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08.17•【文号】•【施行日期】1994.08.1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1994年8月17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自50年代起,我国在陆地边境地区陆续实行了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由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边境管理工作中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有的边境城市已列为对外开放地区,一般不宜再按边境管理区进行管理;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划得过大等,不利于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严密管理;执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中存在管理不严和签发证件手续较为繁琐等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是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有利于边境管理和方便往来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
对现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偏大的应适当缩小,确实不必要划定的可以取消。
属于应划为边境管理区而未划定的要予以补划。
边境管理区的范围一般可以边境一线乡、镇的行政区域确定,但不搞一刀切。
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边境市、县、镇一般不宜划为边境管理区,对确属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定。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仍按边境管理区实施管理。
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的具体方案由有关省、自治区公安厅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征得省军区同意,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备案。
边境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边境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边境安全,保障边境地区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边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服务便民的原则,实行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机制。
第三条边境管理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军队、外事部门、渔政部门等,各方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二、边境管控第四条禁渔期期间,中俄界江黑龙江为禁渔区域。
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
第五条边境管理支队应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微信群消息等方式,积极向辖区群众和游客进行普法宣传。
第六条边境管理支队应按照“机船分离、网桨入库、船只落锁”的管理要求,对船只进行严格管理。
对辖区各类船只底数进行全面摸排,并配合政府对辖区作业及散放船只实行集中停放、定点穿锁管理。
第七条边境管理支队应依托专项行动,对辖区各类不稳定因素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再评估,确保管控到位。
第八条边境管理支队应与驻地政府、解放军、渔政等涉边部门开展全流域无死角的联勤、联防、联查行动,加强边境巡查,防范和打击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九条边境管理支队应围绕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探索出一系列经验做法,全力服务保障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第十条各边境管理支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法治移民管理建设、执法监督管理、职责体系建设、执法机制建设等。
第十一条边境管理支队应建立健全警检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制度保障,为重特大案件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二条边境管理支队应实体化运行三级“案件评查机制”,持续推进支队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边境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越南•【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2009.11.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是指位于中越陆地边界两侧,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根据其性质亦可分为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水运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越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毗邻中越陆地边界线两侧乡(镇)的本国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越方口岸的边防部队、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
第二条一、双方确定中越边境地区已开放下列口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金水河----------马鹿塘河口(公路)------老街(公路)河口(铁路)------老街(铁路)天保----------清水龙邦----------茶岭水口----------驮隆凭祥(铁路)------同登(铁路)友谊关----------友谊东兴----------芒街二、双方同意下列口岸在条件具备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和办法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边境证-全

边防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最好出发前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需持单位证明和本人照片,填入的时间应该与计划逗留的时间一致。
到边境地也可以再办理,但控制较严、费用也更高。
广东省深圳特区、珠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靖西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防城县、凭祥市、东兴市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富宁县、麻票坡县、马关县红河自治州: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西双版纳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勐海县德宏自治州:潞西县、畹町县、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怒江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思茅地区:孟连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临沧地区: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保山地区:龙陵县、腾冲县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来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基隆县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准备去珠峰大本营的,填上“定日珠峰地区”即可;准备去神山(冈仁波钦)圣湖(玛旁雍错)的,填上“阿里扎达普兰县”即可。
去羊湖写“浪卡子县”,去派区写“米林县”,最好是写好县名,有说写地区也可以的:阿里地区、日喀则地区、山南地区、昌都地区。
最好在当地办好边境证,去西藏再办,一是费用高些,另外也麻烦些,可能会碰到休息日。
去年我是在深圳办的,2元,我当时把能想到的地名都填列进去了。
碰到的麻烦就是单位、派出所都没办过这样的边境证,需要解释,分局会比较清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克勒兹苏柯尔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补充:新疆主要有以下地区和口岸要办理边防证:口岸名称填写地名1、霍尔果斯口岸新疆霍城县(在你当地或在去口岸途中办)2、巴克图口岸新疆塔城市(在你当地或在新疆塔城市办)3、都塔拉口岸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在你当地办)4、哈纳斯湖新疆布尔津县(在你当地或在新疆布尔津县办)5、吉木乃口岸新疆吉木乃县(在你当地办)6、塔克什肯口岸新疆青河县(在你当地办)7、阿黑吐别克口岸新疆哈巴河县(在你当地办)8、木扎尔特口岸新疆昭苏县(在你当地办)9、阿拉山口口岸新疆博乐市(在你当地或在去口岸途中办)10、乌拉斯台口岸新疆奇台县(在你当地办)11、吐尔尕特口岸新疆乌恰县(在你当地办)12、红其拉甫口岸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你当地或喀什市办)13、老爷庙口岸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在你当地办)14、塔什库尔干县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你当地或喀什市办)15、红山嘴口岸新疆阿勒泰市(在你当地办)16、阔勒买过货口岸新疆阿克陶县(在你当地办)17、托可满苏口岸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你当地办)18、哈纳斯口岸新疆布尔津县(在你当地办理或在布尔津县办)一般旅游者去的地方有几个:1、哈纳斯湖2、塔什库尔干县3、红其拉甫口岸4、霍尔果斯口岸5、巴克图口岸6、阿拉山口口岸7、乌拉斯台口岸甘肃省肃北蒙古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巴彦淖尔盟:乌特拉后旗、乌特拉中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氽山市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县、逊克县伊春市:乌依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双鸭山市:饶河县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县、绥芬河市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一)在职人员应持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的证明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因工作关系的还应交验聘用单位的聘书;(二)离退休及无业人员应持当地派出所证明信、身份证、退离休证;(三)农业人口须持由乡政府党委出具的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四)学生持《学生证》和由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五)因公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的户籍接待室办理;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北京市边防证办理流程

北京市边防证办理流程**北京市边防证办理流程指南**一、前言北京市边防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公民在指定的边境管理区内活动的重要证件。
对于前往北京周边特定边境地区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此证。
以下为北京市边防证的具体办理流程:二、申请对象1. 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或长期在京居住的非京籍人员。
2. 计划前往北京周边边境管理区进行工作、学习、旅游等活动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1. 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在职员工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前往地点及事由);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其他情况可能需要相关证明文件。
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四、办理流程1. **预约办理**:目前多数地区已实行网上预约办理服务,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官网或其他指定平台进行预约。
2. **提交材料**:按照预约时间,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办理。
3. **填写申请表**: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4. **审核与缴费**: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5. **制证与领取**: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边防证的制作,申请人可按通知时间前往原办理地点领取。
五、注意事项1. 办理边防证时,请确保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部分边境地区可能会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临时限制通行,请提前了解并确认目的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 边防证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使用时请确保在有效期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以北京市公安局最新公告为准。
如遇疑问,请直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种风格】最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指具备特定资格或需在国家边境管理区内进行特定活动的人员,为了便于边境管理机关对其身份进行确认,而由边境管理机关发放的证件。
第三条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2. 边境管理区工作通行证3. 边境管理区临时通行证第四条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第五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是指边境管理区内的居民在边境管理机关登记并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边境管理机关发放的特定通行证。
第六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的申请和发放条件:1. 年满16周岁的边境管理区内常住居民;2. 具备固定住所的边境管理区内非农业户籍居民;3. 无犯罪记录;4. 具备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经济来源;5. 具备其他边境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办理延期。
第八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边境管理机关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
第九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持有人如有以下情况,应当向边境管理机关申请注销:1. 失去边境管理区内住所;2.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的;3. 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到期后不再符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条件的。
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针对边境管理法律。
【第二种风格】最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审核人
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通行证
顺序号
通行证
证件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达川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室监制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 片(彩色免冠一寸照片)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前往地点
前往事由
前往起
止日期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个人承诺
禁止一切社会团体或个人随意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非法穿越等活动。凡是出租车、私家车载客前往自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护区的一律必须先行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本人承诺自愿申请前往,以往无犯罪记录前科,前往边境地区也不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后果及责任自己负责。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8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三条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入境第四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第五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公务出境,由其所在单位备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办理《中缅边境中方通行证》。
第六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中缅边境出境旅游,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七条中方内地人员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中方内地人员因公务出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前两款的持护照人员,凭有效护照和缅甸的入境签证(指允许从陆路口岸入境的)可从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中方内地持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人员从中缅边境口岸出境,可以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八条中方上述各类人员出入境,必须在其所持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并加盖验讫章后方可放行。
第七章陆地边境管理PPT课件

行负责和管理。 • (5)双方共管。对于一些重要的界河可经双方协
商共同负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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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界务管理
•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 1.界标的维护。 • 2.界河的维护。 • 3.界树及边界通视道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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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边境生产作业管理
1.边境生产作业的内容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作业方案及生产作业人
员的审查、审核工作。 (2)对有关作业证件实施签发和管理。 (3)对生产作业工具及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4)做好边防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人员对边防政策和有关规
• 一、界务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 界务管理的概念: • 界务即为国界事务,界务管理即是指在基
于国界形成(划定)的基础上,对陆地边 境国界县及其标志的管理和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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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界务管理
• 界务管理的意义: • (一)维护界标,确保领土安全 • (二)保持国界走向清晰,避免领土纠纷 • (三)防止越界行为,减少涉外事件
便利群众生产及生活的原则,在紧靠陆地 边界我侧划出的实行特殊管理制度的一定 区域。 • 边境管理区通行制度即是指国家授权公安 边防部门,对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实行 通行检查,有条件的准许其进入边境管理 区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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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边境管理区及其通行制度
• 二、边境管理区通行制度的作用 • (一)有利于维护和稳定边境秩序 • (二)有利于维护和保证国家的安全 • (三)有利于边疆建设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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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防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边防,即边境防御,是指国家在边境地区采取的一系列防御措施,旨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边境安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边防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为了加强边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1.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需要边防工作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边防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历史上,我国曾遭受外来侵略,边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全球化背景下边境安全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物资、信息的流动日益频繁,边境地区面临着新的安全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需要加强边防工作,确保边境安全。
3.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开展边防工作,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边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边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是我国边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通过,2007年修订。
该法明确了边防工作的任务、原则和职责,规定了边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边境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2年通过,是我国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出境入境的管理原则、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我国国防建设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通过。
该法规定了国防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体系、军事制度等内容,其中涉及边防工作的部分明确了边防工作的地位和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通过,是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原则、措施、组织体系等内容,其中涉及边防工作的部分明确了边防工作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口岸管理,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推动对外开放和交往,制走本条例。
第二条【口岸的概念和分类】口岸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由国家法走机关实施监管的供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特走区域。
口岸分为水运(海港、河港)口岸、陆运(铁路、公路)口岸、空运口岸。
边民通道比照口岸进行管理。
边民通道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批准供陆路边境居民通行的通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制走、口岸的设立与撤销、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口岸运行管理、边民通道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口岸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一致,严密监管与高效服务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口岸设立和撤销事权归属]口岸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批准。
边民通道的设立和撤销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走办理。
第六条【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硏究拟定国家口岸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口岸管理的工作建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走口岸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组织起草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审理口岸的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审核批准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等特走场所的临时开放;组织口岸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口岸建设改造项目和财政车密支付预算。
(四)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组织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口岸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口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口岸发展计划,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制走本地区口岸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边境设施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边境设施是指在国境线上,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边境秩序、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各种设施。
边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边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边境设施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边境设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边境设施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边境设施是指在国家边境线上,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边境秩序、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各种设施。
主要包括边境哨所、边境检查站、边境巡逻道、边境监控设施、边境基础设施等。
2. 分类(1)边境安全设施:包括边境哨所、边境检查站、边境巡逻道、边境监控设施等。
(2)边境基础设施:包括边境道路、边境桥梁、边境水利设施、边境电力设施等。
(3)边境经济设施:包括边境贸易市场、边境旅游设施、边境产业园区等。
三、边境设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是我国边境设施相关法律的核心,对边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边境设施建设:边境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划,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边境安全、稳定和发展。
(2)边境设施使用:边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边境设施,保障边境安全、稳定和发展。
(3)边境设施管理:边境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边境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边境设施的安全、稳定和使用效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边境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边境设施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1)边境设施建设:边境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确保边境安全、稳定和发展。
(2)边境设施使用:边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边境设施,保障国家安全、稳定和发展。
(3)边境设施管理:边境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边境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边境设施的安全、稳定和使用效率。
边境管理制度汇编

边境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边境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国家边境管理制度遵循“严格管理、有序发展、保护生态、促进合作”的原则,依法保障各类边境行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边境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实施阳光执法,保障边境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边境地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边境经济合作,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形成良好的跨境合作态势。
第五条边境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边境区域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扶持力度,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边境民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边境管理制度第七条边境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边境管理制度,明确边境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边境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边境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制定边境管理计划,组织实施边境巡逻、边境检查等工作,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边境地区的边境管理站应当依法履行边境管理职责,保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边境地区的边境检查站应当依法履行边境检查职责,保证边境地区的通关便利和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边境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边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边境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提高边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条边境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边境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边境地区的联防联控,有效应对边境地区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边境交流合作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边境地区的跨境经济合作,支持相关项目的发展和落地,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交流互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边境地区的文化交流合作,支持相关活动的举办和开展,推动边境地区的文化繁荣和多元发展。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边境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支持相关项目的合作和共享,促进边境地区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边境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鼓励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和推广,促进边境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生态永续发展。
如何办理边境通行证 哪些地区需要办理

如何办理边境通行证哪些地区需要
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前往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甘肃、黑龙江省边境地区前,必须先申请办理边境证。
边境通行证办理方法:
1.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分局或派出所),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张一寸照片,填写需要途径西藏境内的需办证的地区。
2.由现在的工作机关(县处级以上)出具介绍信,到西藏的对口单位,再由西藏的单位(也需县处级以上)出具介绍信,凭本人身份证到边防总队或支队签证处办理。
3.在拉萨办边防证要去两个地方:先去拉萨市公安局,在小昭寺路北端的十字路口向东看,可见拉萨市公安局,凭你的身份证及介绍信去办一个开边防证的介绍信;然后出来去武警边防总队,在边防总队大门边有一个小房间专门办边防证。
4.在西藏办理的话,还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性质的边防证,根据新规,起办最低四人,费用50-100不等。
5.如果有有效的尼泊尔护照带签证的话,可以免办理边防证,凭护照通行,但仅限于珠峰樟木地区。
扩展资料:
边境通行证申领条件:
1、年满16周岁。
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3、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4、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参考资料:边境通行证/百度百科。
边境管理条例(希望有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9.04•【文号】公安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边境管理条列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部门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各级公安边防部门的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往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区是指沿国(边)界我侧划定的县、乡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国公民、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边境管理
第十一条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一)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
(二)非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入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其他危害国(边)界-线秩序的活动。
第九条 建设跨国(边)界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设施,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有关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或不明国籍的飞行器、空飘物、交通工具等非法进入我境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或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边境管理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尼泊尔•【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2012.01.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加德满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境口岸”,是指位于中尼边界两侧,由双方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用于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尼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常住在中尼边境地区的双方居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双方不可控并有可能妨碍一方遵守本协定的义务或可能要求一方采取其它替代办法来应对的事件。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尼方的海关、移民、食品检查检疫和安全部门。
第二条一、双方确定开放下列边境口岸:中国方面尼泊尔方面普兰_________雅犁里孜_________乃琼吉隆_________热索瓦樟木_________科达里日屋_________瓦隆琼果拉陈塘_________吉马塘卡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和类型在附件中具体规定。
双方同意将上述目前尚未完全运营的口岸在基础设施完备且履行国内程序后,通过外交换文正式开放。
口岸的开放期间和工作时间由口岸所在地双方主管部门或口岸联络机制协商并报双方确认后确定。
三、双方开放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换文商定。
该换文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43-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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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三章《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第四章《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六条《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者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二十条《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
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第五章《边境通行证》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效证件,经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查验后,才能进入边境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
(一)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
(二)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
(三)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
(四)《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
(五)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签发《边境通行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件收费收据。
证件收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边境通行证》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