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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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一高校内部审计》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利用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修缮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的全过程或某些环节的经济活动和管理绩效进行的检查、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并送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申请工程项目立项并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方签订业务合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部门。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审计:(一)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或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核确认的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且安装费用超过设备总价10%的设备购置项目;(三)预算外实施的所有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

应当送审而未经审计定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六条未达到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涵盖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全过程,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的审核确认与咨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或重点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条审计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或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审计处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审计。

审计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或者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第二章审计类型和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和方式1.全过程审计投资概算在3000万以上的新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般实施全过程审计。

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并对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复核。

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监督、评价和考核,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竣工结算审计8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结算,审计处可组织抽查;8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可安排专人进行自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

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二条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凡使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处根据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原则如下:1.单项估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2.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

主要对立项程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3.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主要对立项程序、合同和结算进行审计。

4.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全过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对结算实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审计方式第三条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四条为做好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报审计处。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五条基建及维修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的主要内容:1.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立项批复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是否准确、合理。

4.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环节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黔教审发(1999)477号文件“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省属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须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作如下规定: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指国家计划投资,学校及各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集资、捐资立项安排的三千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前,学校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合规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

二、项目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资金状况定期拟报基建项目计划及修缮项目计划,报校领导批准。

凡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基建管理程序组织设计、编制预算,招投标和现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未经审计(除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审批外),一律不得开工和办理结算。

三、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开工审计的主要内容1、基建、修缮项目开工之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设计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其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能力,设计施工图是否完整。

设计规模、标准、投资是否控制在计划标准范围内,其标准是否经济合理。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承揽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按规定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达不到正规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议标,招投标、议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4、与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5、施工合同(初稿)及价款是否与施工图纸内容和国家政策法规相一致,有关合同协议条款中的责、权、利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

6、工程预算编制是否具有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其工程量计算价格取定、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乐山师范学院文件乐山师范学院文件乐师院[2006]158号签发人:罗大玉乐山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根据学校管理要求,对乐师院[2003]131号《乐山师院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避免损失浪费,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审计范围:凡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绿化、信息网络工程等),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建设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实验设备处等)实施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均须实行审计。

即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活动从开始到结束(保修期满)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必审制。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凡基建工程项目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送社会审计,由审计处委托(或招标)社会造价咨询工程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若有审减金额,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文件,按照“基本审计费+审减或审增额度”支付审计费。

审计费从建设工程费中支付。

若审增减金额占送审金额的5%以内的,由甲方(我院)承担审计费;超过5%的部分,由乙方(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并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支付。

第五条审计的目的:促进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杜绝损失浪费现象,保障基建、修缮投资合法、合理,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条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1.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7.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9.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10.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是指医疗、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修等工程以及空调、水电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医院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促进项目建设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合法、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造价20%的工程尾款;对维修、装饰工程,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六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作好工程决算审计工作,并于工程项目竣工30日内主动提供下列送审资料:1、总目录表;2、工程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经济书;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4、工程施工图纸,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5、经编号的:隐蔽工程有效资料、设计变更通知、现场有效签证资料;6、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7、工程结算中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审计。

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附件4: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完整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其主要内容有:(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以及投资规模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划与实际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维护、水电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及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咨询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四)加强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决算等手续。

第七条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服务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现的目标,应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及时沟通,充分协调配合。

(一)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须进行审计。

我校监察审计处是校内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如资金拨付单位未进行委托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内部审核;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监察审计处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均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遴选。

第七条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预付项目工程款要留足工程预算20%的尾款,并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程取费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费率执行。

依据《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不计取规费。

第九条工程审计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相关要求第十条基本建设工程提请审计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申请等材料;(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五)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签证单;(A)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一市教委《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由专门审计机构对其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学校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并由学校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对IOO万元(含)以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100万元以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由学校审计室直接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审计内容(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投资的来源及落实、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工程招标程序和施工合同或协议其内容的约定、设计收费等情况的审计。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前期及“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及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情况、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与保管使用、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情况的审计。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及编制依据、工程量计算及依据、概(预)算最终执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和成本核算等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审计工作开始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立项报告(包括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使用方向和工程负责人)、工程预算书、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等文件;(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六)其他相关文件、报表、资料。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投资资金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X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学校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安排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特聘校内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应进行初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

第四条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

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费中支付,列入项目成本。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8%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学校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韶关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方法

韶关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方法

韶关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学校大体建设及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预、决算治理与审计监督,成立健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投资预算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现场治理、设计及材料变更、完工验收、结算和决算等方面的治理监督制度,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全进程审计,增强对工程造价的实施跟踪操纵,增进工程建设标准治理,降低各项建设资金费用,提高学校投资效益,正确评判投资绩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关于增强和标准建设工程项目全进程审计的意见》、《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方法》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增强对高等学校假设干重大问题监督治理的意见》、《广东省一般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学校自有资金、同意捐赠与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等投资的大体建设及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及承包施工项目预、决算(包括衡宇、建筑物、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均须同意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与财务的相关部门应付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条审计范围工程预算造价2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四条除上述审计范围外,校审计部门还负责校长交办的其他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第五条审计程序及方式1.工程项目预、决算送达审计时,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向审计部门送达;2.工程项目预算的审计在学校审计专业人员及相关造价咨询公司坚持原那么、负责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决算的审计在学校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审计专业人员要紧对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各个环节经济治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判;3.审计人员须参与工程项目完工验下班作;4.在审计工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踊跃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现场审计复核工作;5.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后,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互换意见,合明白得决问题,出具审计核价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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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教审[199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教审〔1997〕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
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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