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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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

若要登记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包括注册、核名、成立登记3个阶段。请进行网上业务办理,点击进入

(一)注册

1. 操作步骤如下:

在页面最下方,点击选择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在页面右上角,点击“注册”(如图1所示)。

图1

2. 按照自身实际完整填写信息→点击“注册”(如图2所示)。

图2

(二)核名

图3

操作步骤如下:

1.输入“用户账号”、“登录密码”→“登录”。

2.认真阅读页面上的指引,点击“民非预先核名”(如图4所示)→点击“申请”(如图5所示),再点击“编辑”(如图6所示)。

图4

图5

图6

3. 表格填写说明:

(1)当表格尚未填完,可选择“临时储存”保存已填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储存”,表格标题右侧会出现红色储存符号;当每个表格标题右侧都出现红色储存符号时才能提交。→所有表格储存成功后,点击“关闭”(如图7所示),返回首页面点击“提交”(如图8所示)。

图7

图8

(2)表4填写说明(如图9所示):把需上传的资料扫描成一个文件,点击“添加上传文档”→选择文件→“上传”。(若上传成功会显示“已上传,点击查看”)。

图9

*注:业务名称右上角的红圈代表此业务正在申请数,如显示0则表示暂无申请记录。一般情况下,一项业务只有1条记录。

4.等待审核。

审核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当退回补正时,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管理局的退

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如有疑问,可电话或现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直到审核通过为止。

6.提交纸质件。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后,申办人需打印网上填写的表格和所上传的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审批服务科进行办结。所提交的资料包括:《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社会组织发起人情况表》(原件)、《社会组织发起单位情况表》(原件)和所有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部材料需一式两份)。工作人员会对提交资料加具意见,并为申办人开具《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

7.核名阶段注意事项: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有2个以上发起人或1个以上发起单位。以个人发起的需提供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以单位发起的需提供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发起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拟用名称、业务范围以及是否保留业务主管进行审核。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应保留业务主管单位。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法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加具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申请人凭通知设立银行帐户,开展筹备工作。

(三)成立登记

1. 成立前期筹备阶段

(1)发起人凭《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开设验资帐户;

(2)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理事(需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3)制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理事会通过,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4)发起人凭我局开具的《社会组织开立临时(验资)银行帐户通知》前往我区金融机构分理处开立账户,存入活动资金,随后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

(5)开具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房屋是自建的,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的复印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借用的,提供出借方的借用证明和出借方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用合同或借用证明都要载明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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