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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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备电时间

UPS备电时间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3.12.4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

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 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 以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14.9.6 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2 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3 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

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96-20078.0.1供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电源可使用市电或电池。

备用电源可使用二次电池及充电器、UPS电源、发电机。

如果系统的执行部分为闭锁装置,且该装置的工作模式为断电开启,B、C级的控制设备必须配置备用电源。

ups执行国标标准

ups执行国标标准

标题:UPS执行国标标准引言: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简称UPS)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力设备,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UPS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以规范UPS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UPS执行国标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标准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电力供应的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

UPS作为一种备用电源设备,可以在电网供电中断时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保证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数据丢失和生产中断。

为了确保UPS设备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对UPS的性能、测试方法和使用要求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一)标准适用范围:国标标准适用于交流输入、交流输出的静态不间断电源设备,包括工业级、商业级和家庭级UPS设备。

(二)产品分类和性能指标:国标标准对UPS设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各类产品的性能指标。

其中包括输入电压范围、输出电压稳定性、输出频率稳定性、转换时间、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三)测试方法:国标标准规定了UPS设备性能测试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包括输入电压范围测试、输出电压稳定性测试、输出频率稳定性测试、转换时间测试、效率测试等。

通过这些测试,可以评估UPS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四)使用要求:国标标准还对UPS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包括UPS设备的安装位置、通风要求、接地要求、电池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标准还要求用户定期对UPS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三、应用:UPS执行国标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UPS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提高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国标标准适用于各个领域和行业,包括电信、金融、医疗、交通、航空等。

只有符合国标标准的UPS设备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电力供应的要求,确保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行。

结论:国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UPS设备的发展和应用至关重要。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联络函联络函内容摘要: 关于UPS电源相关国家规范关于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容量大小、储能时间,国家有相应的规范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GB50348-200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全文会以电邮方式发给相关人员,请注意查收。

现摘抄如下(引用的规范原文相关部分见附件):1、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1条规定: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3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C.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4条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2.9款,第2条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问断与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4.10款,第2条对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做了如下规定:1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2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问断与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3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F.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25条对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与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G.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8条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H.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其中第3.12.5款,对电源质量做了如下规定: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接地-2019年文档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接地-2019年文档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接地-2019年文档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接地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负载不间断地提供交流电源,UPS对市电电源而言是一个负载,对其所连接的负载而言是一个交流电源。

作为电源其接地系统是非常重要的,UPS接地系统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二是抑制外部的干扰和防止对外干扰。

1 国家规范对UPS接地的要求国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9.1.4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22.8.9条规定:“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

规范要求UPS输出端的中性导体应重复接地,主要是为了降低零地电压、抑制共模电压干扰。

但UPS输出端的中性导体是否可以做重复接地要根据其低压供电电源的接地型式综合考虑。

2 低压供电电源为TN-C系统时UPS的接地如图一所示,当UPS低压供电电源的接地型式为TN-C系统时,可以将UPS输出端的PEN线做重复接地,形成TN-C-S系统。

3 低压供电电源为TN-S系统时UPS的接地根据国家规范《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GB16895.3-2004第543.4.3条规定:“如果从装置的任一点起,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别采用单独的导体,则不允许将该中性导体再连接到装置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例如,由PEN导体分接出的保护导体)”,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第8.4.3条也有相同规定。

但隔离的电源系统除外。

对图二所示的UPS,当低压供电电源为TN-S系统时,因其输入中性线与输出中性线连接在一起,不能形成隔离电源系统,故依据上述规定,UPS的输出中性线不应接地。

但为了满足国家规范要求UPS 的输出中性线接地的规定,可采取下列几种措施。

ups认证标准

ups认证标准

ups认证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对UPS电源的相关技术规范主要包括:
GB/T 7251.3-201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该标准对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和试验进行了规范,是UPS电源技术规范的主要参考标准之一。

GB/T 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色谱阳极氧化膜》:该标准规定了铝合金建筑型材色谱阳极氧化膜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其中包括非球形颗粒分布的要求,这对UPS电源的铝合金外壳及散热器等部件具有重要意义。

GB/T 6388-2004《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规范》:该标准规定了船用电子设备在水、沙、盐雾、潮湿、震动等环境条件下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对UPS电源在船舶等特殊应用场景下的可靠性提出了相关要求。

GB/T 2099.1-2008《接插件与配接器第1部分:产品总则》:该标准规定了接插件和配接器的一般要求、分类以及尺寸、工作性能、电气特性和试验方法,对UPS电源中的连接器等部件进行了规范。

GB/T 19115.1-2012《信息技术无中断电源(UPS)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总则》:该标准规定了UPS电源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输电线和输出线绝缘电阻、漏电流、过压保护、过载保护等标准。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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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函联络函内容摘要:关于UPS电源相关国家规范关于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容量大小、储能时间,国家有相应的规范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GB50348-200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全文会以电邮方式发给相关人员,请注意查收。

现摘抄如下(引用的规范原文相关部分见附件):1、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1条规定: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3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C.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4条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第 1 页,共4 页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2.9款,第2条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4.10款,第2条对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做了如下规定:1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2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3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F.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25条对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G.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8条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H.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其中第3.12.5款,对电源质量做了如下规定: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不间断ups电源的规范标准全

不间断ups电源的规范标准全

不间断ups电源的规范标准一、参考依据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DL/T5491-2014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12SDX10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计算及示例二、术语1、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由变流器、开关和储能装置(蓄电池)等组合构成的,在输入电源故障或消失时能维持负载供电连续性的电源设备。

2、在线式UPS由变流器、静态转换开关和储能装置(蓄电池摩组成的一种电源设备,这种电源设备不管交流输入电源中断与否、电压或波形符合要求与否,都能向负载提供符合要求的电源。

3、旁路在UPS设备故障、临时过载或停运检修期间,为保证向负载供电而设置的供电回路。

一般由隔离变压器、调压器、静态转换开关以及手动维修开关等组成。

4、并联一种UPS连接方式,由2台或多台UPS主机组成,其交流输出端连接在一起作并联运行,交流输入端可并联也可不并联。

5、并联冗余由2台或多台并联UPS主机来分担负载,当其中1台或几台UPS主机故障时,其余UPS可以承担全部负载。

6、双重化冗余为满足冗余配置的控制系统或双电源负载的需要,设置的2套相互独立的UPS系统,每套系统均由UPS主机、旁路和配电柜等组成,能为负载提供2路互为备用的电源。

7、静态转换开关UPS中实现由逆变器向旁路或旁路向逆变器转换的电子式快速转换开关。

8、逆止二极管阻止电流从UPS整流器流向蓄电池但允许电流从蓄电池流向UPS逆变器的器件,在UPS与其他系统共用蓄电池时使用。

9、电流峰值系数当UPS输出电流为周期性非正弦波电流时,非正弦波电流的峰值与其有效值之比。

峰值系数的大小反映了UPS为非线性负载供电的能力。

10、切换时间从逆变器供电切换到旁路供电或从旁路供电切换到逆变器供电所需要的时间。

IL功率校正系数负载功率因数偏离UPS额定功率因数时,UPS实际能带负载容量与额定容量比值。

12、降容系数(Kd)当设备安装地点大于海拔100Om时,UPS实际能带负载容量与额定容量比值。

UPS(不间断电源)技术规范

UPS(不间断电源)技术规范

UPS(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规范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UPS(不间断电源)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1. 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环境温度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标准技术参数表、项目需求部分和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

投标人填写标准技术参数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 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 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目次UPS(不间断电源)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17)1总则 (119)2技术要求 (119)2.1引用标准 (119)2.2通用要求 (120)2.3技术性能和功能要求 (121)2.4整流器 (122)2.5逆变器 (122)2.6静态开关 (122)2.7手动旁路开关 (122)2.8其他要求 (122)3试验 (123)3.1型式试验 (123)3.2出厂试验 (124)3.3现场交接试验 (124)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 (124)4.1技术服务 (124)4.2设计联络会 (125)4.3工厂检验和监造 (125)4.4工厂(现场)验收 (126)附录A(规范性附录)UPS参考配置容量及数量 (126)附录B(规范性附录)UPS参考系统接线图 (126)1总则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ups电源技术标准

ups电源技术标准

ups电源技术标准UPS电源技术标准。

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电源技术标准是指UPS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UPS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力保障设备,在各类关键设备和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其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UPS电源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UPS电源技术标准应包括对UPS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UPS设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如GB/T 7260.1-2017《UPS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静态UPS》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UPS设备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适用性,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UPS设备的材料和元器件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UPS电源技术标准还应涵盖UPS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UPS设备的安装需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装标准,如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等,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在UPS设备的维护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的检查、清洁、维护和定期的性能测试,以确保设备在关键时刻能够可靠地提供电力支持。

此外,UPS电源技术标准还应包括对UPS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要求。

UPS 设备需要具备良好的电力输出稳定性、响应速度和转换效率,以确保在电网电力中断或波动时能够及时、稳定地切换到备用电源,保障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UPS设备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故障自诊断和自恢复能力,以减少人为干预和维护成本。

最后,UPS电源技术标准还应包括对UPS设备的环境保护和能效要求。

UPS设备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UPS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能效要求,如能效等级标准等,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规范》

《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for Communic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2日发布2001年5月实施)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要求5、试验方法6、检测规则7、标志、包装、运输、储存附录A 非线性负载前言随着我国近年来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通信设备和系统对不间断电源的供电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本着完善、实用的原则制定《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行业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同时起到了规范UPS市场,促进与指导企业UPS产品质量的作用。

结合我国电网环境和使用要求,本标准将电气性能指标划分为三类,各类指标的划分与GB/T 12707《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无关,而是按实际使用范围和各种型式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制定的三类电气性能指标,可能会交叉地出现在同一台UPS产品中,这样有助于用户对UPS综合评价并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和负载的需求选用。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提出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东莞市塘厦泰兴电子器材厂苏州艾佩思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上海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为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兰英、张广明、吕世书、李崇建、李希才、曾卫国。

第一章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通信用静止型不间断电源。

第二章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1-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T 2423.2-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T 2423.9-19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b:设备用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T 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T 3859.2-1993半导体变流器应用导则GB/T 3873-1983通讯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4715-93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YD/T 983-1998通信电源设备电磁兼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YD/T 944-1998通信电源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YD/T 282-****通信设备可靠性通用试验方法第三章定义3.1 输出动态响应恢复时间在输出电压为额定值,输出为线性负载,输出电流由零至额定电流或由额定电流至零突变时,输出电压恢复到输出稳压精度范围内所需的时间。

GB7260.2-2003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第2部分:电磁兼容性(EMC)要求

GB7260.2-2003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第2部分:电磁兼容性(EMC)要求

在考虑 中
具体指标要求
根 据 我 国 产 品实 际情 况 提 出
本部分 的附录 A、 附录 D是规范性附 录, 附录 B 、 附录 C 、 附录 E是资料性附录 。 本部分 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 出。 本部分 由全 国电力 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 青岛整流器股份有 限公 司、 深圳安圣 电气有限公 司、 上海 中达 斯米克电器 电 子有限公司 、 西安 电力 电子技术研 究所 、 青岛创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 龚增 、 陈子颖 、 张希范 、 李瑞琳 、 李希才 、 蔚红旗 、 吴维礼 、 杨 自佑 、 顾群、 杨 国栋、
-2 0 0 3, I E C 6 2 0 4 0 - 3; 1 9 9 9 , MOD)
G B 9 2 5 4 -1 9 9 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 和测量方法 ( i d t C I S P R 2 2 : 1 9 9 7 ) G B 1 7 6 2 5 . 1 低压 电气及 电子设备发 出的谐波 电流限值( 设备 每相输 人电流成 1 6 A) ( G B 1 7 6 2 5 . 1
i d tI EC 6 1 0 0 0 - 4 - 2: 1 9 9 5 )
试验 和测 量技 术
静 电放 电抗 扰度试 验 ( GB / T 1 7 6 2 6 . 2 -1 9 9 8 , 射 频 电磁 场辐 射抗 扰 度试 验 ( i d t I E C
G B / T 1 7 6 2 6 . 3 -1 9 9 8 电磁兼 容
2 . 1 一般要求
U P S 应符合 2 . 4 -2 . 5 中规定的发射限值。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联络函GB50348-200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全文会以电邮方式发给相关人员,请注意查收。

现摘抄如下(引用的规范原文相关部分见附件):1、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1条规定: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3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C.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4条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2、9款,第2条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问断与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4、10款,第2条对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做了如下规定:1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2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问断与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3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F.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25条对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与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G.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8条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H.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其中第3、12、5款,对电源质量做了如下规定: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ups执行国标标准

ups执行国标标准

UPS(不间断电源)是一种能够提供稳定电力输出的电源设备,主要应用于保障关键设备系统在电源中断时不会受到影响。

由于UPS的重要性,国际上制定了多个标准来规范UPS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中国也有自己的国家标准,本文将介绍UPS执行国标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国内UPS标准概述目前,我国UPS行业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非强制性行业标准。

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 GB/T 14549-93《UPS术语》2. GB 7260-2005《UPS产品通用技术条件》3. 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此外,还有多项非强制性行业标准,如GB/T 13564-2017《UPS 产品参数评定方法》,GB/T 17626.2-2016《电磁兼容性与抗扰度试验第2部分:环境条件及试验台的设置》等。

这些标准对于UPS的设计、制造和使用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UPS执行国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UPS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确保UPS产品的制造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

2. 安全保障措施完善UPS是一种高压设备,其安全性非常重要。

因此,UPS生产企业在生产UPS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UPS产品的安全性。

3. 产品质量可靠UPS作为一种重要的电源设备,其质量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生产企业在制造UPS产品时,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同时配备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

4. 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UPS产品技术指标是衡量产品性能的重要标准。

生产企业在制造UPS产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产品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ups电源执行标准

ups电源执行标准

ups电源执行标准UPS电源执行标准。

UPS电源是一种用于保障电子设备在停电或电压波动时继续供电的设备,它在电力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UPS电源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标准,以规范UPS电源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UPS电源的执行标准,以及其对UPS电源行业的影响。

首先,UPS电源的执行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两个方面。

国际上,UPS电源的执行标准主要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涵盖了UPS电源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测试方法、安全规定等内容,为UPS电源的设计和生产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而在国内,UPS电源的执行标准主要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和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CESI)负责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结合,针对中国国情和市场需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遵循这些执行标准,UPS电源制造商能够确保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

其次,UPS电源的执行标准对UPS电源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执行标准的制定提高了UPS电源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通过规范UPS电源的设计和生产,执行标准能够有效地提升UPS电源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降低产品的故障率和维修成本,从而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其次,执行标准的实施促进了UPS电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执行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化,有利于整个UPS电源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促进了行业内企业的良性竞争和合作,推动了行业的持续发展。

最后,执行标准的推广提升了UPS电源行业的国际地位。

遵循国际标准的UPS电源产品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提升了中国UPS电源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地位。

总之,UPS电源的执行标准是UPS电源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通过遵循执行标准,UPS电源制造商能够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满足国内外用户的需求;UPS电源行业能够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地位。

ups电源 国家标准

ups电源 国家标准

ups电源国家标准UPS电源国家标准。

UPS电源,即不间断电源,是一种能够在电网停电时提供电力供应的设备。

它在保障电子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数据丢失和保护设备免受损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UPS电源的重要性,各国都对其进行了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标准对UPS电源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UPS电源的国家标准要求对其性能指标进行严格规定。

例如,对于输出电压的稳定性、波纹和谐波失真等指标都有详细的要求。

这些指标的严格规定可以保证UPS电源在供电时能够稳定输出电力,不会对设备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国家标准还对UPS电源的安全性能提出了要求。

这包括对其过载能力、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确保UPS电源在各种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UPS电源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进行了要求。

这些包括对其寿命、可靠性指标、故障自诊断和维修性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确保UPS电源在长期使用中能够保持稳定的性能,并且在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维修。

另外,国家标准还对UPS电源的节能性能提出了要求。

这包括对其工作效率、待机功耗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促使UPS电源在工作时能够更加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UPS电源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其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UPS电源才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设备和数据的安全,促进电力设备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我们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UPS电源进行设计、制造和选用,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也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标准的更新和完善,及时调整和改进UPS电源的设计和制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对UPS电源的要求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影响着UPS电源的质量和安全性,也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电力设备和数据的安全运行。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关于UPS电源的相关国家规范

联络函联络函内容摘要:关于UPS电源相关国家规范关于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容量大小、储能时间,国家有相应的规范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GB50348-200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全文会以电邮方式发给相关人员,请注意查收。

现摘抄如下(引用的规范原文相关部分见附件):1、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1条规定: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3条规定: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C.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4条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2.9款,第2条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4.10款,第2条对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做了如下规定:1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2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3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F.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25条对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G.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8条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1) 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H.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其中第3.12.5款,对电源质量做了如下规定: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ups电池国家标准

ups电池国家标准

ups电池国家标准UPS电池国家标准。

UPS电池是用于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关键部件,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为了规范UPS电池的生产和应用,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对UPS电池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包括性能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

本文将对UPS电池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首先,UPS电池的性能标准是制定UPS电池国家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性能标准主要包括电池的额定容量、充放电性能、循环寿命、自放电率等指标。

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UPS电池的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性,对用户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国家标准中,对UPS电池的性能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UPS电池在实际应用中能够稳定可靠地工作。

其次,安全标准是UPS电池国家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UPS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安全隐患,如短路、过充、过放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用户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因此,国家标准对UPS电池的安全性能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电池的防护设计、过充过放保护、短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UPS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和设备造成安全风险。

此外,环保标准也是UPS电池国家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UPS电池在使用寿命结束后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废旧电池,这些废旧电池如果不得到正确处理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国家标准对UPS电池的环保要求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电池的材料选择、回收利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UPS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能够符合环保要求。

综上所述,UPS电池国家标准是保障UPS电池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对于UPS电池的生产企业和用户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制定和执行UPS电池国家标准,可以有效提高UPS电池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用户的权益,推动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遵守国家标准,合理选择和使用UPS 电池,共同维护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稳定和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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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函
联络函内容摘要:关于 UPS电源相关国家规范
关于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容量大小、储能时间,国家有相应的规范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GB50348-200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全文会以电邮方式发给相关人员,请注意查收。

现摘抄如下(引用的规范原文相关部分见附件):
1、设置UPS电源的充分条件
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1条规
定: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30s的供电。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3条规
定: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
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C.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3.3.4款,第4条应
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
电。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2.9款,第2条
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
问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可设一组。

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4.10款,第2条
对会议电视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做了如下规定:
1系统电源的负荷等级与配置以及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及3.4节的有关规定;
2系统中设备需要有交流不问断和无瞬变要求的供电时,应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
3音视频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集中供电;
F.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25条
对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
定:
1) 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
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
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
G.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5.2款,第8条
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做了如下规定:
1) 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
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H.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其中第3.12.5款,对电源
质量做了如下规定:
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 5%;
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 0~4ms;
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
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2、UPS电源的容量
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6.3.3款,第2条规
定: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
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
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14.9.6款,第1条规
定: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
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
1.5倍;
C.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15.8款,对有线电
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做了如下规定:
15.8.1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
电,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

15.8.2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小
于使用功率的1.5倍。

D.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其中第20.2.9款,第2条
对程控用户交换机房的供电如下规定:当机房内通信设备有交流不
问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
组可设一组。

3、UPS电源的储能(持续时间)
A.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其中第4.3.27款,规定: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
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 0.5h 以上。

B.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其中第8.0.1款规定:
供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可使用市电或电池。

备用电源可使用二次电池及
充电器、UPS电源、发电机。

如果系统的执行部分为闭锁装置,
且该装置的工作模式为断电开启,B、C级的控制设备必须配置
备用电源。

2 当电池作为主电源时,其容量应保证系统正常开启10000
次以上。

3 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且执行设备能
正常开启50次以上。

信函敬上,谅达雅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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