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鲁价费发(2009)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50-70元/m3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1200-2400元/m8台田石堰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不包括田间毛渠。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鲁价费发〔2008〕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济政发[2004]19号】 (15)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9)【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9)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5)【市政府令第159号】 (25)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3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36)【济发[2005]20号】 (36)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66【鲁政发〔2006〕117号】 (66)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2)【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8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9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99)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178号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3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调整后备注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 2.5米。
600-8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500-700元/㎡1 房屋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320元/㎡1.补偿面积以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或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无法确定合法面积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2.旧料归原主。
3.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4.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260-30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220-26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180-220元/m2 围墙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150元/m旧料归原主砖混结构 250-300元/㎡3 畜禽舍简易结构 150-200元/㎡旧料归原主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1200元/座1.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3.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元。
— 4 —钢、砼骨架、玻璃顶 160-200元/㎡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120-150元/㎡5 温室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80元/㎡1.旧料归原主。
2.按占地面积计算。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800-2000元/㎡平坦石拱桥 1400-1800元/㎡石拱桥 2600-3000元/㎡6 小桥简易小桥 12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石盖板涵跨径1-2m 800-10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1200-14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400-24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400-20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1200-1800元/m7 涵洞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800-2600元/m1m以上 60-80元/m8台田石堰 1m以下 40-60元/m土筑水渠、水池 20-25元/m3石砌水渠、水池 60-80元/m39水渠水池砖砌水渠、水池 80-100元/m31.不包括田间毛渠。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民经常会遇到征收用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那么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道郑庄村北边界-腊山街道王府庄村、大杨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大金庄村、于家庄村、彭家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彭家庄村、演马村北边界-吴家堡街道西吴家堡村西北边界-美里湖街道西沙王庄村西边界-药山街道大魏社区、新徐社区西边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历城区行政区界东边界;南至:巨野河街道山圈村、李家窝村、王家鹊山村、逮家鹊山村、孙家鹊山村南边界-彩石镇东彩石村、西彩石四村、西彩石五村、西彩石六村南边界-港沟街道神武村、蟠龙村、高家洼村、夥路村、有兰峪村、港沟村南边界;西至:绕城高速-济青高速-华山街道盖家沟村西边界-黄河;北至:荷花街道北边界-鲍山街道北边界-临港街道小达子营村、西折腰村、东折腰村、大张庄村、张安村北边界-董家镇张而村、王合村北边界-济青高速。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和补偿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下面将就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棚屋、粪肥、农具、果树、蔬菜、麦秸、玉米秸、豆秸等,这些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规定按照青苗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青苗包括小麦、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这些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其生长期、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
总之,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促进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山东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民的青苗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办法,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劳动成本和青苗的实际价值。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青苗的品种、生长期、产量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保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其次,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避免出现补偿标准不一、不公平的情况。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不得擅自调整补偿金额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确保每一位农民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现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生产成本和生活水平,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农民的生产损失和生活成本,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部门、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确保征地政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农民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农民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征地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共同促进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健康发展。
总之,山东省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关乎农民的 vital 利益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5〕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
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结束——。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1. 批复日期: 包括起止日期、发布机关以及文号等信息。
2. 征地地上附着物: 指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非居民土地所有权人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和其他土地利用构筑物等财产。
3. 青苗: 指自愿植植物、架蔓类植物、果树等林木的公民个人和单位所属的林地、果园、茶园的自然生长状态下的矮林、灌丛、草地和未出果、未成熟、未收获的林木。
4. 补偿标准: 包括补偿的计算方法、基础补偿方案、补偿的具体金额等内容。
5. 征收范围: 涉及的征收范围或征用面积。
济南市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济南市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拆迁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区域差异的特点,所以各项出台的政策也要有所差异,就如各地区或城镇与农村间的拆迁补偿办法就有所差异。
那么济南市农村拆迁补偿政策都涉及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一、济南市农村拆迁补偿内容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济南市农村拆迁补偿金额《济南市2016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1、根据通知要求,房屋类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600—800元/㎡,砖木结构(平房)500—700元/㎡,简易结构补偿标准为320元/㎡。
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标准
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其中青苗费是补偿的内容之一,对耕地上青苗的补偿也有相关的标准,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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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5.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8.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费根据土地性质和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济阳县)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阳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进行补偿。
2.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3.大田中附着物不足4000元/亩的按照4000元/亩补偿。
4.大型机械迁移费按照300-500元/组补偿。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过渡安置费按照被拆迁户主房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执行。
7.经营补偿费按照经营面积30元/ 平方米一次性补偿,经营户需持有营业执照并正在经营使用。
8.闲散地、林权地及村庄房屋周围,水沟、池塘边的树木按照:乔木株距2米、行距2米,果树株距2米,行距3米进行计算。
9.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平阴县)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为125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7.地下管线及变压器等不在此标准的地上物,可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8.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9.立体种植:对在土地内种植多种苗木的立体种植模式,根据实际种植情况,按照从主原则对价值较高的一类苗木进行补偿,或按照苗圃进行补偿,或按面积分类补偿。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商河县)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也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
涉及果树的,补偿标准每亩不超过10000元;其他树木每亩补偿标准不超过5000元。
林间青苗不再补偿。
5.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