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TSGN0001_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燃观光车。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精品文档11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国质检锅[2019]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201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16178-1996
⼚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16178-1996GB/T 16178-1996⼚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Safe examina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automobiles in gates of factories⾃ 1996-10-1 起执⾏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单位:中华⼈民共和国劳动部起草单位:吉林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批准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3-18前⾔本标准规定了⼚内机动车辆、发动机部分、传动系、⾏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电路部分、车⾝部分及电瓶车、专⽤机械、履带车辆安全运⾏的技术要求。
为加强⼚矿企业内的交通运输安全,提⾼⼚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防⽌车辆伤害事故的发⽣,保障国家和⼈民⽣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姜兰华、赵奎星、刘会国、杨沪。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于在⼚内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本标准不适⽤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 引⽤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通过在本标准中引⽤⽽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本标准出版时,所⽰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本标准的各⽅应探讨使⽤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 3845—8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法GB 3846—83 柴油车⾃由加速烟度测量⽅法GB 4387—94 ⼯业企业⼚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599—84 汽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GB 5920—86 汽车及挂车位置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5948—86 摩托车前照灯光配光性能GB 7258—87 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6—93 柴油车⾃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3 车辆分类3.1⼤型汽车总质量⼤于 4500kg (含 4500kg)或总长度超过 6m 或乘员超过20 ⼈以上的汽车。
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吴占稳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提 纲1 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22主要解决的问题3有关实施意见 规程正文和引用标准 结束语4 53一、背景情况和制定过程“十二五”期间场车事故情况事故频发,存在发生较大事故风险。
2015年度,叉车事故31起,观光车事故1起,死亡33人。
均发生在使用环节。
年度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设备总数(万 台) 41.03 48.29 55.36 61.66 63.02 事 故 起数 34 17 18 38 32 占特种设备事故总数 比例 12.36% 7.46% 5.93% 13.43% 12.45%4场(厂)车法规体系情况制造环节:5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 则(试行)》 TSG Q7012—200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 改造修理环节: 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规则(试行)》场(厂)车法规体系情况使用环节: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6 国质检特函[2013]84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 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 的通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综合: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7二、主要解决的问题1、监管范围(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1、监管范围(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的含义和具体产品9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 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 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验目的1. 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率。
3. 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秩序。
二、检验范围1. 厂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叉车、装载机等。
2. 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更换零部件等。
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检验内容1. 机动车辆的性能检验:包括发动机、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轮胎等。
2. 机动车辆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
3.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交通法规等。
四、检验程序1.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主动向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检验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人员对机动车辆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内容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5. 整改完成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重新申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
五、检验结果处理1. 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检验部门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继续使用。
2. 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检验部门应出具检验不合格证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重新申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
六、检验部门职责1. 检验部门应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检验部门应定期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抽查检验,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 检验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档案,记录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情况。
七、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职责1.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一、引言
机动车辆在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般要的作用,在实现生产经营和物流等方面及物流、客运等活动中至关重要。
为了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检验,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境友好。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现就机动车辆的检验特别规定如下:
二、机动车辆检验
1.机动车辆检验,按照机动车辆国家标准GB/T31463进行,包括车辆外观检查、操纵和控制系统检查、动态检验等内容;
2.检验工作应当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的全责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进行;
3.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关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4.检验中,应当使用专业检验设备,并严格按照GB/T31463规定要求执行;
5.检验完毕后,在结果出具书记后,由检验机构长签字和盖章,以证明检验已经完成;
三、注意事项
1.机动车辆检验期限应当严格按照GB/T31463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辆检验应当在专业检验机构中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3.严禁营运车辆通行不合格的证书,应当及时向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报告检验结果。
四、结束语
希望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能按照GB/T31463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检验质量,及时报告测试结果,为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6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国质检锅[2002]16号【颁布日期】2002-01-21【实施日期】2002-04-01【标题】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 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 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 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随着工业生产和物流业的发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各行业中的应用越 来越广泛,但其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义与范围
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 厂矿、物流园区、车站、港口等 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具有特殊功 能和结构的机动车辆。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新出厂的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 ,以及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监督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 引言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要求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
管理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监察制度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提高其安全性能,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02
场(厂)内专用机动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具备完整的技 术资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企业标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车辆结构要求
吊销许可证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吊 销相关许可证。
罚款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0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发展趋势与展望
新技术应用与发展
01
02
03
智能化技术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安全性和效率。
tsgn000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 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厂内使用机动车辆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至关重要。
2. 监督检验的目的与重要性2.1 目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员工的安全出行和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2.2 重要性(1)保障员工安全:通过监督检验,排查和修复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生产运营:通过检验和维护,确保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生产延误或停滞。
(3)提高工作效率:定期检验和维护车辆可以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时间和费用,提高车辆的可靠性和工作效率。
3. 监督检验内容3.1 车辆基本信息的核验(1)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信息,确保一致性。
(2)核对车辆型号和座位数,确保符合要求。
3.2 车辆外观检查(1)检查车身外观是否存在明显损坏、锈蚀等情况。
(2)查看车辆油漆是否整齐,有无脱落或划痕等。
3.3 车辆内部检查(1)检查车内座椅、安全带、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有效。
(2)检查仪表盘指示灯是否正常、车内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检查车辆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3.4 车辆动力系统检查(1)检查发动机工作状态、机油、水温等液位是否正常。
(2)检查发动机皮带、皮带张紧器、缸盖、缸垫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异常。
3.5 车辆制动系统检查(1)检查制动油是否达标,制动片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2)检查制动灯是否正常,制动管路是否有漏油现象。
4. 监督检验频率4.1 新购车辆新购入的机动车辆需进行厂内监督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4.2 定期检验(1)按照车辆使用频率和工况,制定车辆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车辆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信息的核验、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内部检查、车辆动力系统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检查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包括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和安全设备检验。
第四条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结果将作为车辆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检验合格的车辆予以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整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车辆检验制度第九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年检验周期到来前一个月内,将机动车辆交由指定人员进行预检,并填写预检报告。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预检工作包括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内部机械设备检查、车辆安全设备检查等。
第十一条预检报告上应当详细记录车辆在各项检查中的情况,包括车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预检报告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预检报告应当及时交由指定人员,由指定人员对报告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预检报告评估结果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如果预检报告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预检报告,以备定期检验时使用。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工作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有效和准确。
第十九条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
1总则……………………………………………………………………………(1)
2.1.2 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2.2.4.2叉车的传动系统
(1)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有同步器;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2.4.3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 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和型式试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生产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场车规程》中规定的产品范围实施许可。
各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相关单位进行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原有评审的项目和内容基础上,增加《场车规程》第2.3条的相关内容。
(二)首次申请型式试验的,应当按照《场车规程》要求进行。
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按照《场车规程》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鉴于《场车规程》对叉车安全性能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叉车,不再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场
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
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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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及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原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售货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quot;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质检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