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作者:樊蓉袁雪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徐某在本市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
自2004年2月起,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王某、夏某、杜某、胡某等人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先后与徐某签订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月利率为借款本金的10%至15%,借款期限二个月到三个月不等。
截至案发,涉案资金达400余万元,王某等人已实际归还220余万元,徐某尚有180余万元未收回。
二、争议焦点对徐某高利放贷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徐某应成立非法经营罪。
徐某将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以明显多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并且,徐某发放高利贷的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徐某高利发放贷款行为不是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未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章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相关罪名,其用自身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一)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而法定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之后又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两次违法性的特征。
简言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要件和前提。
认为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所持依据恰在于此:徐某发放高利贷的行为系“非法发放贷款”,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于1998年07月13日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符合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行政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可适用《刑法》第225条以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高利贷算非法经营罪吗
⾼利贷算⾮法经营罪吗⾼利贷算⾮法经营罪吗?如果个⼈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下⾯由店铺为⼤家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发放⾼利贷⾏为是否可能构成⾮法经营罪1、如果个⼈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2、⾸先,发放⾼利贷⾏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以⾼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法发放贷款⾏为是指:未经⾦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以此牟取⾼额⾮法收⼊的⾏为”。
3、其次,发放⾼利贷⾏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放⾼利贷⾏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利为⽬的,逃避银⾏监管,违反了国家⾦融制度,扰乱了国家⾦融市场秩序。
4、最后,发放⾼利贷⾏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法经营罪。
这⾥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
发放⾼利贷的数额涉及本⾦、放贷额、获利额、⾮法获利额等⽅⾯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
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出借资⾦,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额⼤⼩,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法⾏为等等。
⼆、发放⾼利贷⾏为的司法认定(1)民间借贷包括借⼊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
发放⾼利贷⾏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利贷这种借出⾏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2)放⾼利贷⾏为本⾝不⼊罪⽬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放⾼利贷⾏为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利贷⾏为本⾝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
⽽且我国刑法除了 “⾼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直接将放⾼利贷⾏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明⽂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利贷⾏为与犯罪等同。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要看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否有超过银行同类年利率的24%和36%,但无论是哪一种,高利贷的放贷本金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尽管高利贷这个词语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没有人没听过,但是高利贷到底是什么?事实上,它是一种最原始的信用模式,产生于奴隶和封建时期。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利息特别高昂的借贷,借贷形式可以是货币本身,也可以是实物。
虽然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信用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尽管民间个人借贷利率按照借贷双方协商来规定,但是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应当大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凡是超过4倍的,都视为高利借贷。
但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模式都是高利贷,事实上,民间借贷具有一定层面的合法性。
这个限度就是上面提到过的法规,在银行同类贷款4倍以内的利率,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这种情况下有一方违约,借贷双方是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
那么私人放高利贷到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不仅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表示:借贷双方说好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只要贷款方和借款方是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律就给予保护;然而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出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不是意见非黑即白的事情:放贷的本金是受到保护的,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也是有效的,然而超出36%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即使如此,一旦私人放高利贷触及了刑法,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私人放高利贷的超出部分。
可能设计的犯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转贷罪,也就是说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并且该行为涉及较大金额。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个人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吗一、个人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吗1、个人放高利贷违法。
2、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还构成高利转贷罪。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放高利贷的钱收不回来可以起诉吗1、可以。
本金保护,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不保护的是高利贷之中法定利息原则之外的利息,因此,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金肯定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年利率超过本金百分之36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4、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6、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一、私人放贷是不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包括私人放贷都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较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私人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It’s cold, I’m afraid of turning on the lights in the dark, listening to music alone, going for a run when my heart is congested, and eating when I’m pretentiou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私人放高利贷是什么罪一般来说,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不能说是“犯罪”,犯罪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的行为。
而高利贷一般是属于民间纠纷,触犯的是我国的民法。
高利贷者高于银行的利率过多,与借贷者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认。
一般来说,单纯的放高利贷行为不能说是“犯罪”,犯罪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的行为。
而高利贷一般是属于民间纠纷,触犯的是我国的民法。
高利贷者高于银行的利率过多,与借贷者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合同一般不被法院承认。
该债务也会成为法律上的“自然债”。
意思是如果借贷者一直不还钱,放高利贷者去法院打官司的话,就算赢了官司,法院也不会对借贷者采取强制措施让其还钱。
而且借贷者不需要按照之前约定的高到离谱的利率还债,可以在年利率36%以下还债。
如果除了民间纠纷,放高利贷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这就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了。
如果这个放贷者不是放的自己的钱,而是通过一些其他的“门道”,通过违法套取一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贷给他人,而且从中获利十分巨大的,就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
触犯该罪的人或者组织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是简单的民间纠纷了。
除了上述的犯罪行为之外,如果放高利贷的人在讨债过程中,做出了什么过激的行为,那么肯定也是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比如现在有很多所谓的讨债公司,运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讨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伤害他人的,就构成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了。
所以正常守法的公民最好不要放高利贷,也不要去借高利贷。
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违法,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
取高利贷方式为赌博者提供资金应以赌博犯罪的帮 助犯论处 。 可见 , 在对发放高利贷行 为的定性上 , 《 非法拘禁罪解释》 赌博罪解释》 与《 这两个司法解 释均不认为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 非法拘禁罪解释》《 、赌博罪解释》 复函》 与《 明
收稿 日期 :0 1 0 — 5 2 1- 8 1 作 者简 介: 陈志鑫 (9 6 )男 , 18 一 , 福建漳州人 , 东政 法大学20 级刑 华 09
法学硕士研究生 , 究方 向为 中国刑法。 研
3 0
金 融 教 学 与研 究
对全 国各 地 司法部 门正确处 理 高利 贷案 件产 生不 利 影 响 。L,, J ̄ 在理 论研 究 和 司法实 务 中 , 撑 肯 定说 t b 支
反这一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因在于对于 没有 规定 法 律 责任 的行为 事实 , 根本 不 能称 其 为违 法行为 , 无构成犯罪之可能。 1 更 [ 2 具体到非法经营 罪 , 于某 种经 营行 为界定 为犯 罪行 为 , 对 前提 也必须
是该行 为违 反 了国家 规定 中 明确 规定 了法律 后果 的 禁 止性 规定 , 否则 , 国家规定 尚无 对此 种行为 做 出处 罚规定 , 为后 置法 的刑法 更无必 要对 之予 以处罚 。 作 ( ) 二 国家禁 止性规 定之 法律后 果 的程度要 求 非 法 经 营罪 属 于行 政犯 , 政 犯设 置 的 目的在 行 于确保 行政 目的 以及行 政政 策 的实现 , 言之 , 换 行 政 犯在 一 定程 度 上从 属 于行 政 法 律法 规 等 而存在 , 只有对严 重违 反者 才设 置刑罚 以作 为制裁 。但 是这
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
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一、高利贷属不属于违法法律常识:高利贷是违法的。
有以下5种情况时,高利贷就涉及违法了: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高利贷违法么法律常识:高利贷是违法的。
《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高利贷违法吗一、高利贷违法吗高利贷是违法的。
高利贷是指放贷人向贷款人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放贷人在放贷期间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以高利转贷给他人,以违法的手段获得高额的利息,就构成了高利贷转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所以高利贷是犯法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经营(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
⾮法经营(⾼利贷)罪最新⽴案标准⾮法经营(⾼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40】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4.造成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法放贷⾏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
⾮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法放贷⾏为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恶势⼒⾮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判刑标准
高利贷是指以极高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在我国,高利贷属于非法放贷
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借款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因此,对于从事高利贷的人员,法律有着明确的判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非法放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
的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对于放贷人利用高利贷非法牟利数额较大,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讨债,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二,对于放贷人非法放贷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高利贷判刑标准还需考虑到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法律的适
用中,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如果放贷人明知对方无力偿还却故意放贷,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判刑标准将更加严厉。
此外,高利贷判刑标准还需考虑到放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判决高利贷案件时,法院也会考虑到放贷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放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将会依法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高利贷判刑标准的确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根据非法放贷
的数额大小、使用的手段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
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希望广大借款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高利贷,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违法放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放高利贷行为的法律责任高利贷是指放贷人以过高的利息收取金额远远超过正常市场利率的贷款行为。
违法放高利贷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普遍问题,给借款者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打击违法放高利贷行为。
在我国,违法放高利贷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违法放高利贷行为可以被定罪处刑为非法经营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具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程度以及对借款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来进行判断。
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或者应知所贷提供者的违法来源,非法放贷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行为、知道提供者的违法来源以及给他人贷款。
根据目前的判例和法律解释,高利贷常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如果相关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或者导致借款人破产、生活陷入困境的,行为人将面临刑罚的追责。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
如果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放高利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外,违法放高利贷行为的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高利贷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因此借款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无效。
借款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高利息,并有权要求放贷人承担相应的债权关系。
此外,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放高利贷行为也非常重视,将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法高利贷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等。
金融监管部门还可以与公安部门、法院等机关进行合作,对涉及违法放高利贷的行为人进行综合治理。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是指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贷款行为。
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的泥沼无法自拔。
因此,对于高利贷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个人从事高利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利用高利贷敛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个人非法放贷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非法组织或者团伙从事高利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非法组织或者团伙利用高利贷敛财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营性机构从事高利贷行为的,
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高利贷
行为的,将受到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同时,金融机构的高管和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针对高利贷行为,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一系列
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
法性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对于高利贷行为,不管是个人、组织还是金融机构,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希望借此能够有效
遏制高利贷行为的蔓延,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在借贷关系中,约定的还款利息较高,高出国家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规定为合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借款利息不仅高出银行的利率,也高出政府对于民间借贷指导性标准。
但是,高利贷毕竟是民事行为,不必然因为违法而导致犯罪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50年代曾经复函给地方法院,对于城市中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利息确实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但是,没有其他违法情况的,视为合法。
原文:“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高利贷作出了规定:“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85%,如把3倍作为认定标准,则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被认定为高利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在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为8.775%。
这样,高利贷认定标准等于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的2倍。
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高利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差距会逐步缩小。
因此,从4倍降至3倍是适度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打击违法放贷、地下钱庄等规定。
也就是违法的发放贷款并且获取高额利息,显然是违法的。
并且,界定了民间因为个人生活、生产而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并不将此借款获取利息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如果借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贷。
那么什么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并获取高利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放贷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放贷非法经营定罪问题探讨
在法律领域,放贷非法经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放贷非法经营是指以放贷为名义,利用非法手段或者超出放贷行为范围的方式获利。
那么如何确定放贷非法经营行为并加以定罪呢?
放贷非法经营的特征
放贷非法经营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放贷金额高额或者利率异常高
2.放贷人未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3.放贷行为涉及暴力、恐吓等违法行为
4.放贷活动背后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如何定罪放贷非法经营
对于放贷非法经营的定罪,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放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是否经过监管批准、利率是否合法
等
2.放贷是否存在暴力、恐吓等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放贷非法经营的定罪问题。
小明以高利率放贷,并经常使用暴力手段催收,最终被检方控告。
法庭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小明的行为构成放贷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
结论
放贷非法经营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处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并加强相关监管,维护社会秩序。
在处理放贷非法经营问题时,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定罪准确,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社会利益。
放贷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更是对法治建设的维护和推进。
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放⾼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利贷这⼏个字相信⼤家都不陌⽣,相对于正常途径的贷款、借款等,⾼利贷对于借款⼈的信⽤要求⽐较低,虽然利率⾼,但放款快,所以不乏有⼈在需要⽤钱时会选择⾼利贷,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家科普⼀下⾼利贷是否犯罪。
⼀、放⾼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单纯放⾼利贷是属于违法⾏为,但不构成犯罪。
但是,私⼈放⾼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利转贷罪,就构成犯罪。
对于个⼈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以⾼利转贷罪论处。
我国《刑法》175条规定了“⾼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
⼆、⾼利转贷的追诉标准
对于⾼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18⽇,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
1、个⼈⾼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转贷,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利转贷的。
不管是对于贷款⽅还是借款⽅,⾼利贷都是有很⼤风险的,所以希望⼤家在选择贷款的时候⼀定要擦亮眼睛。
对于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点赞评论,留下你的看法!。
最新放高利贷是合法的吗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年放高利贷是合法的吗放高利贷不是合法的。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
放高利贷是合法的吗不是合法的,是违法行为。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犯罪如果出借人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给他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
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是多少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不到36%的利率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放高利贷怎么判刑首先声明:非常一般人没有听说过谁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
查了一气材料,也没有见到有放高利贷而有被判刑的。
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
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什么叫高利贷违法
什么叫高利贷违法高利贷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放贷方式获取高额利息,在借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个人非法放贷罪是指个人以非法放贷方式进行借贷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下面将详细介绍高利贷违法以及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贷违法的基本情况:1.利率超过法定限度:根据相关法规,利率的上限是法定利率的4倍,具体利率上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2.经营不合法:高利贷经营不属于合法的金融业务范畴,没有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违反了金融监管管理规定。
3.欺诈行为:高利贷经营方以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等方式欺骗借款人,迫使其进行高额借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4.威胁恐吓行为:高利贷经营方通过暴力、威胁、讹诈等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权益。
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个人非法放贷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个人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批复》(批复),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借贷金额较大:借款数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2.利率明显高于市场利率:利率超过年化36%或月化3%的市场利率标准,且必须具有额定罪成分的高利率放贷行为;3.经营高利贷有组织化:不仅仅是个体放贷的行为,而是有组织、有一定规模的高利贷业务;4.实施高利贷行为满足多个被告的立案条件:多个被告实施个人非法放贷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批复,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来决定的。
判定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体现在借贷数额、利率和组织化程度,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法院和检察院的实际操作进行综合判断。
总结起来,高利贷违法是指非法放贷方式获取高额利息,个人非法放贷罪是指个人以非法放贷方式进行借贷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具体情况,高利贷违法和个人非法放贷罪都可能触犯金融法规、民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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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贷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
企业如果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
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种金融现象,高利贷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高利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但高利贷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比如,对于利用高利贷资金发展的企业而言,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
而且,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
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发放高利贷行为,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何为高利贷从字面理解,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合适利率的贷款。
如何界定合适利率,学界有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可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
也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因地制宜,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如东西部地区就应有所区别。
还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的界限,应根据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因为前者会产生增值,后者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
[1]笔者认为,可将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基础,超出这一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即为高利贷。
其一,相关法规认可这一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其二,民众认可度较高。
虽然学者对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有多种研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私人放贷的情况下,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由于这两部法律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社会公众普遍具有超出“四倍”部分的利率不受保护的法律意识。
其三,既体现市场变化又便于把握。
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会及时根据借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契约执行环境、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有所调整,因此,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参照系能及时体现市场变化。
二、放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包括两种基本模式,借入和借出。
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一)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该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
[2]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
从本质上讲,放高利贷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借贷行为,不能因为一时形势之需将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放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大原则下,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
二是高利贷牵连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法处理。
比如为讨回高利贷可能出现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追讨手段,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二)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观点认为,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
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3]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利贷第一案”的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
经武汉市公*局层层请示,公*部批复:“涂汉江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某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汉江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4]而这一批复也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拟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公*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5]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如20XX年4月,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高利贷案件。
[6]三、放高利贷行为的归责方法为了体现对资金在流动和使用过程中的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尊重,应当保护和支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壮大,发挥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投资难等问题的积极意义。
同时,要看到民间借贷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促使民间借贷合法规范、高效有序,因此对放高利贷行为能否适用刑法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的争议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出借人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出借人此时虽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也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因此这类发放高利贷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值得探讨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意见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是高利贷行为并未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认定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这仅仅属于部门规定,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所以发放高利贷行为不能适用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兜底条款。
[7]二是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与高利转贷罪在法定刑上的矛盾。
高利转贷滥用了银行的信任,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而发放高利贷所存在的风险仅在于行为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
高利转贷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将发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明显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悖。
[8]笔者认为,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其一,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对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的相关内容,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办法》明令禁止:“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办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因此,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其二,这种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其三,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确定数额标准。
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
本金是原始资本,放贷额是具体发放给他人的贷款,由于本金可以重复使用,所收利息也可以加入本金,因此,放贷额要高出本金;获利额是指放贷者收取的利息,非法获利额是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息部分,因此,获利额要高于非法获利额。
根据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放贷额和非法获利额作为标准,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标准的,就构成犯罪。
二要合理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
其四,将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入刑,民间借贷将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擅自提高利率的高利贷交易将缺乏市场,这对照顾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良好金融环境的形成均具有积极意义。
(三)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不影响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有观点认为,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也应成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的衡量因素。
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民间借贷分为借入和借出。
放高利贷是指借出行为,而资金来源属于借入,对借入行为可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应再作为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的衡量因素。
至于资金去向,也不是放贷者能控制的,如在集资诈骗案中,借入者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借出者也就是发放高利贷者通常属于被欺瞒的对象,而且一般而言,借出者通常是抱着能回收资金的想法出借资金的,因此,资金去向不应成为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入罪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