符合经济原则,也能够保障解决案件或案例的妥当性。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1
民法总论各章思考题
2
第一章 民法导论

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有何重要意义? 怎样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怎样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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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特征有哪些? 我国民法究竟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12
第十章 代理

何谓代理?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何谓复代理 何谓权利外观 无权代理的情形 试论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13
第十一章 时效

何谓诉讼时效?何谓时效利益? 简述时效制度的功能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什么是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 何谓一般人格权 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及各自类型 何谓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 各有哪些类型?相互区别是什么? 简述民事权利行使应当遵守的原则
10
第八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什么是民法的法源? 我国民法的法源有哪些?
5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何谓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6
第五章 自然人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何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的区别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民法学教学创新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

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

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

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1.高度的抽象性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

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2.缜密的逻辑性民法学内容虽然内容庞杂,但是它有其自身的逻辑体系,总体上来说,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一般性问题所做的高度概括,且有其自身的逻辑安排,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时效,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涉及的基础理论,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同时相对于民法分论而言,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分论当中的具体内容其实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

民法学思考题

民法学思考题

民法学思考题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及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的地位:我们经常讨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我们认为它居于核心的地位。

我们可以说,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完成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设就基本完成。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二、发展市场经济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经济基础所决定,但法律并不是消极的由经济基础所支配,它的规范性、权威性、弓I导性、预测性对经济基础也有积极的反作用,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对法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治的市场经济,是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市场的经济形式,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效果。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主体。

这些权利和身份的界定都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需要用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规范来确认经营主体的地位。

法律的作用在于赋予这些经营主体与自然人同样的人格,将其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保护、规范,正是因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市场经济主体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

第二、通过契约关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型经济关系,没有契约这种法定的形式,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本位在于市场,而市场经营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

契约是市场法治属性的表现,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在当今社会,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对于大学生来说,培养法治思维不仅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提升自身素质、实现个人价值的必然要求。

那么,大学生应当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呢?首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基础。

大学生应当系统地学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

可以通过课堂学习、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讲座等多种途径来获取法律知识。

同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社会中的法律热点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适用。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大学生要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坚信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同时,要摒弃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和关系思维,树立依法办事、依规行事的意识。

再者,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

实践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法律辩论、法律援助等活动,亲身体验法律的运用和实践。

在这些活动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程序、法律证据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可以利用假期参加法律实习,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实习,了解法律职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累实践经验。

另外,养成依法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习惯。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和纠纷时,要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关系或者其他非法途径。

比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要学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要依据《合同法》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培养批判性思维也是关键。

对于法律条文和法律事件,要有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不盲目跟从,不人云亦云。

能够分辨是非,理性看待法律问题,发现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同时,要注重培养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需要依靠严密的逻辑推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民法思维培养与民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民法思维培养与民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 , 学生 民法思维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 学阶段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
【 关键词] 民法学 ; 民法思维; 教学改革 [ 中图分类号] G 6 4 2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1 2
[ 文献标 识码】A
[ 文章编号] 1 6 7 4 — 3 2 8 8 ( 2 0 1 3 ) 0 6 . 0 1 0 0 — 0 3
第2 9卷第 6期 2 0 1 3 年 1 2月
吉 林 工 商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J I L I N BUS 1 NES S AND T ECHNoL oGY COL LE GE
Vo l _ 2 9 . No . 6
De c . 2 01 3
实践教学亟待 回答的问题 。此外 , 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难以采取传统考试方式进行 , 相关实践教学评价研究
文献也 并不 多见 , 评 价方 法及评 价体 系 尚不 成熟 。
二、 民法思维的培 养与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 一) 民法思 维的理论基 础
王泽鉴先生在《 民法思维 :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绪论中指出, “ 一个经由法律学习的人通常可 以习得法 律知识 、 法律思维、 解决争议三方面的能力 。 ” 将法律思维置于法律知识与解决争议之间实有其深层含义 , 法 律 知识 是法律 思维 之基础 , 缺 少牢 固法律 知识 而空谈 法律 思维形 如无 本之 木 、 无源 之水 ; 同时法律 思维 之于
争 议解 决 , 则 又是将 内在法 律知识 外 化 的重要 途径 。
由此可见, 法律思维是法律知识与争议解决之间的纽带 , 承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任。正如前文所论

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品经 济 的法权 表 现 , 必 须 反 映 商 品经 济 关 系 的 内 它
( ) 一 民法是 其 他法律 的基 础 在法律 体 系 中 , 民法 是 其 他 法 律 的基 础 。我 国
台湾地 区著 名 民法 学者 史 尚宽先 生 认 为 : 民法 为 众 法 之基 。私 法 固不待 论 , 欲治公 法 者 , 应对 于 民法 亦
必 须 改 革 民 法教 学 , 概 念 分 析 、 从 法律 规 范分 析 、 事 制 度 分 析 、 法 演 变分 析 、 例 教 学 改 革 诸 方 面 来 培 养 学 生 的 民 立 案
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 : 法律 思 维 能 力 ; 法教 学 ; 法 自治 ; 平 民 私 公
作 者 简 介 : 俊 红 , 学 硕 士 , 南教 育 学 院 法律 与 经 济 系副 教 授 ( 州 4 0 1 ) 孟 法 河 郑 504 。
在 逻 辑 要求 。商 品经 济关 系 形 成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条 件 : 一 , 品交换 的 主体 必 须 独 立 , 须 具 有 意 志 第 商 必 自由 , 能够 独 立进 行 交 易 ; 二 , 品 交 换 主 体对 交 第 商 换 的 商 品必须 具有 权利 ; 三 , 品 交换者 必须 意思 第 商
力是其 最 为核 心 的素养 要 素 , 是一 个 合 格 “ 律人 ” 法
所必不 可 缺 的基 本 功 。培 养 法律思 维 能力 自然也 是
通 过界 定 私法来 划清 公 法 与 私 法 的界 线 , 法 中诸 宪 多 的公 民人身权 利 与 财 产 权 利 要靠 民法 来 落 实 ; 刑 法 与 民法似 乎是 泾 渭 分 明 , 是 民法 的权 利界 定 为 但

法律思维培养与题目训练

法律思维培养与题目训练

法律思维培养与题目训练在当今社会,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法律素养也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发展,不仅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法律思维能力,普通公民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常识。

本文将探讨法律思维的培养以及相关的题目训练方法。

一、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法律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是指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思考思维模式。

培养法律思维对于全面发展个人的思维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思维培养可以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对事实的分析、法律规则的解读以及判断,通过不断锻炼法律思维,可以使人们在分析问题时更加理性和准确。

其次,法律思维培养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具备法律思维意味着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规范,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最后,法律思维培养对于法律教育更具意义。

培养法律思维有助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而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1. 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问,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基础。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培训班或者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学习。

2. 认识案例案例是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分析和研究真实案例,可以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理解案例中的法律逻辑和判断过程,进一步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3. 参与模拟辩论模拟辩论是培养法律思维的有效方式之一。

通过参与模拟辩论,可以了解不同观点的法律依据,培养分析和辩论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4. 阅读法律经典案例法律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通过阅读和学习这些经典案例,可以加深对法律思维的理解和把握。

经典案例中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方式对于培养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我国现有的民法教育重点在于教授给学生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却不甚看重。

这严重地导致了我国法学院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民法判案的基本思维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基本的民法思维方式。

以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我国民法教学中,必然能够使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得到改善,也能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一个统一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

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

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

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

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

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

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

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

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

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

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

法学教育学生法律思维锻炼

法学教育学生法律思维锻炼

法学教育学生法律思维锻炼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具体而言,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主要是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也有人认为,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也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的是对法律事件的处理。

概言之,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

法律思维包含诸多方面,法学教学中主要是对法科生进行思辨能力、质疑能力和批判能力的训练,由此强化法律的理性判断,打破对所谓“权威”观念的崇拜,有质疑能力就有了创造性的能力,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律价值判断或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或错误思想要大胆地否定、揭露,进而提出新的规则,从而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革新性,最终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人”。

二、法学教育中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实施,法制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法律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使得法律专业成为热门的专业,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很快就出现了法学毕业生人满为患的表面现象,但另一方面却是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仍有很大缺口。

出现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的产品没办法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制社会的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水平总体不高,教学方法不得当,并由此导致了法科学生的素质总体不高。

笔者认为,就现状而言,法学界中的不少同仁对于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并不够,甚至是没有意识,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水平不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远远不及近些年来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于部门法学的研究和探索时所具有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很多专家学者忙于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从事科研活动,研究具体问题,研究制度建设,并且著书立说形成成果,这些学术研究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相对于教师长期在课堂上“深耕”而去完成提高学生法学素养的基本任务,难免显得急功近利。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整个法律系统的基础,并为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法律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在中国,民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领域研究的兴趣。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法学家王泽鉴针对其研究开发了一种独特的思维框架“王泽鉴思维框架”。

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核心概念是认识论的应用,即法与理论的结合。

通过精准定义和清晰界定,把民法与实践结合起来,使其在行政组织、商业组织规范中得以有效实施,从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合理有效。

王泽鉴思维框架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借助民法的历史、规章、案例,分析民法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以民法改革为核心,从民法规范、制度实施、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以最新的发展为基础,依据法律效果和实际效果,对民法的发展、完善、改革和实施提出积极建议。

王泽鉴思维框架在当今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行政机关和政府实施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架构和思路,使得民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合理有效;其次,它为商业机构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规范框架,使得商业机构的合法性得以确保;最后,它为民事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依法判断和提出建议的框架,使民事司法案件的调解和审判更趋合理。

以上便是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概况,它是一种基于认识论的思维框架,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民法的创新。

王泽鉴思维框架让人们充分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法实施的全面有效,并且有助于更好的发展民法理论和实践。

因此,从长远来看,王泽鉴思维框架对民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拓宽了民法理论的界限,把民法从传统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其次,它提供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方式,推动民法的实施变得更加有效;最后,它为民法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促进民法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总而言之,王泽鉴思维框架是一种综合性的民法理论框架,既结合了民法的传统理论又结合了实践,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也有助于促进民法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

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

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已经表明,传统的课本教授方式容易使得学生陷入被动的机械记忆中去。

根据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必须有所改革创新。

将练习法运用到民法教学中,利用练习法的优势特点可以提升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从而使得学生更牢固地掌握民法知识。

一、练习法在民法教学的运用意义练习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靠自觉的控制和校正,反复地完成一定动作或活动方式,借以形成技能、技巧或行为习惯的教学方法。

从生理机制上说,通过练习使学生在神经系统中形成一定的动力定型,以便顺利地、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

练习法对于巩固知识,引导学生把既有民法知识应用于实际,发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形成学生的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是促进掌握民法基础知识。

法学知识的获取,最普遍的方式是在课堂上通过专业法学教师面授,或者通过专业法学书籍获得。

不论通过何种渠道,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民法有初步的结构性理解,才能顺利开展各项练习。

以《合同法》为例,设计的练习方案较为普遍的是:起草各式合同、协议等。

合同法包括15种有名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以外的无名合同,不论何种合同、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合同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各款项,因此除了要求对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还需要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等有大致性认知,方可在起草时熟练地运用法言法语详细叙说,避免出现纰漏。

二是改变对传统练习方式的依赖。

所谓传统练习,是指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设计的练习题,题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等。

目前法学教育主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或考查学生对所获知的法学知识掌握的程度。

传统练习方式偏重于理论知识,往往答案早已固定,形式单调,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体现。

将练习法运用于民法的教学,能够改变枯燥沉闷的传统练习方式,使教师能结合教学实际需要适当安排练习活动,学练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三是调动学生积极性。

练习法的教学目的不在于单纯教会学生解答、掌握结论,而是以其实际参与性的特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练习活动,注重在探究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民法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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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摘要我国现有的民法教育重点在于教授给学生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却不甚看重。

这严重地导致了我国法学院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民法判案的基本思维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基本的民法思维方式。

以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我国民法教学中,必然能够使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得到改善,也能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一个统一的思维方式。

关键词民法教育思维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作者简介:李慧怡,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19-02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

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

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

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

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

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

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

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

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

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

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

这种现状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离,难以培养学的法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最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

法科学生何以面临就业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学毕业生难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很多在校学习优异的学生一踏上工作岗位就会发现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论与实际之间隔阂太深,难以跨越。

在此种教学理念之下,教师努力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进行法学研究、写作、发表论文的学术型人才,而非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台下听讲。

虽然,近些年来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

很多教师在课堂上用几个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学知识,一来是为求课堂氛围的轻松,二来将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

由于法学教师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学的精髓,他们只是对案例作出简单的介绍或者将案例作为例子,并未对案例进行深入的法学理论的分析。

在课堂上,教师仍然是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给学生传递法学原理。

很明显,传统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并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三)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首先,从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

我国教材的撰写、出版、更新难以跟上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脚步,很多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知识已经更新,而法学院学生们手上的教材却并未更换。

即使根据法律的修改或理论的发展,教科书得以及时修改,也只是简单的替换,并未从整体的角度修改教科书。

其次,从教材的内容方面看,我国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绍民法的体系、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论,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价值理念等。

再次,我国现行考试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掌握教科书或老师上课讲解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一些“死”的东西,学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在考试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认真背诵教科书上的重点知识、笔记本上老师讲解的知识点,而无须深入了解,就可以获得高分。

这样一来,容易使学生的视野变得狭窄,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深入分析问题和全面观察问题。

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难以在踏入工作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养法律思维为目标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一)树立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

法律思维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能随着社会形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时学习、随时补充,但是,法律思维方式作为特定的思维习惯,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长期、专门的训练才能养成”豎。

因此,需要转变我国陈旧的教学理念,转而确定法学教育的真正目标——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摒弃以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发表论文能力强的学生的教育目标,而应秉着“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的观念,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三、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法学知识,而忽略了思维训练。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意识到了法律思维训练的重要性,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课”就是以“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

案例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这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豏。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大力推广下确立起来的,并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这种方法中所谓的“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学法”的人并不多,很多人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说法”,即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在增加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加深对法条的理解。

但事实并非如此,案例教学的实质是通过实例演练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

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若法律学习只注重理论,其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豐。

以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的法条)为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去涵摄案件的事实,从而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

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豑。

我国可以学习德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新生入学时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该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应配有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

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法是案例分析。

由任课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些复杂的案例,学生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

若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遇到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也只需大致地将各家观点陈述出来,然后选择一个自己认可的观点。

学生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不会对其成绩产生影响,因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在于学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观点。

也就是说,德国的案例分析是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这不会将学生的思维遏制住,反观中国的案例分析题都是有标准答案的,学生的思维永远被狭隘地限制在一种观点之下,很难有所进步。

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同时进行:首先,在传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其次,在学生已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程;最后,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开设不受目前法学各学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学课程。

在德国,待法学学生进入高年级以后,就要通过开设讨论课以着重培养其学术素养。

在讨论课上,教授事先分配几个讨论题目给学生,然后学生独立完成论文。

完成后还需在课堂上向其他同学与教授报告自己的论文,再由同学与教授点评。

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学生在写作的时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如此一来,学生对该问题就能有全面的认识,收益良多。

五、结语目前,我国已成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目标,必须先保证司法的良好运作,而法律职业者良好且统一的法律思维是司法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

正如学者所言,“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

只有法律职业者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法治才能得以实现。

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民法学教育中,不仅可以改善现有的“书本知识与实践脱节”的教育现状,也可以使法律职业人之间形成一种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即达成法律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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