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组织领导传销案立案标准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标准
传销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在没有出来此罪名之前,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总结,对传销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单列一个罪名,即组织、领导传销罪。
根据罪名我们就可以确定,该罪的主体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其他参与人员若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话,则不予刑事处罚。
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即: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
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
一、传销定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二、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按以上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属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会按以下量刑:1、一般情况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销的危害性1、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
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
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
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
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
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每天不超过8小时;正常工作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传销是我国一直以来严厉打击的一种非法活动。
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的,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组织、领导传销罪。
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叨叨一百二十人以上或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金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从重处罚。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
“传销”犯罪——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层级?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导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因素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认定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行为人发展的下线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如果达到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反之,行为人在里面的角色可能仅仅是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员,因此层级就是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正文:一、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认定“层级”的方式1.被告人供述与证言,证明层级(2018)鄂12刑终48号经查,团队传销账户资金流水,传销人员结构图,(2016)鄂12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3、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在传销组织中,李某某的上线是李某3,李某某的下线是李某2、甘某,经过层层发展,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共计220余人,属高级经理级别。
李某某的供述能与其上下线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上下线之间的证言亦吻合。
2.数据库中的人员排列呈现金字塔,证明层级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四是金乔网网站系统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揭示网络数据库显示了金乔网会员加入时间、缴纳费用数额、会员之间的推荐(发展)关系、获利数额等信息。
鉴定人当庭通过对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数据库表格中的会员账号均列明了推荐人,按照推荐人关系排列,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共有68层。
每个结点有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单数,则可获得推荐奖金,奖金实行无限代计酬。
证明: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
3.证人提供传销人员结构图,证明层级(2019)赣01刑终117号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做1040行业有半年,投资了50800元,存入申购总管罗庆远账户,所在团队是杨桂华这个团队,老总袁小东以上的老总,其都没有见过,张华2018年1月上总后,管理这些下线人员,并提供了传销人员结构图。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传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概念
传销诈骗,即利用传销的形式,以假冒的名义向受害者谎称有某些特质的商品、商业服务条件、活动等,实施骗取其财物及财产状况等行为,属于依法规定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当事人实施传销诈骗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传销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运用传销等形式,欺诈受害人,骗取财物,构成传销诈骗罪。
2、双方具备民事纠纷因素。
除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具备民事纠纷因素外,依照《世界银行传销档案》规定,当事人存在双方具有民法合同关系,且受害人没有明确表示终止该民法合同关系时,则受害人的受骗行为构成民事纠纷。
3、受害人被骗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
当事人实施本案传销诈骗时,所骗取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幅度较大,或者金额较多时,应当构成传销诈骗罪。
4、当事人有传销诈骗手法。
根据《世界银行传销档案》规定,当事人有传销诈骗手法,如强暴、怂恿、骗取信任等时,也需要认定为传销诈骗罪。
三、结论
当受害人实施传销诈骗行为构成以上五种情形,应当构成传销诈骗罪,判处刑罚。
传销诈骗,不仅是犯罪行为,还易造成社会不安,而社会安全始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因此,对于传销诈骗行为,当事人都应受到必要的法律制裁。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2019组织、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报道上看见,某某地方刚刚又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或者某学生身陷传销被顺利解救这样的新闻,而这几年其实在我们国家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击下,传销犯罪已经逐渐的在减少了,那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年有什么新规定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
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违规传销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违规传销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传销是一种以层级结构组织、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名义的非法商业模式。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以打击违规传销活动。
本文将对违规传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进行概览,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防范此类违法行为。
一、违规传销的定义违规传销,又称非法传销,是指以层级结构组织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加入人员的招募和组织建设来获取非法利益。
其特点是以招募下线为主要目标,组织成员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才能参与,然后通过招募更多的人员来获取回报。
违规传销常常以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为幌子,诱使消费者加入并推广。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1.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国大陆对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传销行为会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经济罚款。
2. 《价格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价格法规定,通过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可以依照此法予以相应处罚。
三、违规传销行政处罚种类1.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剥夺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传销管理规定的个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2. 经济罚款经济罚款是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行政性处罚方式。
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金额。
3.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传销活动中获得的非法所得,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没收。
这种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剥夺违规传销组织的经济基础,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们的继续违规经营。
4. 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传销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暂时扣押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限制其继续经营,并进行深入调查。
结论:违规传销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司法解释】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的发起⼈、决策⼈、操纵⼈,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的⼈员。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危甫才,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广东省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危甫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危甫才及其辩护人提出,危甫才不是公司实际的法人代表,其实际营业额只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其发展的下线有240人,其是被人利用而实施犯罪,并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对危甫才从轻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珠海没有任何工商登记资料,并假借网络连锁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肆发展人员,积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假公司。
“珠海市林友盛贸易有限公司”衍生出“珠海市昌康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合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康紫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危友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秦粤贸易有限公司”等传销公司,这些公司按照传销人员在公司中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这些传销人员的等级地位。
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
而注册传销公司的传销人员(传销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则必须达到“五级传销商”的资格,被称为传销“总裁”。
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内部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
加入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即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
另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
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非法传销罪具体罚金标准是多少
非法传销罪具体罚金标准是多少
一、非法传销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怎样识别传销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三、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阅读: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型⾮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案情】 ⾃2006年6⽉以来,被告⼈陈某某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
同年9⽉18⽇,婺源县⼯商局以陈某某未经⼯商部门核准擅⾃改变经营⽅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对其作出了⾏政处罚。
2006年10⽉,陈某某⼜在当地开设了连锁公司的益圣菌物婺源县加盟连锁店(以下简称连锁店),根据连锁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分区域管理⽅式进⾏经营。
只要购买1单(650元为1单)和交纳50元会员卡费就可以成为连锁公司的优惠顾客(即会员)。
同时规定会员按A、B区逐级发展下线,会员按所处层次和A、B区买单业绩定期领取补贴奖、岗位津贴奖、组织奖、服务奖、扶助奖、重复消费奖、特别奖等各种奖项,并参加⼤单分红。
陈某某借直销之名,在婺源境内积极发展优惠顾客。
仅数⽉时间,该连锁店经营者陈某某就发展了5名下线⾻⼲,形成了⾦字塔型传销⽹络,上交给连锁公司传销⾦额达74万余元,陈某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的辩护⼈提出2006年10⽉前,被告⼈陈某某经营“仙芳缘”保健品,曾受到婺源县⼯商⾏政管理局的查处,⼯商部门也已经作出了⾏政处罚决定,对于已作出⾏政处罚部分,不应再列⼊本案的传销⾦额与传销获利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 江西省婺源县⼈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某是连锁店的经营者,其以连锁店为名,以买单、交纳会员卡费等⽅式发展下线,并通过下线买单业绩来牟利的⾏为,是国务院2005年8⽉23⽇颁布的《禁⽌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禁⽌性传销⾏为。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任
(一)传销参与人员具有不特定性。玛雅公司传销案中, 传销参与人员三教九流,遍及全国各地,不分性别、年龄、职 业,既有 80 岁的老人,也有 16 岁的青少年,既有农民、下岗 工人,也有大学生、退休干部。传销活动关注的是“人头”的数 量,而不关注“人头”姓甚名谁,是何身份。
(二)传销组织等级森严。传销的组织结构形式始终是 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虽然不同传销组织上、下线的名目 可能不同,有的名为“业务员、经理、总监”,有的称之为 “A、B、C”级别,但上、下级之间的等级界线明确,下一层 级的传销人员要提升级别,唯一的办法就是发展更多的下线。
二是在传销组织头目的直接任命。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首 倡、发起成立公司或者组织的人,—般是企业主和总裁等核心 领导人,也是当然的组织、领导者。而在更多的市场行为是由 职业经理人发挥决策、指挥作用,他们才是一个公司或者组织 的骨干人员,例如负责市场销售—线的销售总裁、销售总监或 分公司经理等。
与之相应的传销组织也是如此。在传销组织中,获取 “销售总裁”、“总监”、“经理” 身份,除了发展下线 达到一定级别自然获得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由传销组织中 的最高头目的直接任命,这些“总监”、“经理”也许并不 直接发展下线,但却对传销组织的重要事务、长远发展等起 到至关重要的管理作用。这部分人也应当作为传销组织的 组织、领导者。
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具体形式, 20 世纪 20 年代起源于美 国。广义上的直销即无固定地点销售,包括直接行销、自动售 卖和狭义直销,狭义直销则包括单层次直销(展销、聚会销售 和上门推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 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 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案标准,即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 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传销犯罪中被害人的认定及其在刑事责任视野下的意义
传销犯罪中被害人的认定及其在刑事责任视野下的意义作者:杨璇王廷婷毛玮琳程思远刘子辉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杨璇王廷婷毛玮琳程思远刘子辉【摘要】传销犯罪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共同推动的犯罪,在对传销犯罪加害人进行归责时,也须考虑被害人因素。
因此,首先需界定非法传销的被害人,对此要结合法益侵害、被害人主观认识与参与方式等要素进行判定。
在准确认定被害人后,应从犯罪互动理论的角度出发,在将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分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推动模式”与“斯德哥尔摩模式”的前提下,分别分析非法传销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传销犯罪犯罪互动理论刑事责任一、问题提出近年来,具有广泛社会危害性的非法传销活动呈现出上升趋势。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2010年至2018年,我国所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尤其是2015年之后增长极为迅速,2015年传销犯罪发案量为514件,2016年为961件,2017年为1119件,2018年为1627件。
然而,当前我国学者对传销犯罪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刑法规范的教义学分析,极少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去看待传销犯罪。
根据中国知网,2009年前对传销问题的研究文献不过17篇,2009年之后,研究文献增至279篇,但从被害人视角研究传销犯罪的仅有一篇。
而在任何一种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正如汉斯范·亨蒂在《论罪犯和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中所言,犯罪被害人塑造了犯罪加害人,无知的贫民造就了诈骗犯。
因此,针对传销犯罪,我们有必要将目光聚焦于被害人,从被害人的视角来重新考察传销犯罪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角色认定(一)传销犯罪的争议——是否存在被害人按照犯罪类别的划分,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我国刑法对传销的规制便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而传销参与人在传销活动中兼有犯罪催化与损害承受的双重身份,加之对传销犯罪是否存在被害人的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对传销犯罪被害人的认定模糊不清。
非法传销有行政处罚吗
⾮法传销有⾏政处罚吗
传销是我们⽐较痛恨的违法⾏为,其⽬的是牟取⾮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严厉打击这种⾏为,那么⾮法传销有⾏政处罚吗?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法传销有⾏政处罚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法传销有⾏政处罚吗
有⾏政处罚。
《禁⽌传销条例》第⼆⼗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商⾏政管理部门没收⾮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介绍、诱骗、胁迫他⼈参加传销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参加传销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法传销会有⾏政处罚,对于⾮法传销量刑标准我国还是有⽐较严格的。
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法律咨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
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
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裁判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一、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
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
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
(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
(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
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
因此,实行层级管理是其组织结构特点。
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加入宝马公司后,注册网络动态账号,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讲课、宣传和许诺高额回报来诱引他人参加他们所谓的“投资”。
在他人参加后,他们即要求参加人员加入网络动态积分回馈变现计划、缴纳资格费用和接受层级化管理,同时以参加人员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用发展下线越多网络积分回馈变现越多方式来引诱参加者再发展新人加入,从而骗取巨额财物。
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2、本案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的职责作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虽不是传销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加入宝马公司后,通过积极实施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不少人取得了元老级会员身份,且基本上是黄马以上层次的高管,同时还分别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聊天室负责人、主持人、讲师、宣传人员、财务负责人、报单中心管理人员。
他们在传销活动扩张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作用,也对传销组织的迅猛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符合上述规定第七十八条中所列举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之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他主体特征要求。
3、本案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传销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其组织通常呈“金字塔形”结构。
传销时,除了最底层,其他层级传销人员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组织领导行为。
但从现行关于传销定罪的立法精神看,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务中对传销罪名中组织、领导者的身份定位必须慎重,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而影响社会稳定。
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虽非传销活动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均是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组织、策划、布置、协调和推波助澜的骨干作用,无论从他们负责管理的范围、在网络传销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人数方面,均明显有别于一般传销人员,因此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