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46897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是国家特殊管制药品,其合理合法的使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更关系到社会的治安稳定。
为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院相关科室的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法规、制度及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如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取得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用药,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更不得对患者滥用麻醉药品。
三、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使用本院印制的专用处方。
处方书写及格式按本院处方管理制度执行。
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核对人员要仔细逐项审核,对有处方书写缺项或不清楚的不得发药。
处方必须调配、核对人员双签字。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人员要逐日清点、核对处方和药品,认真登记逐日消耗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每月分类装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保存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业务院长负责,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医院建立由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规执行情况和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第三条医务科、药剂科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四条本规定主要规范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第二类精神药品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第二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第五条药剂科应根据我院医疗、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每批采购计划需经药剂科主任审批;申报次年我院全年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主任制订申购计划、业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第六条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第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入库验收专册由保管员保管,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三年;第八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即时补齐或者更换;第九条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三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和处方管理第十条药房,手术麻醉科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制定,不得超过;周转柜应当每日结算,登记专册,专人保管备查;第十一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由药剂科根据需要制定最小调配基数,专人负责调配,每日结清,下班时及时入柜保存;门诊药房应设立有明显标识的固定发药窗口进行调配;第十二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核、批准,并根据规定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根据卫生部规定格式设计;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浅红色有“麻醉、精一”标识的专用处方,医师在开具“麻醉、精一”处方同时开具“麻醉、精一”处方存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底红字有“精二”标识的专用处方;第十四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义务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根据病情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材料为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患者或者代办人应携带专用病历及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在专用病历中留存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麻醉精神药品专用章”,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手续后,凭有效处方交费、取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交门诊部保管;第十六条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的患者续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将处置情况和复查情况在病历续页详细记录;第十七条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处方书写规范,并在病历中据实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以及直系亲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十八条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单张处方限量:一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三为癌痛、慢性中、重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四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第十九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准由患者自行带至院外使用,特殊情况需要院外使用的非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医务科批准,确保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第二十条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并有义务将开具违规处方的医师及违规情况登记,由药剂科向医务科报告;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二条药剂科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第二十三条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二十四条本院采购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得超规定调配;第二十五条因参加灾害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须经业务院长批准报送卫生未央区卫生局备案;上述特殊情况在执行的医疗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立即将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以及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药剂科清点交接;第二十六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药剂科统一向定点企业购买和管理;科研课题和教研组负责人应提前将相关科研课题设计、教学计划及相关文献资料和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报送医务科、药剂科审核;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情况必须专册登记,双人签字确认;科研实验或教学活动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将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以及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药剂科清点交接;第四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医务科、药剂科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报院办公室备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员、保管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在药剂科主任的监督下,做好移交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整、记录齐全,交接双方及药剂科主任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库应保证消防安全,做到防火、防虫、防雨、防盗,设立报警装置;药房、手术麻醉科配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险柜;保管人员每工作日应定期巡查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对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告药剂科和保卫科立即处理;第二十九条药剂科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业务院长报告,并由医院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条对于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主任核实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派人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第三十一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三十二条药房、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三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医务科监督下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第三十四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药剂科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参照本通知第三十条规定销毁处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患者病情开具。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每张处方不超过一次常用量;控缓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它制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注明理由并签名。
4、为住院患者所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药剂师对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调剂。
对不符合《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处方,调剂人、审核人应当拒绝发药。
药剂师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人员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不得发药。
6、药剂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应至少保存3年以上,精神药品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账册至少应保存3年以上。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锁、专帐、专门处方的“五专管理”。
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做好防盗、防丢失工作,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帐物相符。
8、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规范与用药安全。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保障医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优质服务、安全用药的宗旨,加强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分门诊管理和住院管理。
第六条门诊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住院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房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出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清点、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用药规定,严禁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条针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制定详细的文件和规章,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须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药品应有尽有,保证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对怀疑私自滥用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门诊和住院部门,弄清楚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药品管理混乱,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违规现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底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医院病房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病房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放在保险柜中存放,双人双锁,专人负责,加密保管,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二、建立药品清点、使用登记本,班班交接,认真记录,签全名。
三、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医嘱执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或外借。
四、用后由具备麻醉处方开具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24小时内补充。
五、定期检查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有检查清点记录,发现药品有变质、沉淀、变色、过期及标签模糊等及时报药学部处理。
护士长每周检查并签字。
六、使用后安瓿内剩余药液须经2人核对后弃去,并做好记录,签全名。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许可与执业要求医院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调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医院须依法取得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许可证,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分类与监管措施麻醉精神药品应根据其药理作用、成瘾性、毒性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麻醉精神药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库存管理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库存量应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和使用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药品的供应稳定。
库存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双人验收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共同完成,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五、专柜加锁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柜中,专柜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
专柜应设置加锁装置,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
六、定期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麻醉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的账物相符。
盘点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七、出入库登记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追溯。
八、处方与配方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
药品的配方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发放。
处方和配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管理。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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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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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务必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与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承担,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相关的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与追踪。
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3、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设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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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相关的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5、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与数量,并作相关的记录。
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承担计数、监管与督查销毁,并作相关的记录。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3。
医院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临床科室的麻醉、精神药品申领、保管、退回和销毁,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的申领和保管
1、各临床科室初次申领麻醉、精神药品基数时,由科主任开具处方、护士长签名领用。
2、各临床科室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基数。
临时使用后,按实际情况,有具备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补充。
3、各临床科室应设专用抽屉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加锁,专人保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存放在专用储存柜(或专用储存盒)内。
4、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每日交班清点,确认帐物相符后双方签名,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
二、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退回和销毁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机构中必不可少的药品之一,它们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
为了保证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确保患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我院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给、使用和管理,促进医院麻醉和精神科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三、监管单位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医院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下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四、采购管理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药品采购部门进行。
2.采购前,药品采购部门必须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能力。
3.采购程序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程序进行,采购合同要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和交货日期等重要条款。
4.采购部门要做好进货检验工作,确保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储存管理1.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求在符合国家药品储存管理规范的条件下进行。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避免与其他药品混淆。
3.储存区域要保持干燥、清洁,温度和湿度符合相关标准。
4.储存区域要定期清理和消毒,保持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六、配给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给由专业人员进行,必须按照医嘱和相关规定进行。
2.配给过程中要注意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避免错误配药和混淆药品。
3.配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按照规定的剂量进行,避免用药过量或者失效。
七、使用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医院相关流程进行,严禁自行使用。
2.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医嘱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3.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不良反应,应立即向医院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管理措施1.针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医院要建立举报制度,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要求:医院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药方式、配药环节、使用流程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性。
第四条管理机构:医院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严格执行药品的使用、配送、存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本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库房,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麻醉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和记录:医院应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每次使用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存储: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存储间,确保药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更新和淘汰:医院应每年对麻醉药品进行检查和更新,对已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进行及时淘汰。
第三章精神药品管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的管理范围:本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管理中心,负责对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的配送: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精神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精神药品的使用和记录:医院应明确规定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每次使用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四条精神药品的存储: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存储间,确保药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精神药品的更新和淘汰:医院应每年对精神药品进行检查和更新,对已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进行及时淘汰。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采购管理:医院应根据需求量合理定购麻醉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供应充足。
第十七条药品使用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台账,对每次使用药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药品库房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库房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遵循安全、有效、规范、科学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药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负责,按照医院药品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商等信息。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应当遵循医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和药师负责。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调配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患者信息、调配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实行处方管理制度,患者需凭处方领取药品。
第五章使用管理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负责。
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的管理,确保麻醉精神药物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麻醉精神药物的管理、使用、储存、调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麻醉精神药物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等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三)负责麻醉精神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四)负责麻醉精神药物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五)负责处理麻醉精神药物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六条麻醉精神药物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要求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第七条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麻醉精神药物采购计划,经麻醉精神药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购的麻醉精神药物必须具备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质量检验报告等,并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验收。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九条麻醉精神药物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保险柜应设置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场所。
第十一条储存的麻醉精神药物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定期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第五章调配与使用第十二条麻醉精神药物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调配人员应严格执行“双核对”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麻醉精神药物使用应遵循临床需要,合理用药,避免滥用。
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指南进行。
医院中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领导责任原则:医院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对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
2. 专柜加锁原则:麻精药品实行专柜加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药品安全。
3. 双重检查原则: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等环节实行双重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4. 信息化管理原则:建立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药品全流程动态监控。
5. 合理使用原则: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麻精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1)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麻精药品管理工作;(3)对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处理麻精药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医务部负责:(1)组织实施麻精药品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麻精药品培训;(3)对医务人员进行麻精药品使用管理考核。
3. 药学部负责:(1)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调剂等工作;(2)建立健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3)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 护理部负责:(1)负责麻精药品的护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2)对护理人员开展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培训。
5. 保卫处负责:(1)负责麻精药品的保卫工作,确保药品安全;(2)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
四、管理制度1. 麻精药品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
2. 麻精药品储存:麻精药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专人负责,确保药品安全。
3. 麻精药品调剂: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调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麻精药品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1. 成立医院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院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2. 医院设立麻精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
3. 药学部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配送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4. 临床科室负责麻精药品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麻精药品采购与储存1. 麻精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2. 麻精药品入库前,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3. 麻精药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通风、干燥、避光等条件,并配备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1.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患者病情,确保合理用药。
2. 处方应由专人核对,确保处方内容准确无误。
3. 药师调剂麻精药品时,应核对处方内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调剂准确。
4. 临床科室使用麻精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双签名”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5. 医院定期对麻精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麻精药品销毁与报损1. 麻精药品因过期、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销毁前,应登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毁原因等信息,并报医院领导批准。
3. 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确保销毁彻底。
4. 麻精药品发生报损时,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 成立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2. 药剂科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药品采购与验收(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向指定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2. 储存与保管(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
(2)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
3. 调剂与使用(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剂量、疗程等,确保合理用药。
(2)处方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4. 安全管理制度(1)医院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
(2)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月由医务科、药剂科组织相关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 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
(2)考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药学、医护人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滥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对精麻药品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对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2. 设立精麻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精麻药品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三、采购与验收1. 医院精麻药品的采购,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 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范围、超剂量采购。
3. 验收人员对采购的精麻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包装完好。
四、储存与保管1. 精麻药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
2.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规定。
3. 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类别、规格、批号、有效期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4. 严禁将精麻药品与其他药品混放。
五、使用与调配1. 医院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2. 药师在调配精麻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3. 使用精麻药品的医务人员应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知识。
4. 严格执行“一人一剂”原则,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六、监督管理1. 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精麻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各科室精麻药品管理小组定期对本科室精麻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精麻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2.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精麻药品管理的认识。
3. 定期组织精麻药品管理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第四条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管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存放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与基数设置第八条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
专库(专柜)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
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第九条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周转柜双人双锁管理,值班柜单人单锁管理;放置专柜的房间须有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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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库房实行专人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1.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3.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4.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5.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方。
6.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7.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引发的医患纠纷由处方医师负责。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1.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3.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
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
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6.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7.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8.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9.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各岗位麻醉药品主管人员保管。
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3.按照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1.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或帖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废帖交回。
2.空安瓿或废帖交回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3.对交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认真查对批号,对确认不是本部门所发药品的空安瓿或废帖,应当拒绝发药。
4.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建立登记簿。
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5.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报科室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废帖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1.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2.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作过期待报损处理。
3.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4.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剂科要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放盗设施。
库房有报警装置。
2.24小时值班的调剂室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回报。
3.临床科室、手术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4.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安局、药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设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厉行值班职责。
各种通讯信息要与医院保卫部门、总值班保持畅通。
6.除留作夜间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外,其余各部门主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要将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部锁入保险柜。
使用密码将保险柜锁好,钥匙保管好。
夜间无人值班的部门要锁好门窗。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1.药品采购员职责(1)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采购工作、提供购买特殊药品付款银行转帐方式。
(2)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上报特殊药品的本年的采购计划。
(3)把好药品质量关,坚持按规定渠道购进特殊药品。
(4)对购进或退库特殊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保管员职责(1)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特殊药品法规,严格管理。
(2)建立特殊药品分类明细帐,对出、入库药品应详细盘点核对并填写记录。
(3)严守药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复核查对制度,发现差错及时查对。
(4)会同财务定期清点库存特殊药品,做到帐目、帐物相符。
调动工作须办理移交手续。
(5)负责药库的药品保管安全工作。
严禁带非药库人员进出药库。
3.调配人员职责(1)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配特殊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3)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不得缺项,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核对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4)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或办卡机构,由医院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值班巡查监督管理。
2.药剂、医务、保卫每季度应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处罚。
3.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保管员每月检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检查要有记录。
4.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环节中的各种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
并作好检查记录。
5.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科主任提出整改措施,综合检查情况,汇总检查意见,在科室备案。
(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1.为保证患者合理的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止滥用,医师和患者应遵守复诊或随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