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研究
南京临时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的转型
民 国 临 时政 府 , 于 1 1 年 1 并 9 2 月9日成 立 中央 教 育部 。 名教 育 著 家 蔡元 培作 为 第 一 任 教 育 总长 ,立 即着 手 进 行 资 产 阶级 性 质 的 教育 改 革 与教 育 立 法 。 辛 亥 革 命 胜 利 后 , 京 临 时 政 府 取 消 清 末 学 部 , 置 中央 南 设 教 育部 , 管 全 国 教 育事 务 。 育部 设 总 长 和 次 长 作 为 正副 长 总 教 官 . 参 事 拟 定 法 规 文 件 。另 有 秘 书 掌 管 机 要 事 务 , 学 掌 视 设 视 察 学 务 , 正 与 技 士 掌 技 术 事 务 。教 育 部 内 设 三 司一 厅 , 专 技 即 门 司 ( 设 大 学 科 、 门 科 、 学 科 )普 通 司 ( 设 师 范 科 、 下 专 留 、 下 中 学 科 、 学 科 、 业 科 )社 会 司 ( 小 实 、 下设 图 书 博 物 科 、 俗 科 ) 通 和 总务厅 ( 设统 计科 、 计 科 、 书科 、 务 科 、 审处 ) 司 下 会 文 庶 编 , ( ) 下属佥事 , 掌各项事务 ; 厅 长 分 主事 为 助 理 。全 部 总 编 制 不 满 百人 。 临 时 政 府 时 期 。 方 教 育 行 政 一 时 无 暇 顾 及 。 省 或 为 地 各 都 督 府 的 教 育 科 ,或 为 省 公 署 的 教 育 司 ,总 理 全 省 教 育 事 务 。 县 教 育 行 政 仍 沿 用 “ 学 所 ” 。 直 到 1 1 年 9 , 布 劝 制 97 月 颁 《 育 厅 暂 时 条 例 》 各 省 始 建 独 立 的教 育 厅 。 下 设 三 科 : 教 , 第 科 主 管 会 计 、 务 、 牍 、 计 等 事 务 , 二 科 主 管 普 通 教 庶 文 统 第 育 和 社 会 教 育 , 三 科 主 管 专 门教 育 和 留学 教 育 。 可 以 只 第 也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
注重素质
强化实践
警察教育应注重培养警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业务素质和 社会责任感等方面。
警察教育应加强实践环节,使警务人员更 好地掌握实际操作技能,提高执法水平和 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0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 发展历程
晚清时期的警察教育法制(1840-1911)
清朝末期的警察教育开始起步, 但发展缓慢,受西方国家的影响 ,开始建立警察制度,并设立警
在民国时期,警察教育逐渐得到关注和推动,但总体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警察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如政治动荡、经济贫 困、社会不稳定等。
警察教育法制的必要性
为了提高警察素质,推动警务工 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必须建立和完善警察教育法制。
警察教育法制能够为警察教育提 供法律保障和支持,确保警察教
效果
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机制,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在一定程度 上保障了警察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然而,由于政治、经济 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监督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 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警察教育法制的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
法律责任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警察教育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相关机构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需承担刑 事责任。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警察
教育法律体系,为警察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02
警察教育法制与国际接轨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逐渐与国际接轨,引进了许多国际警察教育理念
和做法,提高了警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中美警察教育培训比较分析——论近代以来我国警察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警察教 育与训 练
中 关 警 察 教 育 培 训 比 较 分 析
— —
论近代 以来我国警察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O惠新宇 何亮坤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8 03 )
_- 摘 :文 建 和 展 囱 察 等 育 发萼 。 分 和 较 析 方 ’_ 寄 l ? 琴本 从 设 1 我 节 高 教 出 ,用 素 析 比 分 的 法 l _ 发 因
13 96年 改名 为 中央 警 官 学 校 , 由蒋 介 石 兼 任 校
警学堂相继设立 。10 93年 , 两校合并为北洋巡警
学堂 , 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 , 课程设置也颇具特
色, 包括补习科 、 必修科、 随意科三类科 目, 成为全
国第二 大警察 教育 基地 。 随后在 京津 的带动 下 , 全
国民党为加强警察教育 , 中央和地方 , 在 分别 设置 了专门培训各级警察官吏和中坚骨干的不 同 层次的警察教育机关 , 实行 了警官高等学校 、 警官 学校 、 警士教练所三级制的教育和训练体制。 高级警政人员的培训是由当时全国警察教育 的唯一最高 学府——警官高等学 校承担 。该校
收 稿 日期 :0 5 1- 1 2 0 — 1 1
作者简 介: 惠新宇,17 一 )女 , ( 9 9 , 朝鲜族 , 山东泰安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生 ;
何 亮 坤 , 1 7 一 )男 , 州 市 公 安 局 刑 警 支 队技 术 所 副 科 长 。 (9 5 , 广 中 国 警 察 教 育 培 训 的理 论 与 实 践
堂, 至清朝灭亡前 , 几乎全 国各省都开设了高等巡 警学堂。 高等巡警学堂的开设 , 标志着我国高等警
察 教育 的正式 开始 。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课件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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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七年河北省房山县警察局身份证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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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警察法律制度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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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主要 有:
• 警察组织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 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等;
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7
纸币上的袁世凯像
银圆上的袁世凯像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8
三、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国民党统治时 期,从首都到 各省、市、县、 乡、镇,都普 通设置了警察 机构。
民国二十六年福建省会警察局徽章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 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引进和借 鉴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理论和立 法制度,在警察法规的种类、数量和质 量等方面较之前两个时期都有了很大程 度的丰富和提高。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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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中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建设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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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员政府着手制定大量的 警察法规规范。如:
• 1952年,制定《公安派出所工作暂行条例》。 • 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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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革”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公安工作和警察法制建设在整个“文革”期间遭到重创。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在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简称《公安六条》)。它是整个“文革”期间指导公 安机关进行职能活动的、具有临时法规效力的重要文 件。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共28页PPT资料
2、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以清末警制为基础, 发布了大量的警察法规。法规的内容涉及警 察机关的设置、组成和职责权限的组织法规, 还有关于调整警察机关日常活动的办事规程 和人事管理法规以及各种治安管理法规。
北洋政府颁布的《违警罚法》是当时治安管理 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
纸币上的袁世凯像
银圆上的袁世凯像
《违警处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
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
195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 定》。
1956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通知书
三、“文革”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公安工作和警察法制建设在整个“文革”期间遭到 重创。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简称《公安六条》)。它是整个“文革”期间指 导公安机关进行职能活动的、具有临时法规效力的 重要文件。
三、解放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1949年4月,出现了带有专职性的警察组织,如由 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 于矿区公安局的组织与领导的决定》中提出,为加 强鞍山、抚顺、本溪、阜新、鹤岗、西安六个重工 业区的保卫工作决定成立矿山公安处。
各解放区纷纷颁布一些有关警察机关职责方面的规 章条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 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晋冀鲁豫边 区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 《苏北行政公署关于公安司法处理刑事案件职权的 规定》等。
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55年,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规则》。
1949
年 《 公 安 法 规 》 草 案
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研究(1912-1928)
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研究(1912-1928)近代天津警察制度的产生、发展是中国近代政治文化变迁的一个缩影,在中国近代警察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示范性。
近代天津警察既是清政府新政的实践产物,也是天津租界区各国警察体制移植与作用的必然结果,更是近代天津社会发展对于制度变革的需要。
1902年,联军在归还天津时,以清军只能在距津20里外驻兵为条件,如何在不驻军的情况下维护天津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成为关系到津埠乃至京都安危的重要问题,近代天津警察制度即在此契机下被创建。
在袁世凯及其继任者的建设下,天津警察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安全上很快显示出独特的优越性,清政府将之作为典范在全国推广,直接推动了全国警政建设的步伐。
进入民国以后,受时代影响,天津警察对全国警政的影响不如清末时期那么鲜明、深刻,但历任政府及警察当局并未停止对警察制度的完善,警察职能得到进一步拓展,警察依然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历史作用。
现有关于近代天津警察史的研究多集中在清末建警时期,对北洋政府时期关注不足,且研究视角较为单一。
本文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民国时期四大报刊之一的《益世报》作为主要史料来源,更加注重非官方史料与官方史料的相互印证。
该《益世报》虽有宗教背景,却非宗教性刊物,创办人雷鸣远及其他核心报人始终立场鲜明地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反对当局不公正的政治行径,《益世报》也因之声名鹊起,成为与《大公报》比肩的津门大报。
该报对天津警察的记述内容丰富、立场客观,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
基于该主要史料,本文把近代天津警察还原至当时的历史境况中,试图在北洋政府时期这一社会剧烈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对天津警察自身建设、多重职能及其社会作用进行剖析,以了解其发展脉络,分析其时代特征,明晰其社会角色,并探明这一时期天津警察在近代天津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通过对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考察,可以发现,相较于清末初创期的辉煌,北洋政府时期天津警察的发展虽稍显逊色,亦因时局动荡遭遇了发展的黯淡期,但依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在全国依然处于较先进的水平。
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
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内容摘要: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是自鸦片战争以来社会剧变后,中国人积极向西方学习变法图强的产物。
清末改良派关于警察制度的讨论为近代警政理论奠定了基础,维新派进一步提出警政理论,并且创建具备近代警察基本性质的机构——湖南保卫局。
由于历史局限性,国人并没有真正认识、理解警察制度的内涵,与此同时,因与中国传统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差异较大,所以警察制度在立法上显得粗糙和不成熟,造成了近代警察制度“形体虽具、精神尚虚”的结局。
本文以近代警察司法权为基准,采取了警察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两条主线,具体阐释了近代社会警察制度发展的特点,以及每个阶段相关警察立法,以阐释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不足和历史影响。
本文研究对于正确理解近代警察法律制度建设及其与之息息相关的当代社会思想、文化等要素有所助益。
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实践经验及制度缺失,对我国当前的警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湖南保卫局警政制度警察权力警察机构试论近代中国警察司法权前言警察是伴随着国家一起产生,同国家一样古老。
1从西周的专门官职司稽,禁暴氏,至秦朝的中尉,汉代的执金吾,隋唐至宋辽金元的金吾卫、巡检司、警巡院,明代的厂卫和五城兵马司,最后到清代的步军统领衙门,这些都是古代“警察”的雏形。
他们执行的职能与近代警察相似,但是尚不具有近代警察的某些形态和要件,因此,暂且将之称为古代的警察。
中国传统法律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特点,行政机构兼理司法。
因此,古代警察也与军队、司法机构等其他机构混同,在职务功能上难以进行清晰、严谨的界定。
在中国传统官僚体系之中具有司法权能的机构是特别多元化的,各类行政机构、军事机构、宗族祠堂因为社会赋予其维护其结构稳定的职责,而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古代的“警察”向近代开始转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使警察权力的主体向统一化和专业化发展。
就近代中国改革实践而言,警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表现,即行政和司法开始慢慢分离,司法独立慢慢开始被确认,先前权力模糊的古代警察机关开始越来越向更明确的、专业的警察机关靠拢。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1955年,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规则》。
年 《 公 安 法 规 》 草 案
1949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警察法律 制度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这一时期社会主 义警察法律体系初具规模。
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条例》是这一 时期警察组织法方面的重要法律文献。 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 195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 定》。
《违警处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
各解放区纷纷颁布一些有关警察机关职责方面的规 章条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 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晋冀鲁豫边 区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 《苏北行政公署关于公安司法处理刑事案件职权的 规定》等。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有所改革和创新,在治安管理 方面,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内容比较广泛,几乎涉 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抗日根据地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警察刑事方面、治安管 理方面的法规,还制定了警察诉讼程序法规。
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辖区公布的《违警处罚 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基础和来源。
三、解放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1949年4月,出现了带有专职性的警察组织,如由 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 于矿区公安局的组织与领导的决定》中提出,为加 强鞍山、抚顺、本溪、阜新、鹤岗、西安六个重工 业区的保卫工作决定成立矿山公安处。
1956年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任命通知书
三、“文革”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公安工作和警察法制建设在整个“文革”期间遭到 重创。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简称《公安六条》)。它是整个“文革”期间指 导公安机关进行职能活动的、具有临时法规效力的 重要文件。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先导——天津北洋法政学堂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先导——天津北洋法政学堂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王朝为形势所迫,欲效仿日本走“变法维新”之路。
1901年1月,光绪皇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包括变法修律、政制改革、设新学、废科举等。
随着各种新律的全面修定,推行新法的法学人才日见短缺,当时急需培养大批汇通中西法律的人才。
清廷遂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日本,习学日本的法律,并从1906年起,以这些留日学子为核心创办了中国第一批官办法律学堂,其中最著名、影响最大的是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
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直隶总督袁世凯听取赴日本考察的阎凤阁(后来的直隶省议会议长)、梁志宸(后来的直隶省议会副议长)等人建议,仿照日本法政学堂,奏请清廷批准在天津创办“北洋法政学堂”,委任黎渊〔注1〕为监督(校长);校址在堤头村新开河河坝下(今河北区志成道33号),校舍为中西合璧式建筑。
新开河上曾有一座“法政桥”,就是这一历史的见证。
该校曾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那是因为:其一:天津濒临渤海,既有通商口岸,又有九河通衢之便;既“具有江淮的风格”,又距首都最近。
鸦片战争之后,天津受西方先进文化思想影响,成为“洋务运动”的中心,其作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驻地,外交地位和政治地位显赫,成为外国人眼里的中国“第二政府”。
在对外方面,“吾国外事尽萃于天津,外交之利害,全国之安危,而恒于是乎卜之”;在内政方面,“数十年来,国家维新之大计,擘画经营,尤多发韧于是邦,然后渐及于各省,是区区虽为一隅,而天下兴废之关键系焉”;举凡“将校之训练、巡警之编制、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皆创自直隶,中央及各省或转相效法”。
(罗澍伟《天津,近代中国的“窗口”》http:///docroot/200412/14/rb02/14150901.ht m)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从创建起就在全国成为颇具影响的率范。
其二:北洋法政学堂自创办起,在学制、课程设置、任教师资等方面处处效仿西制,走一条新型办学之路。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之嬗变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之嬗变作者:陈兰英来源:《学术探索》 2019年第2期陈兰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38)摘要:近代中国警察的建立及其职业教育的确立和形成,因应了社会深刻转型的历史需求,反映出中国人培养警察职业人才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变革历程。
近代中国警察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开启了我国警察教育立法的新时代,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制度发端于清末“新政”,以京师警务学堂及《京师警务学堂章程》的设立为标志,形成及确立于民国时期,以警察教育机构及立法的完善为重要历程,生成了特殊的历史轨迹和独特的发展路径。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化凸显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以移植与建构为发展途径、以法治教为治理方式等特征,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警察教育制度。
关键词: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警察教育体制;警察教育法制特征中图分类号:DF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9)02-0067-08我国近代警察教育制度始于清末,发展及形成于民国时期。
由于受当时执政者治国理念、警政思想以及本土国情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警察教育制度可谓各有其章,各具其色。
一、清末“新政”: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制度的发端(一) 京师警务学堂的建立1900年,内忧外困的清政府被迫实施“新政”,开始积极学习并着手创办警政,当务之急乃培养警务人才,中国第一所警察学校——京师警务学堂由此于次年诞生。
由于中日地理相邻,文化同源,加之甲午战争后日本实力大增等,使得清政府更青睐于日本的警政制度。
更重要的是,两国创办警察学校的主要目的皆为培养封建统治官吏,加强中央集权。
于是,清政府便聘请日本人川岛浪速创办了我国第一所警务学堂。
学堂在教育结构上分为三等,一为初等科,从提供的预选者中挑选“体格坚壮”“文理粗通”“志操坚固”“人品端正”者入学,学期三个月,学成后充任巡捕;二为中等科,中等科学生从初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中“拔取品学兼优者”入学,学期两个月;三为高等科,高等科学生由中等科学生毕业生及“现任巡捕长之中拔取品学兼优者”入学,学期两个月,授以“堪充警巡之学业”。
近代中国的警察法及其历史命运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法史研究·近代中国的警察法及其历史命运翟小功摘要:清末改革,依法建立了作为中国近代警察法开端的警察及其警察制度。
后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的持续发展,警察法已经日益走上完善与专业化。
这些建立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制度背景与逻辑前提下的近代警察法制,最终导向各自“或者转向或者悬置或者毁灭”的历史命运。
关键词:警察法警察史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94-06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且同时施行,这是1949年共和国成立以来,新中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警察法,以后陆续颁布了诸多相关配套警察制度,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现代警察法制体系。
而回顾历史,此前的近五十年,在“砸烂公检法”的历史背景中,在“一切问题靠运动”的政治大潮中,社会的治安维护、秩序管理与社区稳定,这些本属警察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使命基本是靠人民运动、人民军队、行政指令、政党政策等非正式、非常规、非制度化的机构及其手段来执行与完成的。
由于“警察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警察法的法治化程度能够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基本水平”①,所以,可以说这段历史时期警察法的真空是与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格格不入。
追溯至1949年大陆废黜国民政府旧法统到改革开放初期,警察法,无论是关于警察的立法还是警政建设都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的,以致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的历史悲剧频频发生。
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内地警察法的历史性缺位境况相比,若淡化其实际效果,晚清以降至新中国成立之间历史的警察法构建,其成就不容忽视,甚至可以说是成果非常丰硕的。
我们不禁要发问:新中国成立以前之近代中国警察法都取得了何种成就?这些诸多警察法制构建的尝试取得了哪些重大成果?清末改革及至民国警察法又都分别遭遇了怎样的历史命运呢?文章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探索性的回答,即通过对近代中国警察法发生与发展的一般历程进行制度梳理,在当时的历收稿日期:2012-05-04作者简介:翟小功(1988-),男,河南驻马店人,汉族,海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中国法律史硕士研究生,海口,570228。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汇编
黄遵宪
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吉 林 全 省 预 备 巡 警 试 办 章 程
光绪33年肃宁县第一班巡警传习所பைடு நூலகம்毕业文凭
二、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法 律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警察法令主要内容有:
禁止刑讯 厉行禁烟 查禁赌博 对人民财产的保护
民国三十七年河北省房山县警察局身份证
第二节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警察法律制度
一、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主要有:
警察组织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 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等;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 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命 令第三十七号——为严禁出境行人事》等。
1992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警衔条例》。 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人民警察法》。 2005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于2006年3月1日实施。
洪水将至--广州民警在值勤
警花风采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历史沿革
《大清违警罪章程》
《违警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国民党统治时 期,从首都到 各省、市、县、 乡、镇,都普 通设置了警察 机构。
民国二十六年福建省会警察局徽章
国民党政府在吸收清末、北洋政府警 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引进和借 鉴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理论和立 法制度,在警察法规的种类、数量和质 量等方面较之前两个时期都有了很大程 度的丰富和提高。
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研究
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国时期的教育立法情况,揭示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发展脉络以及影响。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教育立法在这一时期也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和趋势。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国时期的教育立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其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法规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国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理解教育立法在这一时期所处的环境和条件。
本文将梳理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各个时期教育立法的特点和变化。
接着,本文将重点分析民国时期的主要教育法规,包括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
本文还将探讨民国时期教育立法对中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在当前教育改革中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揭示其在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当前教育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本文也期望能够引起学术界对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更多关注和研究,以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二、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又充满变革的发展历程。
这一时期,教育立法不仅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教育功能和价值的认识与期待。
早在民国初年,即北洋政府时期,教育立法工作就已经起步。
当时的政府在教育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尝试,旨在统一和规范化教育制度。
例如,北洋政府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这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学制,它确立了现代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后来的教育立法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国内政治局势的不稳定,教育立法在民国初期并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教育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立法,认为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学校系统改革案》等,这些法规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民国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民国警务教育制度分析及借鉴
民国警务教育制度分析及借鉴民国时期是警务教育起步的一个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对于警察教育上体现出内容、种类丰富化,在教育内容上注重警察全面发展且注重对专业类警察的针对性教育;在管理方面亦出台了众多法规,体现了法制化的特点,对于现今警务教育来说有一定的借鉴和分析意义。
标签:民国警务教育;专业警察教育;法制化伴随着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警务教育也随之发展。
中国近代的警务教育有中央警务教育以及地方警务教育之分。
中央警务教育的开端及发展于1901年清政府设立的北京警务学堂,以方便专门训练警察、进行警察教育。
这被视为中国警务教育的开端。
1917年,时任内务部警政司司长的王杨滨建立警官高等学院,为之后的中央警官教育奠定了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之后,校长李士珍建议,将警官高等学院正式更名为中央警官高等学院。
1936年,中央警官学院正式成立,蒋介石任校长、李士珍为教育长,同时命全国各省的警官教育停办,将警官教育统一于中央。
地方警务教育的开端及发展于1903年,张之洞在武昌地区开设巡警学堂,是地方开设警务教育较早的省份之一。
1905年,为完善巡警学堂的教育,张之洞聘请日本专家,并仿效日本的选募方法,对于警务教育进行了一定的扩充,地方警务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908年,清政府民政部颁发《各省巡警学堂制度》,下令三个月内地方各省遵循一定的章程,完善并设立高等巡警学堂。
一、民国警务教育的具体规则分析(一)民国警务教育的方式1.养成教育在普通教育中,“养成教育”是指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是学生接受教育之基础。
它往往从行为训练入手,综合多种教育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最终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养成教育既包括行为习惯的培养和指导,同时也包含对于思维习惯的培养,其目标致力于培养成功的人格。
类比于普通教育中“养成教育”之概念,在警务教育中“养成教育”是警务教育之基础,由警校专业人员施以专业化、集中化的训练和教育。
培养警察养成良好的警务习惯、技能和作风。
清末警察教育立法: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的奠基
清末 为 中 国由封 建 主义 向 资本 主义 发 展 的转 折 时期 . 也是 中国传统教 育与西方 教育 冲突与融合 的时期 。此时 , 中 国逐渐 沦为 半殖 民地半 封建社 会 , 民族 矛盾 日益 尖锐 . 革 改 传统 的封建 教育制 度和创 设 近代 警 察制度 成 为不可 阻挡 的 历史潮 流。为 了维护封 建专制 统治 , 清朝 政府建 立 了近代 警 察制度 , 逐步使 警察教 育法制化 。清末警 察教 育立法为 中国 近代警 察教育法 的确立起 到 了奠 基作用 。
奠 定 了基 础 。 二 、 末 警 察 立 法— — 清 末 警 察 教 育 立 法 的 前 提 清
、
清末教 育立法—— 清末 警察教 育立法 的基 础
迫 于强大 的社会进 步 的要求 . 了延续 封建 统治 。 王 为 清 朝进行 了教 育改 革 。 自此 , 礼 法结合 ” 以“ 为主要 特征 、 封 为 建专 制服务 的中国古代 教育 法制 开始解 体 ,中 国教育法 制 随之进 入近代 化 的转 折时期 。
一
省学务官 制 、 事权 限章 程》 《 办 、视学 官章 程》 《 学所 章程》 、劝 、 《 中央 教 育会 章程 》 《 省 教育 会 章 程 》 《 迫 教 育 章 程 》 、各 、强
等 ; 校制 度方 面有 :增订 各学 堂管 理通 则》 《 子师 范学 学 《 、女
堂章 程 》 《 、 女子 小 学堂 章 程》 《 、 简易 识 字学 塾 章程 》 《 良 、改
组织 类 法规 , 即有 关警 察 机关 之 编制 、 属 关 系 、 隶 人事 安排 、 执掌 划分 方 面 的法规 ; 体而 言 , 括 警察 机 构 的组 具 包 织, 各机 关之 间 的权限 划分 , 官吏 的任 用 、 拔 、 选 考核 、 惩 、 奖 抚恤 , 备 、 设 服装 、 械 的规格 和等 级 , 警 经费 的筹 措 、 使用 , 纪 律、 礼节 , 勤务与会议 方式 等方面 的法规 。如《 巡警 部官制 章 程》 《 、民政部官 制章程 》《 、内外城巡 警厅 官制》 《 、考取 巡警 章 程 》《 、各等巡警 学堂学 生毕业暂 行章程 》 《 、巡长 、 巡警 勤务 章 程 》《 、民政部奏 定巡警 道属官任 用章程 》 《 、巡警 禁令 》 《 警 、巡
从警校风潮看民国警察教育的困境
续 数年 之久 的南 迁 运 动 , 也 有 中央 警 官 学 校 编余 军 官学 员 的 罢课 行 动 等 。虽 然 这 些 警 校 风 潮 的
原 因和背 景错 综复 杂 , 但 无 疑都 对 民 国警 察 教 育
产 生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响 。 鉴 于 学 界 对 此 鲜 有 关
状况 。
关键 词 : 警 校; 风潮 ; 民国; 警 察 教 育 中图 分类 号 : D6 9 3 . 6 5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4— 2 3 3 8 ( 2 0 1 5 ) 0 3— 0 1 3 2— 0 5 D 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2 3 3 8 . 2 0 1 5 . 0 3 . 0 1 8
2 0世 纪 2 0至 4 O年 代 发生 的警 官 高 等学 校 “ 易长” 风波 、 指纹专科停办风潮 、 南 迁 运 动 和 中 央 警 官 学 校 编 余 军 官 学 员 罢 课 事 件 等, 既反 映 了青 年 学 生 主人 翁 意 识 的觉 醒 , 更 折 射 了派 系 斗 争 、 时局不利 、 封 建 官 僚 流 弊 丛 生 等 阻 碍 警 察 教 育 发 展 的 黑 暗 现 实
2 0世纪 2 O至 4 0年 代 , 民 国警 察 教 育史 上 曾 出现 过数 次规 模 不 等 的警 校 风 潮 , 其 中 既有 警 官 高等 学 校学 生联 名要 求 更 换 校 长 的数 次 风 波 、 持
确 了 中央统 一办 理 警 官 教 育 、 地 方 负 责 警 士训 练 的原则 。但 警 察 学 校 两 年 后 即 因 经 费 困难 而 停 办, 内务 部 遂 于 1 9 1 5年 开 办地 方 警 察传 习 所 , 培 养全 国警 政 “ 模范” , 次 年 又要 求 各 省设 立 警 察 传
中国警察教育近代化历程中的“东仿西效”及其启示
此起彼伏 ,对清王朝的统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在帝国主义 的逼迫、授意和督饬下,清政府深感原有 的保 安体 制 己无 法满 足 治安 需要 ,决 定学 习西 方 ,创 办近 代警 政 。 由此 ,在近 代 警政 及警 察教 育方 面 起 步 较早 的欧美 及 日本 ,成 为 国人 学 习与借 鉴 的 榜样 。鉴于 学 界对 中国近代 警察 教育 关注 较 少 , 本
中图分 类号 :D 6 9 3 . 6 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 6 7 2 — 1 0 2 0( 2 0 1 5 )0 3 . 0 1 2 3 . 0 6
清朝 后 期 ,中 国的封 建王 朝 由盛 转衰 ,在 各种 社会 矛盾 全面 爆发 的困境 面前 ,传 统保 安体 制疲 态 尽 现 。1 9 0 0年 ,八 国联 军侵 华 ,全 国各 地抗 捐 、抗 税 、抢 米风 潮和 各种 以反清 反帝 为 目的 的武装起 义
施
峥
摘 要 :2 0 世 纪上半叶,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沐欧风美雨而生。从清末对 日本模式的单一移植和模 仿 ,到北京政府时期欧洲模 式的导入,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 美国经验 的学习,中国近代警察教育 始终保持 了对外国经验 的高度崇拜 。对 西方警察教育经验借鉴有余而本土化不足的历史局限,是制约 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发展 的不利因素之一。 关键 词 : 中国 警察教 育 近 代化 东仿 西效
天 津 ,成立 北洋 巡警 学 堂 ,成 为仅 次 于京 师 的全 国第二 大警 察教 育基 地 。京师 和直 隶借 助 日本人 的力
第 3 0卷 第 4期 2 0 1 5年 7月
江苏警官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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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制度及影响
略论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制度及影响
董纯朴
【期刊名称】《云梦学刊》
【年(卷),期】2007(028)005
【摘要】清末早期改良派是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奠基人,他们把国外先进的警察教育制度引进中国.在清朝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教育机构创设、章程制定及教育实施等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终于形成了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制度,培养了第一批近代职业化的中国早期警务人员.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制度对现、当代中国警察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董纯朴
【作者单位】山东省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
【相关文献】
1.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立法之倒退——日本侵华时期沦陷区的警察教育立法 [J], 柳卫民
2.英国警察教育制度对我国警察教育的启示 [J], 李永涛;孙溯
3.中国近代教育制度的变革对学校体育的影响 [J], 樊炳有
4.略论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对警察文化建设的影响——以湖南警察学院“忠、真、智、勇”校训为例 [J], 蔡君;刘佑生
5.略论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对警察文化建设的影响——以湖南警察学院“忠、真、智、勇”校训为例 [J], 蔡君;刘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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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洋政府“划一警制”的举措
On Initiatives of "Unified Police System" of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 作者: 梁翠[1]
作者机构: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出版物刊名: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113-116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划一警制;内务部;警政司
摘要:在清末政府初步创建起近代警察制度的基础上,北洋政府在"划一警制"思想的指导下,在中央和地方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对全国警察组织进行整顿。
中央设内务部为全国最高的警察机构,下设警政司主管全国警政。
首都改组京师警察厅,废除步军统领衙门,设立京师军警联合公所。
地方上自上而下形成了省区警务处、省会和商埠地方警察厅、地方警察局、县警察所比较完整的警察网络。
传统社会的保甲、地方保卫团和商团成为警察的辅助组织,置于其控制之下。
北洋政府"划一警制"的举措,虽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但健全了近代警察体系,在近代中国警察制度史上留下重要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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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研究摘要:北洋政府建立后,为了加强对警察教育的管理,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警察教育的法规、条例、命令,具体规定了院校机构、课程设置与招生制度等方面内容。
这些警察教育法规尽管存在缺憾与不足,但对完善近代警察教育法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标志着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的初成。
关键词:警察教育教育立法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建立了一套从初等警察教育到高等警察教育的比较完整的警察教育体系,是南京临时政府警政的延续和发展。
为了加强对警察教育的管理,维护其反动统治,北洋政府以清末与南京临时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警察教育立法探索,是中国警察教育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阶段。
一、警政机构的完善: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之保障北洋政府建立后,通过加强中央和京师警政机构、整顿地方警政机构与构建专业警政机构等措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警察网络,为北洋政府时期警察教育立法及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中央和京师警政机构北洋政府沿袭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的官制,以内务部作为总览全国警政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警政发展的规划和各种规章制度,把握全国警政的发展方向。
内务部警政司虽为全国最高警务机关,但无直接向各级警政机关发号施令权,不负责指挥全国警察的实际活动。
北洋政府还在对清末京师警政机构进行改组的基础上建立了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与警政司无从属关系,经内务部核准可独立发布适用于京师的规章。
厅内置总监一人,指挥管理京城内的警察、消防,并总理厅务,监督所属职员,步军统领衙门裁撤后,兼管四郊警察行政。
(二)整顿地方警政机构为了改变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地方警政的混乱局面,1913年1月,北洋政府通令撤销各省巡警道和警务公所,于省会及重要商埠设警察厅,次要商埠道尹所在地设警察局,县级警察机关一律改为警察事务所。
为了“统一警政”,1914年8月,北洋政府颁布《地方警察厅官制》与《县警察所官制》,明确要求依据省、道、县三级行政建制建立相应的警察机关,并规定了各级警察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此后,各地省会道县警察机关相继开设。
1918年北洋政府又颁布了《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
至此,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警察机构设置趋于定型,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警察组织体系。
[1] (三)构建专业警政机构警察根据不同的职能分为若干种类,是近代警政的一个重要特点。
北洋政府时期,随着近代警政的确立,警察行政日趋规范化,警种分类也日趋成熟。
为了“集中警权”,北洋政府组建了司法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铁路警察、矿业警察和武装警察等六大类专业警政机构。
这些专业警政机构的建立,使得北洋政府的警察网络更加完整、警政机构更趋完备、警察职能更为多样。
二、警政法规的制颁: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之前提北洋政府为了改变清末以及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警察法规混乱的局面,统一全国警政,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警政法规。
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法规。
中央制颁的法规主要包括:《内务部官制》(1912年)、《京师警察厅官制》(1914年)、《地方警察厅官制》(1913年)、《水上警察厅官制》(1915年)、《县警察所官制》(1913年)、《京师警察厅分区规则》(1914年)、《地方警察厅组织令》(1913年),以及《招募巡警条例》、《巡官长警赏罚章程》,等等;地方颁布的警察组织人事法规则更多。
这些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级警察机关的组织制度、权责范围、相互关系,以及警务人员的录用、奖惩、抚恤等事项。
[2]关于治安方面的法规。
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治安警察条例》、《违警罚法》、《报纸条例》、《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管理收藏枪支规则》、《出版法》等,比较明确地对各类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程序及具体的处罚办法进行了规定。
这类法规涉及范围最广,数量繁多,是北洋政府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关于工作规程方面的法规有:《勤务督查施行细则》、《京师警察厅办事细则》、《京师警察厅会议规则》等,主要用于规范和调整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的日常活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清末及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相比,北洋政府警政法规所涉及的种类更齐全,范围更广,条文也更具体,为北洋政府时期警察教育立法及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三、警察教育体系的构建: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之基础北洋政府十分重视警察教育,以强化警察的作用,认为“整理内治以警务为先”而“振兴警政以人才为亟”,以“统一教育,集中警权,注重实用,以期整饬地方警政”作为警察教育的基本方针,把警察教育和集中警权紧密地结合起来,力图使警校成为培养维护其反动统治忠实工具的场所,通过警校毕业学生牢牢控制中央和各省区的警权,避免警权旁落,充分发挥警察机构的镇压职能。
北洋政府于1912年10月发出通令,裁撤了各省原有警察学堂,将原高等巡警学堂更名为“警察学校”,直属内务部,恢复了中央警察教育。
1914年学校停办。
1917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又设立“警官高等学校”于北京。
该校“以教授警察实地应用各学科、养成警察官吏高等学识为宗旨”,组组较为严密,学术水平也较高,为此期间我国警察教育的最高学府。
[3]北洋政府培训一般巡警的学校为巡警教练所,是短期培训班性质的教育机构。
北洋政府巡警教练所,即初等警察教育经历了两个阶段:1917年11月以前,巡警教练所是对新募巡警的教育和在职巡警培训,且以后者为主;1917年11月以后,北洋政府则把巡警的招募和训练紧密联系起来,这一时期则主要对新募巡警进行教育。
为了培养从事警察教育的师资力量,北洋政府于1914年在中央设立“地方警察传习所”,调训各省在职警务人员(实际上成为继警察学校之后的最高警察学府)。
但仅培训一期,于1916年底停办。
1916年11月,中央内务部“为统一全国警政起见”,要求各省在省会设立警察传习所一处,以“养成警察模范人才”。
据此,各地警察传习所相继成立。
值得指出的是,各省警察传习所和中央内务部设立的地方警察传习所作为北洋政府在一个时期内采取的暂时措施,不是贯穿于整个北祥政府时期的固定制度。
[4]至此,北洋政府初步构建了包括高等警察教育(高等警官学校)、初等警察教育(巡警教练所)和特种警察教育(警察传习所)三个基本环节在内的警察教育体系。
四、警察教育立法的特点: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之评价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成为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这一时期的教育事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是与其警察教育法制建设密切相关的。
(一)警察教育立法的统一化为了彻底改变了清朝末年“学堂多,则避选必不精,系统纷,则精神必不彻”的混乱局面,北洋政府在警校的设置上,着力加强中央一级的警察教育,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有效保障,同时着力对在职警员进行培训。
与之相适应,北洋政府进一步加强警察教育立法,通过警察教育立法统一警政、警权及警察教育。
1917年4月,北洋政府召开全国警务会议,总结以往的做法,决定把巡警的招募和训练统一起来,拟出了《招募巡警大纲》和《教练巡警大纲》,并以大纲作参考,制定了《招募巡警章程》和《巡警教练所章程》,于同年11月1日通咨各省区贯彻执行。
这些警察教育法规的颁行,统一了各省巡警教练所的设置及巡警的招募。
章程颁布后,各省巡警教练所纷纷设立。
这些巡警教练所为近代中国培养出了一大批警察专门人才。
这批人才不仅成为北洋政府警察队伍的基干,而且直接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警察建设中发挥着骨干性的作用。
(二)警察教育立法的层次性北洋政府制定的警察教育法规在体现立法统一性的同时,也表现出层次性的特点。
中央制定并通行全国的警察法规,既有专门为全国警察教育最高学府制定的法规,如《(京师)警察学校教务令》(1913年)、《(京师)警察学校组织令》(1913年)、《(中央)地方警察传习所章程》(1915年)、《地方警察传习所学员毕业奖励规则》(1917年)、《(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章程》(1917年)等,又有为规范地方或部门警察教育而出台的法规,如《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1916年)、《巡警教练所章程》(1917年)等。
地方制定并在本区域内有效的法规。
如《江苏省暂行巡警教练所简章》、《江苏省暂行各县巡警教练所细则》、《京师警察厅巡警教练所章程》、《京师警察厅募警讲习所章程》等。
以《江苏省暂行巡警教练所简章》和《江苏省暂行各县警察教练所细则》为例,依据该《简章》和《细则》,“教练所为训练本县各区巡警而设,故定名为某县巡警教练所”,“教练所学生定额百名(参酌地方情形,得由民政长加减),概由本地方募集选定”。
由此可见,这些地方性警察教育法规绝大部分系地方当局为贯彻或变通执行中央警察教育法规而出台的有关规章。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中体现的分层次办学的思想,为南京政府时期的警察教育及其立法提供了范例而被沿袭与发展。
(三)警察教育立法的局限性同清末、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警察教育立法一样,北洋政府的警察教育立法活动,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这主要体现在:[5]首先,警察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
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教育立法,虽较清末有很大进步,但与同时期欧美诸国和日本等国相比,无论在种类构成,还是在内容体例等方面都极不完备。
北洋政府继续秉承清末恪守不平等条约的惯例,使得北洋政府的警察教育立法仍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立法的色彩。
不仅如此,而且在洪宪帝制后的12年间,警察教育立法几乎再无建树可言,这使得本来滞后的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立法事业又进一步拉大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
其次,警察教育法规缺乏权威,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制定了相关警察院校组织法规,但其存废仍很随意。
如内政部警察学校,中央“地方警察传习所”等。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更不必多言。
这些事例都说明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并未起到指导警察教育发展的法律基础作用,反映出北洋政府贯彻执行法律制度的无能和低效。
再次,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的步伐仍相当缓慢,警察教育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警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北洋时期的警察教育法规种类虽达十余项,但领先或同步于警察教育活动的警察教育立法却不多见。
除少数法规稍稍领先或同步于警察教育活动,带动了北洋时期的警察院校建设外,大部分警察教育立法并未超出清末立法的范围,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国家运用警察教育立法指导警察教育活动,规范警察教育秩序的法律功能。
袁世凯死后,政局动荡,内战频频,北洋军阀政府政令不出国门,警察教育立法最后沦为各派军阀势力争权夺利的工具。
最后,北洋政府加强警察教育及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与延续其专制统治,警察教育内容的核心还是封建的忠孝思想。
同时,北洋政府官员少有机会研究近代警察教育理论,对西方警察及其教育制度知之甚少,而国人对近代警察制度的认识则知之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