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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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

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5-7人,经济社理事3人。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当;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

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九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换届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2019-08-09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为,逐步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暂⾏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的独⽴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健全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地和依法进⾏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均不得擅⾃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作。

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制定和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报告⼯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武农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局、经管局(办、科):现将《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局2013年6月3日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四章立项申请第五章评估与备案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占有(承包)者和使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街(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市街(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需申请进行资产评估:(一)拍卖、出售、转让资产;(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五)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六)企业清算;(七)资产毁损;(八)以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九)权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村民共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农田、公共设施等所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三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村民和村干部,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第四条村民大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租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资产,执行大会决定。

第六条村监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监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合作,保障资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八条村庄集体资产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操作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公开透明,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不得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村民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破坏村庄集体资产,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包括资产调查、资产登记、资产保护、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调查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种类、规模、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调查,建立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资产登记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保护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侵占、被破坏,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进行程序性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强村庄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完善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资产监督机制建设,确保资产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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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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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农经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

本办法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依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共同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制,乡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指导。

二民主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涉及下列“三资”管理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五)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六)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担保;(七)其他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财乡代管管理暂行办法

村财乡代管管理暂行办法

村财乡代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管好用好村级各项资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 市财政局关于〈X市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X市X区委办公室、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的村民委员会和代理村级会计业务的各镇乡街道村级财务委托代理记账中心(以下简称村财代理中心)。

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管理第三条全区原则上统一实行村财乡代管的财务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各镇乡街道在财政办内设村财代理中心(村财代理中心必须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履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职责。

在保证村级资产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与村财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

各镇乡街道统一雕刻印章(村财务专用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村财代理中心印章),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缴销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村财代理中心职责:按村单独建账,及时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反馈相关情况;督促村报账员按时报账做账;认真审核原始收支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应当退回补充完善;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办理。

村报账员职责:每村设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财务收支日常登记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

其主要负责是:(一)收集村发生的收支凭证,及时到镇乡街道村财代理中心报账;(二)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所收集的发票进行审验,严格把关;(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办理和保管工作,并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四)按时进行现金盘点,并将盘点情况书面报告会计。

三资管理办法

三资管理办法

山海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村集体“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所有的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三)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四)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权属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村“三资”的主体。

第五条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原有积累;(二)财政补助收入;(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四)村有一、二、三产业直接经营收入;(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十一)借入资金,外来投资;(十二)其他收入。

第六条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分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眉农函〔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现将《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五章附则眉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农业〔201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登记赋码并取得登记证的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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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的债权;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村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动议。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资产价值确认。

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不需评估的,由乡镇、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商议,合理确定。

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备案。

3、实施。

具体实施中,村“两委”制定处置方案,报乡镇备案,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乡镇要派员跟踪监督。

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要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帐,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

村集体对承包费、租金、土地补偿费等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集体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督。

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活动有关的签订和履行;
(三)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乡镇和有关部门对本集体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村民有权通过民主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在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乡镇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村、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组织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村组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性质的;
(二)不进行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或随意变更、解除的;(四)不定期公布账目、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五)随意任免、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不按期缴纳集体资产承包款和租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管部门责令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等资产的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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