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2510563968011ca300917d.png)
1. 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2 概述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由7 个部分和 4 个附件组成。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3、划分原则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内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内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
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汇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fd3bf73bfe4733687e21aa9d.png)
?作废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2-2006
土壤质量监测方法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4-1997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1997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1997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2018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3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部令 第42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46号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2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HJ 695-2014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
HJ 658-2013
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
HJ 746-2015
土壤 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5-2012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873-2017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阻隔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已经出
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3-2006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43a4f1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b5.png)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而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修复。
(2)“资源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加强预防,又要强化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土壤污染。
2.目标:(1)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3)修复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谁污染、谁治理:要强化环境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应急预防、防患于未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全面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统一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f7db314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6d.png)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如今,全球土壤遭受了越来越严重的污染,这一现象对环境和人类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保护土地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政府部门必须采取行动。
这就是《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它所需达到的目标。
1.《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政府出台的针对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是在土地使用上,规范排放和治污的政策法规,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土壤环境保护的原则。
原则包括防治污染、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守土有责、源头治理、社会共治、信息公开等方面。
(2)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
目标包括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
(3)土壤污染排放、处置和监管管理的办法。
办法包括规定土壤准入制度、排污许可和验收管理、污染土壤存在的处理方式等。
(4)土壤环境管理的奖惩措施。
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惩罚或奖励。
(5)土壤环境信息的公开。
土壤环境质量数据等信息将进行公开,以满足市民对土壤环境质量的需要。
上述内容表明,《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门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推出的严格型政策标准,旨在防止和清除土壤污染,同时维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所需达到的目标《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目标是防止、控制、治理和修复土壤污染,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为实现该法律的目标,政府机构需要:(1)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资源利用和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划、标准和技术指南。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确保土壤环境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推广和应用土壤环境保护技术。
(3)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和预警。
(4)加大对违法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设立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进行表彰,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环境保护。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bc64e9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4.png)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关键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第一节监测目标与任务
第二节外业调查与采样
第三节室内分析与检测
第四节监测报告与数据管理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
第一节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二节评价结果与分级
第三节评价报告与公示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
第一节修复需求评估
第二节修复措施选择
第三节修复工程实施
第四节修复效果监测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第一节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
第二节监管与执法
第三节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六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节养护与保障
第二节变更与调整
第三节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节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
第三节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用地: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土地。
2.土壤环境:指土壤及其周围的环境因素的综合体。
3.监测:指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进行观测、测量和评价。
4.评价:指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综合评判。
5.修复:指采取措施对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和恢复。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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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7b7ffb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83.png)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利用农用地资源,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对农用地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按照一定时间周期进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应当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指导土壤修复和农业生产措施的制定。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第十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划定不同等级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应当以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养分含量、土壤微生物数量及土壤物理性质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质量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农用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采取相应的修复技术,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注意生态保护,推行生态修复,促进土壤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控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使用。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ff5112a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af.png)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目标是防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促进农用地土壤健康,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时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监督。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监测、评价、修复、监管、利用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是指对农用地土壤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工作,以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涵盖土壤质量、污染物含量、土壤微生物、土壤酶活性等指标。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应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土壤质量等级。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公开,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参考。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第十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是指对农用地土壤存在的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和恢复工作,达到相应的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选择适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项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批准,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注重生态修复,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定期检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防止农用地土壤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是指科学合理地利用农业土壤资源,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57448e16844769eae009edb7.png)
管理,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结合农产品协同监测情况, 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
落实上述要求,《 农 用 地 筛 选 值 和 管 制 值 》 以保护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 需要,确定了两级标准:
一是风险筛选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低于该值 时,农产品超标等风险很低,可以忽略,该农用地原则上可 以划为优先保护类。
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 和定义;第四部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了镉、 汞、砷、铅、铬、铜、锌、镍等常规项目,以及六六六、滴 滴涕、苯并[a]芘等选测项目的风险筛选值;第五部分为农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规定了镉、汞、砷、铅、铬 5 项污染物风险管制值;第六部分规定了标准使用;第七部分
推导重金属的土壤阈值。水稻、小麦、根茎类蔬菜等农产品
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值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GB2762-2017)(表 2)。
表 2 农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值(mg/kg)
项目
农产品种类
标准限量值
镉
水稻 小麦、玉米、蔬菜(根茎类)
0.2 0.1
汞
水稻、小麦、玉米
0.02
砷
水稻 小麦、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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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剂量-效应关系建立预测模型,推导土壤微生物(细菌、 真菌、放线菌和固氮菌)数量减少 50%或者生化指标(酶活 等)抑制率达到 25%时的土壤阈值。
(四)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原则 1.风险筛选值确定原则 本标准的筛选值确定原则:一是从保护农产品质量、保 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的系列土壤污染物阈值中,原 则上选择最小值作为确定筛选值的依据;二是在保护农产品 质量的土壤阈值中,优先考虑基于大田调查数据推导的土壤 阈值;三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标准定值,若有新 的土壤阈值研究数据,则进行修订完善,若没有新的土壤阈 值研究数据或数据不足以支撑标准的修订,暂时不作调整。 2.风险管制值确定原则 本标准中的风险管制值主要针对水稻而制定的,确定的 主要原则:一是 95%的水稻品种存在超标风险;二是基于目 前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难以确保稻米质量安全。 (五)土壤背景值采用的原则 采用盆栽试验、田间小区试验方法,是基于外源添加重 金属进行的试验结果,在推导土壤阈值时,需要考虑土壤背 景值因素。一般可采用全国土壤环境背景数据的 50%顺序统 计值(中位数)或 95%顺序统计值作为背景值取值(见表 3)。 根据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区域分布特点,对于重金属来说,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0e29eb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e1.png)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土壤环境管理工作,保护土壤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利用和监管等活动。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土壤环境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法制规范、科学管理的原则,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管理、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份土壤环境保护第四条土壤环境保护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应当采取综合管理、源头管理、生态保护、技术保障等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减少和消除行业、企业、机构等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第五条土壤污染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施策、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精准地解决问题,应当采取生物修复、地下水循环利用、植被恢复等措施,促进土壤恢复。
第六条土壤及其污染物对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应当重视,应当制定科学健康的土壤环境标准,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分析等工作。
第三部份污染源管控第七条污染源管控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机构等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土壤污染企业,应当采取限制生产、关停整改等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第八条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行为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像关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对于已经发生土壤污染的区域,应当制定恢复方案,限制乃至禁止相关开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部份处理与处置第九条针对污染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以减少对土壤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管理难度,对处置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以局部管理、全面恢复为主。
第十条对于无法管理的极端污染源区域,应当采用适当的包容措施,并实施监管和管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和危害。
第五部份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是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实时监测报告、严格执法惩治和撤销执照等措施。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e0504728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14.png)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使用乐器等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B.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C.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D.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答案】 C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罚款。
A.1%~5%B.5%~10%C.10%~20%D.20%~30%【答案】 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区域中,不属于滨海湿地是()。
A.潮间带B.洪泛地带C.沿海低地D.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答案】 D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忙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A.企业事业单位B.工业企业C.产生固废的工业企业D.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答案】 A5、以下关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说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
A.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B.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需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C.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D.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答案】 B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c6c7eb8665ce0508763213ea.png)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 年开展1 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68e2f655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2f.png)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10.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
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4〕33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关闭搬迁企业暂不开发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我部组织编制了《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周俊、任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699、65645698
传真:(010)65645732
邮箱:*****************.cn
邮编:100006
联系人:土壤中心张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柒月科技大厦
电话:152****2514
邮箱:**********************
邮编:10001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
3.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2日。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e55a3d1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f4.png)
农⽤地⼟壤环境管理办法(试⾏)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号:部令第46号颁布⽇期:2017-09-25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壤污染预防第三章调查与监测第四章分类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农⽤地⼟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地⼟壤环境,管控农⽤地⼟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壤污染防治⾏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地⼟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地⼟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地开展的⼟壤污染预防、⼟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地⼟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地⼟壤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农⽤地⼟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地⼟壤安全利⽤、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地⼟壤安全利⽤、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作的组织实施。
农⽤地⼟壤污染预防、⼟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地⼟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地⼟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地⼟壤安全利⽤、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地⼟壤污染防治⼯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全国农⽤地⼟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地环境信息系统),实⾏信息共享。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5a70e9d652ea551811a68742.png)
(2)
9.3.1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 根据 Pi 值的大小,将农用地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程度分为 5 级(表 1),并按污染物项目
统计不同超标程度的点位数和比例,如果点位能代表确切的面积,可同时统计面积比例。
表 1 统计单元内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
超标等级 Ⅰ Ⅱ
Pi 值 Pi ≤1.0 1.0< Pi ≤2.0
— 25 —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表 2 统计单元内土壤多项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
超标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P值 P ≤1.0 1.0< P ≤2.0 2.0< P ≤3.0 3.0 < P ≤5.0 P >5.0
超标程度 未超标 轻微超标 轻度超标 中度超标
重度超标
点位数(个) 点位(或面积)比例(%)
9.3.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 根据 Pi 值的大小,将建设用地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情况分为超标和未超标(表 3),并按
超标程度 未超标 轻微超标
点位数(个) 点位(或面积)比例(%)
— 29 —
Ⅲ
2.0< Pi ≤3.0
Ⅳ
3.0 < Pi ≤5.0
Ⅴ
Pi >5.0
轻度超标 中度超标 重度超标
若存在多项污染物,根据 P 值的大小,将农用地土壤多项污染物超标程度分为 5 级(表 2), 并统计不同超标程度的点位数和比例,如果点位能代表确切的面积,则统计面积比例。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63e88f6a5e9856a561260d6.png)
《土壤的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589fbc852458fb760b567b.png)
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联系电话:(010)66556289 66556274电子邮件:trhjglbf@。
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环便函(2015)5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环便函(2015)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10b2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6.png)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正文:---------------------------------------------------------------------------------------------------------------------------------------------------- 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浙环便函(2015)50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悉。
经研究,我厅反馈意见如下:一、从部门职责看,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应由土地或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省出台的耕地保护或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中,大都明确由农业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以浙江省为例,我省于 2010年出台了《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和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因此,农用地土壤环境作为农用地土壤特别是耕地质量不可剥离的部分,由农业和国土部门牵头实施更为合理。
二、从基础条件看,环保部门不具备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尽管在环保部的领导下,第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与国土、农业部门长期积累的数据相比,环保部门对土壤尤其是农用地土壤的底数掌握还是非常薄弱的。
环境保护部举行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情况(问答实录)
![环境保护部举行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情况(问答实录)](https://img.taocdn.com/s3/m/cef74761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40.png)
环境保护部举行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情况(问答实录)2017年6月21日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会同南京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林玉锁介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刘友宾主持发布会。
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主持人: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环境保护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部署,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邱启文司长、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研究员,向大家介绍“土十条”实施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邱启文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邱启文: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土壤环境质量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土壤污染防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去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年来,我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工作机制。
牵头成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制定了工作规则和近期工作要点,印发各单位实施。
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印发各地实施。
详查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实验室筛选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正有序推进。
三是推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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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
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级行政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
施。
第十条【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督促企业自行开展土壤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者担责】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农用地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农用地土壤施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用的农用化学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其他直接或间接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污染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接到举报或污染事故报告,对有下列情形的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地块,应当要求污染责任人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将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报当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备案。
(一)工矿企业污染影响区;
(二)规模化养殖污染影响区;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影响区;
(四)重大污染事故影响区;
(五)其他重大污染源影响区。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协助制定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方案。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等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需要对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
能力的技术单位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治理与修复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对被修复的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污染责任人要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应急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参与现场处置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应当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管理】从事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业单位或者人员的管理,将技术能力弱、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罚则】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并编写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公开的。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