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教材解读《法律法规》招标的条件方式和组织形式
招投标法规讲解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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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招投标法规是指用于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在招投标活动中,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对于企业和招标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招投标法规,并通过五个大点,逐步解析其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1. 确定招标的基本要求a. 仔细分析招标项目的性质,搞清楚所需的具体要求b. 确定评标标准和权重,为投标者提供明确的评标依据2.编制招标文件a. 阐明招标范围和时间要求b. 详细说明标书编制要求和递交方式c. 清楚列举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d. 记录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3.公告招标信息a. 根据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b. 发布公告的媒体选择和宣传渠道c. 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和准确性二、投标人的资格与报名1. 审核投标人资格a. 检查投标人的注册资格和存在的不良记录b. 鉴定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度c. 排除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2. 报名流程和要求a. 指定报名时间和地点b. 提供报名所需的材料和证明文件c. 定义报名费用和缴纳方式3.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和处理a. 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b. 按规定处理违约和退还保证金的流程c. 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使用透明度三、评标与中标结果的确定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a. 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人数b. 制定评标规则和流程c. 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和公正2. 评标标准的确定a. 确定评标标准的权重和重要性b. 依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评分c. 确保评标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3. 中标结果的公示与公告a. 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名单b. 发布中标公告的内容和要求c. 确保公示和公告的时效和有效性四、投标纠纷处理与申诉1. 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权a. 设立独立的投标纠纷处理机构b. 定义机构的职权和处理程序c. 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和客观性2. 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要求a. 提交纠纷申诉的时间和方式b. 准备纠纷处理的证据和材料c. 接受纠纷处理机构的调解或仲裁决定3. 执行与监督纠纷处理决定a. 确保执行纠纷处理决定的有效性b. 监督纠纷处理机构的运作和决策c. 核实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五、招投标违法行为与处罚1. 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界定a. 确定招投标法规中禁止的违法行为b. 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权责和后果c. 制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2. 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a. 对不同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b. 严格执行法规中规定的处罚程序c. 确保处罚结果的及时生效和执行3. 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a. 设立监督机构和投诉举报渠道b. 收集和核实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c. 处理和回应举报人的反馈和要求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招投标法规的重要内容。
2023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试卷及答案(84分)
![2023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试卷及答案(84分)](https://img.taocdn.com/s3/m/6803bb67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38.png)
2023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试卷及答案第一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问题一:请简要介绍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答案: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等进行了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其中包括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报价、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的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 《政府采购法》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等等。
- 另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文件,如《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等对具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
问题二:请解释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
答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常见的招标方式,其区别和适用条件如下: -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适用于采购人需要大范围竞争投标人、采购项目比较复杂或金额较大的情况。
-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数家或数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适用于采购人需要在特定范围内选择投标人、采购项目相对简单或金额较小的情况。
问题三:请说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要求。
答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业务范围内取得了相应的许可或资质; -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综合实力,能够完成招标项目所要求的工作; - 投标人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项目投标金额的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 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良好商业信誉的文件,如银行信用证明、履约评价等; - 投标人应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如近期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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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 投标相关规定。
9、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 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 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 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 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 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
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 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4、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 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 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 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024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PPT参考幻灯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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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三)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33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7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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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保障招标投标参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通过发行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要求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采购需求后,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报价、技术方案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案和价款。
第四条本法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后,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评审方法,确保中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和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
第六条本法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均衡、自愿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发布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交付招标人负责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报纸、电子媒体和采购人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辟布,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平等参预。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如认为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行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和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未能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有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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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是我国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本法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指南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详细释义,并提供实用操作指南,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法。
二、释义1.招标人:指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承担招标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2.招标项目:指需要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择。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招标项目,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三、实用指南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潜在的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报价清单等内容。
4.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04daa03941ea76e59fa04aa.png)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于自行招标第十条[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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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投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从第二十五条起至第三十 三条止共九条。
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 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规定:资格审查中,投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规模范围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
目 • 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
招标师法律法规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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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18号令
第五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稽察可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
经常性稽察目录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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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 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 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 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024年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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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合同目录第一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概述1.1 招标投标法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1.2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2.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2.2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第三章:投标人资格与要求3.1 投标人资质与能力要求3.2 投标人资格预审流程3.3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第四章:招标程序与要求4.1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发布4.2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4.3 投标预备会与现场踏勘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5.1 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格式5.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5.3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第六章:开标与评标6.1 开标程序与要求6.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6.3 评标方法与标准第七章:中标与合同签订7.1 中标结果的确定与公示7.2 中标通知书的发送7.3 合同的签订与效力第八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8.2 争议解决途径与程序第九章:其他规定9.1 保密与反垄断条款9.2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附录附录A: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附录B:招标投标流程图示附录C: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以上为招标书范本合同目录内容。
[^3^][^5^] 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概述1.1 招标投标法立法宗旨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1.2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2.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2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多数招标项目,而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与要求3.1 投标人资质与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
![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3cd29529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98.png)
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3 号公布的一部立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合理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中涉及的条文进行释义。
正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合理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合理发展。
具体来说,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民主,同时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各种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也是该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境内的各种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标、货物贸易项目招标、服务贸易项目招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招标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能够了解招标情况,参与投标竞争;招标必须公平进行,以确保所有投标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招标必须公正进行,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招标应当指定专门的招标机构负责进行。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的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法中一个重要的规定。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负责进行招标活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释义:本章开头这条表述是招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原则,也是招标投标法中的重要规定之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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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投标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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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4
开标、评标和中标(16条)
主要对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中标后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5
投诉与处理(3条)
主要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作出规定。
6
法律责任(20条)
主要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二、投 标 环 节
《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 条
(二)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四)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针对招投标活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的情形
解 读
《条例》列举六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禁止情形, 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解 读
该条款是针对虚假招标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常发生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等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内定的招标人中标情况,
《条例》明确列举了七项“限制、排斥措施的不合理条件” 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对现实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准确的禁止。
《招标投标法》课件
![《招标投标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a917e1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b2.png)
招标投标法具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人依法进行招 标,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并由第三方立法目的是规范招 标投标活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 。
立法原则
招标投标法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 人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人依法参 与投标,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督。
业实力和履约能力。
中标条件与中标通知
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 要内容。
合同签订与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
01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人法律责任
串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并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行政监督与司法救济
行政监督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司法救济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 求救济。
详细描述
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量清 单,导致投标人在报价时无法准确计 算成本,最终导致招标失败。
案例二:投标人资格问题
总结词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要求。
详细描述
某工程项目招标中,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并最终中标。后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招标人造 成重大损失。
VS
详细描述
招投标法律法规解释范本
![招投标法律法规解释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3f9c5a57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2.png)
招投标法律法规解释范本第一章绪论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最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在招投标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至关重要。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招标文件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招标程序、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说明。
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规范性是确保招投标过程公正、公平的基础。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合法身份、经济实力、业绩情况等方面的审核。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不以任何方式歧视或限制潜在竞争者的参与。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支付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投标人履行合同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了保证金的缴纳、退还等事项。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要确保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或不当行为。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它决定了最终中标的候选人。
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同时,评标过程的记录和决策依据应当详细记录并保存,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中标结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并向相关方进行通知。
第六章违约处理与争议解决在招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该合同的条款进行违约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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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教材解读《法律法规》:招标的条件、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依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概括来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对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关于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后,国家对原有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等一系列文件,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核准的审核机关等做出了详细的的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以上项目审批制度规定,检查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审核手续,而且得到了批准,否则不得招标。
关于招标项目需申报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由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
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是为了投标人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真实情况,作为其是否参加投标的决策依据。
3.2.2招标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价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对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
1)邀请招标的条件。
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申请邀请招标: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则由不同部门审批邀请招标。
①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3.2.3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的书面合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自行招标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的能力。
按《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也就是说,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的能力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不同之处在于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中,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这是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进行监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对自行招标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①事前监督。
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关于招标人上报的书面材料,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项:A.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B.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C.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D.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E.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F. 其他材料。
关于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的,要求其补正。
不及时补正,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标准的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的施工招标事宜”。
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也就是说没有按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是不能擅自进行国际招标的。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②事后监督管理。
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需要上报备案的书面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A.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价;B.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D. 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