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收取临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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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临时占用河道的情况。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我们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专项调查与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概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是保障河道行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重要区域。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不损害河道功能和生态环境。

目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水利工程建设:如堤防加固、河道疏浚、水库建设等,这些活动对河道功能的提升和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临时占用河道:如建设桥梁、铺设管道、举办大型活动等,这些活动对河道的临时占用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

3.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如湿地保护、水生生物养殖、植被恢复等,这些活动有助于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升河道生态功能。

三、临时占用河道的管理措施针对临时占用河道的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1.严格审批程序:对临时占用河道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占用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损害河道功能和生态环境。

2.加强监管力度:对已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活动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进行,防止超出范围或改变用途。

3.恢复河道原状:对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要求占用方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原状,确保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虽然我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河道的情况。

2.部分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恢复河道原状的工作不够及时和彻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河道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价费[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郑价费[2010]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9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9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负责全市工资基金编制预算管理。

(三)健全市和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县(市、区)。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91]财农税字第55号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91]财农税字第55号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21日(91)财农税字第5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结束——。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一、总则(一)为规范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行为,引导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改善停车秩序和道路通行效率,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郑州本地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三)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能划尽划,解决困难、方便市民”的原则,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施划停车泊位,有效的缓解停车难问题。

(四)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经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批准后方能施划,设置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市统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系统内规范管理。

(五)经批准在郑州市城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严格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六)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动态性管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保留或取缔停车泊位。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老旧小区、商场、医院周边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优先、大量设置,停车资源充分的区域不应当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逐步减少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4.12:停车位标线;GB501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5.12:停车位标志;GA/T 850-2009《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1271-201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

三、设置要求(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双向行车道设置条件:宽度12米以上的双向行车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8米以上,12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2.单行道设置条件:宽度在9米以上的单行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6米以上,9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3.步行道设置条件:设置后人行步道通行宽度不低于2米的,大型商场、文化中心、车站、码头不低于3米的。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当事人-个人】李福民【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崔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聂志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聂志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辰聂志强、董轩【代理律所】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被告】李福民【本院观点】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自建临时建筑物,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自建临时建筑物,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称拆除行为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且主张被上诉人的生活用房、用电房及养鱼附属设施均在正常使用,认为拆除行为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不利实际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2]27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2]27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02]2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自1994年开征以来,为稳定市场物价、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速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当前,我市服务行业经营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部分行业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原按客房收入5%计征的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按客房收入3%计征;
二、原按等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饮食、娱乐、美容、美发、艺术照像、桑那浴池业,改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上述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1.将城市次干道以下的绿化养护、道路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2.将环卫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及公厕、环卫中转站的建设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3.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外部装修审批职能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拟定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参与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区河道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等工程的规划设计;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 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在保障 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 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 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 禀赋情况、城镇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 因素,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用水定额标准,科学确定超定额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完善计价方式,城镇非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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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
为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 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 号)有关要求,根据河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 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 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3—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应以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为主,坚持 先易后难、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 率先对下列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用水大户。郑州市市区年用水量 3 万吨以上,各县(市) 年用水量 1 万吨以上,以上年用水量为参数。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和 单位。
—5—
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具体实施。
2. 各县(市)要在 2020 年底前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集中供水的乡镇,积极推行累进加 价制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周转率,缓解市内城区交通拥堵,依据市内城区交通拥堵程度,将市内城区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价格调控,疏导交通,按照“中心区域高于边远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二、区域范围和收费标准(一)一类区域范围:花园路、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大学路、南阳路以东,金水路段(医学院立交桥至大石桥立交桥)东南、黄河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该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与计次收费相结合,具体标准如下:1.路内停车位收费白天(7:00-21:00,下同):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

夜间(21:00-次日7:00,下同):路内停车位按照原规定免费停放。

2.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3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执行原收费标准5元/次。

3.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原收费为4元/次。

现收费第一小时2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

夜间执行原收费标准:5元/次。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郑价综[2008]3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郑价综[2008]32号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8)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价综〔2008〕3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20号)文件精神,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538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三日附件郑州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原因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儿童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2号2003.2.27到期废止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集中供热建设中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综[2001]21号2001.6.13新文件代替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综[2001]33号2001.10.29新文件代替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集中供热用户公用管网保养费和降低维修费的通知郑价综[2001]34号2001.10.29新文件代替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3]04号2003.2.10新文件代替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3]18号2003.5.9新文件代替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工[2003]21号2003.5.21新文件代替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电力等行业价格和收费公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工[2003]32号2003.7.21到期废止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工[2003]37号2003.10.10新文件代替1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各县(市)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郑价工[2003]39号2003.12.31新文件代替11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房管系统收费(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1号2006.7.4阶段性工作结束1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巩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号2003.1.7到期废止1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3号2003.6.30到期废止1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叶氏金牌皮肤消毒液含税出厂价的函郑价工函[2003]4号2003.6.30到期废止1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5号2003.7.3到期废止1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6号2003.7.3到期废止1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7号2003.7.24到期废止1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2003]8号2003.7.31到期废止1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关于新郑集中供热入网费、供热价格收缴标准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9号2003.8.5到期废止2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布瑞克管理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0号2003.11.15到期废止2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热力公司返还代收单位代收热费手续费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1号2003.11.21现不在管理权限2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出厂热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3]12号到期废止2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06号2004.4.1新文件代替2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集中招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9号2004.4.22新文件代替2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10号2004.4.29新文件代替2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零售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9号2004.4.22新文件代替2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14号2004.5.19新文件代替2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方电厂出厂电价的通知郑价工[2004]19号2004.7.13新文件代替2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的通知郑价工[2004]22号2004.8.4新文件代替3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25号2004.8.26新文件代替3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4]29号2004.10.28新文件代替3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首次使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工[2004]30号2004.12.1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3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1号2004.5.18新文件代替3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河南建业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商用蒸气价格请示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2号2004.7.13新文件代替3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容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和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3号2004.7.13新文件代替3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关于调整中岳电力有限公司地网电价的请示》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5号2004.7.20新文件代替3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登封自备电厂供地网用电价格的请示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6号2004.9.13新文件代替3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登封荥锦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及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供地网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7号2004.11.29新文件代替.3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河南登封荥锦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及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供地网出厂电价的批复郑价工函[2004]6号2004.9.13新文件代替.4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8号2005.5.9新文件代替4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11号2005.5.24新文件代替4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14号2005.6.27新文件代替43郑州市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工[2005]15号2005.6.29到期废止4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19号2005.8.25新文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1号2005.5.8新文件代替4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巩义一、二电厂名称谓的函郑价工函[2005]2号2005.5.26新文件代替4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骨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3号2005.6.3新文件代替4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儿童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4号2005.7.4新文件代替4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颈肩腿痛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5号2005.7.4新文件代替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6号2005.7.1新文件代替5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7号2005.10.14新文件代替5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5]8号2005.10.19新文件代替5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2号2006.8.24阶段性工作结束5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秋季入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3号2006.8.31阶段性工作结束5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6]10号2006.5.24新文件代替5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6]1号2006.1.4到期废止5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6]7号2006.3.27新文件代替5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煤集团总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6]3号2006.1.4到期废止6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中标药品信息服务费的批复郑价工函[2006]4号2006.3.24到期废止6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7]1号2007.1.13新文件代替6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有关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批复郑价工函[2007]1号2007.6.20到期废止6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中心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郑价工函[2007]2号2007.7.2到期废止6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7]01号1997.4.24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65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新增医疗项目评审认定小组成员的通知郑价费[1997]04号1997.7.11与现行文件相悖6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地下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7]06号1997.8.12新文件代替67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交通局关于修改乡、村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郑价费[1997]07号1997.9.5与有关法律相悖6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婚姻中介组织收费问题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2号1998.4.15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6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二七区部分小学微机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3号1998.6.10与现行政策相悖7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教育系统普通话培训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4号1998.6.10到期废止7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郑价费函[1998]05号1998.6.24到期废止7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及定期统考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6号1998.8.24到期废止7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巩义市石河道铁路专用线收取开发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7号1998.8.24阶段性收费结束7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等证件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8号1998.8.24审批权限在省里7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管城区部分小学微机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09号1998.10.12以现行政策相悖7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人事局收取专业技术职务表格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10号1998.10.12审批权限在省里7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委党校收取九八年度第三期公务员任职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11号1998.11.13一次性收费结束7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物价检查所收取菜谱、标价牌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1998]12号1998.8.30审批权限在省里7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汇编》的通知郑价费[1998]08号1998.6.20到期废止80关于嵩山风景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8]12号1998.8.22新文件代替81关于郑州市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8]13号1998.8.30新文件代替82关于对市环保局收取排污单位申报登记注册培训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1998]14号1998.10.12阶段性收费结束83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郑价费[1998]15号1998.10.12阶段性工作结束84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执收公务证》的通知郑价费[1998]16号1998.10.12.阶段性工作结束85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6号2006.10.26阶段性工作结束8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6]14号2006.9.22阶段性工作结束87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经贸委关于郑州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市直接发送《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8]22号1998.11.25阶段性工作结束88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关于规范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郑教计[1998]19号郑价费[1998]24号郑财预外[1998]43号1998.11.5到期废止89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医和个体行医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8]26号1998.12.9新文件代替9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地下停车场机动车辆看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9]02号1999.4.6新文件代替9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郑价费[1999]06号1999.3.15新文件代替92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实行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9]13号1999.7.5新文件代替9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粮食局关于郑州市城镇居民粮证工本费的通知郑价费[1999]17号1999.11.12退出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9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殡仪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1999]24号1999.12.22新文件代替95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机动车停车看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1999]25号1999.12.28新文件代替9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工读学校住宿费、实验室收费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1号1999.1.27到期废止9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儿童计划免疫金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2号1999.1.27到期废止9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人事局收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3号1999.3.25一次性收费结束9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更换出租汽车计价器程序片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1999]06号1999.8.30到期废止10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81号令,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郑价费[2000]03号2000.3.22到期废止10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实验幼儿园艺术团兴趣班收费问题的批复郑价费[2000]07号2000.6.5到期废止10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2000]08号2000.6.5新文件代替10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墓管理处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2000]09号2000.6.5到期废止10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11号2000.6.12新文件代替10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0]13号2000.6.23阶段性工作结束10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培训、住宿等费用的批复郑价费[2000]14号2000.6.23到期废止10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烈士陵园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郑价费[2000]15号2000.6.23新文件代替108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对市区机动车停车看管收费的补充通知郑价费[2000]17号2000.7.3新文件代替10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成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郑价费[2000]18号2000.7.6阶段性工作结束11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行“两卡”的实施意见郑价费[2000]19号2000.7.10阶段性工作结束11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0]20号2000.7.13阶段性工作结束11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支持教育产业发展的措施郑价费[2000]21号2000.7.18到期废止113郑州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关于在中小学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0]22号2000.7.20阶段性工作结束114郑州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25号2000.7.20与现行政策相悖11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嵩山风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2000]34号2000.7.19新文件代替11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推行两卡制度规范收费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环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价费[2000]36号2000.10.17到期废止11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郑价费[2000]37号2000.11.16阶段性工作结束11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统一换发《执收公务证》的通知郑价费[2000]38号2000.11.16阶段性工作结束11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艺术中学、郑州市二十四中学、郑铁六中、金水区艺术小学等四家艺术特长班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2000]39号2000.12.8到期废止120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都市交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号和拓印车架发动机号收费的批复郑价费[2000]42号2000.12.15到期废止12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收取出租汽车有关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0]01号2000.6.12到期废止12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七中学高招咨询大会门票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0]02号2000.7.4一次性收费结束12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安局收取房屋租赁户标志牌工本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0]03号2000.11.3到期废止12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新闻出版发展中心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03号2001.3.8到期废止12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中原区百花艺术小学收取艺术培养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04号2001.3.19到期废止12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二七区永安街小学、解放路小学收取特色班培养费的批复郑价费[2001]05号2001.3.29到期废止12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两卡”的通知郑价费[2001]10号2001.7.16到期废止128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郑价费[2001]14号2001.9.19阶段性工作结束12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通知郑价费[2001]15号2001.9.21到期废止13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价检[2006]17号2006.11.13阶段性工作结束131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郑价费[2001]17号2001.10.9到期废止132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1]21号2001.11.23新文件代替133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市公安局收取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章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1号2001.1.3新文件代替13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2号2001.4.2313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集中消毒餐饮具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3号2001.4.23到期废止13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公墓管理处云梦阁骨灰安存有关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4号2001.4.23到期废止13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七中学高招咨询大会门票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7号2001.7.10一次性收费结束13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08号2001.8.29到期废止139对郑州市国际交流中心收取国际交流服务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1]10号2001.10.3014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技防报警中心收费的批复郑价函[2002]2号2002.1.7到期废止14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4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2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5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医院新建病房楼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6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7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5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颈肩腰痛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48号2002.3.18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4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行政学院举办国家公务员WTO知识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69号2002.4.5一次性收费结束14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即开即奖”商业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价格的批复郑价函[2002]143号2002.6.25新文件代替14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七中学2002年高招咨询大会门票价格的批复郑价函[2002]148号2002.7.1一次性收费结束14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7]2号2007.3.20阶段性工作结束150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都市交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号和拓印车架发动机号收费的批复郑价函[2002]177号2002.8.1到期废止151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第九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1号2002.8.9到期废止152郑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第四十七中、郑铁六中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2号2002.8.9到期废止153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河南省文化厅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3号2002.8.9到期废止154郑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4号2002.8.9到期废止155郑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第十二中学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函[2002]185号2002.8.9到期废止15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停车场管理人员服装及停车标志牌价格的批复郑价函[2002]187号2002.8.19到期废止15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专项检查确保“双节”市场稳定的通知郑价检[2006]182006.12.28阶段性工作结束158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2002.1.31新文件代替15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2002]23号2002.4.12到期废止16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2002]42号2002.8.20到期废止161关于明确局属各单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任务的通知郑价文[2002]60号2002.4.30阶段性工作结束162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郑价文[2002]61号2002.4.30阶段性工作结束16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行“两卡”制度的实施意见郑价文[2002]66号2002.5.30阶段性工作结束16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走万户送‘两卡’让企业安心经营”活动的通知郑价文[2002]71号2002.5.20阶段性工作结束165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号2003.1.24到期废止16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外来人员就业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3号2003.2.18到期废止16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第二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郑价检[2007]2号2007.3.9阶段性工作结束168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6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69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中心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7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0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8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1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9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2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对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0号2003.5.15与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相悖17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有奖)价格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1号2003.5.27新文件代替17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人事培训收费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2号2003.6.6到期废止175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督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郑价费[2007]7号2007.8.3阶段性工作结束176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咪表停车卡工本费备案申请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4号2003.7.16到期废止177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收取培训、住宿等费用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15号2003.7.29到期废止178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郑价检[2007]3号2007.3.15阶段性工作结束179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中牟县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0号2003.9.26管理权限移交省发改委180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郑价费函[2003]21号2003.11.13到期废止18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xx〕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实施封停收购自备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实施封停收购自备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实施封停收购自备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0•【字号】郑政文[2002]227号•【施行日期】200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实施封停收购自备井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是一个严重缺水城市,地下水是城市应急供水水源和战略储备资源。

近年来,由于我市一些单位违规凿井现象严重,造成地下水过量开采,局部区域出现水位下降、漏斗区扩大。

为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保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新区、郑东新区及都市村庄用于经营)的自备井一律停止取用地下水,实施封停收购。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备井的封停原则1.在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区,除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应急供水水源和其他特殊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要停止审批新凿供水水井,并严禁其他部门擅自越权审批。

2.凡未经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批准和已使用年限较长、污染严重,以及位于漏斗中心区的单位自备井,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封填,并不予补偿各类费用。

为防止不同地层的水源在井内产生串层污染,封填材料应采取粘土球或粘土。

3.凡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的单位自备井要全部停止使用,予以封停;供水设备完好的,采取在水表前加装盲板铅封;供水设备老化的,采取拆除供水设备,在井口加装盲板铅封。

封停的自备井,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封启用;凡擅自拆封启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封停的自备井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协议收购,作为城市应急供水水源,平时不得启用;需紧急启用时,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调度,下达计划,抄表计量,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加价水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业经2007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七年十月十六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一)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二)郑州市统计局将设立或新迁入统计调查单位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备案、统计调查单位变更备案,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三)郑州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四)郑州市人事局将外地人才引进随转入郑审批(不含公务员)、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下干部调配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五)郑州市科技局将科技成果鉴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六)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法人单位代码证审批、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七)郑州市商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变更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质押审批,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保证把政府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取学费、杂费、电教教材代办费、住宿费等,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第021号)和《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69号)等文件执行(见附件),不得擅自变动其收费标准。

二、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管理,仍按郑州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高中在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教[2000]30号)执行,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任何学校不得与入学挂钩,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等。

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向城市中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和非城镇户口到城镇入学的学生收取的借读费,要严格按照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整顿、规范郑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的通知》(郑教计[1995]9号)执行。

任何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各中小学除上述收费及代收的书、作费(期末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及摊派、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外的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对学生使用任何名目的罚款。

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9.19•【字号】郑价费[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2000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进行综合年审的通知(郑价费[2001]14号2001年9月19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部委反腐败抓源头的文件精神,治理“三乱”,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根据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辖区内的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2000年度执收行为、资金上缴、票据使用、财务管理、收费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年审。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年审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的部门和单位(含中介机构),均属综合年审范围。

二、综合年审的时间:自九月二十日开始,十二月十日结束。

其中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为动员准备阶段;九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三十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十月八日至十二月五日为接受审验阶段;十二月六日至十二月十日为总结汇总阶段。

三、综合年审的内容:1、收费单位是否具有收费资格,是否领取了收费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是否实行亮证收费。

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是否按《收费许可证》上的明确规定执行,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次数和超前收费等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市区6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0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市区6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0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市区6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市区6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03〕7号二○○三年元月十三日)各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城市防洪排涝骨干河道的功能,提高城市防洪标准,确保市区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郑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区的七里河、金水河、熊耳河、东风渠、贾鲁支河、索须河等6条河道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的要求,规定了管理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的界定1.七里河陇海铁路桥至郑汴路段,长1.8公里,现状河道宽度130米,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河道加堤防宽度为180米,确定其管理范围为180米;郑汴路至东风渠口段,长6.7公里,现状河道宽度55米,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河道加堤防宽度为180米,确定其管理范围为180米;东风渠口至潮河口段,长4.1公里,现状河道宽度146米,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河道加堤防宽度为260米,确定其管理范围为260米。

2.金水河107国道至入东风渠,长2.1公里,现状河道宽度35米,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河道加管护宽度为136米,确定其管理范围宽度为136米。

3.熊耳河107国道至入东风渠,长4.8公里,现状河道宽度40米,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河道加管护宽度(含弃土占地)为280米,确定其管理范围宽度为280米。

4.东风渠107国道至入七里河口,长10.5公里,现状河道宽度146米,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河道加管护宽度为170米,确定其管理范围宽度为1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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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复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郑价费函[2006]2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
复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6〕23号)
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你处《关于办理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补偿费的请示》(郑河处[2005]36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03]27号)及《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处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复费、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植物损坏赔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园林绿化植物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你处收费前,要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使用证》。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表1:
临时占道收费标准(次干道)
单位:元/平方米·日
附表2: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次干道)
附表3:
园林绿化设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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