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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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关系



缔约能力是国际法上的概念,主体有无缔约能力 由国际法所决定; 而缔约权则是国内法上的概念,在主体具备缔约 能力的情况下,其内部由哪个机关或哪个机构来 具体行使缔约权,由该主体内部法律所决定。 由此可见,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而缔约权 则是缔约能力的具体实现。
条约的缔结程序
程 序 外交部或 者国务院 报请 有关部门 会同外交 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 批准

中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联 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公约》的决定。3月27日,时任中国常 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 安南交存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 书。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至今未获批准。
第十五章 条约法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第一节 条约法概说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 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 书面协议。 条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签订的 协议。 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相互间在某一问题 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确立某方 面国际法原则和制度。 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 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 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 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 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 商,设臵条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 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 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记录 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双边条 约是两国之间或两个缔约方之间缔结的条 约。缔约方超过两个的条约称多边条约。
3、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根据条约的法律性质的不同,条约可分为造法性 条约(又称立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一般是多边的、开放性的、为多数国 家规定了它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的 直接渊源。 契约性条约多数为双边条约或有少数的多边条约, 在某些具体事项上确立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源自文库
手续、生效程序等方面的差异,而它的法律 性质则是一样的,都具有条约的效力。
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关于国际社会立法过程的法,条约法的渊 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有关条约法的 国际条约主要有: l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公约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 l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 间条约法公约》 适用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 缔结的条约。

条约 和 重要 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国 务 提请 院 审 核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决定批 准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只 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 能力,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 者的固有的属性。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 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 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家和其他 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条约的保留
保留是指一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 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自 己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有几层含义:(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 时作出;(2)目的是排除或修正条约中某项条款对 提出保留的缔约方适用时的效果;(3)表明提出保 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 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尽快在秘书处登 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没有登记的条约或协定,不得 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登记不是条约 生效的条件。
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 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 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 行为. 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加 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规定,以加入表示 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①条约本身 有这样的规定;②另经谈判方协议某些国家可以加 入;③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加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二十 七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 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 生效。 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 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 约应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 三个月后生效。

中国法律没有专门就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程序作过规定。 考虑到这类条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容和意义上都 具有重要性,它们当属第一类条约,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而且,正因为国际人权条约具有 这样的重要性,所以,缔约各国在议定条约约文时往往要 求这类条约须经批准。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许多国际 人权条约均包含有“本公约须经批准”的条款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缔约各方议定须 经批准的条约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的规定,也应当认为,国际人权条约必须得到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批准。事实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 ,迄今为止都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批准的。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 一种方式。此外,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 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 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 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那么此时的签署 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的双重意义。(2)对规 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 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 约的意思,虽然该条约对于该国尚无法律拘束力 ,但该国签署之后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目的和宗旨 的行动。若签署国嗣后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该 签署只具有认证的作用。
条约的接受与反对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一是着眼于多边公约 的广泛性,尽可能扩大缔约主体的范围,以实现条 约的普遍化。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的统一 和均衡,保持条约的完整性.因此,保留必须得到 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否则提出保留国不能成为 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社会将重点放在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方面,承 认了保留制度。具体说,当一国准备接受条约目的 及内容时,由于该国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使其因对 一两项条款不满意而无法成为条约当事国,就国际 社会需要尽可能地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的立场而言 是非常遗憾的。
签署(signature)
❒具有认证约文的效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表 明签署国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正式签署):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 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批准
重要的条约签字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方能生效.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 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保留与政策性宣言
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对 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政策性宣言不是 保留,因为它们只表明该国对条约条款所持有的解 释或态度,并没有排除或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对其 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政策性宣言或声明,无论其名称如何,其目的是协 调国内法令和公约的规定,在适用条约方面,和与 其他当事国的关系上,不得排除或修改公约的法律 效力。
保留的意义
保留制度是由于国际社会法律组织方面仍不完善而出 现的临时方便制度,即在不能使条约立即统一适用 的情况下,只有先尽可能地扩展适用领域,扩大法 律适用范围。但无节制地承认保留,又会使条约分 崩瓦解,条约的适用也会变得十分复杂。当条约的 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时,它便会变得毫无意义。因 此,为保证法规尽可能的统一适用,应在适当的水 平上 限制保留 ,再逐渐实现法律规范 适用的统一化 。

接受,赞同(ratification, acceptance, approval)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除批准外,国家 还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 法机关行使,缔约权则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政府签 定的条约为了获得国会的批准往往需要经过一定 的宪法程序,不仅复杂烦琐,而且还可能被拒绝批准. 目前的国际实践是以接受、赞同代替批准作为国 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negotiation)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 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缔约的第一步是缔约各 方谈判起草条约。 (signature)签署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约文拟定 后,经缔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式签 署.在正式签署前,条约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当事 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谈判,不受草签约 束.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

条约的名称
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通常指两国或数国 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含有具体权 利和义务的文件。 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 joint communique)。 最后文件、谅解备忘录也可以用作条约的名称。

不同名称的条约只表明其内容、缔约方式、
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一)分类 对于条约的分类,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也不存在被普遍接受的分类方法。国内外 国际法学家对条约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1、按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性条约、经济性条约、法 律性条约、科技类条约、军事类条约、边 界边境类条约、卫生保健类条约等。
2、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的名称
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 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 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 之一。
(二)条约的名称
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 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 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 条约的名称。 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 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 简单的条约。
加入与生效
现代条约法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加入与生效是两个 不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 加入,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加入已生效的条 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 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在该条约未生效之 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 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约本身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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