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实便民高效原则,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三份,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黑色水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行业类别指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业等。
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代码的备案手续。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3、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按照章程示范文本拟订);5、授权委托书;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2.举办者共同签名的成立登记申请书;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需前置许可的需一并提交《执业许可证》;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法定代表人书写无犯罪记录声明。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8.《会议纪要填报表》(需到会理事、监事签名);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需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10.章程(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11.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若在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开通民政E线通业务设立验资账户,验资信息会直接推送到省厅系统,则可不用提交验资报告。
)(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办资金不低于1万元,科技类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其他不低于3万元);12.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
(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
)13.《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14.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取证时提交)。
15.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1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17.《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背景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手续,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指南旨在帮助相关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程序和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三、成立登记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需选择单位名称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2.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如下材料并提交到登记机关:a.成立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设立目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b.组织章程:规定组织的目标、任务、机构设置、权力运行和成员义务等内容;e.财务决算报告: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决算报告,以证明单位的财务状况;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办公场所证明、设备购置凭证等。
3.审核和备案: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将予以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如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四、登记后的事项1.注册税务:获得登记证书后,单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开设银行账户:单位需向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交易。
3.办理业务开展许可:单位如从事需要许可的业务,需向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开展许可手续。
4.年度报告和审计: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五、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成立和运营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审核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将面临法律责任。
六、结语。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指南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指南按照申请→受理(论证)→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发起个人或发起单位到即墨市市民服务中心民政局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一、受理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批准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提供同意文件)。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拟任负责人在业务领域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办公服务场所,要符合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提交可行性报告包含下列主要内容:、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发起单位资质情况。
发起人的遵纪守法情况、社会贡献、研究成果、相关资质、身份证明等。
发起人为单位的,另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组成情况。
包括正副职负责人,每位负责人现所在单位及职务;、从业人员情况(明确专职财务人员);、办公场所情况;、注册资金来源及金额情况;、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
三、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民政部门经研究论证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成立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日内,提报下列相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份);.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原件(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二)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浙江省政府 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表
事项运行流程
申请f受理f审查(现场勘察或听证)f决定f送达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方式
8.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9.验资报告。险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Leabharlann 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开办资金,举办者简介,住所。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件的,还应提供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章程草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负责人、理事(董事)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贲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一、申请登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登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一)核名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名称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名称自预先核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转让。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前置许可举办者获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前置许可,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开具银行账户证明举办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到银行开一个以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为户名的临时账户,存入2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并由银行出具一份银行存款证明。
(四)填写表格申请人可登陆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公众信息网/qmzj/下载登记表格。
(五)提交申请登记成立的材料1、登记申请表(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或从网上下载);(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必须到业务主管单位加具意见。
)(4)《佛山市南海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名册登记表》(理事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最少三人)(5)《佛山市南海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名册登记表》2、登记申请书(标题:关于申请登记成立佛山市南海区XXX的请示,内容应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3、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4、银行存款证明(原件);5、章程草案(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单位的章程);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提供租用合同或房产所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7、营业执照副本(若投资人是公司,需提供投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编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服务指南莱西市民政局发布2015-11-30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二)实施机构 (3)(三)申请主体 (3)(四)受理地点 (3)(五)办理依据 (3)(六)办理条件 (4)(七)申请材料 (6)(八)办理时限 (7)(九)收费标准 (7)(十)咨询服务 (7)(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8)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 (8)1.提交方式 (8)2.获取收件凭证 (8)3.材料补正 (8)4.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9)(二)办理进程查询 (9)(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10)(四)流程图 (10)三、法律救济 (10)(一)投诉 (11)(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1)四、表单填写 (12)(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2)(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24)五、有关说明 (25)附件1 (26)附件2 (27)附件3 (28)附件4 (29)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编码:(二)实施机构莱西市民政局(三)申请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莱西市民政局(莱西市天津路9号),(五)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实便民高效原则,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三份,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黑色水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行业类别指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业等。
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代码的备案手续。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3、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按照章程示范文本拟订);5、授权委托书;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者举办个人如委托他人代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2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及程序(一)成立登记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第一步,咨询。
申请人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成立登记的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在成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预先将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三步,开展筹备工作。
申请人按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负责人,开展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四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经筹备达到成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第五步,受理成立登记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3位批准成立后,应携带成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
4.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数额应达到各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验资时间应在6个月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原件、不需电子版、一式一份、A4纸、此件必要、申请人自备。
日常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办理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除外);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捐赠单位或个人必须现场签署《捐赠承诺书》);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9.《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原件、不需电子版、一式一份、A4纸、此件必要、申请人自备、签字盖章。
办理地址
办公地址:尚志市中央大街7号尚志市民政局。窗口位置:民政局二楼204室
收费标准
无
服务电话
53355031
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者或负责人等相关情况,理事会成员名单,并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签名或盖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原件、不需电子版、一式一份、A4纸、此件必要、申请人自备、签字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二)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浙江省政府 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公司单位建立登记指南一、申请建立的条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察赞同;(二)有规范的名称、必需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富;(五)有必需的场所。
二、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名称规定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的赞同登记,监察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赞同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一)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挨次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应该使用汉字,在省本级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其名称前应该冠以“陕西”。
(二)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字号应该由两个以上的汉字构成。
能够使用当地或许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依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区分的类型,在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中注明所属行(事)业或许业务特色。
(四)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中所注明的组织形式一定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五)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应该切合法律、法例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道德风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民众造成欺诈或许误会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集体名称、社会集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公司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除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名称;6、有法律、行政法例严禁的其余情况的。
(六)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同样。
(七)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民办非公司单位依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赞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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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若要登记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包括注册、核名、成立登记3个阶段。
请进行网上业务办理,点击进入(一)注册1. 操作步骤如下:在页面最下方,点击选择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在页面右上角,点击“注册”(如图1所示)。
图12. 按照自身实际完整填写信息→点击“注册”(如图2所示)。
图2(二)核名图3操作步骤如下:1.输入“用户账号”、“登录密码”→“登录”。
2.认真阅读页面上的指引,点击“民非预先核名”(如图4所示)→点击“申请”(如图5所示),再点击“编辑”(如图6所示)。
图4图5图63. 表格填写说明:(1)当表格尚未填完,可选择“临时储存”保存已填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储存”,表格标题右侧会出现红色储存符号;当每个表格标题右侧都出现红色储存符号时才能提交。
→所有表格储存成功后,点击“关闭”(如图7所示),返回首页面点击“提交”(如图8所示)。
图7图8(2)表4填写说明(如图9所示):把需上传的资料扫描成一个文件,点击“添加上传文档”→选择文件→“上传”。
(若上传成功会显示“已上传,点击查看”)。
图9*注:业务名称右上角的红圈代表此业务正在申请数,如显示0则表示暂无申请记录。
一般情况下,一项业务只有1条记录。
4.等待审核。
审核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
当退回补正时,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管理局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
如有疑问,可电话或现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到审核通过为止。
6.提交纸质件。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后,申办人需打印网上填写的表格和所上传的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审批服务科进行办结。
所提交的资料包括:《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社会组织发起人情况表》(原件)、《社会组织发起单位情况表》(原件)和所有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需一式两份)。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资料加具意见,并为申办人开具《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
7.核名阶段注意事项:(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有2个以上发起人或1个以上发起单位。
以个人发起的需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以单位发起的需提供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发起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拟用名称、业务范围以及是否保留业务主管进行审核。
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应保留业务主管单位。
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法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加具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申请人凭通知设立银行帐户,开展筹备工作。
(三)成立登记1. 成立前期筹备阶段(1)发起人凭《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开设验资帐户;(2)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理事(需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3)制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理事会通过,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4)发起人凭我局开具的《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前往我区金融机构分理处开立账户,存入活动资金,随后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5)开具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公房屋是自建的,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的复印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借用的,提供出借方的借用证明和出借方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租用合同或借用证明都要载明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2.前期筹备阶段完成后,可登陆系统,点击进入“成立登记”。
点击右上角的“申请”按钮,如图10.图103.点击“申请”后,会进入以下界面,如图11,请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所有表格完成后提交即可。
图114.表格填写说明:(1)按照要求填写表1-表6,填写完整后进行打印;表上要求盖章或签名的地方,请进行盖章或签名;表上要求粘帖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之处,按要求粘贴;然后扫描成PDF 或JPG格式在表7上传。
若涉及人数、票数等数字信息,请统一填写阿拉伯数字,没有则填0;(2)按照表7要求上传相关文件。
把需上传的资料扫描成一个文件,点击“添加上传文档”→选择文件→“上传”。
(若上传成功会显示“已上传,点击查看”)。
5.等待审核。
审核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
当退回补正时,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管理局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
如有疑问,可电话或现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到审核通过为止。
6.提交纸质件。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后,申办人需打印网上填写的表格和所上传的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4楼审批服务科进行办结。
提交资料包括:《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单位领导成员(全体合伙人)情况》、《内设机构》(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事会成员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监事会成员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社会组织理事会议纪要》、《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证书》(原件)、章程(原件)、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需一式两份)。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资料加具意见,并发放以下资料:成立批复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刻章介绍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续工作申请人凭我局发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刻章介绍信,可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有需要办理涉税业务或税务数据采集的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之后将银行帐户和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银行账户备案1.登陆顺德区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 ,点击选择相对应的行政区域,输入用户账号、登陆密码,点击登陆(如图12)。
图122.登陆后,进入“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业务中心页面(如图13),点击“银行账户备案”图标(如图14),然后点击“申请”按钮(如图15),点击“申请办理”。
图13图14图153.进入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页面(如图16),填写表1《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
当表格尚未填完,可选择“临时储存”保存已填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储存”,表格标题右侧会出现红色储存符号;当每个表格标题右侧都出现红色储存符号时才能提交。
→所有表格储存成功后,点击“关闭”(如图7所示),返回首页面点击“提交”(如图16)。
图164.有关上传附件把需上传的资料扫描成一个文件,点击“添加上传文档”→选择文件→“上传”。
若上传成功会显示“已上传,点击下载”(如图17)。
图175.等待审核审核过程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
当是退回补正状态时,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
对意见不清楚,可电话或现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到审核通过为止。
6.提交纸质件。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通过后,申办人需打印网上填写的表格和所上传的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审批服务科18号窗口进行办结。
所提交的资料包括:《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原件)、《银行账户复印件》 (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印章备案1.登陆顺德区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
区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选择页面下方顺德区入口,镇街登记的社会组织请选择所属镇街入口,输入用户账号、登陆密码,点击登陆。
2.登陆后,进入“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业务中心页面,点击“印章备案”图标(如图18),然后点击“申请”按钮(如图19),点击“申请办理”。
图18图193.进入社会团体印章备案页面(如图20),按要求认真填写所有表格,当一份表格尚未填完,可选择“临时储存”保存已填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储存”,这时表格标题右侧会出现红色储存符号;当所有表格标题右侧都出现红色储存符号时方可提交。
提交先点击“关闭”(如图20),返回首页面点击“提交”(如图21)。
图20图214.有关上传附件把需上传的资料扫描成一个文件,点击“添加上传文档”→选择文件→“上传”。
若上传成功会显示“已上传,点击下载”(如图22)。
图225.等待审核。
审核过程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
当是退回补正状态时,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
对意见不清楚,可电话或现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