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2012修订版)
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是指当士官服役满12年之后,可以选
择转业,并享受相关的安置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管理条例,士官服役满12年可
以申请转业。
申请转业的士官,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安置。
具体的安置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业士官享有一次安置考核。
根据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需要,可以分配到其他的军事单位或者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就业。
2. 转业士官享有就业创业优先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将为转业士官提供就业机会,并给予优先选择权。
3. 转业士官可以参加军队转业安置基金补贴。
转业士官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申请参加转业安置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贴。
4. 转业士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比如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
需要注意的是,转业士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比如身体健康、业务能力适合转业岗位等。
同时,转业士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业前教育培训,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工作环境。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012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12012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原则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转业、军转、转业军人网,转业军人,转业干部,中国转业军人网,二、妥善解决军转干部所需编制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在我们刚刚进入新世纪的时候,在党中央和江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实施了。
这是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在职特别是面临退役的军队干部的一件喜事。
切合国情作出的重大改革走改革之路,是《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
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改革了沿袭几十年的军转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则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
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
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军队转业安置流程(丹泽尔)
军队转业安置流程(丹泽尔)军队转业安置⼯作分为两个阶段:1、部队内确定转业流程2、地⽅上转业安置流程1、部队内流程:●11⽉份(上交转业申请)●12⽉份(旅团政治部门学习当年转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摸底、排名—军级单位开会了解各部队摸底情况—军级单位将转业名额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进⾏分配—旅团领取转业名额—初步确定转业对象—谈话,落实情况—旅团将有排名的转业名单上报军级政治部—军政治部审核,对部分不合适⼈选进⾏调整—军政治部确定转业名单(旅团让转业⼲部填张草表回家等消息,各单位政委再次谈话问问有什么要求))●1⽉份(军上报到军种,军种上报总政)●春节(总政批复,下达通知,单位整理档案,发往安置地)●3⽉份(正式转业命令下达)●4⽉份(去地⽅军转办报到)2、地⽅安置流程:[1] 接收军转⼲部档案。
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及时从部队接交军转⼲部档案。
[2] 审查军转⼲部档案。
按照安置政策确定安置去向,明确各设区市接收安置军转⼲部数量。
军转⼲部档案审查:省军转办集中审理,边审查边初分,省直单位注明流向单位名称,市县注明市县名称。
档案审查内容:军队转业⼲部审批表,⼊伍登记表,⼲部爱⼈情况登记表,结婚报告表(结婚、离婚证明),配偶随军报告表,⼲部任免报告表,⽴功受奖、处分登记表,配偶⼯作单位⾪属情况。
陕西安置条件:原籍陕西或从陕西⼊伍西安安置条件:符合陕西安置条件,原籍西安或从西安⼊伍[3] 移交军转⼲部档案。
召开档案移交会,把各设区市接收的军转⼲部档案移交给各地。
[4] 研究部署军转安置⼯作。
召开省军转安置⼯作⼩组会,研究我省军转安置⼯作;召开全省军转安置⼯作会,部署军转安置⼯作。
[5] 编制军转安置计划。
根据各设区市接收军转⼲部的数量及中、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下达全省军转⼲部安置计划。
全国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部安置⼯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由省(⾃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部安置⼯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1、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是否一定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不一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和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接收师、团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我省对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特殊照顾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8〕10号),规定:为较好解决各级各部门因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职数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规定,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即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就给其增加1个编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
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
根据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整理。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二)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三)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一)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二)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部安置政策暂⾏规定全⽂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职⼲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部是党和国家⼲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量。
军队转业⼲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部转业到地⽅⼯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部实⾏计划分配和⾃主择业相结合的⽅式安置。
来源:张*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作和职务;⾃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第五条 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省(⾃治区、直辖市)设⽴相应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管理全军⼲部转业⼯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部转业⼯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第⼋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部是⼀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部应当保持和发扬⼈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量。
2012年转业干部相关待遇政策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2012年转业干部相关待遇政策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1年开始实施。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201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新政策
201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新政策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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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以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量化政策、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军队建设和实现长沙率先发展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人岗相适的原则,把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组织安排与自主选择统一起来,实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更加公平、合理、透明、规范。
第二章核定岗位第五条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或部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四)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五)任职6年以上,且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或被各大军区、军兵种和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
第二类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但不具备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
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干部。
正团任职未满最低年限的,根据当年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总体情况和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经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参照第二、三类适用对象安置。
第六条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会同编制、人事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分类提出相应的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编制岗位(单位)表。
第七条核定岗位工作在省人事厅军转办下达年度安置任务之后,长沙市正式接收军转干部档案之前完成。
核定岗位前,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类提供本年度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数。
第八条核定岗位工作坚持把机构改革关于严格控制职数的要求与军转干部安置编制职数单列、5年内不占编制职数的政策精神有机统一,按照领导班子“三定”职数5年内有预计出缺,或近5年接收军转干部不到2名的单位,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安置军转干部。
区县(市)领导班子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
第三章量化政策第九条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计分办法,对接收安置团职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
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5—所差年限数×0.1)分。
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正团职计3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副团职计20分,任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
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计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
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
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衔(警衔)为准。
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1周年加0.5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学历,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
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
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4分、第二次计2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5分、4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0分、12分、6分。
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的计12分、二等功的计8分、三等功的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3分。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一等功、二等功奖励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的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
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二条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以上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它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
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20分。
(三)伤残加分。
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的计10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的计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
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
其它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
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范围界定,由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章计分排序第十三条计分工作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类适用对象分类进行。
第十四条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计分。
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统一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
如本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队转业办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队转业办联合复议。
第十五条计分工作严格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六条由市委组织部汇总计分情况分类进行排序。
计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第十七条军队转业办协助市委组织部将分类排名情况在指定地点或以指定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一周。
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复核。
第五章自主选择第十八条公示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和部队转业办组织召开选岗大会,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
第一类适用对象可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调研员岗位调整为副调研员。
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
第一十九条选择法、检系统和机要、保密等特殊岗位的,还应达到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转业干部选定岗位(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转业干部双方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
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大会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的空余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
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安排县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本人所选岗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只明确安置单位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接收单位按安置政策下达任职通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岗位时,军队转业办和地方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六章组织纪律第二十三条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其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一类班子;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二十四条计分所涉及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属军转干部人责任的,将比照原安置职级降一个等次安排。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市)按政策接收计划分配行政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