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2012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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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以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量化政策、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军队建设和实现长沙率先发展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人岗相适的原则,把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组织安排与自主选择统一起来,实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更加公平、合理、透明、规范。

第二章核定岗位

第五条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或部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四)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五)任职6年以上,且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或被各大军区、军兵种和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

第二类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但不具备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

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干部。

正团任职未满最低年限的,根据当年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总体情况和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经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参照第二、三类适用对象安置。

第六条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会同编制、人事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分类提出相应的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编制岗位(单位)表。

第七条核定岗位工作在省人事厅军转办下达年度安置任务之后,长沙市正式接收军转干部档案之前完成。核定岗位前,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类提供本年度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数。

第八条核定岗位工作坚持把机构改革关于严格控制职数的要求与军转干部安置编制职数单列、5年内不占编制职数的政策精神有机统一,按照领导班子“三定”职数5年内有预计出缺,或近5年接收

军转干部不到2名的单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安置军转干部。区县(市)领导班子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

第三章量化政策

第九条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计分办法,对接收安置团职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团职计3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副团职计2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

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警衔)为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1周年加0.5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学历,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一等功、二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

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二条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的计10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的计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其它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范围界定,由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计分排序

第十三条计分工作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适用对象分类进行。

第十四条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计分。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统一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队转业办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队转业办联合复议。

第十五条计分工作严格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六条由市委组织部汇总计分情况分类进行排序。计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第十七条军队转业办协助市委组织部将分类排名情况在指定地点或以指定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复核。

第五章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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