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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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航空法是调整和规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畴的,国际与国各种原则、规与规则的总称。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和调整国际国公共航空运输、通用

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的国际公约。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法及法院判例、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条约主要有1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比如泛美航空公约3各种双边国际条约,例如大两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如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习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有稳定性通用性和重复性等特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良

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构成一般法律原则以前不法庭判案时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各国国法及法院判例对于没有国际条约,由国法支配的其他航空法问题,外国法律就有可能成为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法律渊源。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只发展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与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其作出的

1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也称之加歌公约体制2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3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有,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定、其他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919年巴黎公约是芝加哥公约的前身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贡献在于就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2确立了航空器的国籍规则3允许缔约国保留国两地间空运的权利。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3月20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署了美洲国家之间的《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简称泛美航空公约或哈瓦那公约,与巴黎公约的不同在于1泛美航空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行空的自由不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国检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空器不符合该国市行要可以拒绝承认其适行航为有效,并拒绝其通过泛美航空公约对航空器适航证和机组合格证的规定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具体更复杂航空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11月1日至12月7日,有53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会后签署了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从而取代了1919年的巴黎公约。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表现在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定了凌空主权原则和领土国的权利2关于航空器及其国籍的规定3规定了非刑权力和飞行规则。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在国家间建立定期航空运输关系而签订的协定,是国家间通航的主要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建立的全球首个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组织因而它也是现行国际民航空基本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是指 1929年华沙公约以及后续修改公约并附属于该公约名下的一系列议定书的总称,包括1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原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航

2)

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1958年2月4日生效的关于国外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第一个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4还有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公约,197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1975年蒙特利尔四个议定书,1995年国际航班承运人协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对华沙体制的新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主要是以三个反劫机公约为主体的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三个反劫机公约有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2)1963年东京公园1970年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也称反劫机公约简称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称反破坏公约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反劫机公约加上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就成为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

中华人民国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是有航空法典,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性文件等构成。航空法典中华人民国的航空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家主席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该法共有16章214四条。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2000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82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办法官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85年5月28日国务

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86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年4月6日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8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89年3月2日你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93年8月3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管理规定。93年11月29日国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03年1月10日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04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5年12月1日外商

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规章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国啊!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总局由局长签署,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的规性文件,都总称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华人民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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