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计划生育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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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计划生育现状及发展趋势

0904080134 法制0901 付淑靖

我国计划生育的主要功能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之间的协调和均衡,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恰是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但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陈旧,比如: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千年留下的旧观念,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一度被称作“天下第一难事”。计划生育由来已久,长期以来都被当做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并被写入宪法和作为婚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走向法制化道路。

一、计划生育的发展历程

1949年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大体经历了五个较长的发展阶段。[1]

第一阶段(1949-1961年),是我国计划生育的提出与论争时期。其中,1949-1953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缺失与提出阶段;1954-1957年,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与初步开展阶段;1958-1961年,计划生育步入发展的歧路阶段。

第二阶段(1962-1970年),是我国计划生育的再起与停顿时期。1962-1965年,是计划生育的提出及其在部分市、县的试点阶段;1966-1970年,计划生育陷于停顿阶段。

第三阶段(1971-1978年),是计划生育的勃兴与普及时期。

第四阶段(1979-1991年),是计划生育的开拓与发展时期。1979-1984年,是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和政策调适阶段;1985-1991年,是计划生育规范化与制度化时期。

第五阶段(1992年以来),是计划生育的新形势和新探索时期。1992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步入体制转型时期,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 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全球化给计划生育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譬如,其对育龄群众观念的影响,对计划生育工作手段的影响,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影响,对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影响,对与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如人口的迁移与流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影响。[2]2010年以来,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与自然资源的和谐

发展为根本目的,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说,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对我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二、计划生育的实际效果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计划生育的人口效应无法准确测算。也就是说“计划生育使中国少生了多少人?”这个问题无法解答。其次,预测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趋势分析法、人口预测法、与类似国家进行比较、有效避孕人年法等。而这些方法中,彻底排除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严格区别计划生育因素和非计划生育因素的,可以准确测算出单纯的计划生育因素的人口效应基本上没有。研究表明,1972年-2008年间,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累计少生了4.58亿人,且这个测算结果是较为保守的。[3]当然,计划生育的人口效应是其主要职能,但时代在进步,思想在传播,计划生育的其他效果也十分明显。

由于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法制的完善,计划生育的宗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得到媒体和政府的大力宣传。尤其是我国对优生的宣传和养老保险的投入,使得很多人的旧观念“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得以转变。目前,我国开展优生工作主要有如下几点:禁止近亲结婚,进行遗传咨询,提倡适龄生育和产前诊断等。因此,我国人口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随着养老保险工作在城镇和乡村的全面开展,亦使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有了充分保障。

三、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问题

(一)少子化问题严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16.60%;15-59岁人口为939616410人,占70.14%;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

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0~14岁人口

占总人口的比例在15%以下,为超少子化;15%~18%,为严重少子化;18%~20%,为少子化;20%~23%,为正常;23%~30%,为多子化;30%~40%,为严重多子化;40%以上,为超多子化。)目前,我国仍处于严重少子化阶段。少子化意味着未来人口可能逐渐变少,对于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新一代增加的速度远低于上一代自然死亡的速度,更会造成人口不足,所以我国要重视少子化问题。

(二)男女性别比例失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人口为686852572人,占51.27%;女性人口为652872280人,占48.73%。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

我国其实很早开始关注男女比例失衡问题。早在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就通过《母婴保健法》明确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于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是,实际上,由于部分医生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我国还是存在很多居民通过贿赂或者亲友关系,鉴定胎儿性别。一般情况下,若是女婴就堕胎,若是男婴就生下。根据上述数据,至2010年止,我国男性人口要比女性多33980292人,这就意味着我国将有这么多男性单身。如果这个问题不得到及时的解决的话,将会给我国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城乡发展不平衡

由于地域的差异,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存在差异:一、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思维的巨大差异;二、农村居民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能力低下;三、城乡计划生育机构服务能力的巨大差异;四、资源配置失衡,使计划生育服务公平性在城乡、部门及人群中差异显著。[4]这些差异导致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生育率降低,但是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生育水平还比较高,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还很大,不少贫困地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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